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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赠与孩子合同书(离婚后赠与孩子的房子谁有权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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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22: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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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

离婚时约定将房子赠与女儿,事后又反悔……房子到底该归谁?民法典来解答

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

把房屋赠与女儿

女儿成年后,却拖延办理房屋变更

……

房子到底该归谁?

往下看,民法典这样规定↓

未履行离婚协议

拖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陈某(男)与方某(女)于1990年登记结婚,并于1992年育有一女小佳(化名)。2004年1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离婚,二人约定:陈某名下房屋归女儿小佳所有。

离婚时约定将房子赠与女儿,事后又反悔……房子到底该归谁?民法典来解答

女儿小佳成年后多次催促父亲陈某完成对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但陈某一直拖延未予办理。母亲方某遂向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将房屋过户给小佳。陈某辩称:涉案房屋并未交付,赠与关系并未成立,其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小佳的赠与。

法院:陈某需将房屋过户给女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双方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了离婚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陈某并未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就财产分割问题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且陈某举出的证据也不能证实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

其次,离婚协议是双方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整体协议,且涉及人身关系,区别于单纯的财产协议,因此,双方均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要求撤销赠与。

综上,离婚协议是当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陈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赠与的条款,理据不足,不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小佳名下,房屋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小佳承担。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欺诈、胁迫情形

财产分割协议不得撤销

离婚协议的签订以双方达成离婚意愿为基础,离婚协议除了对双方的财产分割进行约定外,还会涉及债务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议中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其他财产的分割等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是“一揽子”解决方案。

离婚协议虽然名为协议,属于合同的一种,但婚姻关系本身是一种身份关系,应优先适用婚姻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除非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财产分割协议不得撤销。离婚时,男女双方协议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双方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财产分割可能考虑了保护、照顾无过错一方或者未成年子女利益等因素,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转自:“CCTV今日说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

协议离婚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可否撤销赠与?

裁判观点:双方约定将房屋赠与其子女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双方离婚后,一方反悔,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协议离婚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可否撤销赠与?

基本案情

于某与高某于2003年9月育有一子高某1。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1所有。2013年1月,于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高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1,目前还处于于某、高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此案,于某历经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发生于2013年,并在2015年1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典型婚姻家庭案例予以发布,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在房产变更登记前能否撤销赠与?根据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在不动产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而该案不是简单的赠与合同纠纷,而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其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在财产协议约定与婚姻关系人身属性的双重约束。在此案中,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子女抚养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等构成的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拆解成任何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在本案中婚姻关系、财产纠纷及子女抚养等都无法通过协议的方式完成,因此该赠与在协议离婚后具有不可撤销性。

该案件裁判时适用的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而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协议离婚约定赠与孩子的房屋反悔了,可以吗

协议离婚约定赠与孩子的房屋反悔了,可以吗


据湖南高院报道,李女士和李先生10年婚姻走向分裂在永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两个未成年小孩由李女士直接抚养,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赠与两个小孩,且过户至两个小孩名下。


双方离婚后,李先生由于各种原因反悔不愿意将房屋过户至两个小孩名下,李女士于是将其诉至永兴县人民法院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协议离婚约定赠与孩子的房屋反悔了,可以吗


最后在执行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情况下,李先生在法官的指导下,办理了公证委托过户手续,委托第三人将房屋过户至两个小孩名下。9月7日,案涉房屋产权正式变更登记至两个小孩名下。


国晖普法


签订离婚协议后可以反悔吗?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现实生活中,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经常反悔,就如本案,男方拒绝按照协议约定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房屋。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具有特殊性,与离婚密不可分,故不可以随意撤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的规定可知,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综上,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和胁迫等可撤销或者变更协议的情形,协议就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本案中,李先生与李女士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律可撤销的情形,故李先生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将房屋过户至两个小孩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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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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