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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转移隐匿财产的新变化你了解吗?
我自己赚的钱,离婚的时候不想分给他,离婚时是不是也有这种想法?其实关于转移隐匿财产这一块,民法典是有新的变化的。在以前的婚姻法中规定的是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但在民法典中删除了离婚时这三个字,千万别小看这三个字。
这三个字带来的变化是非常非常大的。在婚姻法的时代转移隐匿财产,一般只追溯到起诉离婚前半年和起诉离婚后转移的。但是在民法典时代,只要是婚后财产的大额的,都要做出解释说明,解释说明不合理,或者不能够让法官信服的,就会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在分割的时候就要少分或者不分。
而且在办的过程中,我越来越觉得法院对这块审查越来越严格,现在认为不合理的财产,法院都会分割。所以如果你想转移那你要小心了,这一块实际上是有危险的。如果你想认定对方转移,也要注意搜集证据。明白了吗?
男女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女方起诉到法院 之后,通过调查男方的银行流水发现,在起诉离 婚前不久,男方向他的父母转账数十万元,法院 要求男方作出合理解释,男方解释资金是借给父 母,并且提供了借条等书面凭证。
法院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认为在双方感情 不和时,男方擅自转出大额财产,借款的解释不 具有合理性,最终认定男方属于财产转移,判决 男方少分财产。
通过这个案例说明,离婚前或离婚期间,不 能有大额资金的支出,尤其是转给父母等近亲属, 需要作出合理的解释,否则会被认定为财产转移。
[微风]身边案例:
原告钱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一审判决中确定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的宝马牌轿车归原告钱某所有,由钱某向李某支付车辆补偿款8万元。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后钱某发现,上述车辆已在二审诉讼期间被李某擅自出售给他人。钱某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车辆损失。
普法讲堂:
李某明知一审法院已经判决车辆归钱某所有,却在二审诉讼期间擅自将车辆转移登记至他人名下,主观上存在恶意,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中,很多离婚案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转移"财产情形。因此,我们应当准确区分哪些情形属于转移财产,哪些情形属于正常的消费支出。通常有以下几个参考因素:第一,看一方处置财产的数额。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对于数额不大的日常生活消费,双方均有权自行决定。但对于数额较大的财产处置,如购置或出售房屋、车辆等,则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第二,看一方处置财产的用途。如果一方处置财产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看病就医、子女教育等,则应认定为正常的家庭支出。如一方随意挥霍财产,或未经双方协商,擅自将大额共有财产赠与其亲属,则存在转移财产的嫌疑。第三,看一方处置财产的时间。如果双方的感情处于稳定期,一方虽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购买奢侈品或偶尔大额消费,则不宜认定为转移、毁损财产。如果双方已经处于离婚前的不稳定时期,甚至已经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如有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的,则应认定为属于故意隐藏、转移财产。
法律链接:
《民法典》第1092条
双方婚后出资取得房屋产权,离婚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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