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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l离婚前转移财产的行为(离婚前转移夫妻财产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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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22: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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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潮州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5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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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夫妻一方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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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大人替我做主啊!

秦姑娘莫哭,说出你的故事。

陈大美那个负心汉,抛妻弃子,分文未留给我们娘俩,请大人查一查他的账户,将属于小女子的那部分还给我,大人明鉴啊!

经查,陈大美的账户离婚前两年共支出250余万元。

陈大美,这250多万银两,你做什么用了?

唔……

具体说一下这些大额支出都做什么用了?

额……大人……过日子肯定要花钱的嘛,哪能每笔都记得干嘛用了,是吧大人?

秦小莲给娃交学费、补习费,家里物业费、取暖费这些都有票据,都是从秦小莲账户支出的,你的账户也没有显示向秦小莲转账,这两年你们也没有买房买车,那么你这250万银两用到哪里了?

……大人我记忆力不好,真记不清了……

案情简介

陈大美与秦小莲草草结束了婚姻,独自带娃的秦小莲每日泪眼涟涟,不堪重负,终提起离婚后财产诉讼,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二人申请,法院调取了双方名下离婚前两年期间的银行交易明细。调取后发现,陈大美名下银行账户发生的支出数额合计250余万元,对此陈大美仅提交了部分以其单位名义开具的发票,其对大额支出的去向支吾搪塞,未能言明。秦小莲主张陈大美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应少分财产。

以案释法|夫妻一方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银行账户在婚前两年内的支出数额严重超出家庭总收入,且对其大额取款及转账未提供证据证明资金用途和资金流向,故法院认定男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对于男方名下银行账户中的支出,法院参照其家庭年收入水平扣除其合理的生活费用后,对其他部分予以分割,分割时考虑恶意转移财产的情节,予以少分。最终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一百万元。

法官说法

什么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实践中,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多以夫妻双方离婚前近段时间内(如本案中双方离婚诉讼前两年)的支出情况为依据,同时结合家庭日常支出情况、大额消费情况、双方收入水平等综合考量。支出严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且不能说明用途及去向的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转移,在离婚分配财产时少分或不分。

供稿:北京一中院

离婚律师解读离婚纠纷:离婚前一方擅自转移存款,法院会怎么判?


离婚律师解读离婚纠纷:离婚前一方擅自转移存款,法院会怎么判?

一、离婚纠纷的案情回放:

原告张先生和被告宋女士于200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因琐事常有争吵,2013年矛盾加剧,2014年2月分居。2015年1月,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宋女士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争议。争议财产中涉及一笔存款,宋女士称张先生名下在工商银行有存款19万元,要求依法分割。张先生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工商银行账户自2014年1月起的交易明细,显示至2015年1月起诉时该账户余额只有280元,张先生说该账户内的存款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销。于是,宋女士向法院提出申请,调取了张先生工商银行账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张先生从2013年4月30日起通过ATM转账及手机银行转账的方式将该账户内的19万元转到两个案外人(均为张先生亲戚)名下,张先生又解释说这19万元存款偿还了亲戚的借款,但张先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他与亲戚之间存在借款。宋女士不认可张先生的说法,认为夫妻二人与张先生的亲戚根本不存在借款,该账户内的存款19万元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张先生之所以在离婚之前将存款转给亲戚,是为离婚做准备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转移,达到不分割存款的目的。


二、法院关于存款分割的判决结果及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是否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张先生将其账户内的19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开始说该款用于家庭开销,后来又说用于偿还借款,前后陈述明显矛盾,且对其上述主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宋先生对钱款去向的解释和说明没有合理性,不能被法庭认可。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张先生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宋女士主张对张先生名下19万元存款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同时法院认为,张先生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故判决张先生少分财产,补偿宋女士12万元。


三、离婚律师解读: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从本案可以看出,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未取得另一方同意即处置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离婚诉讼中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性。那么,夫妻一方对于财产的单方处置就侵害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可以判决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本案中,19万元的存款,张先生和宋女士本应各分得9.5万元,但法院正是基于上述规定和张先生的上述行为判决张先生向宋女士支付12万元,相当于张先生分得7万元,即少分了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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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发私信咨询的朋友,因时间关系,我的免费网络咨询和答复仅仅是基于您提供的简单情况进行的初步判断和回复,不一定完全正确,本着对您负责的态度,建议您带上证据资料找当地律师详细咨询或委托。

以案释法|夫妻一方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大人,大人替我做主啊!

秦姑娘莫哭,说出你的故事。

陈大美那个负心汉,抛妻弃子,分文未留给我们娘俩,请大人查一查他的账户,将属于小女子的那部分还给我,大人明鉴啊!

经查,陈大美的账户离婚前两年共支出250余万元。

陈大美,这250多万银两,你做什么用了?

唔……

具体说一下这些大额支出都做什么用了?

额……大人……过日子肯定要花钱的嘛,哪能每笔都记得干嘛用了,是吧大人?

秦小莲给娃交学费、补习费,家里物业费、取暖费这些都有票据,都是从秦小莲账户支出的,你的账户也没有显示向秦小莲转账,这两年你们也没有买房买车,那么你这250万银两用到哪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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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大美与秦小莲草草结束了婚姻,独自带娃的秦小莲每日泪眼涟涟,不堪重负,终提起离婚后财产诉讼,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经二人申请,法院调取了双方名下离婚前两年期间的银行交易明细。调取后发现,陈大美名下银行账户发生的支出数额合计250余万元,对此陈大美仅提交了部分以其单位名义开具的发票,其对大额支出的去向支吾搪塞,未能言明。秦小莲主张陈大美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应少分财产。

以案释法|夫妻一方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怎么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银行账户在婚前两年内的支出数额严重超出家庭总收入,且对其大额取款及转账未提供证据证明资金用途和资金流向,故法院认定男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对于男方名下银行账户中的支出,法院参照其家庭年收入水平扣除其合理的生活费用后,对其他部分予以分割,分割时考虑恶意转移财产的情节,予以少分。最终判决男方给付女方夫妻共同财产补偿款一百万元。

法官说法

什么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1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实践中,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多以夫妻双方离婚前近段时间内(如本案中双方离婚诉讼前两年)的支出情况为依据,同时结合家庭日常支出情况、大额消费情况、双方收入水平等综合考量。支出严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且不能说明用途及去向的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转移,在离婚分配财产时少分或不分。

供稿:北京一中院

编辑:葛媛媛 汪希

(图片来源于网络)

转自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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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5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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