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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离婚要做财产保全,很多朋友问我为什么一定要做财产保全呢?是因为我听了这位女士的咨询之后,我心里特别为这位女士感到着急,甚至是痛心疾首。
昨天呢,这位女士开了几个小时的车来找我咨询,说呢,她与他老公结婚9年,有一个7岁的孩子,但是最近这一两年夫妻关系不太好,老公在去年突然要求和她离婚,她不同意,老公就说,你不同意离婚,我就起诉你!而且,我那公司里还有一堆的外债,我要让你背着一屁股的外债离婚!后来呢,这位女士还是没有同意,没想到她的老公真的到法院起诉离婚了,她就害怕了,于是就同意离婚了,而且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呢,老公答应给她50万元,又给了她一套300万的房子,但是这个房子上有180万的房贷。每个月给孩子5000元的抚养费,同时约定,老公在外面经营的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股权全部归老公所有,两个人就这样离婚了。
离婚时间不长,孩子有一次上学需要用到户口簿,她就让老公配合,她坐着老公的车时,无意之间发现了一个合同,回家一看,五雷轰顶!原来在离婚刚刚两个多月,她老公花了400多万在一个大城市里买了套房子,而现在这套房子呢登记在一个女人的名下,而这个女人呢,就是在7年以前,在他们企业打过工的一个员工。这才知道自己可能被老公骗了!他们于是开着车紧急来找我咨询,我问她离婚时做了财产保全吗?她说没有做财产保全。她说她害怕一旦起诉了,她就会背上公司的债务!我听了这些话以后,心里也为她着急!
离婚,除非你在家掌握财政大权,或则你对家里财产一清二楚,你可以不做财产保全。否则的话,不管你是做原告还是被告,你都要做财产保全,提三个申请,1财产保全 2网络查控 3调取证据(资金流水)!
来源:找法网
很多离婚案件无非是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争夺,产生分歧然后导致无法沟通最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让法院来进行判决,在这个过程是存在很多问题,就像一方不愿把财产分割给另一方就会转移、隐匿财产。
一、离婚财产保全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提供保证。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妻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二、如何申请离婚财产保全
1、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并且当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2、处于预防财产损失。
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存在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保全限于争议财产。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4、申请的法院。
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动产的保全。
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6、法院裁定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在诉讼离婚中,一方为了对方转移、隐匿财产对自己造成损失,一般是会向法案申请财产保全的,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很多当事人虽然知道在诉讼中为了防止对私自转移、隐匿、变卖离婚财产,而有必要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是,极少有人知道法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是有期限限制的。之所以会如此,乃是因为法律所规定的保全期限完全能够覆盖正常离婚诉讼的过程,足以达成保全的目的。然而,凡事都有例外。在某些受特殊情况影响的离婚案件,由于诉讼时间拖延得足够久,导致在法院宣判前,财产保全的有效期已经结束。由此造成对方重获随意处置财产的机会。
为了防止对方恶意处置财产,导致离婚财产分割出现障碍,本离婚律师为大家解释一下财产保全的有效期。
根据法律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有效期是依不同财产的不同种类而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期的。
一、存款。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三、人民法院查封、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既然有此规定,当财产保全有效期届满时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本离婚律师认为,解决办法是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向法院申请续行期限。理论上讲,续行次数是没有限制的,而每次续行后的有效期均与上述期限相同。
有鉴于此,如果您在在离婚诉讼中遇到某些特殊情况而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时,一定要关注财产保全的期限,防止到期后让对方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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