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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一、离婚协议可以给对方设置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到第371条规定了居住权,强制性要求只有一个,那就是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设置居住权。离婚协议属于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有效书面文件,自然可以设置居住权。
二、设置居住权的好处
1. 可以尽快促成离婚。离婚时婚内房产分割一般是一方拿到房,给另一方房屋价值一半的折价款。但在北京地区,房产的价值一般比较高,离婚时很有可能双方都没有能力给对方几百万的折价款,于是设置居住权就是一种好的“房产分割”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归一方,但约定直到另一方去世时他/她都对这间房屋享有居住权。也可以为孩子设立居住权,这样即使对方再婚了孩子仍然对房屋享有永久的居住权。
2. 可以更好的照顾孩子。现实中有很多夫妻为了孩子会选择“离婚不离家”,先办理离婚手续但不公布,等到孩子成家立业再对外宣布两人已经离婚的消息。结合秦嘉泽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经常出现十几年后没分到财产的一方被扫地出门的情况,因为同居的这十几年内对方的财产与你无关。设置居住权后双方就有了正当理由共同居住,“离婚不离家”中没有分到财产的一方享有居住权,即使有一天对方翻脸不认人,你也仍然有地方可以居住。
三、离婚设立居住权的隐患
1. 居住权一经设立就不能反悔,对方可以诉讼要求登记居住权。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需要在房产管理局进行登记。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对方对房屋享有居住权,那么对方在离婚后完全可以诉讼要求你配合办理房屋居住权的登记。
并且,结合(2022)京01民终3576号案例可以总结出:居住权并不会因为对方有了自己可以居住的房屋而消失。比如对方家里突然拆迁了三套房,有了充足的地方可以居住,但是这也不代表离婚协议中双方设置的居住权消失,对方仍然享有对你房屋的居住权。
同时,一套房屋有确切的居住权登记,在出售时很难出售。
2. 居住权如果不办理登记,对方可以不经过你将房卖掉,居住权会受损。从(2022)京01民终3576号案例中,我们还可以看出,在居住权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偷偷将房屋卖掉,如果另一方认为自己的居住权受损,只能起诉前夫/前妻要求赔偿损失,又要走一次诉讼流程。所以,如果双方设置了居住权,一定要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整体来说,要不要设立居住权、设立多久、怎么设立要结合各自的离婚情况来分析,所以欢迎大家私信我们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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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有的夫妻可能是一起离开家乡到新的城市打工生活的,结果在此过程中两人感情发生变化并办理了离婚后,但仍然是住在一起的,那么离婚以后仍同居的债务怎么认定呢?
涉案双方
原告:夏某某、邹某某。王栋律师担任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戴某、汪某。
案情简述
2011年年初起至2019年年底期间,戴某、汪某多次向夏某某、邹某某购买猪肉、猪血、猪脚、猪内脏等货物。夏某某、邹某某按照约定已交付了猪肉、猪血、猪脚、猪内脏等货物,两被告支付了部分价款。因被告欠付合同价款由戴某先后四次出具欠条,其中最后一张的欠条证明欠付货款金额为1718000元,之后通过第三人向邹某某累计支付6万元货款,截止至本案起诉之日时尚欠付货款1658000元。上述欠付货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争议证据
原告自请证人杨某某出庭作证拟证明被告汪某参与对账、证人金某出庭作证拟证明被告汪某曾到原告处拿货,但被告汪某对上述两名证人证言内容提出异议,认为其从未去过原告家里、也未去原告店铺拿货,法院认为,原告拟证明的上述事实仅有证人证言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不予确认。
原告拟证明即使离婚后,两被告仍旧共同居住,保持密切经济往来,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等,被告汪某认为因两人有共同的孩子,故两人之间有交流很正常,法院认为,原告拟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无关联性,故对该事实不予确认。
被告汪某提交的欠条、转款记录手机截图、个人信用报告,拟证明汪某背负债务,该债务也是戴某借的,且还未还款,原告对以上证据的关联性均有异议,法院认为被告拟证明的事实与本案无关联,故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待证明的事实均不予确认。
货款欠付的起始时间。虽原告及被告戴某均陈述货款自2013年开始拖欠,但本案中自两被告结婚前,原告与被告戴某之间就有交易,现原告主张案涉货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而原告手写的自2017年来的每月的明细表可知被告戴某每月货款均有欠款,均未结清,故原告负有举证证明欠条中明确货款自2013年开始拖欠的责任,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原告主张货款自2013年开始拖欠的事实不予确认。
裁判要点
一、欠付货款金额?
原告自认对账时遗漏了一笔汪某支付的货款2万元,该笔款项应当予以扣减,故被告戴某欠付两原告货款金额为1638000元,被告戴某逾期未还,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戴某分别于2017年12月14日、2019年2月2日、2019年10月9日对一定时段的所欠货款出具欠条,后在双方交易结束后,在2021年2月14日对所欠货款作出承诺“付款20万元,剩余款于4年还清”仅支付8万元,后又于原告起诉后作出承诺:“在2021年3月31日之前至少再付款叁拾伍万元,剩余款项每个月归还拾万元”,但被告戴某未按上述承诺支付,其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故原告在被告承诺的其他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被告戴某支付原告余欠货款1638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二、案涉欠付货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戴某婚后主要从事肉类买卖,其将从原告处购买的肉类卖给宾馆,共计支付货款455000元的行为,以及两被告将家庭共同财产协议均归被告汪某所有,汪某实际取得了经营收益,应当认定两被告共同经营,案涉婚姻存续期间欠付货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戴某婚前已与原告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该关系持续到两被告离婚后,故两被告结婚前与离婚后期间的欠款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予以扣减。理由如下:1.案涉2017年12月14日出具的欠条中的债务载明截止至2017年9月止,虽原告及被告戴某均陈述货款自2013年开始拖欠,但本案中自两被告结婚前原告与被告戴某之间就有交易,原告手写的自2017年来的每月的明细表可知被告戴某每月货款均有欠款,均未结清,故原告负有举证证明欠条中明确货款自2013年开始拖欠的责任,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故2017年12月14日出具的欠条中的货款不宜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对于两被告离婚后由被告戴某出具的欠条,因欠条中所涉欠款既包含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所欠货款又包含结婚前、离婚后所欠货款,原告未能举证证明系婚内所欠货款,故对离婚后由被告戴某出具的欠条中的债务不宜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3.原告提交了其自行记录的自2017年7月份开始至2019年11月份的明细表,但该明细表仅能佐证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不能采信其数据,原告的明细表与欠条数据亦不相符。
三、离婚后被告戴茫所付款项系归还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其个人所负债务?
根据原告记载的商品销售卡每月明细可见两被告所支付的货款优先扣减该月或该季度、该年度应支付货款,故离婚后被告戴某所付款项系支付离婚后戴某该月或该季度、该年度的货款,故不属于归还夫妻共同债务。戴某2021年出具欠条后支付的8万元,应当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故应当视为履行戴某所负个人债务。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法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戴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夏某某、邹某某货款1349550元;被告戴某、汪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夏某某、邹某某货款288450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简介
王栋律师,新疆大学法律专业、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监所管理专业,中共党员。2002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反贪污贿赂局、公诉科、刑事检察部助理检察员、检察员、员额检察官,于2017年11月1日辞去公职。现在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工作。
有些男女在恋爱过程中为了节省生活成本以及能够长时间腻在一起,会选择同居生活。且不说道德层面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同居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分手后,在没有任何协议的情况下,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经济补偿请求由于缺乏法律根据,通常不会被法院支持。
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分手时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总归要处理的,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通常会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尽量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才会按共同共有处理。
因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以后产生纠纷,有必要和对方签订一份同居财产协议。
原则上,只要男女双方签订的同居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序良俗,同居财产协议在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一位已婚男性婚后又与其他女人同居,双方约定财产由未婚者即“小三”所有,很显然此协议若有效,将侵害原配妻子的合法权益,结合《民法典》第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此类同居财产协议通常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判断同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需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一)引言部分
这部分主要写明双方的基础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此外有必要注明同居开始时间,在分割一些共有财产时,同居持续时间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二)房产
房价比较高,而且男女双方大多为贷款购房,因而双方在签订同居财产协议时通常会把房产列为第一项。起草这一条款,我们首先要写明房产的基础信息,包括房屋地址、不动产权证号、产权人信息等。其次写明首付款的金额,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最后一定要写清楚万一感情出状况分手了,房子最终归哪一方所有,拿到房产的人应当补偿给另一方多少钱等。
(三)车辆
处理车辆问题主要写清楚车辆的基本信息,双方约定车辆的最终归属。处理车辆时通常要把车辆和车牌捆绑在一起处理,因而在计算补偿款时,可将车牌的部分算进去。
(四)其他财产
原则上写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明确个人收入属于个人财产由自己支配,此外像投资、共同出资购买的物件,可以约定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五)同居共同支出
在双方同居生活中,租房、水电、吃饭、生活用品等处处要花钱,所以对于共同支出问题也要做出明确的规定,以免让一方觉得不公平。
(六)债务问题
建议不要把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设定为共同债务,这样的做的风险极高,万一对方欠下巨额债务,你很可能也要承担清偿责任。
(七)补偿款
如果一方作为“全职太太”,承担家务较多,可类比民法典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协议中设立经济补偿款,以此照顾弱势一方的利益。
(一)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双方订立同居财产协议必须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三)同居财产协议处分的对象必须是当事人合法拥有的财产,不能处分其他人的财产。
(四)同居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五)同居财产协议应对财产的形式等做详尽的规定,以便日后处理。
《同居财产协议(模板)》
男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女方:×××;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男女双方自××××年××月××日起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为了明确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问题,防止因解除同居关系引发争议,对同居期间相关的财产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产
1、男女双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买位于×××××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为×××××,产权登记在
×××名下;
2、首付款×××××元(大写: ×××××)。由男方支付×××××元,女方支付×××××元。
3、银行贷款共计×××××元(大写: ×××××)。其中公积金贷款×××××元,商业贷款×××××元。
4、每月还款×××××元,自××××年××月××日开始,月还款由男方支付××××元,女方支付
××××元。于每月的××日前打入还款账号内。
5、双方认可该房屋产权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双方按份共有,份额比例为男方××%,女方××%。
(2)房屋产权为×××方所有。但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则×××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元。
二、车辆
1、男女双方于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牌的车辆,车辆识别代号×××××,车牌号×××××,登记在×××××名下。
2、双方认可该汽车按以下方式处理:
该汽车归×××方所有。但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则×××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元。
3、车牌跟随车辆的归属,其对应的价值也等同于以上约定的比例。
三、其他财产
1、双方同居期间,除了上述房屋及车辆以外,原则上各自名下的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
2、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财物,属于其个人财产。
3、一方购买或缴纳的保险、社保、住房公积金等,均为其个人财产。
4、一方获得的收入,均为其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孳息,知识产权收益等
5、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财物或投资,原则上按照出资比例按份共有。
6、双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财物,产生的孳息、投资收益等共同收入,按照共有比例分配收益或亏损。
7、一方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遗产、接受的赠与,均为其个人财产。
四、共同支出
共同的生活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租金;水电等日常生活费用;共同饮食消费、共同使用的日常用品等。
单笔×××元以内的共同生活开支费用,一方可自行决定。高于×××元的共同生活支出,需经双方共同决定。
五、债务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补偿款
考虑到家庭主要由女方打理照顾,为保障女方的权益,男方每月××日前支付给女方××××元作为女方的个人财产。
七、附则
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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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共同债务(婚姻法2020年新规定共同债务)
最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法律条文(最新婚姻法财产分割法律条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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