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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转自:法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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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汇总的21类假期如下:
1、休息日 2、休假节日 3、事假 4、病假
5、婚假 6、产假 7、产前假 8、护理假
9、孕期产前检查假 10、哺乳假 11、痛经假
12、丧假 13、带薪年休假 14、工伤假
15、探亲假 16、路程假 17、社会活动假
18、中国农民丰收节 19、公司经营性放假
20、甲类传染病假 21、独生子女护理假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3、事假
事假的天数各个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确定不同的天数。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是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其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4、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而南京市的婚假天数是15天。
0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因此,江苏省产假的天数为128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7、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08、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了西藏外,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甘肃、云南最长达30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护理假(男方)的天数为15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11、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2018年1月17日,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六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举行。据悉备受期待的新版《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在2018年出台,其中明确,女职工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可以休息1至2天。同时要求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费用。
12、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3、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14、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5、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6、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7、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8、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19、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0、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肆虐全球,据官方统计共夺去919人的生命。亚洲地区疫情尤其严重,以中国、新加坡、越南为甚。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非典型记忆”……
江苏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假属于特殊的规定,其他地区未见。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此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比如SARS,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薪水。
21、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至少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在内的16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时长略短于独生子女,但也能达到7-10日。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份的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相关政策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已有两年多的时间。
班主任绩效考核表: (一)业绩指标(60%)
细化 项目 | 等级划分说明 | 分数 | 标准 | 评分 | |
续费 (满分25分) | 完成定额量,且超过71%以上的 | 100% | 续单计算时间以当月签单合同日期为准。(此表标准为参考标准,续费标准以每月定额量为基准,1、完成续费定额总分乘以60%;2、低于定额且只完成70%的,总分乘以40%, 3、低于定额且低于50%的,总分记做0分, 4、高于定额超出1%—30%的,总分乘以70%, 5、高于定额超出31%—50%的,总分乘以80%, 6、高于定额超出51%—70%的,总分乘以90% 7、高出定额超出71%以上的,总分乘以100% | ||
完成定额量,且超过51%—70% | 90% | ||||
完成定额量,且超过31%—50% | 80% | ||||
完成定额量,且超过1%—30% | 70% | ||||
完成定额量 | 60% | ||||
只完成70%的 | 40% | ||||
低于50%的 | 0 | ||||
课时消耗 (满分15分) | 所带的学生70%以上是每周两次课的 | 100% | 以一次课为单位,班主任所带学生平均每周上课次数。 | ||
60%的学生每周一次课,40%的学生每周两次课 | 80% | ||||
80%的学生每周一次课,20%的学生每周两次课 | 60% | ||||
所有学生每周均一次课 | 50% | ||||
98%的学生每周一次课,2%的学生两周一次课 | 40% | ||||
95%的学生每周一次课,5%的学生两周一次课 | 30% | ||||
超过5%的学生两周一次课 | 0 | ||||
学生停课情况 (满分5分) | 无停课学生 | 100% | 以停课学生人数占班主任所带学生的比例。 | ||
≤5% | 60% | ||||
﹥5%,且≤8% | 40% | ||||
﹥8%,且≤12% | 20% | ||||
≥12% | 0 | ||||
退单 (满分10分) | 0退单 | 100% | 以当月实际提出的退单数量为准 | ||
1退单 | 50% | ||||
≥2退单 | 0 | ||||
原创文章 (满分5分) | 2篇 | 100% | 标准:每周2篇 | ||
1篇 | 50% | ||||
0篇 | 0 | ||||
(二)工作内容(40%)
项目 | 等级划分说明 | 分数 | 标准 | 评分 | ||
工作内容 40% | 新生接待 5% | 课前联系 | 及时 | 2 | 确定新生的班主任后,班主任必须提前2天与家长联系。 | |
不及时 | 0 | |||||
第一次课 | 亲自接待 | 2 | 新生第一次课班主任必须亲自接待。(遇特殊事件需别人代接的,要先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交接,如无主管领导同意私自交接的,代接人与交接人均按0分记) | |||
别人代接 | 0 | |||||
余款缴纳 | 催缴及时,且课前全部交清的 | 1 | 原则上余款必须在第一次课之前交清。(遇特殊事件需主管领导审批通过方可) | |||
催款不及时,未交清≥1 | 0 | |||||
学生管理 20% | 档案管理 | 完善 | 2 | 1、档案内必须包括内容参考《学生档案要求》, 2、对于授课老师的每节课教案进行电子档管理, 3、《学生培养方案》有学科组长签字,《月测试》有家长签字的。 | ||
不完善 | 0 | |||||
回访 | 1次以上有效回访(含1次,可包括面访) | 8 | 每周每位学生至少有效回访一次。建立书面沟通记录,注明通话时间、通话时长和通话主要内容内容。 1、沟通无书面记录的,按无效回访处理的,记0分; 2、记录应付了事或虚假的,通话时长小于规定通话时间的,扣3分; 3、无沟通,对学生情况不了解占学生人数10%以上的,0分。 | |||
无效回访 | 0 | |||||
上课时间协调 | 无误 | 2 | 有误标准:导致学生上课冲突,或者未能上课。 | |||
有误 | 0 | |||||
查课、课时消耗统计 | 准确 | 2 | 课时消耗统计以每月为单位考核 | |||
不准确 | 0 | |||||
续费办理 | 主动续费 | 4 | 被动续费标准:家长续费不直接找班主任;或者不知道该找谁。(学生续费前班主任老师应有相应计划,提纲或由老师配合的辅导建议,如无此计划酌情扣分1—2分) | |||
被动续费 | 0 | |||||
自习答疑安排 | 积极安排 | 2 | 学生需要答疑,班主任不能安排答疑老师不得分。 | |||
不安排 | 0 | |||||
教师管理 15% | 培养方案、月测收取 | 100% | 6 | 在规定的时间发放、收回培养方案、月测等,并严格把控质量。(《学生培养方案》、《月测试》班主任要及时督促教师完成,未及时督促提醒老师按时交付的,酌情扣分1—2分) | ||
缺1份 | 4 | |||||
缺2份 | 1 | |||||
缺3份 | 0 | |||||
教学反馈 | 及时 | 3 | 应及时发现老师教学质量问题,并反馈给校区负责人。 | |||
不及时 | 0 | |||||
意见反馈 | 及时 | 3 | 应及时将家长对老师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老师。 | |||
不及时 | 0 | |||||
教师日常行为监督 | 对老师及时监督督促 | 2 | 教师监督以实际老师的工作状态,到岗率,课堂纪律为准 | |||
不够及时,不管不问的 | 0 | |||||
教室环境卫生维护 | 积极维护教室环境卫生 | 1 | 教室环境卫生的维护,以教室实际整洁度,桌椅的整齐摆放,地面干净,垃圾及时处理为准 | |||
不够及时,不管不问 | 0 |
加、减分项(加分项总分为20分,扣分项不定)
项目 | 等级划分说明 | 分数 | 标准 | 评分 | |
考勤 | 迟到 早退 | 迟到早退1次 | -1 | 考勤标准:严格按照打卡记录执行考勤制度考核 | |
迟到早退2次 | -2 | ||||
迟到早退3次及以上 | -5 | ||||
请假 | 事假1次 | 0 | 以当月假条为准 | ||
事假2次 | -2 | ||||
事假3次 | -5 | ||||
事假4次及以上 | -10 | ||||
仪容 仪表 | 不穿工作正装、衣装不整、不佩戴工牌、浓妆艳抹 | -2 | 着装标准:西服、西裤、跟鞋;工作期间化淡妆; 工作场合内,遇到他人3米以内微笑,并主动说:您好。 扣分均为发现一次扣2分; 发现第二次扣分并严重警告,记录入档案。 | ||
面对客户无微笑,表情冷漠,不耐烦,无礼貌 | -2 | ||||
在工作区与同事嬉戏、打闹 | -2 | ||||
不注意个人及环境卫生 | -2 | ||||
其他不职业行为 | -2 | ||||
工作 纪律 | 上班时间处理私人电话,处理私人事务 | -2 | 1、工作时间内禁止在工作区内接打私人电话,电话接打不得超过5分钟。 2、严禁开心网、校内网、聊天工具等;3、3、利用公司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件等进行私人活动。 4、受到校区或公司公开批评且有书面通知的,取消当月绩效考核。 5、扣分均为发现一次扣2分;发现第二次扣分并严重警告,记录入档案。 | ||
浏览相关禁止网络 | -2 | ||||
上班时间睡觉、吃东西 、聚集闲聊 | -2 | ||||
利用公司资源进行私人活动 | -2 | ||||
不能保质保量的完成每天工作,工作拖延(如按规定时间的工作表格以及工作总结的发送) | -2 | ||||
受到公司、校区公开批评一次 | -5 | ||||
月考 成绩 | 排名进入前 5名 | 3 | 以教务当月考试卷面实际得分分排名为准 | ||
排名进入前10名 | 2 | ||||
排名进入前15名 | 1 | ||||
校区培训考核 | 成绩未及格的 | -5 | 以校区每月培训的测试评估成绩为准 | ||
成绩倒数后三名的 | -3 | ||||
成绩合格的 | 0 | ||||
综合 素质 | 执行力:能按时、按要求、高质量的完成领导安排的任务 | 2 | 标准:由领导根据员工平时执行力,团队凝聚力,职业素养高度进行评判 | ||
团队凝聚力:乐于帮助其他同事;善于组织 | 2 | ||||
职业素养:专业知识优秀,能有效的帮客户解决问题;注重日常学习 | 2 |
前台绩效考核
项目 | 等级划分说明 | 分数 | 标准 | 评分 | |
工作内容 | 统计、发送各类财务、合同报表 | 按时发送,准确率100% | 20 | 财务报表及时性、准确性。 | |
按时发送,统计内容有误差但不影响整体核算或复查时可及时改进的 | 5 | ||||
未按时发送,准确率低于100% | 0 | ||||
缴费 | 对校区各种开支费用统计准确并按时交纳 | 15 | 每月进行数据统计分析,交给校区负责人 | ||
统计不准确,交纳不按时 | 0 | 市场物资管理 | |||
物资管理 | 准确率100% | 15 | 物资管理:负责校区物资管理、保管、领取、盘点。 | ||
统计不够准确率95%以上或领取物资无签名记录的 | 5 | ||||
准确率低于95% | 0 | ||||
考勤统计 | 准确率100% | 15 | 考勤统计 | ||
准确率低于100% | 0 | ||||
接听来电 | 三声内接起 | 10 | 接听来电:每次来电三声内接起,面带微笑并正确使用礼貌用语。 | ||
铃声响起超过四声或四声以上接起 | 5 | ||||
无人接听,电话漏接 | 0 | ||||
电话转接 | 区分来电,准确转接,并做好相应登记的 | 10 | 转接来电:区分来电,准确将电话转接给相应人员,并做好登记。 | ||
相应转接,为做好登记或登记统计不准确的 | 5 | ||||
转接不准确,不过滤电话 | 0 | ||||
接待来访 | 热情礼貌的接待来访 | 15 | 已标准接待礼仪为准 | ||
对来访者态度冷漠、不礼貌 | 0 |
工作内容
加、减分项(加分项总分为20分,扣分项不定)
项目 | 等级划分说明 | 分数 | 标准 | 评分 | |
考勤 | 迟到 早退 | 迟到早退1次 | -1 | 考勤标准:严格按照打卡记录执行考勤制度考核 | |
迟到早退2次 | -2 | ||||
迟到早退3次及以上 | -5 | ||||
请假 | 事假1次 | 0 | 以当月假条为准 | ||
事假2次 | -2 | ||||
事假3次 | -5 | ||||
事假4次及以上 | -10 | ||||
仪容 仪表 | 不穿工作正装、衣装不整、不佩戴工牌、浓妆艳抹 | -2 | 着装标准:西服、西裤、跟鞋;工作期间化淡妆; 工作场合内,遇到他人3米以内微笑,并主动说:您好。 扣分均为发现一次扣2分; 发现第二次扣分并严重警告,记录入档案。 | ||
面对客户无微笑,表情冷漠,不耐烦,无礼貌 | -2 | ||||
在工作区与同事嬉戏、打闹 | -2 | ||||
不注意个人及环境卫生 | -2 | ||||
其他不职业行为 | -2 | ||||
工作 纪律 | 上班时间处理私人电话,处理私人事务 | -2 | 1、工作时间内禁止在工作区内接打私人电话,电话接打不得超过5分钟。 2、严禁开心网、校内网、聊天工具等;3、3、利用公司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件等进行私人活动。 4、受到校区或公司公开批评且有书面通知的,取消当月绩效考核。 5、扣分均为发现一次扣2分;发现第二次扣分并严重警告,记录入档案。 | ||
浏览相关禁止网络 | -2 | ||||
上班时间睡觉、吃东西 、聚集闲聊 | -2 | ||||
利用公司资源进行私人活动 | -2 | ||||
不能保质保量的完成每天工作,工作拖延(如按规定时间的工作表格以及工作总结的发送) | -2 | ||||
受到公司、校区公开批评一次 | -5 | ||||
月考 成绩 | 排名进入前 5名 | 3 | 以教务当月考试卷面实际得分分排名为准 | ||
排名进入前10名 | 2 | ||||
排名进入前15名 | 1 | ||||
校区培训考核 | 成绩未及格的 | -5 | 以校区每月培训的测试评估成绩为准 | ||
成绩倒数后三名的 | -3 | ||||
成绩合格的 | 0 | ||||
综合 素质 | 执行力:能按时、按要求、高质量的完成领导安排的任务 | 2 | 标准:由领导根据员工平时执行力,团队凝聚力,职业素养高度进行评判 | ||
团队凝聚力:乐于帮助其他同事;善于组织 | 2 | ||||
职业素养:专业知识优秀,能有效的帮客户解决问题;注重日常学习 | 2 |
排课专员绩效考核表
项目 | 等级划分说明 | 分数 | 标准 | 评分 | |
工 作 内 容 | 新生月 踢退单率 20% | <6% | 20 | 以当月实际踢退单数为准 | |
≥6%且<10% | 15 | ||||
≥10% | 0 | ||||
学生排课 10% | 在一到两周内为新签约学生安排适合的老师 | 15 | 排课周期为一至两周 | ||
拖延为新生排课,导致退费或投诉。(缺老师情况除外) | 0 | ||||
调课/课表的及时更改6% | 学生调课及时更改课表 | 5 | 课表需要时时更新(由于调课不够及时导致学生上课时间冲突等较严重的教学事故发生的,取消当月绩效评比) | ||
学生调课未及时更改课表,且造成老师协调问题的 | 0 | ||||
新老师培训 8% | 新老师到校区一周内给予培训,使教师资源得以充分利用,2周内可以正式上岗的(无报名辅导该科目的除外) | 8 | 新老师到校区一周内为准,2周内可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正常进行教学工作 | ||
60%以上新老师到校区一周内给予培训,使教师资源得以充分利用,2周内可以正式上岗的(无报名辅导该科目的除外) | 5 | ||||
40%以上新老师到校区一周内未给予培训,使教师资源得以充分利用,2周内可以正式上岗的(无报名辅导该科目的除外) | 0 | ||||
新老师试讲与听课 8% | 对于新老师进行试讲听课,并作听课记录,及时对于老师授课风格及授课质量作出评估 | 8 | 听课记录需存入老师的档案 | ||
未听新老师试讲或无听课记录达新老师人数40%以上 | 6 | ||||
未听新老师试讲或无听课记录达新老师人数60%以上 | 0 | ||||
老师教学水平的把握 10% | 能及时把握所有老师的教学水平及授课风格与学生匹配度 | 15 | 考核以为老师排课的准确性为准,学生授课期间出现更换老师或退单等现象的,若分析为老师原因,则酌情扣分,超过2%扣2分,超过5%扣5分,超过8%以上的扣8分 | ||
能把握60%以上老师的教学水平及授课风格与学生匹配度 | 8 | ||||
把握60%以下老师的教学水平及授课风格与学生匹配度 | 0 | ||||
教师管理 18% | 为老师建立档案,并能及时更新 | 4 | 教师档案、联系方式要时时为最新状态 | ||
老师档案不完善,教师联系方式更新不及时 | 0 | ||||
能及时提交教师需求 | 5 | 教师需求提交需提前一周(提交后无老师情况除外) | |||
不能及时提交教师需求,排课不能使用最适合的老师 | 0 | ||||
能把握教室工位利用率,及时提交工位利用率统计表 | 4 | 工位利用率每周统计一次,每月统计汇总一次, 每季度统计汇总一次, 每年统计汇总一次 | |||
对教室工作利用率不清楚 | 0 | ||||
能够清楚地向校区负责人反馈教师情况 | 5 | 每周反馈一次教师情况, 每月反馈一次教师情况, 每季度反馈一次教师情况, 每年反馈一次教师情况 | |||
对老师的情况不了解 | 0 | ||||
课时消耗统计准确率 10% | 准确率100% | 10 | 校区课时统计等各项表格准确率。 | ||
错误率<3% | 4 | ||||
错误率≥6% | 0 | ||||
保密 10% | 能够对教师资料、对学员信息、对数据资料绝对的保密 | 10 | 公司、校区人员需要数据、资料时,需向校区负责人审批 | ||
无保密意识,泄露机密 | 0 |
加、减分项(加分项总分为20分,扣分项不定)
项目 | 等级划分说明 | 分数 | 标准 | 评分 | |
考勤 | 迟到 早退 | 迟到早退1次 | -1 | 考勤标准:严格按照打卡记录执行考勤制度考核 | |
迟到早退2次 | -2 | ||||
迟到早退3次及以上 | -5 | ||||
请假 | 事假1次 | 0 | 以当月假条为准 | ||
事假2次 | -2 | ||||
事假3次 | -5 | ||||
事假4次及以上 | -10 | ||||
仪容 仪表 | 不穿工作正装、衣装不整、不佩戴工牌、浓妆艳抹 | -2 | 着装标准:西服、西裤、跟鞋;工作期间化淡妆; 工作场合内,遇到他人3米以内微笑,并主动说:您好。 扣分均为发现一次扣2分; 发现第二次扣分并严重警告,记录入档案。 | ||
面对客户无微笑,表情冷漠,不耐烦,无礼貌 | -2 | ||||
在工作区与同事嬉戏、打闹 | -2 | ||||
不注意个人及环境卫生 | -2 | ||||
其他不职业行为 | -2 | ||||
工作 纪律 | 上班时间处理私人电话,处理私人事务 | -2 | 1、工作时间内禁止在工作区内接打私人电话,电话接打不得超过5分钟。 2、严禁开心网、校内网、聊天工具等;3、3、利用公司电脑、电话、打印机、复印件等进行私人活动。 4、受到校区或公司公开批评且有书面通知的,取消当月绩效考核。 5、扣分均为发现一次扣2分;发现第二次扣分并严重警告,记录入档案。 | ||
浏览相关禁止网络 | -2 | ||||
上班时间睡觉、吃东西 、聚集闲聊 | -2 | ||||
利用公司资源进行私人活动 | -2 | ||||
不能保质保量的完成每天工作,工作拖延(如按规定时间的工作表格以及工作总结的发送) | -2 | ||||
受到公司、校区公开批评一次 | -5 | ||||
月考 成绩 | 排名进入前 5名 | 3 | 以教务当月考试卷面实际得分分排名为准 | ||
排名进入前10名 | 2 | ||||
排名进入前15名 | 1 | ||||
校区培训考核 | 成绩未及格的 | -5 | 以校区每月培训的测试评估成绩为准 | ||
成绩倒数后三名的 | -3 | ||||
成绩合格的 | 0 | ||||
综合 素质 | 执行力:能按时、按要求、高质量的完成领导安排的任务 | 2 | 标准:由领导根据员工平时执行力,团队凝聚力,职业素养高度进行评判 | ||
团队凝聚力:乐于帮助其他同事;善于组织 | 2 | ||||
职业素养:专业知识优秀,能有效的帮客户解决问题;注重日常学习 | 2 |
教务主管绩效考核表
教务主管姓名: 考核月份: 总分:
考核项目 | 项目内容 | 完成标准要素 | 权重 | 评分人 | 得分 |
工作面貌 (9分) | 精神要求 | 精神饱满,工作能动性高,有激情!(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不得进行修指甲、伸懒腰、唱歌、化妆等一切非职业行为) 违反一次扣2分,两次记0分。 | 3分 | 教务负责人 | |
装束要求 | 上班时间必须穿着职业装束,并保持装束卫生、整洁,在指定位置佩戴工牌,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手机调成静音,不当众大声接电话。(不得留指甲、浓妆艳抹、穿运动服、休闲服、奇装异服,不得穿休闲鞋、运动鞋等,不得佩戴过于张扬的装饰) 违反一次扣2分,两次记0分。 | 3分 | 教务负责人 | ||
会话要求 | 1、与上级领导交谈时语气要温和,语言要文雅,用心聆听,不左顾右盼,不插话,不抢话,不强词夺理,说话要有分寸。 2、与下级之间交谈时要诚恳,耐心,交谈时不嬉笑,不打闹,工作时间不聊与工作无关的话题,尊重发言人,不私下议论,说三道四,不能东倒西歪或呼呼大睡,对于下级提出的问题,要给与明确回答并进行相应的工作指导,给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上述2点根据两方面结合多方意见,综合给分! 违反一次扣2分,两次记0分。 | 3分 | 教务负责人 | ||
工作态度 (9分) | 规章制度执行 | 遵守公司及校区相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除规范自身外,也要律己与人,对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要及时制止,提出批评,情节比较严重的负有向上级领导反应问题的义务。对于现行规章制度如有不足,要提出改进意见和实施方案! 违反一次扣2分,两次记0分,重大违纪取消当月绩效考核。 | 3分 | 教务负责人 | |
团队协作意识 | 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有极强的团队协作意识,能很好的完成本职工作。对于下级同事工作负有进行监督和督促的义务。注重引导,注重传帮带!加强团队内部的向心力,归属感! 若出现团队内部工作协调不畅问题一次扣2分,两次记0分;协调问题处理不当一次扣2分,两次取消当月绩效考核。 | 3分 | 教务负责人 | ||
执行力 | 认真执行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理解力强,办事得力、迅速。能应急,有实际的抗压性,有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对于上级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要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提高工作效率。定期按规定时间对于任务完成进行反馈并细化完成过程和进度! 未按时反馈的,一次扣2分,两次取消当月绩效考核; 逾期反馈的,一次扣1分,两次记0分。 | 3分 | 教务负责人 | ||
企业文化 (5分) | 企业文化学习 | 认真学习企业文化,坚持以企业文化的宗旨为行为准则,并用企业文化的内容严格要求自己 | 2分 | 教务负责人 | |
企业文化宣传 | 作为员工榜样,积极推动员工对企业文化的学习及宣传,定时组织员工对于企业文化的学习认识 | 1分 | 教务负责人 | ||
企业文化感悟 | 通过企业文化的学习,结合实际理解,提高效率,每月写两篇感悟文章,发现问题,总结改进意见 | 2分 | 教务负责人 |
工作行为 (12分) | 出勤记录 | 迟到 | 迟到一次扣0.5分,两次0分。(不打卡按迟到处理) 早退一次扣0.5分,两次0分。 矿工一次记0分,两次取消当月绩效考核。 请假(正常病假、丧假、婚假除外)一次扣0.5分,两次记0分。 违纪情节较轻的,该项记0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当月绩效考核。 | 共5分,每项各1分 | 人事专员 | |
早退 | ||||||
矿工 | ||||||
请假 | ||||||
违纪 | ||||||
工作能力 | 基本素质 | 指专业知识、学习态度、工作经验、品德修养等 | 共7分,每项各一分 | 教务负责人 | ||
理解和执行力 | 对完成工作的办法和思路 | |||||
计划力 | 指自我工作的计划性和条理性以及对整体工作的统筹计划能力 | |||||
沟通力 | 指对内对外的沟通协调能力 | |||||
创新力 | 指创新意识,工作中的超前意识和预见性,并做出正确决定 | |||||
组织力 | 指能否有效地组织指挥下属开展工作,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 |||||
培训力 | 指培训下属能力,指导下属主动完成工作 |
工作内容 (65分) | 教务会议 | 负责每月教务部门会议的召开,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强有效的解决方案(需符合校区实际情况),推动后续进程,并以书面形式向直接上级汇报,召开会议要有实际的会议记录整理。 没有会议记录扣2分,无解决方案扣1分,未召开会议记0分。 | 3分 | 教务负责人 | |
流程梳理 | 每月梳理教务流程,全面把握流程中的关键点,优化教务流程,并以书面形式向直接上级汇报 没有书面反馈记0分,无优化解决建议扣1分。 | 2分 | |||
公关礼仪 | 每月对于教务人员仪容仪表、电话回访,维护接待等进行相关礼仪规范 仪容仪表不到位,1人扣1分,2人记0分, 电话回访质量不高,时长不够的,1例扣1分,2例记0分 礼仪规范参《教务手册》,1例扣1分,2例记0分。 | 2分 | |||
《教务手册》 | 每月结合实际,更新优化《教务手册》 | 2分 | |||
教务课件PPT | 根据校区实际需要进行相关及时信息以及学习资料的整理,制作具体课件 | 1分 | |||
部门协调 | 协调教务部门各校区间的配合、信息沟通交流等 | 2分 | |||
部门配合 | 负责教务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的配合事宜等 | 2分 | |||
实际考查 | 每周去各校区实际考查,认真了解各校区教务情况,并每周/月向直接上级上报各校区教务情况汇总表。(要求每周日6点之前对于校区教务情况进行周书面反馈汇总,每月30日晚6点之前进行月书面汇总) 未按时反馈的一次扣2分,两次记0分, 未有书面反馈的一次记0分,两次取消当月绩效考核。 | 4分 | |||
案例整理 | 每月将各校区突发事件、纠纷等,整理成案例并进行分析,供各校区分享 未整理记0分,案例分享价值根据实际情况由教务负责人给分。 | 3分 | |||
同行业走访了解 | 每月定期走访同行业机构,了解最新动态,掌握及时信息,吸收先进经验整理成书面材料,共教务员工学习,优化工作进程。 未走访同行业了解及时信息的,当月记0分,下月此项满分为2分, 无书面材料整理的,扣3分。 | 4分 | |||
续费、增科 | 每月续费增科额度达到总业绩的33%(12分) 达到25% (10分) 达到20% (8分) 低于20% (0分),达40以上的(15分) | 15分 | |||
课时消耗 | 平时每月课时消耗达到当月总业绩的45%,寒暑假达到85% (13分) 每低5%,减5分。 | 13分 | |||
退费比 | 每月无退费 (12分),每退费1例减1分, 当退费率占新签数的1%时 (7分) 2% (4分) 3% (0分)。 | 12分 | |||
其他加分或扣分项 (10分) | 重大贡献或重大损失 | 1、对公司作出重大贡献且改进或创新方法得到公司运用的卓有成效的; 2、决策失误或公司带来重大损失的。 | 此分为额外机动分(10分)或加或减 | 教务负责人 |
本文汇总的23类假期如下:
1、休息日 2、休假节日 3、事假 4、病假
5、婚假 6、产假 7、产前假 8、护理假
9、孕期产前检查假 10、哺乳假 11、痛经假
12、保胎假 13、丧假 14、年休假 15、工伤假
16、探亲假 17、路程假 18、社会活动假
19、丰收节 20、经营性放假 21、甲类传染病假
22、独生子女护理假 23、育儿假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3、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是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4、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关于最低工资是否包含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请看我写的文章:2019各地汇总: 最低工资包含五险一金吗?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南京市的婚假天数特殊是15天。
各地的婚假天数,请参阅:南京婚假15天!(后附全国31省婚假产假表)
0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因此,江苏省产假的天数为128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各地的产假天数,请参阅:南京婚假15天!(后附全国31省婚假产假表)
07、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三)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五)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08、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了西藏外,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甘肃、云南最长达30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护理假(男方)的天数为15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各地的护理假天数,请参阅:南京婚假15天!(后附全国31省婚假产假表)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十七条规定,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11、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12、保胎假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在地方上的层面上,如广东、江苏、辽宁规定了“保胎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二)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确需保胎休息的,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处理。......”《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的诊断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
13、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4、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链接:收藏版: 带薪年休假的6个重要文件
15、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6、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链接:38年前开始的探亲假,该不该取消?
17、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8、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9、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20、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1、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期间,夺去919人的生命。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非典型记忆”。2019年底以来,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肆虐全球,这次的伤害相当巨大,截至2021年1月27日9时,全球新冠确诊人数破1亿,死亡人数超过200万人,且至今仍在蔓延。
江苏规定了甲类传染病假,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此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薪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22、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7-10日。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自2017年3月1日起就已经实施。
23、育儿假
2021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施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育儿假”试点。
《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女方产假期间,鼓励男方所在用人单位安排男方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共同育儿假。”《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共同育儿假。”《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2020年9月,湖北省咸宁市发布实施方案: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
广州婚假国家规定2018(广州婚假多少天2021年新规定多久前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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