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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情侣觉得爱情非常的美好,于是就在同居生活在一起,但是在同居生活期间没有任何的变化,双方也从来没有讨论过结婚的事情,于是就一直的同居下去。有些情侣已经同居结婚很多很多年了,觉得构成事实婚姻。下面由张雪梅律师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
同居多少年算事实婚姻
我国没有同居多久就构成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只是有个时间界限,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律规定
在我国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不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在新婚新法中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好象有点缓和,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登记的应补办。由此看来目前实务中如对于事实婚姻起诉的,法院还是得按照非法同居的关系处理。所以如果同居期间真的发生了纠纷,还是先补办登记比较好,因为补办结婚登记是有溯及力的,婚姻的效力是从双方均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
以上知识就是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同居多年其实也不算是事实婚姻,现在法律也没有了事实婚姻的规定,建议情侣同居多年要能够好好考虑结婚的事宜。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来咨询。
什么是事实婚姻,它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现在的许多人在决定结婚时,往往更加注重举办婚礼仪式,而忽视了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程序。举办婚礼,宴请宾客,让双方的亲朋好友来参加婚礼,好像两个人才算真正的结婚了。
但是办理结婚登记也很重要,并且这一程序受法律保护,只有办理了结婚登记,有结婚证才是真正的结婚。否则,在日后出现问题时,会更加麻烦。
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没有结婚证,想要离婚怎么办?
王某(男)和李某(女)二人在一起生活了近40年,儿女都已经长大成家,孙子也到了上学的年龄,可是这二人却因为离婚而闹上了法庭。
据了解,王某和李某在年轻时经人介绍认识了彼此,随后二人在1976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仪式。尽管共同生活的这几十年,二人都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所幸好在王某和李某两个人感情很好,并生育了三个子女。本来是幸福的已经一起走过大半辈子的一对夫妻,也令不少人羡慕,但是最后却走到了离婚这一步。
原来,2013年王某由于工作关系很少回家,两个人又缺乏沟通交流,都对彼此产生疑心争吵开始频繁,甚至到了辱骂对方的境地。
久而久之两个人都受不了了,2016年王某不想再这样过下去,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自己与李某离婚。
法院考虑到两人共同生活已经几十年,感情基础牢固,便就二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解。可是双方都心意已决,即使家属来进行调解协商,也无法动摇两个人都决心,仍然执意要离婚,最终法院判决二人离婚。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疑惑,既然两个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还需要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一步骤吗?法律有这一方方面的规定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上述案件当中,王某和李某两个人在1976年举办了结婚仪式,也就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完成的。
两个人虽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举办完仪式之后,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生育了3个子女,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该按照事实婚姻来处理。
看到这里,有人可能不太明白事实婚姻是什么意思。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指男女双方以共同永久生活为目的,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依照有关规定能够认定为合法婚姻关系。
也就是说,在王某和李某二人的这种关系当中,二人的婚姻关系也是成立的。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
“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并没有立即就判决二人离婚,而是通过调解的方式,看看双方有没有和好的可能。
经过法院相关人员和家属的多方调解,二人确实已经感情破裂,无法再和好如初,最终法院对王某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也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果举行了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而且时间也不是在那么久远之前,这种情况又如何处理呢?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且又想离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二人如果意见达成一致决定离婚,并且对财产债务、子女的抚养权无异议的,可以自行分开生活,婚姻关系无需通过法院来解决。
但如果夫妻双方在这些相关问题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会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判决受理,但处理的问题是财产、抚养权等问题,而不是两人的婚姻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是因为结婚证丢失,而无法办理离婚,这种情况与上述并不同。结婚证丢失只是证件丢失,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去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然后再去办理离婚手续,这样的婚姻是都法律保护的。
两个人在一起从谈恋爱到结婚不容易,在决定与对方结婚时一定要考虑清楚,不能稀里糊涂的就结婚了。办理结婚登记很有必要,不要只举行结婚仪式却忽视了结婚登记。
只有相关程序走好才能在之后避免麻烦,如果两个人的感情出现问题,婚姻无法维持下去也要慎重考虑。
由于之前共同生活在一起,一旦选择离婚二人之间会牵扯到生活的方方面面,财产、债务、孩子等相关问题都要协议清楚。
总而言之,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在面对婚姻时仔细思考慎重对待,做出对自己来说最好的决定。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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