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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最近,有网友发帖称
男朋友在婚前
突然提出要签婚前财产协议
这让她感觉关系被划得太清了……
▽
@穿越人海相拥:
我和男朋友马上就要结婚了,但男朋友却突然提出要跟自己签婚前财产协议,自己心里难以接受。因为男朋友是自己开公司的,然后公司有股权,所以就说要签个协议,说什么要不然公司其他人可能会有担忧?我就说这有什么好担忧的,难道是担忧哪天我们分了,我卷着钱跑了?而且我们都还没结婚呢,就想着分了的事...男朋友就说,他并没有这么想,只是觉得万事都得提前做好预防,有个planB。说也是为我好,万一将来他公司赔了,我也不用一块承担。他觉得应该把公司和家里分清楚……话虽这么说,但是我还是不太能接受跟老公签财产协议这种事。我就觉得签了这个,感觉关系划得也太清了,夫妻难道不是荣辱与共吗?我都从来没想过他公司万一哪天赔了的事,他却想着要防我!如果真的签了,是不是就代表婚后他公司赚的钱跟我一毛关系都没有了,我也不是说要分多少钱,但是总感觉这就不像个夫妻了。你们觉得我应不应该签这婚前协议呢?
楼主的帖子引起网友热议。在帖子的评论区,部分网友表示签订婚前协议后,双方相处能更加的透明,两个人之间的感情也不会受影响。
不少网友表示婚姻生活需要共同经营,并建议楼主可以咨询律师制订公平合理的条约,以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也有网友表示签订婚前协议很见外,容易伤夫妻和气。
其实因为签婚前协议两情侣闹出嫌隙的事并不少见
男子因女友双十一花3万签婚前协议
湖北襄阳的刘先生准备3个月后
和女友领证结婚
但双十一刚过
刘先生便提出要签一份婚前协议
刘先生说和女友谈恋爱很久了,为什么要在这个时间点提出签婚前协议?原因是她花钱太多,刘先生称其女友平时花钱没节制,在双十一就花了3万多。
刘先生称签婚前协议是双方仔细商讨后的
也是对婚姻负责
从这份婚前协议中可看出男方有车有房有存款女方有店铺无车无房无存款
在婚后花费方面其中有一条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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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的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置权,一方在处理夫妻财产超过0.5万元时,应当提前报告协商后实施,不得擅自实施,否则处置财产由当事人承担。”
一份婚前协议 让准新郎当场悔婚
“我主持婚礼好多年了,婚前协议也见过不少,但这份让我震惊了!”之前, 浙江宁波的婚礼主持小可在论坛上发了一份一对新人的婚前协议书,立即引发热议。
(配图来源:摄图网)
结婚前夕,5大条婚前协议条条扎心
协议里,新娘方列出5大条共18小条规定和守则,且条条扎心。
记者辗转联系到了发帖者小可,据悉新郎看过协议后心灰意冷,在“双11”领证当天表示:这婚不结了。原定11月12日举办的婚宴也被迫取消。
在某网站论坛,婚礼主持小可连发三个帖子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小可是这对新人婚礼的主持人,张某小两口原定在“双11”当天领证,第二天举办婚宴,并已告知亲朋,光酒席就订了50桌。谁知,9日晚上,新郎在微信上找同是篮球爱好者的小可诉苦,还发给小可一份新娘方提供的婚前协议。小可细看,被这份协议震惊了。
协议共三页,包括5大条共18小条规定和守则。比如:“约定男方婚前所有个人财产在领取结婚证后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每月工资发放日后由女方给男方发放零花钱,由女方决定零花钱的数额及是否可以超支,预支”“双方结婚后,对于生育和教育问题,以女方意见为主”“婚后男方从父母方受赠、继承等方式得到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要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等18条。协议用词严谨、环环相扣。
其中,协议第二大条核心守则中提到,如果男方违反三条守则中任意一条,女方有开除婚籍的权利,且离婚后,男方需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净身出户,并且在离婚后赔偿女方120万,一年内付清。网友们看到这条纷纷表示震惊。小可介绍,新郎告诉他,这份协议是新娘学法律专业的闺蜜起草。婚礼主持小可表示,这场婚礼新郎委托他叫了摄影摄像,如果新人取消婚礼,又不能补接到新的单子,至少损失四五千元。“可是看到这么一纸协议,我不能昧着良心劝和吧!”小可说,在11月10日中午,新郎告诉他,这婚决定不结了,并向他表达了歉意。
婚前协议太“现实” 婚后三月夫妻互告
广东一对夫妻张先生与赵女士在2014年6月通过网站相识,同年9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与一般“浪漫”的恋爱不一样,两人在拍拖期间,先后就婚前财产的处置问题签订了两份协议书。
第一份协议书签订于2015年8月。双方约定,如在双方同居期间,张先生出现以下四方面的情况,则张先生自愿将其名下的顺德区龙江镇恒捷花园某住宅的一半产权赠与赵女士。四种情况包括:张先生与第三者同居;与第三者存在超过一个月的不正当关系;超过七天不理睬赵女士;对赵女士施暴并导致其身体有任何伤口。
2016年2月16日,双方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于是又进一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商定除上述房子外,张某位于鹤山市沙坪镇一处仍在按揭中的房产为双方共有,还有一辆越野车则双方在婚后共有。
同月24日,张先生与赵女士登记结婚。婚后,张先生一直未按照赠与协定为赵女士办理房产和车辆权属变更登记。
这段奇葩的婚姻,在两个月之后便因车和房出现重大裂痕。同年4月18日,赵女士起诉张先生,要求法院确认位于恒捷花园的房产为双方共有;同年5月9日,张先生又一纸诉状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其对赵女士的赠与行为。
一审:妻子全部败诉 赠与行为可撤销
2016年6月16日,顺德法院对赵女士状告张先生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首先,张先生和赵女士在2016年2月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书》是对2015年签署的《协议书》的变更,后者已失去效力,因此此案是否可撤销的对象为2016年2月签署的《婚前财产协议书》。其次,由于双方对房产和车辆的部分产权归属作了约定,该《婚前协议书》为赠与合同,且该合同不符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并且房产并未过户至赵女士名下,因为张先生享有《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任何撤销权,因此赵女士主张确定房产为共同所有,于法无据。此后不久,顺德也用同样的理由,对张先生状告赵女士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判令,张先生要求撤销其赠与行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此,赵女士表示不服提出了上诉。终审:财产权利未转移 丈夫可撤销赠与法庭上,张先生称,他之所以在婚后没有兑现赠与承诺,是因为赵女士的种种行为让他确信,赵女士只想谋取他的财产,对他没有任何感情可言。 之后,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二审的焦点为张先生能否撤销涉案房产及车辆的赠与。该案涉及的赠与包括房产与车辆,但两处房产均未办理变更登记,车辆亦未实际交付给赵女士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案涉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一审法院撤销张先生的赠与行为,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佛山中院决定驳回赵女士上诉,维持原判。你怎么看待签婚前协议呢?
该不该签婚前协议
前段时间,话题#该不该签婚前协议#上了热搜▼
@喊我豆奶酱
婚前协议还是有必要签的吧!
很多人会认为这是对自己的不信任和提防,但我认为签订婚前协议是对双方的一个制约,谁能说的准婚后会有怎样的变数,当婚姻正常时还好,一但有变,什么财产分配、债务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婚前协议作用就体现出来了!
而且它是合法性和有效的,双方都愿意的话为什么不呢?
@卦圈少女
我个人觉得婚前协议还是签比较好,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婚姻是一场冒险,不再是一个保障。
王尔德说过:结婚是想象战胜了理智,再婚是希望战胜了经验。
的确,在结婚之前,很多女生都会幻想婚后幸福的生活,却没有意识到结婚是把今后几十年的岁月,去交给一个不确定的人。
婚姻是一场巨大的赌博,是输是赢,要在一生中慢慢展示。
在结婚之前,对另一半的幻想,很可能会在结婚后破灭。
曾经,有很多女人认为,婚姻代表着单身状态的结束。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女人,却把婚姻当做生活结构改变的开始。
与其草草结束,不如慎重开始。对爱的人负责,也是对自己的幸福负责。
结婚本来就不是一个目标
越来越多的女人知道,婚姻不是一个“我发誓要在××岁之前把自己嫁出去”的目标,而是:遇见了爱的人,我们两个一起努力,能拥有更好的生活。
那些走到最后的美好婚姻故事,没有哪一个起初是被逼迫的。他们都是发于内心,遵从自己的选择。
遇见了一个爱的人,才开启一段婚姻生活。
所以,请尊重每一个,对婚姻慎重的女人。因为她们,是在对自己、对家人、对下一代负责。
也请珍惜,一个与你结婚的女人。
单身那么美好,我有多爱你,才愿意嫁给你,才甘愿站在厨房边把那堆碗洗干净。
@晓生
签,当然要签啊!
就比如《奇葩说》上薛兆丰老师提出的有针对性辩题:「婚前我让伴侣在房本上加名字有错吗?」跟这个道理大致是相通的
「结婚就是办企业,就是签合同,办的是家庭企业,签的是终身批发的期货合同。双方一起拿出自己的资源,出来办企业,男女双方给出来的资源包,是不太一样的。」
「由于男女双方发挥作用的时间点有晚有先,这个时候就会发现一个问题,一方做播种、施肥,另外一方是负责收割,负责收割的那个人就比较容易敲前面付出的那个人的竹杠。」
「如果要问男方,给一点抵押,表示一下,如果万一出现了问题的婚姻,做一点垫底,这有错吗?这没错。」
虽然说签,一定比不签好,但有一点一定要明确,那就是婚前协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关系变得更好,而不是给这层关系设置障碍。
@大强爱拍照
婚姻不是小时候玩的过家家,随便一个就能组对儿。结婚也不是都奔着离婚去的。要说起这婚前协议,现在很多人结婚前也都跟着做了起来。
身边朋友也有签的,不过多年之后拿出来再看,感觉当时写的东西很幼稚,甚至就和如今你看你小时候写的作文那样。
记得08年的时候,一个朋友结婚。当时把婚前协议还拿到了婚礼现场念给大家听。几年之后再见面…媳妇换了,协议并没起到什么作用,当初的那些海誓山盟就如扔进狗嘴里的肉包子,一去不回。据说就因为里面的一些内容,影响到了协议的效力。
然而没有协议的大部分倒是过得非常好。协议,在我来看没有必须签,也没有不能签。看两个人自己吧。
@常山赵齿农
我觉得不应该签婚前协议!婚姻不是交易,爱情不是买卖,婚前签协议,只能说对某一方更有利,恐怕停留在电影剧情里吧?
真正的爱情会想尽办法让对方受益,而不是相互提防!如果两个人的生活都受规定制约,那又什么意思呢?
所以我觉得不应该签婚前协议,签了反而会因为协议的存在更加不会珍惜这段姻缘!
对于婚前财产协议这事你怎么看?
来源:综合萧内网萧山论坛、我的找找、云南教育幼儿教育、网络等
【案情】王某与李某于1997年登记结婚,王某初婚,李某再婚。婚后,李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张某随王某共同生活。王某与李某曾以离婚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为王某与李某共同生活期间,王某协助李某抚养张某多年,王某要求李某给予经济补偿,予以支持,据此判决:王某与李某离婚;李某给付王某经济补偿款1.7万元等。后王某诉至法院称其与李某婚姻存续10年,共同承担了抚养张某的义务,将张某养大成人。现其年过60岁,体弱多病且没有经济收入。故请求张某给付王某每年赡养费10000元。张某答辩称其母李某与王某离婚时,已经向王某支付了抚养张某的费用,故现在对王某没有赡养义务,不同意支付赡养费。
原审法院判决认为王某现年老体弱,张某作为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有义务赡养扶助王某。故王某要求张某给付赡养费理由正当,故判决张某每月给付王某一定的赡养费。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分歧】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以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可以自然解除还是一直伴随终生,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是各执一词。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以后,相互间的地位和权利义务与生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完全相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解除,即使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消灭了,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消除,那么继子女就应当承担赡养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基础首先是姻亲关系,在形成抚养关系后才转化为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作为基础关系的姻亲关系不存在了,则拟制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也不复存在。如果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情感基础薄弱,却要求继子女对继父母一直承担赡养义务,对继子女过于苛刻。因此,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自然解除,则继子女也就无需承担赡养义务。
【评析】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自然解除;二、继子女是否可以其生父母向继父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免于承担赡养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形成,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产生之后,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事实并不能随着婚姻关系的消亡而消亡,双方之间形成的继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并不能因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或继子女的生父母死亡而自然解除。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虽然离婚生效判决中认定基于共同生活期间夫妻一方(继父母)协助另一方(生父母)抚养孩子多年,故判令生父母给付继父母一定的经济补偿款,但该补偿款系考虑到继父母协助生父母抚养继子女而由生父母给予继父母的相应补偿,继子女并未给予继父母补偿,该补偿解决的是继父母与生父母之间的离婚法律关系,并未解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赡养抚养关系,并不等同于对继父母以后的赡养问题已一次性解决,生父母支付继父母的经济补偿款亦不能当然抵销继子女对继父母应承担的赡养义务,故继子女并不能以其生父母向继父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而对继父母免于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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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离婚案件,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等案件,都会涉及要提交抚养类证据。尤其是离婚案件,夫妻双方要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当然必须要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所以,抚养类证据是非常常见的证据种类。下午列举一些常用的抚养类证据。
如果子女不足2周岁,可在“子女出生证明”这一证据的证明目的中增加一项,即不仅要证明亲子关系,还要证明子女的年龄,因为《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了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1.照片、视频
最常见的有关抚养情况的证据,就是日常照顾子女的照片、视频资料,这些证据可以还原一部分当事人的日常生活,是非常直观的。当事人可以每年选取一张与子女的日常生活照片,统一打印后提交,或提交一些短视频。子女平时由哪一方主要抚养,是法官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最为关心的事实,因为尽量不改变子女的抚养环境,是《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明确规定的,该解释第46条第(2)项明确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要将抚养权判归该方享有。
2.支出抚养费票据
父母抚养子女,除了表现在平时对子女的照顾、教育外,还体现在支付抚养费用,所以可以提交一些自己平日为子女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凭证,这些费用虽然并不是记名在父母的名下,但是往往是实际支付的一方持有,也是可以提交的,证明该方在经济方面尽抚养义务的情况。
3.辅导学习相关证据
子女的教育不仅体现在平时对子女的言传身教,辅导子女的学习是最常见的教育事项,所以也要选取一些家长为子女作业、考卷签字的证据,提供给法官,让法官直观地了解平时辅导子女学习的情况,这也是抚养的重要内容之一。
4.日常照顾子女的其他证据
根据案件的情况,还可以适时提交一些其他的照顾、抚养子女的凭证,如家校联系手册、为幼儿打预防针的记录、幼儿园接送证明等。
1.一方实际收入证据
当事人有无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也是法官考虑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因素之一。所以一般情况下我们会让当事人提交以下两类证据作为收入证据:
(1)收入证明
一种是由当事人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证明其现每月平均工资是多少。一是可以证明实际收入情况,抚养费的确定要参考收入证明,二是也可以达到证明当事人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抚养子女的作用。
(2)工资卡明细单
当然,对于上述《收入证明》证据,有时候当事人会不认可真实性,因为觉得是员工本人开具,其单位有可能未出具真实的收入情况证明,所以法官有可能会要求双方各自打印工资卡的明细证据,以证实过去12个月的实际收入情况,通过12个月的收入汇总,平均后就可以得出每月实际收入,便于在确定抚养费时参考,也可以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是否有能力抚养子女等。工资卡账户的交易明细单确实更能反映当事人收入的真实情况。即其收入可能不只固定的工资,还可能有奖金、年终奖等。
2.经济条件证据
除当事人的工资和收入证明外,还可以提交一些证明当事人经济实力的其他证据,如房产证,以便证明当事人有住房,或有多处住房,经济实力更好。这些证据不完全等同于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可以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前入资的股权,或婚前存款等。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9条第1款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所以“子女的实际需要”也是法官确定抚养费需要参考的因素之一。如一方实际抚养子女,平时累积的各种抚养费票据也可以作为子女实际需要的证据提交,如幼儿园教育费票据,课外班费用票据,平时为子女购买食品、衣物的凭证,子女的医疗费票据等。
有时我们也会提交一些当事人教育程度方面的证据,尤其是父母教育程度差异较大的情况,作为一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一般是学历证、学位证等。
有时我们也会提交当事人或者直接照顾子女的老人的健康方面的证证明,一方可能身体健康,而另一方或其父母患有疾病,不能照顾子女等,这方面的证据如体检报告、诊断证明、诊疗记录、住院记录、医药处方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如果一方有犯罪史,或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等,相关记录可以作为其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一方有赌博、出轨或家暴等过错或恶习的,相关证据同时也可以作为不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所以如果子女年龄超过八周岁的,其本人的意见非常重要,律师可以指导当事人提交子女亲笔书写的有关抚养权的意见供法官参考,也可以录制相关视频作为证据。
最新适用婚姻登记条例,最新适用婚姻登记条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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