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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案例分析
业主林先生想出售名下房源,业主自己名下有一套结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全部房款的房屋,但产权证在婚后才取得,现房屋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据此出售此房屋,不需要业主爱人签字。()
A 正确
B错误
答:A
解析:1、教材原文:房屋产权归属有哪些情形
(一)婚前买房:一人出资,结婚前支付全部购房款,但婚后取得产权证,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认定为出资人的个人财产。
2、试题分析:林先生名下房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只要房屋买卖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即使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是婚后,房屋仍属干个人所有。既然是男方的婚前财产,该房产即为男方个人财产。因此,男方出售该房产,无须女方同意。
对于“缔结婚姻”的夫妻双方来讲,“婚约”可谓是这世间最美好的契约了。至于“婚房”,则更是寄托着彼此的爱情和父母的美好期望。其实婚姻本就是一本糊涂账,算来算去两相伤。虽然法律上为了避免纠纷,比较推荐双方进行明确约定,但郭律师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有时候稀里糊涂又何尝不是一种幸福呢?
第一种情况: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一)婚前一方父母全款买房
【法规详解】婚前,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属于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
【举例说明】婚前,如果男方父母全款购买房屋,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那么这个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简而言之】婚前+一方全款+子女名下=婚前个人财产
【郭言郭语】想要满足“婚前个人财产”这个条件,必须是一方父母“全款”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在这种情况下,男女双方结婚后,无论时间过多久,这个房子都不会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买房
【法规详解】婚前,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产权登记方”所有,剩余贷款由产权登记方个人偿还。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举例说明】婚前,女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如果双方一旦离婚,那么一般会将房子判给女方,剩余的房屋贷款也都会由女方个人偿还。但是对于婚后小两口共同还贷款(含本金+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需要由女方对男方进行经济补偿。
【简而言之】婚前+一方首付款+子女名下=房子产权,但是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补偿。
【郭言郭语】即使婚后,女方用的都是个人工资或者公积金按月还贷,也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可千万别误以为,女方单独偿还了房贷就跟男方一点关系都没有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女方在婚后的工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规详解】婚前,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举例说明】婚前,男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记在了女方个人名下,这时候如果男方父母没有明确赠与女方个人,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简而言之】婚前+一方首付款+对方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除外。
【郭言郭语】此时,只要没有明确表示房屋单独赠与登记方个人所有,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规详解】婚前,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则按照双方约定份额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明确约定,则视为等额等份共有,离婚时一人一半。
【举例说明】婚前,男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登记在了男女双方名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女双方约定了房子男方占60%和女方占40%(按份共有),那么离婚时候就按照这个约定的份额分割房屋产权。如果约定的是共同共有或者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就视为等额等份共有,离婚时,男女双方一人一半。
【简而言之】婚前+一方首付款+双方名下=夫妻共同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种情况:婚前双方父母出资买房
【法规详解】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都应当认定父母出资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实践中一般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举例说明】婚前,男方父母出资60万,女方父母出资40万,购置房屋。房子登记在了男方名下,离婚后,双方应当按照男方占60%,女方占40%的出资份额,进行按份分割。
【简而言之】婚前+双方父母出资=按份共有。
【郭言郭语】此时,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想当然地认为这是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也不能误以为房子登记在某一方子女名下,就认为这是双方父母对某一方子女的单独赠与。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在房产分割时,一般都会按照购房时的出资份额进行分割。
第三种情况: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出资买房
【法规详解】婚后,无论是一方父母出资,还是双方父母出资;无论是全款还是首付款,无论把房子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或者双方子女名下,只要是“婚后”购买的房屋,一般都优先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当事人之间另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简而言之】父母婚后买房=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郭言郭语】在民法典生效前,如果在婚后,一方父母出资,把房子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民法典生效后,如果没有明确的协议约定,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项规定也是民法典出台后,对于父母在子女婚后出资购房归属问题上最大的变化了。
离婚后,房产具体应当如何分割?始终是离婚案件中的重点及难点。法官一般也都会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人、出资份额、还贷及赠与等综合因素,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认定。所以本文仅针对一般情况,进行抛砖引玉,本文所有观点均不具有绝对的必然性及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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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郑某丽于2021年8月9日因病去世,闻某某系被继承人的丈夫,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两被告系被继承人的父母,被继承人生前未育有子女。被继承人郑某丽生前遗留私有房产一处,该房产坐落于城西区解放路182栋3层88号,建筑面积为78.76平方米,该房产登记为被继承人郑某丽单独所有。2021年7月15日,被继承人郑某丽立公证遗嘱一份,该《遗嘱》的内容为:“一、我自愿将我本人所有坐落在城西区解放路88号建筑面积78.76平方米的私有房屋,在我去之后遗留给我的母亲赵某一人继承,作为其个人财产而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我保证上述房屋权属完整。二、我的全部银行存款、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理赔款和现金,在我去世之后遗留给我的母亲赵某一人继承,作为其个人财产而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公证处于同日出具(2021)第5340号《公证书》一份,内容为:“兹证明郑某丽于二O二一年七月十五日在城西区府西街3栋1单元2层6号,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张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郑某丽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案涉房产现由郑某、赵某居住使用。
闻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郑某丽的房产(暂定为10万元);2.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郑某丽的遗产家具和家电(以上遗产数额暂定为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郑某、赵某提供的不动产登记证书,能够证明,案涉房产:坐落于城西区解放路182栋3层88号,建筑面积为78.76平方米的房产登记为被继承人郑某丽单独所有,因此,案涉房产因为被继承人郑某丽单独所有,故对于闻某某关于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房产的诉讼主张,该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郑某、赵某提供的被继承人郑某丽生前所立的公证遗嘱,能够证明,被继承人郑某丽已将案涉房产遗留给其母赵某,因此,对于闻某某关于继承案涉房产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闻某某关于依法分割被继承人郑某丽的遗留的家具和家电的诉讼主张,因闻某某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郑某、赵某予以否认,故对于闻某某的该项诉讼主张,该院依法不予支持。虽然郑某、赵某在庭审中自认有冰箱及洗衣机的存在,但对于冰箱和洗衣机的品牌,闻某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在该家电品牌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本案不宜对此予以处理。对于闻某某关于要求郑某、赵某将案涉房屋的钥匙交付闻某某的诉讼主张,因案涉房屋无闻某某主张的份额,故对于闻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对于闻某某关于要求郑某、赵某给付其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原件的诉讼主张,因该请求无法律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闻某某关于郑某、赵某两被告配合其拿走个人物品(瑞士军刀双肩包、戴尔笔记本电脑、尼康相机、飞利浦剃须刀各一个,护照一本)的诉讼请求,因郑某、赵某否认上述物品存在,且闻某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于闻某某的该项诉讼主张,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闻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闻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房屋是否为闻某某与被继承人郑某丽婚后共有财产;2.闻某某要求分割其主张的与被继承人郑某丽婚后购置的家具家电具及返还其个人物品应否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房屋虽为闻某某与被继承人郑某丽婚后购买,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郑某丽名下,明确登记为被继承人郑某丽单独所有,且案涉房屋由郑某、赵某居住,一审法院根据案涉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情况,依法认定案涉房屋为郑某丽单独所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一审中就该项争议因闻某某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郑某、赵某予以否认,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对郑某、赵某自认的冰箱、洗衣机因闻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并无不当。对闻某某要求分割与被继承人郑某丽婚后的家具、家电问题,经二审组织,双方就家具、家电争议事项达成调解,郑某、赵某当庭一次性支付闻某某5000元,此项争议双方一次性解决,二审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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