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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姻礼仪是一种积久成习的行为,反映了不同民族的婚姻意识,体现了一个时代的社会生活面貌,还可以作为研究婚姻形式演变的一种途径。婚姻礼仪伴随着婚姻的出现而产生,在人们心中并非只是空洞的形式,而具有十分重要的实际意义。在各种仪式中,都或多或少地积淀着人们的各种心态,诸如伤感、愤怒;有的则包含着人们的欢乐情绪。不同民族的婚姻、习俗与禁忌,反映了不同民族的文化心理。
一般来说,婚姻礼仪是一种积久成习的行为,反映不同民族的婚姻意识,不仅体现一定时代的社会生活面貌,还可以作为研究婚姻形式演变的一种途径。古罗马婚姻礼仪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如:婚姻依礼而行,婚姻重礼轻爱,婚姻体现着等级差别和阶级限制。因婚姻形式的不同,古罗马婚姻礼仪中的一些细节是有差别的,从婚姻礼仪也可以看出古罗马民俗的流传及罗马文化精神。
在古罗马,尽管从法律角度看,婚姻的存在不依赖于任何特殊仪式的举行,但通常会有某些程序和安排伴随着一个婚姻。通常由家长或监护人来挑选订婚的对象,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双方是否门当户对,订婚双方的社会地位有没有失衡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订婚的双方能为各自的家族带来利益,通常是两个家族通过联姻以达到结成政治联盟或获得经济利益的目的,因此寻求合适人选的过程是极其乏味和复杂的。
最初,对于订婚没有最小的年龄限制。后来,奥古斯都颁布法律,规定:“如果女孩年龄不到10岁,那么订婚无效”。订婚仪式在女孩未来的丈夫、女孩的父亲或监护人的指导下进行,不需要男女当事人的同意。随着家长权的衰微,帝国时期的法律规定:“家长为其子孙订婚须本人不表示反对,但女子仍不能拒绝家长或监护人为其选择的夫婿,除非所选择的对象是有污名者或从事贱业者,方可例外”。
在共和时期,订婚是婚姻的一种非正式约定,要有人证在场,证人常常包括家庭成员或邻居,有时也缔结婚约。订婚仪式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而习惯上人们在结婚前都要订婚,这在帝国时期越来越流行。在罗马统治下的埃及,有些婚约被保留下来,有个婚约是这样的:“妻子保证呆在家里,服从丈夫,不会找情人,不会使丈夫蒙羞;丈夫保证养活妻子,不虐待她,不与其他女人生育孩子”。
订婚仪式上,女孩的父亲或监护人对她未来丈夫的父亲作出婚配的许诺。未婚夫通常把一枚无任何装饰的铁戒指,戴在未婚妻左手的第三个手指头上,认为这一手指的神经与心脏相通。在整个中世纪,男子赠给未婚妻订婚戒指的习俗广泛盛行于信奉基督教的欧洲各国,到后来,大多数国家改为交换戒指。在订婚仪式上要将嫁资的数目固定下来,在婚后分期支付,最后是宴请宾客。
在共和时期,因为订婚并不是法定的必要程序,订婚的双方可以自由解除婚约。在无夫权婚姻盛行之后,保证结婚的具有约束力的婚约失去意义,订婚发展成为简单表示同意的事情。至共和末期,在上层社会中,也许在订婚时双方的联姻是相当令人满意的,但由于政治形势的改变,这种建立在政治或经济利益上的订婚就会失去最初的意义。
“恺撒的女儿在公元前59年与塞维利乌斯·卡皮奥订婚,但由于恺撒政治利益的需要,解除了婚约,把女儿嫁给了庞培”,这一时期的订婚已经成为政治和经济利益的附属物。在帝国时期,按照不履行婚约的原因和提出毁约方的不同,在处理方式上法律作了不同的规定:“男方无正当理由而毁约的,要丧失聘礼,同时应归还女方的全部赠与;如女方无正当理由毁约,则不得收回赠与,除返还男方的聘礼外,还要另付四倍于聘礼金额的罚金,以后改为与聘礼相等的数额。男女一方因正当理由,如担任神职、患病或从事贱业等而解除婚约,则双方互退聘礼和赠与”。
由此可以看出,虽然订婚不是法定程序,但由于社会的动荡不安,常常被别有用心的人当作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的筹码,所以国家须颁布法令对之进行严格的规定。
举行婚礼活动的时间都是经过选择的,要通过占卜或其它方法选择适于结婚的日子,并把这看作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在古罗马,不是每一天都可以举行婚礼的,罗马的禁婚日很多,只有鲁莽之人才会把婚礼安排在不祥的日子中。人们总是尽心尽力地选择一个吉祥的日子,而且还要占卜。占卜的结果一定要在婚礼仪式进行之前公布。在死者灵魂游荡之时结婚是毁灭性的,尤其对于一个寡妇再婚(因为涉及前夫)。例如,为避免死者的节日,2月18日至21日不能举行婚礼;还有5月,是拉丁人向死者献祭的月份;6月的前半月也是不吉利的时期,因为直到6月15日对维斯塔神庙的清扫才结束,将污垢扔进台伯河。6月的下半月是收获的季节,被人们称为“结婚月”。第一次结婚的人在节日举行婚礼是不吉利的,但适于寡妇再婚。
总之,一年当中共有1/3的时间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不能举行婚礼。关于婚礼的迷信,像婚姻仪式一样,是早期罗马人生活的遗风。因为古罗马人都是农夫,以土地为生,所以司婚姻的神祗——西瑞斯、特勒斯(西瑞斯是谷类女神,特勒斯是大地女神)等等都属于自然界和土地。直至近代,在意大利、希腊等国,人们仍然忌讳在5月份办婚事。
古罗马的婚礼有一连串复杂的传统仪式,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在新娘家中的仪式,然后是行进到新郎家的过程,最后是新娘进入夫家的仪式。在古罗马的大部分婚姻仪式中,都不同程度地体现出传统宗教和迷信观念。在举行正式仪式之前,新娘要把儿时的玩具及穿过的衣服献给家神,然后穿上她的新娘装,包括一件白色特制的短袖束腰长外衣和一件紧身褡,还要用羊毛腰带束腰,打一个“真爱结”(这个结只有她丈夫才有权解开),以保护新娘不遭受妒忌之人的巫术。
新娘的结婚面纱是一块橙红色的长方形透明织物,这种颜色象征着吉祥。面纱只盖住头,把脸露出来,鞋子的颜色要与面纱的颜色相搭配,“带上面纱,在拉丁语中对于女人来说,就是宣誓不独身”。罗马人认为头是身体最高贵的部分,因为造物主把它安置在最显眼的地方,所以在婚礼上,新娘的发式是相当重要的,新娘的头发被分成六簇,用羊毛发带束在头顶成圆锥状,这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发式,只作为新娘在婚礼上的发型及维斯塔贞女的发型。
婚礼的开幕式在新娘父亲的房子中举行,与新郎家的房子一样都用花和灌木装饰起来。在举行婚礼的那天早晨,新郎来到女方家中,以占卜仪式作为婚礼的开端,这是共和国早期留传下来的习俗。如果设立了婚约,双方要在10个证人面前签署。接下来的仪式因婚姻形式的不同会有些差异,罗马婚姻有两种形式——有夫权婚姻和无夫权婚姻。
“夫权”的拉丁文为manu,意即丈夫对妻子(夫之女儿)具有一切方面的支配权。在古代罗马,有夫权婚姻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的家长制家庭,存在于罗马共和时代,是按市民法的规定缔结的,夫因结婚对妻取得夫权,故称“有夫权婚姻”。然而,从公元前2世纪起,家庭关系逐渐发生了重大改变,其中最重要的变化就是无夫权婚姻成了较为普遍的婚姻形式。虽然有夫权婚姻在法律上仍被认可,但现实生活中有夫权婚姻逐渐减少。
至黄昏时,婚礼最重要的仪式开始,火把队伍将新娘护送到夫家。在这个过程中,模仿原始的掠夺婚,新郎假装把新娘从她母亲身边抢走,以此显示他的力量。新娘的朋友及旁观者共同喊着“塔拉西索”,“这个词的意思现在已经不清楚,但罗马人认为与奸污塞班妇女(即萨宾妇女)有关”,观众还会唱一些粗俗的歌曲,也许在当时被当作婚礼进行曲。途中新娘要把一枚银币献给十字路口的神,把另一枚银币作为她的嫁妆的象征送给新郎,再把一枚银币作为献给新郎家中诸神的礼物交给新郎。为了求得婚姻后多产,新郎向人群抛洒榛子,如同今天举行婚礼时洒大米一样,这种果实象征多产。整个队伍中以新娘及火把队伍最为醒目,新娘左右各站着一个男孩儿,还有一个男孩儿拿着火把走在新娘前面,这是在新娘家里点燃的,“其中必有一只火把是用山楂树枝扎成的,这是因为人们相信山楂树能驱邪”。
在到达新家之后,男孩们扔掉火把,就像现代的新娘扔掉花束一样,客人们会竞相争夺,因为拿到火把预示着长寿。接下来新娘要在门柱上涂抹油和脂肪,象征富裕的日子会到来;并在门柱上缠羊毛线,象征新娘以此作为未来的“职业”。“新娘第一次进入新家是被抬过门槛的”,这是为了防止跌倒这种坏兆头的出现,也是作为新娘跨入夫家的象征。一旦进入房子,就要触摸水和火,火者,家神的表现;水者,家中祭祀常用的——洗水,这是家庭生活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也是为了驱邪镇妖。然后,新娘被引到摆在正门中庭的婚床前,这是婚姻生活的开端和表象。
接下来是婚礼筵席,主人将坚果、糖果和糕点撒向宾客。为了避邪,喧闹的人群开始唱婚礼歌,一种搀杂着戏谑与谩骂的歌曲。在第二天的婚宴庆典上,年轻的妻子作为主妇第一次参加新家族的宗教祭祀,“圣火及祖先的宗教,虽然由男子历世而传继,但不完全属于男子;妇人亦参与祭祀。在未婚以前,她参加她的父亲举行的祭祀;结婚以后,她参与她的夫举行的”。这表明她正式成为夫家的一员,表明要与丈夫一起过家庭生活和宗教生活。
“从最普遍的意义来说,婚姻礼仪的社会目的在于使男女的结合具有一种公开性”。
在古罗马,配偶的选择和婚姻礼仪在不同时代、不同阶层中都存在着差异。贵族的婚礼极尽奢华,平民的婚礼趋于简单,对奴隶来说,也许根本没有婚礼。婚姻仪式并非空洞的形式,而是对个人、家族产生很大影响的活动。在古罗马的婚礼仪式中,男方和女方家里都有祭祀祖先的仪式,这显示出娶妇和嫁女不仅是个人的私事,要体现父母的意志,也要附合祖先流传下来的规矩。因此,可以说家族的利益制约着古罗马婚姻的缔结。现代的许多婚姻礼仪源于古罗马,例如在举行婚礼时,新娘须穿白色的婚纱,带上面纱,有伴娘等等,从中可见古罗马文化的影响力之大。
简单介绍一下基诺族解散以前的婚姻、宗教和其它一些习俗。
婚姻
直至解放前夕,基诺族还处于原始社会末期,他们的婚姻是对偶婚向一失一要制的过渡形态,也保持着群婚的某些残余。
基诺人严格地遵守原始社会里氏族外婚的规则。男女同姓,即便分别属于不同的村案不能通婚,违反者要被吊打、罚款、强令离婚。不同姓的男女青年,在婚前可以自由进行社交私生子不受歧视,并且可以在出嫁时带到夫家一起生活,或者留其在娘家跟着舅父。但已经结婚的男女,一般置保持忠贞,通奸可能会引起小家庭的纠纷或破裂,并要处以罚款。
男女婚事,父母一般不过问。男女相爱,男子即可到女家去过夜,并带局女家干活。这样夜聚量分地同居一、二年后, 如果条件成熟,就正式堵能,女嫁夫家:如果双方产生了不满,就可分手,各自另找新欢、也有因最济困难等情况,男子长期只是夜居女家,五,六年甚至十多年,生了几个孩子面不正式结婚的。龙柏塞曾有一个男子,一生结交过三个女子,每个至少同居五年以上,并各生一子,但直到去世也未能正式结婚。
结婚时男女岁数数得成双,如男子20岁, 女子18岁就合宜,而男子19岁,女子17岁就不合宜。结婚要杀猪设宴招待亲友,在目由头人。 巫师,他们也是当然的证婚人。基诺族没有夫兄弟婚、妻姊妹婚或交错从表婚等习俗。舅父在婚事中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结婚和离婚都得请舅父作证。结婚时将一碗打碎, 包起来存于舅父处, 离婚时由舅父将所包破碗扔掉,并斟酒两杯泼地。
对偶婚的一些特点还保留着,离婚男女双方都能随意提出。结婚时女子所带至男家的工具,家畜。茶树、衣服。首饰等,离婚时仍由女子带回。离婚后子女一般跟母亲。
产俗与葬俗
解放前基诺族一般是一个大家族居住一座竹楼,里面包含好几个小家庭,分若干个煮饭用的火塘。妇女生孩子不能在竹楼上,只能在楼梯下炒茶叶用的小房内生,婴儿脐带脱落后才能上楼。上楼时要宰三只小鸡祭家族长的火塘,请家族长念经祈涛。产妇上竹楼后还要在火塘边睡三十天,然后才能回自己的房间。产妇在月子里禁吃大动物的肉,只能以野生的东西(山茅、野菜、鱼类等)为主食。在婴儿出生后的第三天,父亲要外出打猎,但只许打小鸟。小孩有两个属象:除生年属象外,再加上出生后其父第一次打中之鸟为属象。满月那天,婴儿的父亲杀一只小鸡独食,父母不能讲话,瓜菜、猎物都不能拿进屋,待当天太阳落山后才解除这些禁忌。
小孩在出生之前就起好名字。基诺族有一种父于连名制,即父名的最后一、二个音节是子名的第一、二个音节,如第一代叫巴保皆,第二代就叫皆约,第三代叫约八,第四代明八撒,等等。这种父子连名制经常因故打破,如有人生病,需通过一种“白腊”仪式,此人就叫做“白腊x”。
基诺人一般实行土葬,较早时候用贫管编棺,后来通常用独木棺。有人死后全寨男子出动砍倒一棵大树,截其一段剖开,挖空中间,再由死者的女儿女婿将尸体装殓入内,然后两半相合。用死者生前的生产生活用具配套随葬,也有杀一只鸡殉葬的。慕上不留坟堆,搭一小竹房,竹子梢间下,根朝上。竹房内放竹制祭桌,死者家属每天要到竹房献祭二、三次,祭供1-3年。死者亲属也常以白布包头表示哀悼。
村寨有公共墓地,按宗姓划分墓区。公共墓地很小,不能任意扩大,据说扩大了鬼的地域对活人不利。因此有了新死的人埋葬不下,就得将从前埋下的棺木尸骨挖出丟掉,在原穴中埋入新的棺木尸体。外来的人死后不能算入原有宗姓的墓区,只能埋在村寨公共墓地的边缘。未满月而死的婴儿也不能埋入宗姓墓区。孕妇,精神病患者如果死亡,实行火葬。
宗教信仰
基诺人相信鬼神,他们崇拜天神、地神、山神,以及丰收之神、狩猎之神,战争之神等等。每年的祭祀活动很多。祭天神-一年就有三次,分别于一月(过年后)、四月(播种前)、九月(收获前) 举行。凡祭祀都要杀性。大祭杀牛、猪,小架杀鸡、狗。具体日期由村塞的头人,家族长或其他熟悉有关知识的人卜定,主持仪式的祭司也由他们担任。祭司或巫师有“莫
墙、白腊朴”、“目拉表”等职称,各有各的祭祀范围与宗教职能。如下种前的祭把由白腊朴主持,收获后的大祭由莫增主持;结婚清莫培或目拉表,生病则请白腊朴:目拉表懂原始的阴陷历法,会推算过年的日期与人们的生辰八字。这种分工也有因村寨的不同而异的。
确定农作、造房等活动的日期,预测病情变化,都得通过占下。占小的方法有多种,如头人或祭司抓一把米在手,逐粒数,成双的吉,成单的不吉;或者竖贝壳,竖得直为吉,竖不直为凶,等等。每年秋收之前,先得来收一些新谷,在家族长的火塘上蒸术,根据蒸气发散的方向占下年成,如蒸气冒问西北为丰收,冒向东南为多灾等;新谷蒸熟后要献祭给祖先尝新。
凡是比较重大的活动,都有一套繁琐的宗教仪式与禁忌。如盖新房时,要先在老房楼梯下用木槌敲死一头猪,每个梯阶上都滴一点猪血。肉煮熟后用芭蕉叶包三份请英培来祭神,另切碎肉一碗山家族长祭祖先,祈求保佑,盖房不要倒塌,不要压坏人。从拾料时应大家每天都要唱一次祈祷歌,祈求木、竹,草神保祜祛灾。竖第一根注子时先得抓来占下凶吉,不吉不竖,政目再卜。竖柱后由本宗姓中年龄最大的女婿敲杀一只狗,以狗血先涂家族长居处的柱子,然后依次涂其他各柱。竹楼盖成后堆火塘,得先堆家族长的,所用石块也由那个年长女婿微来。堆火塘也得避开不吉的日子。蓝房全部完工后还要杀头猪祭神。
各家族大竹楼的西北角,都有一个专供祭祀鬼神的地方。家族里有什么灾难需要铲除,家族长便在这里条祀沂涛。如认为本家族长消灾无效,可以聘请别家族长来代替。有人生病,就认为是冒犯了鬼神,而请巫医预卜凶吉。巫医持刀念咒赶鬼,或加献祭,如将小鸡、衣物等丢在中鬼的地方。有的巫医以巫术与享药结合治病。
刻划记事民间创作
招路底没有文字,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刻竹、刻木记事。朝行一般长一、二尺,宽一、二寸。加借货,就将一块竹片分成两半,刻上相同的记号以如以|表示一斤粮食,以x表示一百斤。竹片一半交债主,另一半交债户,以便还债时核对。寨子里有专门负责管理刻划竹木记事、记数的人,他熟悉所刻刘记号的含义。口传的神话与歌谣是基诺族的民间创作。有一个关于民族起源的神话说,远古时候,大地上发生了一次洪水,淹没了万物,只剩下一对孪生兄妹玛吼和玛妞,由于神仙保佑把他们装在一个牛皮鼓里。后来兄妹俩结成了夫妻,他们种植了神仙所给的葫芦子,其中一棵藤蔓延过七座山、七条河,结出了一个大葫芦。他们打破大葫芦,里面走出了各种人,首先是基诺人,其次是汉人、傣人、孔格人等。这个神话曲折地反映了基诺族与汉族、傣族等兄弟民族之间悠久而密切的关系。歌谣种类很多,有祭神歌、驱鬼歌、祝福歌、情歌以及送客歌等等。
穿耳、黑齿和文身
基诺人两耳穿大孔,戴耳环,耳坠或填以木塞、竹管。长到十五、六岁,当他们耳孔中插上芬芳美丽的鲜花时,就标志着可以谈情说爱了。他们也喜欢用槟榔、石灰放在哩里嚼,时间久了牙齿便逐渐变黑, 并经久不趣。基诺族流行文身, 由傣族有经验者给以踪糊。一般从十五、六岁即将成年时开始,有的人一生文刺数次。男女都有,女的一般只黥刺小脚部,花纹与衣服上宽阔的边饰图案相仿。男的臂部,腿部都有, 图形有动物、花草基展以及日用器物等。他们认为一个人如不文身,死后就不能进鬼寨与祖先会聚一起,而只能当野鬼。
在历史上的收继婚中
子纳父妾的收继形式
要比孙娶庶祖母的收继婚姻
形式普遍得多
也比较多见记载
古代把子纳父妾
的收继形式称之为“烝”
子纳父妾在上古时代就有记载。如《史记索隐》引《括地志》云:“夏桀无道,汤放之鸣条。其子嫖鬻(人名)妻桀之众妻。”
到了春秋时代,“烝”的记载史不绝书。《左传·桓公十六年》记载:“卫宣公烝于夷姜,生急子。”夷姜本是卫宣公之父卫庄公的遗孀,系卫宣公的庶母。
卫宣公收继庶母为妻并生了一个儿子名“急子”( 《史记·卫康叔世家》把“急子”又记载为“伋”),并把急子立为嗣君太子。卫宣公不仅上烝父妾,而且下淫子媳。
后来急子长大成人,娶齐国国君的女儿——即宣姜夫人为妻。可是,为急子娶来的宣姜夫人还未入洞房,卫宣公这个老色鬼看到儿媳正值豆蔻年华,艳若桃李,面若芙蓉的美貌,怦然心动,便强行把儿媳纳为自己的妾。
卫宣公又与宣姜婚后生了两个儿子,一个名寿,一个名朔。卫宣公因宠爱宣姜夫人的年轻美貌,便又改立宣姜夫人所生的寿为太子,并交给左公子去辅导。
卫宣公的庶母夷姜看到自己人老珠黄色衰爱弛,儿子又失去了嗣君太子之位,大势已去,一气之下上吊自缢而死。
卫宣公这种上淫庶母,下纳儿媳的淫荡行为虽然被后世视为乱伦败德、人所不齿的行径,但在当时原始社会婚姻遗俗还比较浓厚的时代,人们并不把这种事看得多么严重。
“烝”作为收继婚的一种形式在当时是合法又合乎道德的婚姻,所以,还有人支持这种婚姻。
前边提到卫宣公纳儿媳宣姜夫人是齐国国君的女儿,在卫宣公死后又结了一段啼笑姻缘,而且是在娘家齐国支持下干的。
《左传·闵公二年》记载:“齐人使昭伯烝于宣姜,不可,强之。”在卫宣公死后,卫宣公与宣姜夫人所生的儿子之一朔继位国君,即卫惠公。宣姜夫人此时身为国君之母,相当于“太后”。
可见,齐国却命宣姜夫人下嫁给卫惠公(朔)的同父异母的庶兄昭伯为妻。昭伯不愿同这位嫡母结婚,宣姜也不愿以一国之主母下嫁给自己的庶子。
但是由于齐国是大国,给施加压力,虽然当事人双方都认为“不可”,最后还是迫于压力而屈服。宣姜夫人也是红颜薄命,当时从齐国嫁到卫国,本当嫁给太子少年郎,未想到被卫宣公老色鬼看中,未入洞房做了公爹妻,只好红颜伴白发。
如今儿子当上国君,身为国君之母又被迫下嫁给自己的庶子。今天听来令人啼笑皆非,但从当时的婚姻观念来看,齐、卫二国婚姻风俗相同,寡妇内嫁的收继婚是通行的婚姻制度。
宣姜下嫁给自己的庶子昭伯后,又生下二男三女,男的相继当了卫国的国君,是为卫戴公和卫文公;女儿分别嫁给齐、宋的国君当了夫人。丝毫不因其母宣姜乱伦三醮降低身份和社会地位。
齐、卫二国的婚姻观念和风俗如此,我们再看看其他国家。《左传·庄公二十八年》记载晋武公死后,晋献公继位。晋献公先娶妻无子,便“烝于齐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
杜预注,齐姜乃晋献公之父晋武公之妾,即晋献公与父妾成婚。而且所生的儿子申生还立为太子,后因骊姬进谗言被杀,未能嗣位国君。所生的女儿嫁给了秦穆公做正妻。
《左传·僖公十五年》还记载“晋侯烝于贾君”。晋侯指的是晋惠公,贾君是晋惠公之父晋献公的遗孀,即晋惠公的庶母。
秦国与晋国比邻,而且又世代通婚,后世把联姻成亲称“秦晋之好”即来源于此。所以秦晋两国的婚姻观念和风俗也差不多。
前边所说晋献公和其庶母齐姜结婚所生一女嫁给秦穆公当了夫人。到晋惠公时,让太子圉到秦国当人质,秦穆公将女儿怀嬴嫁给太子圉。
晋惠公病死后,太子圉乘机逃回晋国当了国君,是为晋怀公。太子圉在秦国时与怀嬴夫妻感情甚笃,但回国时未能带上,当了国君后又因领土问题与秦国闹翻。
这时,晋国在外流亡的公子重耳(即后来的“晋文公”)来到秦国。秦穆公把宗室女子五人嫁给重耳为妻。把原来已嫁给太子圉(晋怀公)的怀嬴也转嫁给晋文公重耳。论辈分重耳是晋怀公的伯父,怀嬴是侄媳;论秦穆公夫人重耳又是怀嬴的舅舅,所以,晋文公重耳当时对这门婚事颇为犹豫。
跟随重耳在外流亡多年的司空季子对重耳说:“你敢回国夺晋怀公的国君之位,就不敢娶他的妻子?成大事之人何必计较这些小事!”经此一说,重耳疑虑顿消,便纳侄媳怀嬴为妻,后来在秦国帮助下回到晋国,当上了国君。
不仅秦晋婚姻观念如此,南方楚国也是一样。《左传·成公六年》记载楚共王灭陈国后获得美女夏姬,把夏姬赐给大夫尹襄老,不久襄老战死于沙场,“其子黑要烝焉。”说明楚国也是流行子纳父妾的收继婚习俗。
到了战国时期,奴隶制社会逐步转向封建制时代,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也在逐步形成,这种子纳庶母的婚姻形态“烝”就很少见于记载了。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大力推行封建伦理贞节观念:妇女“有子而嫁,倍死不贞,防隔内外禁止淫洗”。“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到了汉代,对乱伦的血缘通婚更是严加惩处。
《公羊传·桓公六年》向休注引汉律:“立子奸母,见乃得杀之。”严禁子与父妾后母之间的乱伦关系。
《汉书·功臣表》记载乘丘侯刘外人就是“生为子时与后母乱,免”。
《汉书·王尊传》记载王尊任美阳县令时,美阳女子诉假子不孝:“儿常以我为妻,妒答我。”王尊一听其子与后母乱伦大怒,遂将此男定为死罪,并将尸体悬挂树上,“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
汉代不仅禁止直系血亲的父母与子女乱伦婚姻,就是姑婶与侄子之间的乱伦婚姻也予以严禁。
婶侄之间的乱伦称之为“报”,《左传·宣公三年》杜预注引汉律称:“淫季父之妻曰报。”
《后汉书·仲长统》记载:“今令,非杀人,逆乱,鸟兽之行甚重者,皆勿坐。”李贤注:“鸟兽之行谓烝报也。”
可见犯有“烝报”乱伦罪者与杀人、谋逆一样要处以重罪极刑。到了晋代若犯有奸伯叔母论弃市罪,收继父妾更是严禁。
但是,在中原汉族严禁乱伦烝报婚姻时,其他少数民族正盛收继婚俗。
像《汉书·匈奴传》记载匈奴族“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娶其妻妻之。”
《北史·突厥传》记载突厥族“父、兄、伯、叔死,子、弟及侄等妻其后母、世叔母、嫂,惟尊者不得下淫。”
《北史·吐谷浑传》记载吐谷浑人亦是“父兄死,妻后母及嫂等,与突厥俗同”。
《北史·西域传》记载康居国风俗“婚姻丧制与突厥同”,而安息国则“风俗同于康居,惟妻其姊妹及母子递相禽兽,此为异也”。关于少数民族这种落后习俗史不绝书。
中原汉族统治者不但尊重少数民族的本民族风俗,而且在汉族与少数民族通婚时,也是从少数民族风俗。
像汉元帝时遣细君公主与乌孙国和亲,就下诏令细君公主“从其国俗”,两次被子孙收继为妻。
汉元帝时王昭君嫁给南匈奴呼韩邪单于,生了两个孩子。呼韩邪死后,按匈奴婚俗,她又必须嫁给呼韩邪匈奴阏氏之子复株系单于为妻,即儿子妻庶母,王昭君想归故乡,但汉成帝令其从胡俗,复株絫单于收继王昭君又生二女。
从汉代以后,凡中原汉族统治者与北边少数民族和亲,一般都是尊重少数民族的收继婚风俗,所以,外嫁公主多二次甚至三次、四次被收继,与儿子、孙子辈成婚。
南北朝时,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将落后的子纳父妾收继婚风俗也带进来。
于是婚俗发展又出现文化回流现象。
到隋代,隋炀帝纳隋文帝的宣华、容华夫人;唐初,高宗纳太宗妃武才人立为皇后,都是子烝父妾的例子。
《隋书·后妃列传》记载隋文帝病危时,让宣华夫人与太子杨广侍疾,太子杨广看到宣华夫人“姿貌无双”,顿起淫心,乘父病危,便欲逼奸,遭宣华夫人抗拒得免。
宣华夫人告诉隋文帝“太子无礼”,隋文帝在病中大怒,太子杨广乘机与左仆射杨素等合谋,入宫害死隋文帝。
宣华夫人听说隋文帝驾崩,顿时大惊,对左右宫人说“事变矣!”色动股栗。太子杨广登基是为隋炀帝,派遣使者给宣华夫人送来金盒子,并用纸亲自签署字封帖,赐给宣华夫人。
宣华夫人以为是鸩酒赐死,惶惧不敢接。在使者逼促下,打开盒子一看,发现金盒中放的是数枚古代定情的信物“同心结”。左右宫人皆高兴起来,对宣华夫人说“得免死矣”。
但是宣华夫人却羞恚却坐,不肯谢恩。在诸宫人与使者的逼迫下才拜谢。当夜,隋炀帝便与其同居。
隋文帝的容华夫人蔡氏遇到同样命运,被新登基的隋炀帝收继而烝。
《新旧唐书》都记载武则天在唐太宗时纳入后,封为才人。唐高宗时让其出居感业寺,然后又纳入后宫,先立为妃,后立为皇后。
也是子纳父妾。不过在唐高宗时,法律上还是禁止收继父祖之妾,所以这样的例子不太多见。见于记载的还有《五代史·刘守光传》云:“(刘)仁恭有嬖妾曰罗氏,美姿色,其子守光烝之。”
元代蒙古人统治时期,按蒙古人婚姻习俗不讳收继婚。
《出塞纪略》记述元代蒙古人的婚俗说:“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各妻其妻,子死亦妻其妇。”
所以,子纳庶母,弟娶寡嫂的例子不乏记载。像元太祖的女儿阿剌海别吉公主就先后几次转嫁,被父辈、子辈、平辈的亲属收继。
但是,蒙古族入主中原后,婚俗发生双向性影响,一方面带进来不论辈分的乱伦收继婚,另一方面又受到汉族礼法的汉化影响,在法律上作出“守志妇不得收继”等规定。
像《元史·列女传》记载有个名叫脱脱尼雍吉剌氏的蒙古女子嫁给哈剌不花为妻。
哈剌不花死后,“其前妻有二子,皆壮,欲以本俗收继之。脱脱尼以死自誓,”并怒斥其二子说:“欲妻母也,若死,何面目见汝父于地下!”两个儿子诚惶诚恐地向后母脱脱尼雍吉刺氏谢罪。
这些例子说明蒙古族入主中原后,受到“礼仪之邦”的汉代影响,加之宋代以来理学家提倡贞节,使蒙古人的落后习俗逐步改造戒除。
后来元朝皇帝也发布诏令:“色目人勿得妻其叔母。”但是,蒙古族人入主中原后,其收继婚也引起汉族古代旧有的“烝报”婚回潮。
《明律集解·户婚律》规定:“若收祖父妾及伯叔母者,各斩。”以酷刑予以禁止。清代《皇朝通典》记载清律规定亦相同。
所以在明清之时,子纳父
妾之现象逐步被消灭,除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外,中原地区基本上没有了这种乱伦的收继婚风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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