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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本期主笔:张鹏飞
刑庭入额法官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猖獗。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对于非法获取居民身份证信息的行为,应进行合理等外解释,认定居民身份证信息属于“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四)项“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的规定来认定“情节严重”,按照该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按照五千条的标准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在最高院发布的第35批指导性案例中,由上海二中院审理的“闻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
案 情
(2021)沪02刑终1055号
审判长 张 松
审判员 白 楠
审判员 张鹏飞
法官助理 牛欣欣
2019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闻某(时任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经事先联系,与微信、QQ名为“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约定,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为上述人员批量注册激活该公司“爱球钱包”APP应用的“中银通·魔方元”联名预付费卡,并从上述人员处通过微信、QQ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由朱某某从该网盘链接中下载至移动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在闻某离职后,负责上述联名预付费卡的批量注册激活工作,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继续从“发乐”“来立中”“我怕冷风吹”等人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与张某(另处)经事先微信联系,朱某某以人民币6元/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从张某处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涛通过其所在的QQ群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转存在其百度网盘账号内,同时将数据分多次转卖给张某,分多次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19,600元。
经核实,从闻某“ErnieGullit”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1万余组,从朱某某“zhuxudn”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3千余组,从张某分享给朱某某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公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为41,654组,从张某涛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为60,101组。
被告人朱某某、闻某、张某涛相继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三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裁 判
一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闻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涛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追缴没收。
宣判后,闻某、朱某某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二审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公民身份证信息是否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身份证上的家庭住址是公民的实际居住地址或者名义户籍地址,无论何者,均与公民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存在十分紧密而又重要的联系,家庭住址被非法曝光、泄露将对公民个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为精准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故理应予以重点保护,从举轻以明重的一般法理解释原则出发,其重要性也应高于作为公民临时性、过去性住所的“住宿信息”,故应被认定为《解释》第五条第四项中所规定的信息种类。
二审法院认为,居民身份证信息除涵盖户籍地址信息外,还是公民的姓名、人脸、唯一身份号码等信息的综合,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证件,在当下信息网络社会,公民身份证信息整体均系敏感信息,可用来注册、认证、绑定网络账号。公民的人脸、身份证号码、姓名、地址信息结合后所形成的公民个人信息具备唯一性,可对公民个人精准匹配,并可诱发公民其他个人信息的泄露,对公民个人信息侵害极大,应将公民身份证信息进行整体判断。鉴于公民身份证在公民生产、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已经密切关联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应将公民身份证整体而非局部的住址信息认定为“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一、二审法院虽认定思路和认定标准不同,但结论一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闻某、朱某某的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结合其犯罪手段、情节所作量刑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居民身份证信息是多种个人信息的综合,在判断是否属于“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时,应从整体上进行严密分析论证
二审中,上诉人及辩护人针对身份证上的住址信息是否属于“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提出辩论意见,指出《解释》中明确列举的住宿信息具有动态性,可以显示特定时间段内公民所处位置,私密性较强;而身份证上的住址相对稳定并且公开性较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当一部分人的户籍地址和实际居住地址并不同一,身份证上的住址并不能真实反映公民的所处位置,两者不具备相当性,因此不能将本案涉及的身份证上的住址信息一律认定为“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大量公民身份证照片中,确不能排除其中有“人户不一”的情况;也不能排除其中有些地址因房屋出售、空挂户口、单位集体户口等并不直接关联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充分考虑实践中身份证上存在“名义地址”的实际情况,更加严密的分析、判断身份证信息是否属于“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
即,应在当下信息网络大环境下,结合公民个人身份证件上的“人脸+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等要素的组合,即便拿掉地址信息,剩余的姓名、人脸、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也可构成公民的敏感信息,从而准确评估身份证在公民生产、生活的实际用途,结合居民身份证对公民其他敏感信息的基础地位,最终认定公民身份证信息整体属于“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理由为:
1.在信息网络时代,公民身份证信息密切关联公民财产安全。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支付成为重要的支付手段,网络账号以人脸、身份证号码注册、认证为主要途径。非法获取公民身份证信息的人员不仅可以通过身份证信息制作出假的身份证件,在线下实施骗领信用卡、办理贷款等侵犯公民财产的行为,还可以直接利用身份证照片、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在线上注册借款、网贷网站账号,乃至侵入公民的支付软件,严重威胁公民财产安全。
本案中,公民身份证信息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即属于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三名被告人为非法获利,通过购买、网络收受的方式非法获取数万张公民身份证照片,根据《解释》的规定,系《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本案被告人利用非法获取的身份证照片进行网络账号注册,并利用上述身份证照片办理、激活预付费卡,导致这些公民名下产生莫名的网络支付账号和消费支出活动,严重侵害公民的信用安全和财产安全。
2.在信息网络时代,公民身份证信息密切关联公民人身安全。公民身份证是公民的基础证件,公民其他证件中身份事项的记载均来源于公民身份证信息,尤其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公民的唯一识别标志,更类似于打开公民所有个人信息的“金钥匙”。获取公民身份证信息,不仅直接获取了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人脸等信息,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制作出假的身份证、户口本、护照、行驶证、驾驶证、房产证等系列证件,这些证件又可被用于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对公民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威胁。除此之外,不法分子还能凭借虚假的身份证件查询到公民的住宿、健康、交易记录、收货地址等信息,对公民个人生活进行窥探,为更多危及人身安全犯罪的活动提供便利。这说明,身份证件信息的泄露会引发典型的“水波效应”,导致公民的其他个人信息可能被精准获取,进而引发公民大量人身安全隐患。
因此,在信息网络时代,居民身份证的网络应用和地位凸显,对身份证信息的保护应从严掌握。公民个人身份证信息整体都应被解释为 “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
本案具备将居民身份证信息纳入一体保护的法律空间
《解释》第五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适度扩张认定预留了空间,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等外解释。《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第二款第三项则规定,达到上述标准的十倍以上(即五千条)的,系“情节特别严重”。虽然该条规定并未明确列明公民身份证信息和住宿、通信等敏感信息同等保护,但二审法院认为,该条解释并非穷尽式列举,而是预留了“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兜底设定。
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划分不同档次、进而确定不同的保护标准,所依据的是该信息的泄露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是否有直接危害、以及危害的紧迫程度。在遵照该分类、分级精神,并结合已经列举的“公民住宿、通信、生理健康、交易”等信息,进行信息敏感程度的合理比较之后,就可以在上述司法解释的兜底设定空间内予以合理纳入,从而实现司法解释的灵活适用和罪责刑相统一。
基于上文中的论述,公民身份证件信息虽然十分重要,但尚未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第一类“公民的轨迹、财产”等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产生直接威胁的紧迫程度,如拿到公民的身份证照片再到定位公民的轨迹还需要跨越若干障碍。但从当下社会生产、生活常识出发,将公民身份证信息和公民住宿、通信等信息相比较,可以确定公民身份证照片在紧迫程度上与之具有相当性,即均属于尚未直接触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中间层信息,但又确实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存在千丝万缕的紧密关联。
因此,可将居民身份证信息作为司法解释予以保护的第二类信息,按照非法获取五百条公民身份证信息即“情节严重”,五千条即“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予以掌握。既在有力保护公民个人身份证信息的同时,也可准确评价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而确立保护公民个人身份证信息的裁判尺度。
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策略应紧密结合当下网络社会生活实践,准确评估其社会危害性以实现罪责刑相统一
在信息网络社会中,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较为凸显,人民群众司法保护需求尤为强烈。本案二审裁判思路也是在信息网络社会大背景下,充分考量、评估三被告人非法获取居民身份证信息的行为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密切程度,确定此类公民个人信息重要性和敏感性,从而确定对此类信息的司法保护紧迫程度。在司法解释具备适用空间的前提之下,进而明确对该类信息的司法保护力度。
具体到本案中,三被告人非法获取数万条居民身份证信息用于注册网络账号、激活预付费卡以进行获利活动,实质上侵害了数万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信用安全,如仅按照三年以下的幅度确定量刑,则有背离“罪责刑相一致”原则之嫌,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因此,在司法解释已然设定兜底空间的前提下,对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准确评估、掌握,深入认识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秉持司法解释的分类保护精神,将非法获取居民身份证照片的行为确定为解释规定的第二类信息,有利于准确打击非法获取居民身份证照片的行为,实现罪责刑相统一。另外,本案三被告人均实施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正犯行为,应认定三被告人均系主犯。
来源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小俊,一个专注于知识分享的博主!身份证呢,可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的了,同时呢大家都知道身份证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因此呢,我们在生活中使用身份证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3点,以免给自己带来麻烦,很多人啊都还不知道,接下来就跟着小俊一起来学习一下他的知识!
首先,我们在使用身份证的时候啊,千万不要随意将身份证借给他人!相信我们在生活中啊,也经常会遇到别人向我们借身份证的事情,但是我们千万不要把自己的身份证随意借出去,不管是谁找你借,都要立马拒绝!为什么呢?很多人会以为就一个身份证又不是钱,借给别人用一下没什么影响,但是你知道吗?像现在很多网贷啊,小额贷之类的啊,都是只要一张身份证就可以直接办理的,完全不要本人,只要提供身份证就可以。
那么如果别人给我们借了身份证之后,是拿去办理这些业务,而我们自己呢却根本不知道,他们根本没跟我们讲清楚!万一到时这个人跑路了,或者根本还不起这些贷款,那到后面是不是就得我们帮他还了,因为是用我们的身份证办理的,最后这些网贷工资只会找我们,而不会找他,甚至如果说这个人征信不好的话,那就会直接影响到我们的信用了,到时我们自己需要贷款的话,就会非常麻烦了,所以大家切记,千万不要把身份证随意借出去给他人使用!
第二点,很多人为了方便携带,或者怕忘带身份证呢,都会喜欢将手机和身份证一起放在一个包包里边,但是其实这样做也是错误的,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的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啊,难免别人会给我们打电话,或者发信息,那如果说把手机跟身份证放在一起,在偏远山区,就会影响到信号接收,此时就容易影响我们很多重要事情了!第二点,手机长期和身份证放一起,会导致身份证容易被消磁,一旦失磁了,我们的身份证就会读不出,这样呢,如果我们遇到需要对身份证读卡操作的时候啊,身份证就无法使用了,那这样呢,也容易耽误一些事情了,此时呢,我们只有通过补办身份证才能解决,虽然说办理的是免费的,但是在办理的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时间,如果我们又没什么时间的话,是不是就非常麻烦了,因此,大家也要注意,千万不要把身份证和手机放一起!
第三点,复印身份证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在旁边放一个硬币,像平时我们在生活中,经常会用身份证来办理一些业务,因此呢都会用到身份证复印件,很多人呢就经常跑复印店,直接把身份证拿给他进行复印了,复印完之后,我们就直接拿走拿去使用了,其实这也是非常不安全的,万一我们的身份证复印件,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拿去,接着在重新打印一份,然后利用我们的身份证进行办理一些业务,这样是不是就非常危险了!
所以呢,我们在复印身份证的时候,放上一枚硬币的话,就可以起到保护的作用,因为这个硬币上面的图案,是一个平面图案,如果别人反复利用我们的身份证进行使用的话,图案就会非常模糊,工作人员就能马上识别出来这个身份证不是原始复印件,这样呢就会直接办理业务了,从而呢保护我们的身份证不会被他人使用!
那以上这3点呢,就是我们在使用身份证时必须注意的了,大家学会之后,记得分享转发给你的家人和朋友,这样就能让更多人知道,帮助更多人,同时欢迎大家关注我,观看更多精彩内容,谢谢大家,我是小俊,我们下期再见!
市公安局介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安部“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深化公安政务服务,按照公安部工作安排,2022年12月6日起,上海公安机关已在全市范围推开全国范围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跨省通办”试点,来沪群众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无需回户籍地,可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就近办理。
试点2个月来,全市公安机关共受理制作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沪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2502张,审核签发上海户籍人员在外省市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206张。详见↓
具体操作流程
一 受理范围
全国范围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实行“全市通办”,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市户籍来沪人员可就近至本市任一公安派出所或进驻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公安综合窗口申请办理。
二 受理对象
截至2023年2月,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等24个省市全部地区,辽宁省部分地区户籍人员可在沪申办(其他省市试点推行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 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申请人提供纸质居民户口簿(提供电子户口簿的,暂不予受理)。对申请人无法提供整本纸质居民户口簿的,年满16周岁的申请人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居民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及个人信息页;未满16周岁的,提供申请人及监护人加盖公章的居民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及个人信息页(未登记监护人和申请人亲属关系需提供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对外省市集体户的,提供加盖公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户籍证明或个人户口卡之一。对学生集体户,提供加盖公章的户籍证明、学生证等材料。
(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监护人已完成30日内本市实有人口信息自主填报的,系统核验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证明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可登录“随申办”市民云APP或微信、支付宝“随申办”小程序进入“实有人口信息自主填报”事项进行自主填报。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可由监护人当场填写《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承诺书》进行办理)。
►2.申请人或监护人未完成30日内本市实有人口信息自主填报的,需提交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证明材料之一。
一是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二是就学证明,包括学生证、学籍证明、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对学龄前儿童,可提供父母一方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居住的证明材料)。
三是居住证明,包括居住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四 办证流程
➤(一)前往就近受理点,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交验相关申请材料,确认提交信息的准确、真实性,签订书面承诺书。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须由监护人陪同办理。
➤(二)经身份初核符合规定的,现场采集申请人人像、指纹信息。申请人未满16周岁的,须拍照留存与监护人同框图像信息。
➤(三)选择领证方式。
➤(四)核对《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确认信息无误后签字。
➤(五)取得《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五 领证方式
(一)受理点领取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至受理点领取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不通过除外)。
➤ 1.申请人无法亲自领取的,可在办理时向受理点当面提交《居民身份证领证委托书》或通过“随申办”市民云APP“远程授权”等方式,委托他人代领。被委托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领证凭证及《居民身份证领证委托书》或“随申办”市民云APP生成《自然人委托授权书》至受理点领取。
➤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含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申请人领取居民身份证,可由监护人代领,提交领证凭证、核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二)自愿选择委托邮政速递方式领取
➤1.申请人可在办理时自愿选择委托邮政速递方式领取证件,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达(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不通过除外)。邮政速递范围为上海市市内,邮政部门收取每证每件15元,并读取申请人本人“随申码”进行签收。
➤2.选择邮政速递但申请人无法亲自签收的,经邮政速递员与申请人本人确认,可以由他人使用 “随申码”代为签收。对不持有或使用智能手机有困难无法展示“随申码”的申请人,继续通过领证凭证签收。如未能妥投,由申请人或监护人本人前往受理点领取。
编辑:史笑雨
资料:市公安局、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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