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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属于什么民事还是(婚姻属于什么民事还是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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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22: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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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汕尾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9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哪些情形下,婚姻是无效的?

重婚(重婚可不仅仅是作风问题)

法言俗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所谓“结婚”,是指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民法意义上的“重婚”,就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而刑法上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也包括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张某与李某于1981年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张小某。2004年,张某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李某知情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已于1981年与李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故法院认定张某与李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故张某是有配偶的人,其有配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属违法行为,张某与王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如果张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那张某与王某在民法意义上仅是同居关系,但在刑法意义上,因张某本人有与李某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先,且二人继续共同生活期间,其又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也构成刑法上的重婚。如果王某明知张某有配偶仍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王某也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由上可以看出,所谓无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

案例二 王某(男)和江某(女)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自己经营一家陶瓷公司,而江某在一公司上班。1997年1月,王某因生意关系认识了只有23岁的李某。王某为李某买了一套房子,经常借出差之际与李某同居。一年多后,不知道王某已经结婚的李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结婚登记,王某瞒着妻子在广东通过关系出具了未婚证明,1999年1月,在李某的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2月,江某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结婚属于重婚行为,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重婚各产生什么后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基本原则部分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所以《民法典》规定重婚无效,也就是双方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关系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按照同居关系析产处理,子女按照非婚生子女处理。

重婚还可能坐牢。张某与李某存在合法婚姻,但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既是民法意义上的重婚,也是刑法意义上的重婚。民法意义上,李某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登记无效,还可以请求张某作为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刑法意义上,根据《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近亲结婚)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的,婚姻无效。有什么样亲属关系的人属禁止结婚情形?到底谁和谁不能结婚?这些亲属关系都包括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甚至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有姑表兄妹结婚的习俗,为了拆迁利益一家族内成员间结婚是否合法?《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婚姻法》均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以案释法

“姑表亲,亲上加亲”,对吗?赵某某的父亲和张某某的母亲是亲兄妹关系,赵某某是张某某的表妹。由于农村的老观念,张某某和赵某某表兄妹结亲,于1978年11月登记结婚。赵某某和张某某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闹。赵某某于2013年8月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庭审中,张某某认为他们虽然是近亲结婚,但婚姻关系已经持续30多年,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近亲结婚是违反道德和有悖伦理的。我国1950年《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均有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仅是对近亲的具体范围规定不一致。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修改后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本案中,张某某和赵某某虽然在1978年结婚,仍应当受1980年《婚姻法》调整。近亲结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于调解,一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婚姻关系具有的持续性、人身属性等特征,使之不同于合同、侵权类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法律也没有关于婚姻无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主张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据此,2013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的5间房屋,赵某某分得西2间、张某某分得东3间,各自房屋所对应的院落归各自所有,由赵某某出资在双方房屋及院落的分界处建设一道院墙。高高垒起的院墙结束了这段长达35年的无效婚姻。

法官说法

01

何谓直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一代的亲属。例如,父母与子女,祖(外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曾祖(外祖)父母与曾孙(外孙)子女之间禁止结婚。

02

拟制直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所谓拟制血亲,是指亲属关系的形成不是基于天然的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其他的法律事实的情况,如因为收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都是直系拟制血亲关系。我国法律对存在这样亲属关系的人之间能否结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1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禁止结婚的限制适用于直系拟制血亲。无论这种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03

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内的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之间。

04

拟制旁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看,只要没有血缘上的禁忌,拟制旁系血亲间是可以结婚的。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不到年龄的婚姻是无效的)

法言俗语

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结婚,也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时,民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现实中,存在利用私人关系违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如此产生什么后果呢?

以案释法

王女与杨男于1998年7月23日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两人办证时,杨男出具的生日证明为1976年7月8日。半年后杨男因公意外死亡,有包括15万元补偿金、工资、赔偿金和保险金等共23万元的遗产。由于遗产的问题,杨男的父母和王女发生纠纷。后来,杨男的父母去婚姻登记部门查看两人的婚姻登记年龄,发现杨男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76年7月8日,而杨男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76年8月8日,因此,当初领证时杨男差15天才够结婚年龄,后经查证杨男确为1976年8月8日出生。此种情况下,杨男的父母遂向法院主张婚姻无效,王女没有权利继承杨男的遗产。

法官说法

因未达法定婚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限制。《民法典》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在确认某一个婚姻是否有效时,只能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一二岁,等一二年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言之,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上述案例中,王女到底能否继承杨男的遗产?《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杨男与王女结婚当时不满22周岁,若当时提出,应认定为无效婚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半年后,杨男已达法定婚龄,此时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不予以支持。因为法定的无效情形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消失,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从现实状况判断已经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故王女依法享有对杨男遗产的继承权。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的处理(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审查是否存在上述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如存在任何一种情形即可判决确认婚姻无效。

以案释法

梁某平系精准扶贫异地搬迁户,生前居住在桐梓县燎原镇蟠龙社区。2019年9月,梁某平检查出肝癌晚期,由于没有直系亲属照顾,娄某就自愿来照顾舅舅梁某平,并与梁某平一起生活。为获取梁某平财产,2019年9月29日,娄某与梁某平登记结婚。2020年4月9日,梁某平因病死亡。为纠正娄某的错误,娄某母亲梁某某遂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上述案例中,娄某的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因梁某平已经死亡,故娄某为被申请人。因娄某与梁某平系舅甥关系,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法院依法确认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来源:潢川县司法局

夫妻6年结婚3次离婚2次,是真爱无敌还是过家家?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1月7日,辽宁阜新。女子发视频称6年内与同一人结婚3次离婚2次,共晒出10本证件,自嘲“纯属浪费纸张”,引发网友关注。1月8日,陈女士爱人张先生回应称二人相识三年后结婚,6年内结婚3次离婚2次。最后一次结婚是在2021年,结婚后有了宝宝,目前宝宝已4个月大。(据1月9日红星新闻)

夫妻6年结婚3次离婚2次,是真爱无敌还是过家家?

该女子晒出的10本结婚离婚证 (来源:网络)

当下这个时代,离婚早已不是稀奇事,但跟同一个人这样反复结婚离婚,分分合合,说真的也不多见。10本证件晒出来,相当吸引眼球。而且,如男方所言,两人第一次结婚也并不是闪婚,而是相识三年之后才结婚,可以说也经历了相当长的感情磨合期,却依然会因做饭时吵架这样的琐事火速离婚,可见也真的是“性情中人”。至于第二次离婚,当事人称是因为“经济问题”,离婚后又复婚,不少网友猜测是为了买房,至于真相如何,可能也只有当事人心证了。

夫妻6年结婚3次离婚2次,是真爱无敌还是过家家?

该女子晒出的10本结婚离婚证 (来源:网络)

这对夫妻多次结婚离婚,都是双方自愿办理,也没有财产权益的纠纷,法律上看的确没有什么问题,都是个人选择。但是,既然公开晒出来了,就得接受网友们不同的看法和评论,有网友调侃说,都离了两次了还能复婚,说明是真的有感情,真爱无敌!也有网友认为,这样简直像“过家家”,明明可以沟通解决的,非要上民政局,不只是“浪费纸张”,更是浪费公共资源。

好在,这对欢喜冤家的结婚离婚“拉锯战”,平息于“离婚冷静期”施行之前,如今,《民法典》为冲动离婚加上了一道“缓冲带”,协议离婚无法像之前那么“快闪”,而且两个人也已经有了爱情的结晶,的确应该有些“说啥也不离”的觉悟,至少,要对彼此更加负责。

夫妻6年结婚3次离婚2次,是真爱无敌还是过家家?

该女子晒出的10本结婚离婚证 (来源:网络)

从古至今,不管是婚姻自由还是不自由的时代,人们都称其为“婚姻大事”,认可结婚对于人生的重要性。因为无论在任何时代,婚姻都意味着建立新的家庭,迈入新的人生阶段,结或者不结,跟谁结,怎么结,对于个人而言都是重要选择,与人生的状态和幸福感息息相关。

而且,结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婚姻关系是重要的民事关系,和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也是形成了法律上的联系,有着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对家庭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遗产继承权、相互扶养的义务、生育权等等,这也说明,结婚是很严肃的法律行为,也应该谨慎认真地对待。

从营造家庭和谐氛围,提高人生幸福度来讲,即便是合法的、不涉及孩子和财产分割的结婚和离婚,也不应该当成“一场游戏一场梦”。因为离婚从来都不是解决矛盾冲突的手段,而是一种对婚恋问题的逃避。在亲密关系中,一旦不开心就离婚完事,其实自身行为和心理的问题都没有解决,同样的问题和矛盾,很有可能在下一段感情中出现。而且,言语和行为都不可能水过无痕,“离婚”两个字说成了习惯,会给予自己和对方不良的心理暗示,认为婚姻没什么值得重视和尊重的,而不被珍视的婚姻,肯定会处处碰壁,难以维系。

当然,慎重对待离婚,并不是说人非要在痛苦的婚姻中困守,那种已经没有了感情基础的婚姻,价值观完全不合、功利算计的婚姻,充斥着家暴、赌博、虐待等违法行为的婚姻,是当然应该及时抽身的,但是因为一些琐碎的矛盾冲突,一时的情绪失控,就将离婚结婚当成任性的筹码,其实是缺乏责任感和敬畏感的表现,而这种不成熟的心态,不仅仅会影响婚姻,还会影响到人生的方方面面,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阻碍和困难。

其实,无论结不结婚,离不离婚,每个人向往的不过是一个幸福精彩的生活状态,而要达成这一生活状态,就必须对自己的每一个决定负责,望天下有情人结婚要清醒慎重,离婚更要深思熟虑,尊重婚姻,尊重对方,就是尊重自己。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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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婚检还是自愿婚检?年轻人婚姻知情权如何保障

强制婚检还是自愿婚检

年轻人的婚姻知情权如何保障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超 实习生 尤强 陆地

两年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指导一名硕士研究生的论文被“毙”了。

这名硕士研究的论文是关注婚检制度。然而,学位论文外审专家认为,婚检这个问题在2003年时就已改成自愿式的,过去的10多年间法学界也没有人对此问题开展过研究。

因此,这个选题被认为“烧冷灶”、无新意,不值得研究,最后把硕士论文给“毙”了。

所谓强制婚检制度是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规定的,该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且该规定在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第二次修正后依然得到了保留。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中不再要求申请登记结婚的当事人“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但母婴保健法也一直没有被废止。

其实,论文选题争议背后是法律法规的争议。日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的规定与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这项争议已经持续了19年。至今,法学界依旧是众说纷纭。

案件中折射的强制婚检必要性

2019年,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的研究生伍智在学习过程中,发现了许多因没有进行婚检而发生的案件。张兰与王勇(均为化名)是一对北京的新婚夫妇。在结婚前,张兰因抹不开面子,怕爱人觉得自己不信任对方,就没有提出婚检。

婚后不久,张兰发现王勇竟然患有尖锐湿疣等性传播疾病。气不过的张兰就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她认为,王勇隐瞒了婚前患有疾病的事实。因此,双方的婚姻是无效的。

2020年6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审结的婚姻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请求。

程雪阳告诉伍智,如若不进行强制婚检,那么婚姻双方均无法了解对方最真实的身体情况。日后知情时执意离婚,那也很难证明对方一定是在婚前染病。“举证的难度极大,很容易出现请求被驳回的情况。”

此外,伍智还发现,身边的亲朋好友结婚时的“婚姻半径”不断扩大,跨县、市、省的婚姻大量出现。如果不进行婚检,男女双方很难了解对方的身体真实情况。而且提起婚检,许多人还是有顾忌。“万一觉得不信任对方,分手了怎么办?”伍智说。

早在2005年,上海就开始推行“免费式的自愿婚前医学检查”,但该市2020年的婚检率只有13.2%,依然有将近7/8的新婚夫妇没有进行过婚前医学检查,而在1990-2002年实行强制婚检制度期间,该市的平均婚检率为98%。

程雪阳认为,恢复建立强制婚检制度存在必要性,该制度的功能为“保障拟缔结婚姻当事人的知情权、健康权和生命权”。他认为,强制婚检制度保障了婚姻双方的知情权。

在传统的“熟人社会”,拟结婚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亲戚朋友、熟人、红娘等途径进行有效的背景调查,但进入人口快速流动的现代陌生人社会后,传统的婚姻背景调查机制越来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此外,程雪阳介绍,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取消了重大疾病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替之以在第1053条设置婚前告知义务,赋予当事人撤销婚姻的权利。

“如此一来,违反婚前告知义务的救济仅限婚后撤销,缺乏婚前保障。”程雪阳说,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进行婚前医学健康检查主张,可能会让后者产生不被信任甚至被冒犯的感觉。也正因为如此,很多当事人不愿或不敢向对方提出进行婚前医学健康检查的要求。

婚检风波

在广东珠海市香洲区,1987年出生的楚楚(化名)遇到相关问题。原来,她与丈夫姜旭(化名)办理结婚时,该地民政部门并没有强制要求他们进行婚检。

由于真心喜欢丈夫,楚楚也没有提出过婚检。在婚后,楚楚才发现姜旭可能存在不适宜结婚的精神类疾病。忍受不了丈夫的发病,楚楚选择离婚。根据母婴保健法,楚楚认为,有关部门应为二人进行强制婚检。随后,她把民政部门也告上了法庭。

在一审被驳回后,楚楚再次起诉。2019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婚姻登记条例》,驳回了楚楚的申请。他们认为,在结婚前,楚楚填写了《申请结婚登记声明》,其中包含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情况。因此,楚楚理应了解对方的真实状况。

程雪阳介绍,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同时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他认为,这一项规定意味着,国家有义务保护婚姻,而不是简单地以“婚姻自由”为名,让国民自行承担风险以及其他不利后果。所以,他认为国家有义务进行免费的强制婚检,不能让国民自行承担风险以及不利后果。

随后,程雪阳与伍智详细查阅了相关资料。他们还发现,类似的“法律风波”有很多。19年来,强制婚检经历过大大小小的争议:“在黑龙江省,这个争议就比较明显。”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修订《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与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设定了完全相反的法律规则。《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第八、十一、五十条明确规定“本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未查验当事人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而给予登记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值得关注的是,《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修正完成后,当时的黑龙江省民政部门公开表示:民政部门事先不知道要修订《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而且条例里也没有体现民政部门的意见和态度,其可行性值得商榷。若有民政部门执行强制婚检,婚姻当事人有权依据《婚姻登记条例》起诉民政部门。而黑龙江省的卫生部门则认为,《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作为母婴保健法的下位法,具有合法性,强制婚检制度没有废除,也不应废除。

还有专家提出,《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确实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但《婚姻登记条例》违反了母婴保健法。

程雪阳表示,从黑龙江省的情况来看,《黑龙江母婴保健条例》迄今已经修正过6次,强制婚检制度的相关规定依然保留其中。此外,2009年、2014年、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至少有5位全国人大代表分别提出相关建议,呼吁恢复并优化强制婚检制度。

怎么做对双方都好?

程雪阳认为,如果明知对方身体存在一些问题,当事人依旧选择与对方结婚,是追求爱情的一种表现,法律应予以保护。

程雪阳认为,优生优育不应是坚持进行强制婚检的理由。婚检结果也应该只有个人能看到,有关部门不能看到检查的结果,“因为这是双方的隐私,所以也不存在保障优生优育的说法”。

日前,记者在江苏盐城东台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采访时发现,该民政局的三楼就提供免费的婚检服务。“不强制,但是我们向男女双方提供这项免费服务。”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常乐说。

“对双方都好,而且也不会有抹不开面子的问题。”这是面对镜头时,不少年轻人的回答。但是,他们也很担心自己的隐私是否会因此泄露给其他人。“工作人员都会看到我们身体情况的报告,这个是我们最担心的。”一位即将领证的年轻女士表示。

今年5月,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在南京市鼓楼区对强制婚检问题进行街头采访时,多名青年男女认为应该进行强制婚检,这项制度让双方都很有保障。

对此,程雪阳强调,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所建立的强制婚检制度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而不是要求民政部门“根据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来决定当事人是否可以结婚”。

程雪阳解释,根据这一规定,只要当事人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那么民政部门原则上就应当准许当事人依法结婚。

2021年5月6日,程雪阳的课题组以快递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提交了一份《关于对<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进行备案审查的建议》,建议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免费的强制婚检。

今年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对他们的建议作出了回复。该复函中表示,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应出具的证明材料中,不包括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有公民对此规定提出审查建议,认为该规定与母婴保健法关于结婚登记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规定不一致。

复函强调,审查认为,自2003年10月《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以来,婚前医学检查事实上已成为公民的自愿行为;2021年1月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将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作为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情形予以规定,没有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他们将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沟通,推动根据民法典精神适时统筹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超 实习生 尤强 陆地 来源:中国青年报

来源: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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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2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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