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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据北京房产律师徐宪杰介绍,“借名买房”是近些年因地方限购政策的出台,导致没有购房资格的人,会借用他人名义购置相关房地产项目。在此背景下,由于不规范的购房操作环节,导致了借名买房纠纷。对于此类房产诉讼官司,徐宪杰律师将分享借名买房如何打赢官司的注意事项,建议收藏!
徐宪杰律师称,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徐宪杰律师指出,在面对“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的官司时,想要打赢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是借用他人名字买的房。如果借名买房合同无效,被借名人取得房产,借名人只有债权请求权。借名买房一般会认为是不动产产权证书登记人的。借名买房在发生房屋权属争议时会优先保障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物权人的权利。
徐宪杰律师建议到,在实践中,借名买房对于实际的买方而言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不建议采用借名的方式买房。如果采用借名买房,应当签订协议,以此约定双方应履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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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搜讯生态——律大拿法律服务平台撰文
可以,但必须提前约定。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况
(一)合同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
(二)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三)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
(四)专利权纠纷案件。如果专利纠纷案件中律师费要计算在被告的赔偿数额范围之内,必须是以“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前提。
(五)担保权纠纷案件。
(六)不正当竞争案件。
(七)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八)法律援助案件。
(九)仲裁案件。
(十)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民事诉讼一审胜诉,二审也有败诉的可能。
二审是否胜诉取决于原告是否有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如果证据充分,可以获得胜诉。如果证据不充分,而被告上诉后有新证据提交的,可能会败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益矛盾或者经济利益冲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经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特殊案件的活动,以及这些诉讼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总和。
通俗地讲就是你的人身和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通过打民事官司,达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常见的民事诉讼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因财产权而发生的纠纷,多数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所发生的纠纷;
(二)公民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典当等合同行为而发生的纠纷以及继承遗产所引起的纠纷。
(三)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所产生的债务纠纷以及损坏财产引起的赔偿纠纷。
(四)因人身权利引起的纠纷,这主要是指侵害公民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肖像权。
(五)因侵害公民的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版权)而引起的纠纷。
(六)婚姻家庭引起的纠纷,主要有离婚以及因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家庭成员间的赡养、抚育、扶养等纠纷。
(七)因经济合同、企业劳动用工、企业承包、土地承包、相邻权等引起的纠纷。
(八)法律规定的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规定的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民事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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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全媒体记者 尹彦鑫 蒋凯
借钱后对方故意离婚来躲避法院执行该怎么办?签了忠诚协议对方却仍然出轨,起诉离婚法院会根据忠诚协议判对方净身出户吗?婚姻生活中难免会遇到各种挑战,三八妇女节到来之际,半岛问法热线聚焦婚姻家事纠纷,邀请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的刘之曈律师和刘江川律师做客。两位律师用专业的知识解答了市民们的咨询,记者也根据律师们的解答,整理了一些婚姻家事生活中出现概率较高的问题,并附上律师们的建议供市民参考。
上午9时30分一到,半岛问法热线80889800就如约响起,两位律师也开始了自己忙碌的接线。“我结婚快30年了,丈夫婚内与多名第三者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被我抓包后,丈夫写了保证书签了忠诚协议,约定再有类似的行为就净身出户。”王女士来电反映,本以为对方会浪子回头,没想到仍然不知悔改。“前期,我再次发现丈夫与第三者有不正当的往来,那么我能不能拿着这个保证书到法院起诉,要求他净身出户呢?”
刘之曈律师与王女士沟通了解到,王女士和丈夫有两套房产和100多万存款,现在王女士打定主意要离婚,那么法院会支持王女士的诉求吗?“在法律上并没有净身出户这个概念,忠诚协议应当本着诚信、自愿、自觉的原则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依据。”刘律师表示,现在如果想要离婚,一个是通过协议的离婚方式进行,如果协议不成,那只能是通过离婚诉讼的方式。“在财产分割的时候,法院会考虑双方这个婚姻的贡献度以及过错的大小,来进行一个财产上的倾斜分割,王女士可以主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据民法典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当初为了绕开限购,我和我对象假离婚,房子都过到了她名下,但是买房完毕后,我催着办复婚,她却迟迟不办,我现在该怎么办?”市民孙先生打来电话时非常的沮丧。
刘江川律师表示,离婚有两种方式,即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也就是说,凡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发给离婚证的,或者到法院诉讼离婚并判决离婚的,都是真正意义上的离婚,财产分割和孩子的抚养权利都会按照离婚协议或判决的内容进行。因此,根本不存在法律认定上的“假离婚”。“做为一个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后果自行负责。婚姻不是儿戏,对自己人生甚至对孩子的人生都有着重大影响,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假离婚,离婚有风险,离婚需慎重。”刘律师表示,如果孙先生能够举证当时离婚是受了蒙蔽,是对方存在欺诈,那么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财产重新分割。“如果没有扎实的证据,法院很难采信。”
市民李女士与前夫协议离婚了,协议里约定他们名下的房产归李女士所有,前夫净身出户。前夫因为欠银行的贷款,被银行起诉后,因名下没有财产,银行没有执行到任何财产。后银行通过调查发现李女士夫妇签订的离婚协议,随后将李女士和前夫告上法庭,法庭经审理后判银行胜诉,让李女士承担诉讼费用。李女士咨询律师,自己没有欠银行的钱,银行为什么要起诉自己?还要让她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说法:银行起诉李女士并不是因为欠款的事,而是因为银行调查到李女士夫妇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前夫把主要的房产转移到李女士名下,导致银行对前夫的执行没有得到任何财产,因此向法院提起了债权人撤销之诉。也就是说银行起诉是要把李女士夫妇签订的离婚协议撤销,这样前夫名下就有财产供银行执行。法院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判银行的撤销之诉胜诉,作为被告人李女士理应承担诉讼费用。
市民陈女士与丈夫结婚时属于初婚,丈夫是二婚。丈夫与前妻育有一子,离婚时孩子3岁,抚养权归前妻所有。从那以后,孩子只是在每年的中秋节或春节时来看望丈夫。陈女士与丈夫没有自己的孩子。前几年陈女士的丈夫患病,并于去年因病去世。在丈夫患病期间都是陈女士一人在照顾,丈夫的儿子没有来看过一次。现在丈夫去世了,他与前妻的儿子来找陈女士,提出要继承丈夫的遗产。陈女士咨询律师,丈夫的儿子没有尽到任何赡养义务,有资格继承丈夫的遗产吗?如果有,继承比例怎么算?
律师说法:被继承人与前妻生的儿子虽然从三岁之后就没有一起共同生活,但他也属于法定意义上的继承人,肯定是有继承权的。至于继承份额,通常情况下是每一个继承人均等分割。根据陈女士的描述,丈夫去世时不到60岁,算是比较年轻的。且丈夫生前是在职人员,有固定的收入,无论是丈夫生前的治疗费用,还是去世后的丧葬费用,陈女士并没有付出过多的金钱。相关法律中规定,夫妻之间本身就有相互抚养的义务。因此陈女士主张的对丈夫的照顾,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只是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并不能作为陈女士多分遗产的理由。因此很大概率法院会判陈女士与丈夫的儿子平分丈夫的遗产。
2018年9月3日,徐先生与张先生签署《借款协议》,约定2020年9月3日偿还本金及利息。协议约定的借款到期后,张先生拒绝偿还,徐先生将张先生告上法庭。经法院作出判决书,判令张先生向徐先生偿还本金及利息,但强制执行后发现张先生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徐先生经过调查发现,张先生与妻子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处房产,登记的名字为夫妻两人。2019年11月27日,张先生与妻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及其他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这就导致张先生明显没有了可被执行的财产,徐先生询问律师,这种情况下自己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即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影响了其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致使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依法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以防止债务人继续侵害债权。据徐先生的描述,张先生与妻子在债务到期前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二人离婚协议将财产全部约定为妻子所有,这一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减少了张先生的责任财产,使徐先生的债权无法实现,损害了徐先生的合法权益,法院应该会予以撤销。
市民杨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就经常被丈夫家暴,忍无可忍之下,杨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法院判双方解除婚姻,将夫妻名下的房子判给杨女士。前夫虽然搬走了,可经常酒后去杨女士家,对杨女士进行谩骂并有殴打行为,杨女士不堪其扰,询问律师应该怎么样保护自己?
律师说法:根据修订的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因此杨女士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维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目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举证要求低、申请周期短、措施内容灵活,非常适合解决杨女士的遭遇。再次也提醒遭受了家暴的受害者们,不能选择隐忍,因为隐忍的结果往往是愈演愈烈。我们不倡导在体型悬殊的情况下与对方硬碰硬,但是面对家暴,受害方必须要通过合法途径来保护自己,在对方第一次动手时就要“立规则”,勇敢说不。
2016年王女士和刘先生结婚,后因生活琐事和性格不合不断爆发矛盾和争吵,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21年,王女士起诉离婚,因财产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刘先生不同意未能离婚。第一次离婚诉讼之后,王女士母亲突发疾病去世,生前母亲没有留下遗嘱,王女士作为独生子女继承了母亲的房产份额,此后不久,刘先生提起了第二次离婚诉讼,要求分割王女士继承其母亲的房产份额部分。王女士咨询律师,母亲留给自己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说法: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一方的情况下,继承人继承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王女士的描述,母亲生前未订立遗嘱,遗产依照法定继承发生,由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即王女士和王女士父亲继承,并且后续进行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王女士实际取得了房屋的财产份额,该财产份额的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刘先生有权主张分割王女士继承其母亲的房产份额部分。两个人自己创造的财富,怎么分配都能合情合理,但在感情已经破裂、即将离婚的情况下,谁都不想自己父母的财产还被分走。在此律师建议父母订立遗嘱,并在遗嘱中写明由子女一人继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过事先规划防范风险。
市民黄先生夫妇只有一个儿子,如今儿子也找了女朋友,且双方父母也见了面,并计划在今年举行婚礼。黄先生夫妇想买一套房子给儿子当婚房,但黄先生的一个朋友对他说,当年自己就给儿子买了一套婚房,可后来小两口离婚了,房子被女方分走了一半。他提醒黄先生买房子一定慎重,免得像自己一样,辛苦积攒的钱却白白被别分走。黄先生听了后也犹豫了,他询问律师有什么办法可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律师说法:在经济迅速增长的今天,父母在儿女结婚时普遍给予子女丰厚的财产,两个人感情好时双方自然不会提出异议,一旦感情不好不得不走向离婚时,大家都不愿意自己或者父母辛苦积攒的钱款在离婚时被分去一半。如果黄先生想确保房产始终属于自己儿子所有,房产应该在婚前全款支付,而且只写自己儿子的名字。父母通过出资买房、装修等方式来资助子女的生活,通常需要注意以下几点:比如买房隔离婚前、婚后财产;出资置办装修家具要谨慎;现金存款做好隔离处理等,当然最好是双方能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小两口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进行统一约定,以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刘之曈律师:非常荣幸这次能受邀参加半岛都市报的“问法热线”活动,这次活动聚焦婚姻家事纠纷,在上午的接线中,我深切感受到目前社会女性群体中所面临的法律困境,面对来自社会、家庭、工作的重重压力,很多女性都陷入一边抱怨自责一边重复痛苦的困境模式。倡议大家在婚姻中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观,使用恰当的方式经营婚姻,不要因为对方一次次的妥协不断降低自己的底线。婚姻中我们常常要作出一些重要的决定,当选择的结果与预期背道而驰时,就必须第一时间面对和及时止损。作为一名女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中我坚持最大限度为女性们争取合法权益,让每个女性都能建立自己在婚姻中的底气和安全感。
刘江川律师:今天参加半岛都市报“问法热线”栏目,为当事人解答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私人财富的多年积累,当下的婚姻家事纠纷往往还伴随着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公司股权等纠纷。很多通过电话咨询的当事人可能自身都难以理清感情破裂的原因以及夫妻双方真实的财产状况,因此若独自应对相关诉讼案件,很容易陷入被动境地,最终导致人财两空的结果。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情感、财产纠纷时保持冷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情感、财产损失。
案情介绍:蒋某和毛某某为朋友关系,毛某某和齐某某为夫妻关系,二人2006年8月19日登记结婚。蒋某和毛某某2008年6月19日签订了《借款协议》,毛某某给蒋某开具了《借条》,毛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认上述借款事实,并称所借款项中有10万元是为了装修夫妻名下的住房,另有10万元在2008年7月1日提前还清购置住房后的银行贷款。故涉案借款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法院审理:法院依职权对被告毛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进行了调查,毛某某称其用涉案借款中的10万元提前还贷。但法院发现毛某某同期银行账户有十几万元积蓄,且银行贷款享受利率7折优惠,在此情况下以高于银行年平均利率的利息从原告处借款冲抵银行贷款,既无必要又无合理性。同时法院给蒋某以合理举证期限,请原告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资产状况、现金出借能力等,但蒋某明确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法院认为蒋某未能证明涉案借款交付事实及原告自身资金出借能力等情况,所陈述借款过程也不合常理,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之法律后果。
由于被告毛某某从原告处借款没有必要性及合理性,涉案借条所陈述的借款用途与事实不符;原告蒋某又在规定时间内拒不证明自己有出借资金的能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原告的主张,法院未予以支持。关于毛某某本人承认涉案借款一事,由于其和原告在此问题上不存在争议,可以自行偿还原告借款。
律师说法:法院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案件事实有较大争议时,应要求借贷双方出庭陈述借款理由,并详细说明借款交付时间、地点、资金来源、借款用途等具体事实及经过,同时接受另一方当事人质询和法庭询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说明情况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的解决策略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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