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苏州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一家号称“国内十大法务公司之一,专业从事非诉业务。拥有律师300多名”的法律咨询公司,其官网显示的“核心团队”4名律师成员,实际上却是分属不同的律师事务所。
记者与这4名律师中的3人取得了联系,他们均表示,“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家咨询公司,我们的名义被冒用了,将会进行投诉。”
此外,“记者采访媒体监督”也成为该公司用以牟利的“核心业务”。该公司官网显示,其宣称的“媒体曝光”有四种方式:网络媒体曝光、头条媒体曝光、抖音曝光、官方媒体曝光,其中网络媒体曝光和抖音曝光的收费标准为:2000元/家;头条媒体的收费标准为1.5万/10家;官方媒体的收费标准为:4.5万起/家。
红星新闻记者根据该公司官网案例的某个报道联系该作者时,对方表示,“媒体报道是不收费的,对于自己的报道被冒用非常惊讶,没想到自己的报道竟然被拿来做这种事。”
这家公司全称为北京美瑞林法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美瑞林”),日前引发关注。
↑美瑞林在短视频平台宣传
爆料人士“打假”:
曾遭遇假记者,希望别人不要上当
阿梅(化名)是湖北人,曾经有过被假记者骗走4万多元的遭遇。此外,阿梅还曾遭遇过另一起找媒体报道被假记者骗钱的事件。“这两件事,让我对于打着媒体旗号骗钱的事情格外敏感。”
前不久,阿梅在浏览短视频平台时,发现一个名为“美瑞林法律咨询”的账号,在账号主页和视频中宣称“熟悉北京各大政府机构”,可以“记者采访,媒体曝光”,还可以“代写再审、申诉、抗诉等”。
鉴于自己的经历,阿梅担心其他的维权者上当受骗,就按照“美瑞林法律咨询”的主页指引,加了号主的微信。
“一开始他说的是免费视频曝光,但是后来又和我说是收费的,2000元一家,同时发给我一个名为‘记者采访媒体监督’的链接,我点进去,发现里面对请不同媒体采访发稿进行了明码标价,少的2000元,最高到50万。我立刻意识到这和我的遭遇很类似,于是决定向外界爆料,希望别人不要上当。”阿梅说。
涉事公司宣称:
媒体“成千上万家”,最高收费50万
根据美瑞林视频账号指引,红星新闻记者以咨询者身份添加了名为“北京赵虎律师团队(胜诉收费)”的微信。
获得通过后,对方先是要求填写“姓名、电话、案件情况”等信息,随后发过来如阿梅所述名为“记者采访媒体监督”的链接,点击后即可进入美瑞林官网的“业务领域”的“记者采访媒体监督”板块。
据该板块介绍,“媒体曝光”有四种方式:网络媒体曝光、头条媒体曝光、抖音曝光、官方媒体曝光。网络媒体曝光,收费:2000元/家。价格实惠,有时效果也很好,对违法违纪分子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因为每个媒体审核标准不一样,所以无法指定媒体,只能是哪家发了就发了。肯定有愿意发的,但不能保证是哪家!现在各家审核很严,能有愿意发的,就非常非常不错了;头条媒体,收费:1.5万/10家。今日头条是国内第一大文字媒体平台,访问量大。自媒体非常多,有一定的影响力。一般10家起曝,总费用比官方媒体曝光低一半以上;抖音曝光,收费:2000元/家。曝光的媒体有数万的粉丝,有一定的影响力;官方媒体,收费:4.5万起/家。这类媒体是正规的新闻源,容易被其他官方媒体和自媒体大量转载。缺点是费用比较贵。
该板块还随后注明:以上所有曝光,正常情况下,都可以在网上保留两个月以上;如果需要代写曝光稿件,另收费:1500元。代制作曝光视频,另收费:2500元起。如需要点赞、评论、转发等,是单独另外收费;可提供持证记者采访。费用是10-50万之间(不含曝光费用),费用较高,普通案件勿扰。
↑“媒体曝光”有不同收费标准
该板块罗列了东南之窗、中国母婴网等近百家网站名称,还宣传“总数有成千上万家”。
此外,美瑞林官网还发布了一些找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记者据此联系了其中一篇文章的作者,该作者供职于某媒体,其表示:“媒体报道是不收费的,这篇报道是按照单位正常采编流程进行的报道,好几年前的一篇报道了,没想到会被冒用。”
天眼查信息显示,美瑞林成立于2021年5月,地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西局欣园南区,法定代表人为赵虎,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持股比例99%。
对此,美瑞林的赵虎表示:“媒体报道确实是不收费的,但是我们自己是要收费的。因为我们要去寻找媒体资源,工作量很大,要付出成本,所以我们要收费。”
记者调查:
公司“核心团队”多位律师疑系冒用他所律师
除了以找媒体采访监督作为业务领域进行营利外,该公司还将“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最高法申诉再审”作为其业务领域。
在“刑事辩护行政诉讼”板块,其宣称:拥有国内优秀的刑事辩护团队,代理过很多著名的刑事辩护审判案例……为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死刑复核等阶段担任辩护人;代理当事人进行刑事案件的举报、控告;代理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和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代理当事人进行刑事案件申诉以及其他与刑事有关的法律活动。
但据天眼查信息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明确注明: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
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李显峰律师表示,根据《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律师通过律所承接业务,可以担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也可以代理各类案件,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等服务。而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理,可以对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但仅限于咨询,不能承接律师专门业务。同时,非律师以公民身份从事案件代理行为,也不能收取法律服务费用。因此,美瑞林官网“刑事辩护行政诉讼”业务领域涉及的内容,可能涉嫌违法。
同时,据美瑞林官网介绍,其拥有律师300多名。但红星新闻记者就此联系美瑞林的赵虎时,其却否认了拥有律师,并表示:“我们不是律师,我们是法律团队。”
↑美瑞林的官网介绍
值得注意的是,美瑞林官网显示其“核心团队”共有4名律师,分别是赵姓、吴姓、胡姓和高姓律师。而公开资料显示,这4名律师分别供职于与美瑞林没有关系的3家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其中吴姓和胡姓律师供职于同一家律师事务所。
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了这4名律师核实该情况,除赵姓律师未能取得联系外,其余3名律师均表示对此并不知情。其中,吴姓和胡姓两名律师所在的律所表示:“经过向两位律师求证,确认两位律师的名义被冒用,不知道有美瑞林这样一家公司。”高姓律师则表示:“我不知道美瑞林这样一家公司,和他们没有关系,我的名义被冒用了,且给我的个人名誉带来了不好的影响。律师名义被冒用的情况并不罕见,我将尽快维权,制止这种侵权行为。”
对此,美瑞林的赵虎在回应时表示:“在一些法律业务方面,因为我们不是专业人员,业务方面不懂或者不熟悉,就需要对接专业的律师,由他们给出参考意见。至于核心团队的律师说不知道美瑞林,我不方便多说。”
目前,美瑞林官网核心团队一栏已经被删除。
美瑞林注册地所在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表示:“如果律师名义被冒用,可以向律协反映情况,向涉事单位发函要求停止侵权,一旦发现这种情况,我们也会将线索转交给市场监管部门。”
红星新闻记者就文中涉及的问题,联系了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工作人员表示,“请示领导后给予回复”。但截至发稿时,记者尚未收到回复。
另有律师“躺枪”:
曾有人冒用其名义收取受害者费用
美瑞林公司事件经舆论发酵引发关注后,与美瑞林赵虎同名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虎也受到了一定困扰。
“有好几个朋友看到关于美瑞林的文章后,都来问我是怎么回事,问这里面的赵虎是不是我,我感到很无奈。我也看了下那篇文章,涉及的美瑞林一看就没有律师资格,只有没律师资格的才叫法律团队。”赵虎律师说。
赵虎律师表示,其在2021年的时候,曾遭遇过一起有人冒用他的名义收受害者钱的事件。“当时,有一位当事人因为维权需要,在今日头条上找到了一个自称可以帮人维权的账号,并根据指导添加了名为‘北京头条法律(胜诉收费)’的微信,对方自称是中闻律所的赵虎,也就是我。”赵虎律师说。
赵虎律师提供的对话截图显示,这位当事人为了维权需要,通过“北京头条法律(胜诉收费)”提供的收款码支付了1500元费用,在支付过程中还明确向“北京头条法律(胜诉收费)”核实收款方是否为中闻律师事务所,在得到确定答复后才进行的转款。
随后,这位当事人感觉事情蹊跷,辗转联系到了赵虎律师,说明了事情原委。“我当时也很惊讶,向当事人要来了对话截图,并和当事人说明‘北京头条法律(胜诉收费)’的赵虎和我不是一个人。”
对话截图显示,意识到被骗的当事人向“北京头条法律(胜诉收费)”表示:“我已经和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通过电话了,你是冒名的骗子,希望你能把钱退给我,不然我就报警。”
随后,“北京头条法律(胜诉收费)”把钱退给了这位当事人。
“我当时知道这个情况后,也和所里说明了情况,并由所里出面向警方进行了报案,但后续没什么结果。”赵虎律师说。
对于此事件,美瑞林的赵虎则表示:“我不知道有这么一件事,跟我没关系。”
此外,美瑞林的赵虎还表示:“我们是有营业执照的,如果我们涉嫌违法犯罪,真的有什么问题,受害者可以报警,市场监管部门也可以管理我们。对于这次的舆论事件,网络文章中有些事根本就不是事实,我也很无奈。”
↑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专家建议:
应通过正规途径寻求媒体帮助
作为前资深媒体人,李显峰律师表示,不管是律师还是非律师,如果以虚构与媒体或司法机关有过硬关系、能保证案件结果或者对案件进行曝光的方式提供有偿服务,都是违规或者违法的,严重者,可能涉嫌诈骗或其他犯罪。
李显峰律师表示,记者和新闻媒体提供有偿报道服务,属于违规行为,甚至涉嫌违法犯罪。维权者应当通过正规的途径寻求新闻媒体的帮助,通过正规的渠道向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反映问题。很多情况下,迷信“某某某与媒体或司法机关有过硬关系”,很容易上当受骗。
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则表示,冒用律师名义,提供付费新闻报道涉嫌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多项法律责任。
“我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如果该公司存在冒用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及诉讼代理业务,其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合同已经履行的财产应当返还,没有履行的义务不再履行。”刘凯律师说。
刘凯律师表示,对于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该公司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如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律所或者冒用律师名义签订合同的,或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以提供付费新闻报道的名义诱骗当事人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还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刘凯律师说。
而对于付费新闻报道,刘凯律师表示,我国禁止有偿新闻,《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新闻单位采集、编辑、发表新闻,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新闻工作者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采访报道对象索要钱物,不得接受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提供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由新闻单位和主管部门没收其违规收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红星新闻记者 吴阳 特约记者 祁彪 北京报道
编辑 何先锋 责编 任志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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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劳办发[1996]191号)
上海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沪劳保字[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
二、按照《劳动法》及有关配套规章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三、在计算医疗期、经济补偿时,“本单位工作年限”与“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为同一概念,也不应扣除劳动者此前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种情形,劳务派遣中,劳动者在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直接是否属于同一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将劳务派遣公司界定为用人单位,将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公司界定为用工单位,两家公司都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因此,实际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不属于同一用人单位。
第二种情形,劳动者在同一公司下的不同分公司之间公司是否属于同一用人单位。
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因此,劳动者在不同的分公司之间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跟总公司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承担法律关系主体时,可以单独选择总公司,或者单独选择分公司(总公司作补充),或者选择总公司与分公司共同承担。
第三种情形,劳动者在集团公司下不同法人之间工作是否属于同一用人单位。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子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尽管在同一集团下面,不同的子公司属于不同的用人单位。
第四种情形,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后,劳动者在分立合并前后单位的工作是否属于同一用人单位。
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公司分立合并的,分离合并后的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因此,公司与分离合并后的公司应属不同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除分公司之外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项目部等,只要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或获得总公司的书面委托,即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 上述提到的分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等,尽管有权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单独起诉分公司,也可以单独起诉总公司,或者二者共同起诉,而无论劳动者起诉谁,如果分公司无力承担责任,最终仍由总公司承担。
总(母)公司派驻分(子)公司人员的劳动关系归属
方案一 | 方案二 | |
定义 | 由总(母)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将劳动者派驻至分(子)公司工作。 | 由分(子)公司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明确要求分(子)公司,在与这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征求总(母)公司的意见。 |
必须法律文件 | 二个: 1、总(母)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2、总(母)公司与分(子)公司之间的派驻合同。 | 一个:分(子)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 |
解聘的便捷性 | 1、 从分(子)公司调回; 2、 由总(母)公司解聘; | 1、 征得总(母)公司同意; 2、 由分(子)公司解聘; |
风险 | 1、 劳动争议诉讼中,分(子)公司与总(母)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 对分(子)公司的一把手,其无法擅自修改其与总(母)公司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风险较小。 | 1、 劳动争议诉讼中,由分(子)公司单方承担责任,分公司无力承担时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2、 对分(子)公司的一把手,其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利擅自修改其与分(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风险较大。 |
如果属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如果这两个公司分别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则可判定分别为两个独立法人。其中一个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而工资由另一个公司发放的,企业有义务理清这种劳动关系,先终止再与工资发放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避免法律责任不清的问题。如果未及时处理这种劳动关系,一旦发生诉讼,两家公司应同时成为诉讼主体。
如果员工由母公司派到子公司,劳动关系还在母公司,人员管理在子公司,这种情况视作“人员借调”,属于“外派”方式。
子公司和母公司之间必须明确约定分别对该员工承担哪些义务:如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工伤责任主体、享受福利标准等。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分担法律责任。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就现有的劳动立法看,劳动关系至今未有准确的定义。从学理上说,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以实现劳动为实质而发生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小王06年6月进入某服装公司,当初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为A服装公司,但一直在B公司上班,因为A、B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小王心里想,反正都是同一个老板,就没有太在意。08年3月,小王因患病不能上班被单位口头告知从此不要来上班了,小王找到B公司理论,却被告知“你是与A公司签的合同,和我们B公司无关系”,小王犹豫了,自己手头掌握的大部分工作记录、考勤记录都是B公司的啊?
本例是最常见的一类因为关联公司而导致的合同主体与用工主体分离的情形,这类情形的典型特征是企业主为了规避“风险”,故意让员工签一份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期待未来员工未来发生争议也投诉无门。
结合本案例,劳动合同在A,而实际用工在B,劳动关系与谁建立?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由此,可见法律依然优先保护通过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以合同作为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建立的主要依据,本例中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应由合同主体A公司来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2:
小李07年入职A公司,双方签了3年期劳动合同,07年12月,因为业务工作原因,小李通过“租借”的方式被租借到B公司工作,AB公司签订了借用协议,约定由B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和社保(但由A公司代交),小李也表示认可,最近,小李因为屡次没有完成技术任务被要求退回,而A公司则以小李不胜任B公司的工作任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现在小李不知所措。
本例是另一类常见的劳动关系形影分离的情形,典型特征是单位员工以租借的名义参加另一单位的实际工作,由于用工管理过程发生分离而极易产生纠纷,作为一种市场上灵活的用工方式,其法律风险却不容小视。
结合本例,劳动关系与谁建立?
A公司能否以小李不胜任B公司工作要求行使合同解除权?
对第一个问题,劳动关系首先以合同为依据,小李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不因被租用而终止;对第二个问题,涉及到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考核管理权能否转移(譬如授权、外包等)的问题,笔者,认为,考核权是用工管理权附随而来,如果允许用工管理外包,考核权应当也随之转移,所需要注意的是,该转移必须以员工的同意确认为前提,比如对原有的岗位职责、劳动合同等需要附加说明,以解决不同单位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
本例中,A公司是否能解除合同,需要对不胜任工作岗位承当充分的举证责任,如果没有事先的制度或协议说明,以不胜任B公司的工作岗位为由解除合同缺乏依据
案例3:小胡为A公司的技术工程师,06年始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07年底业务需要,小胡需要进驻到B公司完成一个数据库的建设工作,为期一年,期间工资仍然由A公司照发,但加班费和交通补贴等由B公司支付,08年3月,小李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小胡找到A公司要求协助工伤认定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但A公司认为,小胡是去B公司上班,不属于工伤,因此拒绝协助,现在小胡犯愁了。
本例主要见于高端技术工种的项目外包外派过程中,由于某些项目完成周期较长,所以需要外包方外派员工到委托方进行工作,但工作往往在委托方的工作地点进行,这就涉及到用工管理过程中的报酬争议、工时争议和工伤争议等。
结合本例,工伤的认定往往以劳动关系的认定为前提,由于合同的签订主体和履行主体在A公司,所以劳动关系与A公司建立无疑义;但小胡去B公司工作地点工作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
案例4:小鑫是派遣公司(A公司)派遣到某商场(B公司)的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是06年5月份到07年5月份,合同当中说明:若无疑义,劳动合同自动顺延一年,08年2月份,商场直接和小鑫签新的劳动合同,新的合同为期三年,但工资社保到现在依然是由派遣公司支付的,期间没有办理过任何招录退工社保转出手续,现在商场要取消部分岗位,小鑫的岗位就在被取消之列,现在小鑫不知道如何主张权益。
劳务派遣属于典型的用工主体与合同主体分离的情形,由于用工管理主要在用工单位进行,实践当中的发生的争议并不少见,特别是关于派遣期限、合同期限、用工期限不一致;派遣的终止、派遣员工的退回所产生的问题不少,《劳动合同法》首次劳务派遣做了诸多规定,但实践当中的问题更为复杂和多见。
结合本例,2008年2月份开始,劳动关系和谁建立?是与商场还是与派遣公司?本例中存在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的合同期限根据顺延条款应该自06年5月到08年5月,第二份合同起始终止日为08年2月至少11年2月。
两份合同存在期限上的重叠,我们认为,由于现行劳动立法并不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即一个劳动者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除外),因此出于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先行存续的劳动关系应当优先保护,另一方面,合同的实际履行仍然由A公司在进行,因此劳动关系应认定仍然存在于派遣公司与小鑫之间,后一份劳动合同应做无效处理。
案例5:小毛是某电器集团总部(A公司)员工,合同自05年6月至08年6月,07年年底,集团总部根据下属子公司(B公司)的工作需要,把小毛调离至B公司,工资社保都由子公司承担,但绩效考核管理仍在本部。
三方签订了一个合同变更协议,约定了变更后的合同主体(B公司)、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事项。
08年3月份,小毛与B公司因为加班费问题发生争议,小毛不知道该向谁主张加班费。
本例在国有企业、大企业集团当中非常普遍,员工由母公司调至子公司,或者子公司调至母公司非常常见,由于在调离调用过程中相关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使得发生争议的情况并不少见。
本例中,劳动合同已经做了变更,这种变更是否导致劳动关系的转移?
笔者认为,如果履行合同义务的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则已经超出合同变更的范畴,原单位(A公司)应当办理退工手续,新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入职手续并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本例中仅仅履行一个合同变更的手续并不导致劳动关系的转移,相关的权益主张应当向原单位(A公司)提出。由于加班费的计算涉及到子公司(B公司)的用工管理过程,可以将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当连带责任。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不一致的问题:
可以通过“员工借调”模式解决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不一致的问题。
建议模式:
借调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由实际用工单位负责,档案、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等仍保留在原单位。
社保必须是由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来购买。
税收的问题:
具体咨询财务意见。
注意事项:
借调因涉及到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的改变,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改变,因此,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变更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或者,在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形,调动劳动者的岗位”等内容。
采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模式的:
可以由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劳动者在新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与原单位的工龄计算入新单位,解决劳动者工龄问题。
原因:
一、社保政策规定购买社保的必须要在当地有注册机构;
二、法规规定社保应由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购买。
公司被起诉该怎么处理?
一般而言,公司被起诉,对于公司而言,被起诉有几种结果。有利的结果包括:原告撒诉,和解或调解。公司胜诉不利的结果是公司败诉。调解或败诉都面临着公司要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公司在收到法院的材料后,应先行对起诉状中的内容予以初步核实是否真实存在。如果材料中没有包含证据的话,可以联系办案法官获取原告在起诉时所提交的证据。
公司作为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答辩。当然也可以在开庭时提出答辩。
完成材料获取后,建议公司带着可靠的律师,以判断案件的大致情况,是否能够为公司争取更有利的结果。为您的企业提供最适合的法律服务。
您好我在一家外资企业上班(我在一家外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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