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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姻关系中,夫妻本应互相忠诚、互相敬爱。然而却有人禁不住诱惑,做出不道德的事情后选择离开。在破碎的婚姻中,出轨者真的可以全身而退吗?无过错方又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前夫婚内出轨前妻要求赔偿
2019年7月,小张与小丽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2019年8月小张与他人再婚。离婚后,小丽与小张的父母生活在同一小区。这天,小丽偶然发现小张父母的自行车上加上了儿童座椅,对此心生疑惑,后发现小张与其现任妻子于2020年3月育有一子,其怀柔时还是小张和小丽的婚姻存续期,小丽觉得这对其心理造成了极大的冲击,2022年2月,小丽被医院确诊为焦虑,抑郁症状。于是,小丽将小张诉至法院,小丽认为,小张违反了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生子,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要求小张向自己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
对于前妻的诉讼请求,小张辩称,一方面就事实情况来看,二人离婚是因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存续期自己或是在外租房或是回父母家住,并不存在同他人同居的情况。同时小张认为小丽离婚协议的条件非常苛刻,他也均接受并基本履行。另一方面小张认为,小丽在离婚后两年多时间才提出损害赔偿,应该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两年后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己不应当再支付赔偿。二人为此争论不休。
法院审理
出轨证据确凿前夫赔偿10万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张、小丽于2019年7月25日协议离婚,双方之女由小丽抚养,小张自离婚后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用6000元,学费、医疗费、保险费另行支付。2019年8月7日,小张与他人登记结婚,双方婚后于2020年3月5日育有一子小明。根据北京某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助产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记载,小明的出生时间为2020年3月5日,出生孕周为40周1天。此外,2022年2月14日,依据法院的调查令,小丽委托律师前往派出所开具证明信,证明小明是小张之子,且出生日期为2020年3月5日。另查,2022年2月9日,小丽因焦虑抑郁前往某医院就诊,该医院精神科门诊病例记载,小丽主诉烦躁、情绪低落、睡眠差,诊断为失眠,焦虑状态,抑郁状态。
法院认为关于双方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的具体侵权事实根据小丽提供的北京某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助产机构内《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认定小张与他人所生之子的怀孕时间发生在小张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就是能够认定小张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所以实际侵权事实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根据小丽提供的派出所开具证明信及某医院精神科门诊病例,能够认定小丽在2022年初才得知小张这一侵权事实,即侵权结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篇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侵权损害结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应适用民法典的法律规定。
因此,小张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并生育子女,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损害赔偿的规定,小丽要求判令小张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小张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小张向小丽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官提示
如何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需求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周涛法官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出。对于与过错方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索赔。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针对诉讼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日后离婚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针对协议离婚的情形,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忠诚义务的违反,往往会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遭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使过错方因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是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文/田婧 马佳凯(北京西城法院)
在热播剧《平凡之路》中,最新有一个家庭主妇发现丈夫出轨的案子。全职太太姜璐偶然发现自己的丈夫出轨,想到找律师朋友帮忙。但是她想的却不是离婚,而是想保全婚姻,希望律师能帮她劝老公回头。
她提到了关键的三点顾虑:
1、自己婚后为了照顾孩子,辞职做了家庭主妇,没有工作也就没有收入;2、房子是丈夫的婚前财产,离婚的话她什么都分不到,将一无所有,哪怕是作为家庭主妇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但金额不会乐观;3、离婚涉及到抚养权,姜璐没有收入,也就等于拿不到抚养权。
图/电视剧《平凡之路》
可以说,这些集聚了大部分遇到老公出轨却不敢离婚的女性的心声,重点是财产和抚养权问题。
财产问题
不少的热搜都是全职太太不知道自己丈夫的收入等,这样的词条让很多单身女性开始恐婚。尤其是涉及到房产。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对2006名受访者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84.2%的受访者感觉近几年身边单身女性购房的现象多了,93.9%的受访者支持单身女性购房。对于女性独立购房的影响,66.3%的受访者认为能督促更加努力工作,62.3%的受访者觉得能提高理财能力,收支有规划。
随着女性的法律意识增强,不少男性的“阴谋诡计”已经暴露在阳光之下了,让女性人财两空的想法已经广为人知了。
尤其房产问题,如何买房,如何还贷,成为了很多年轻情侣考虑和商量的重点问题。如何将自己的权益最大化的保障呢?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查看:
1、婚前买房。
婚前全款买房,肯定是婚前的个人财产了。如果添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可以分割也可以不分割。
小编遇到过一个女生的准婆婆全款为女生买了一处房产,并写的女生的名字,可以作为女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吗?
一般来说,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可以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也就是说,对于大额财物的赠与,如果是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其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合同未实际生效,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财物。
如果是出于纯自愿的感情赠与,与彩礼有着本质不同,因此,对于男女双方之间为表达情感,并非基于彩礼习俗,而是出于自愿的赠与行为,即使金额较大,司法也不宜过多干预,应按照一般赠与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避免简单问题复杂化。
婚前贷款买房也是很多情侣的选择。如果是双方共同出资,写了双方的名字,离婚时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如果没有写另一方的名字,能够证明是共同出资,也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如果不能证明的,则算另一方对一方的赠予。
如果是一方婚前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还贷以及增值部分视为共同财产,但是一般房子会判给出资一方,现金补偿另一方。
2、婚后买房。
婚后买房子不一定就代表是夫妻共同财产哦!这里一定要注意!
如果是共同出资,视为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出资,就要看是否是添加另一方的名字。加了另一方名字就是共同分割,没有加另一方名字的,就要考虑是否有证据可以证明是共同出资。
婚后有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出资的视为个人财产,或者父母一方出资且明确表示赠与其子女的,是个人财产,另外,还要区分全款和贷款。具体情况要进行具体的分析。
虽然很多女生不愿意去多想,认为这很伤感情。但是,在婚前说好财产问题,甚至做好财产公证,才更加能够保障两个人的感情呀!防渣男,不防君子。
抚养权问题
有些人表示,为什么我看到的电视剧里都是父亲不争夺抚养权,妈妈宁可什么都不要也要抚养权,现实生活中真的会有很多争夺抚养权的父亲吗?
其实,电视剧毕竟是影视作品,现实生活中争夺抚养权的并非只有母亲。
虽然我们不能说,在婚姻里到底谁对谁错,但是在抚养权问题上,法律会更加倾向的是:跟谁生活会对孩子更好。
基于这个原则,我们可以列举一些孩子更适合跟我方一起生活的证据。
例如,孩子跟对我方一起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我方具有较好的抚养教育能力和条件,且父母愿意协助。
还有一些是特定的优先抚养情形:
1、我方与对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是子女跟对我方父母生活多年,且我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我方照顾外/孙子女;
2、再婚家庭,对方之前有子女的证据,也有利于我方优先抚养子女;
3、我方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明,例如病例;
4、孩子性别与我方属于同一性别,以证明将来孩子性别认同的问题!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除此之外,还可以列举一些对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形:例如对方有酗酒、赌博等恶习,有精神病、传染病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诊断证明等等。
在剧中,全职太太姜璐没有想离婚,甚至觉得小三勾引自己老公。资深律师易帆(朱珠 饰)表示,律师不要替当事人做决定,最多是分析利弊,在当事人做出选择之后,给到最有效最能保障权益的方案。
虽然希望大家的婚姻美满,但是有些法律问题是需要提前了解和知道的!
编辑:律律
审核:邱邱
法律审核:未洋律师
【 今日互动话题 】
你怎么看待剧中角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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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男)与李某(女)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交往一段时间后,感觉情投意合,便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女。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后,争吵不断,感情越来越淡。并且李某从来不尽家庭义务,女儿出生后全部家务都是由吴某及其父母承担。在孩子一周岁多的时候,吴某发现李某有出轨行为,于是提出离婚,李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把女儿带走。吴某及其父母舍不得孩子,想把孩子带在自己身边抚养。
李某不尽母亲义务,品行也有问题的情况下,法院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她吗?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的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规定,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有不良嗜好或者吸毒、赌博等恶习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刑等。
本故事中,目前孩子未满两周岁,虽然平时李某对孩子关心不足,对婚姻不忠诚,但是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孩子不宜与女方共同生活的情形。因此,如果李某向法院主张孩子的抚养权,依然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商业仲裁败诉 商业仲裁败诉后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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