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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头条创作挑战赛#最近,某某公司宣布了一项新政策,称在职满十年且表现优异的员工可以获得一笔高达30万元的奖励。虽然这项政策被解读为对员工的激励,但是要获得这笔奖励却需要满足非常严格的条件,几乎没有人能够达到这个标准。
据了解,某某公司员工要满足的条件包括拥有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管理职称,同时具有十年以上的在职记录。此外,他们还需要被公司认定为业绩出色或有显著的创新发明,并且在各项公司考核中表现突出。虽然这个政策为员工提供了一定的激励,但实际上成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引发了很多人的质疑。
某某公司新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目前国内制造业的竞争环境。随着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制造业企业正在面临着劳动力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加剧等压力。为了留住人才、提高员工士气、推动企业创新,各家企业也在试图制定出一些激励政策,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然而,某某公司的这项政策也暴露了当前企业对员工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对于生产一线的工人来说,他们的工作虽然艰苦,但很少能获得诸如高级技术职称或高级管理职称等荣誉。而且由于生产线工作的特殊性质,他们的工作成果往往难以被运用到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和研究人员中,这就使得他们难以取得公司认定的“出众业绩”。因此,在这个新政策下,生产线工人虽然也在劳动,但很难获得与其劳动所付出成果相符合的回报。
总体来看,某某公司新政策的目的是让员工更加努力工作,为公司创造更多的价值。虽然这个政策的条件较为苛刻,但这也表明了对公司员工作出积极贡献的重视和认可。但对于一些生产线工人来说,这个政策提高了升职加薪的门槛,更加加剧了工作压力和不公平。因此,企业和政府应该关注和解决这类问题,给出更多支持和关怀,让不同层次的员工都能感受到公平、公正和尊重。
3月31日,在武汉市江夏区,一场温馨且感人的“功勋员工表彰活动”隆重举行,中科盐谷董事长刘纯啟、总裁刘达和百余名企业员工齐聚一堂,庆贺与企业共同成长的风雨二十六年。
活动中,刘纯啟、刘达为在公司服务满十年的老员工们表达诚挚的敬意和祝福,感谢他们及其家属在长达十年里的付出与坚守,为他们献花并颁发了荣誉证书和奖杯。而这些老员工们分别来自行政部、法务部、客服部、工程部、财务部等不同的部门,兢兢业业地服务于各个工作岗位。
刘达在致辞中回顾了企业的发展历程和感动故事,“从创业之初到现在,有成功也有挫折,我们始终把每位员工的利益和冷暖放在心间,尊重员工的创新精神,更关注他们的发展。感恩孝道和家文化是中科盐谷发展至今的根基,希望优秀的老员工把这种企业精神传承给后辈,让我们凝聚在一起更团结更强大。”
员工是企业文化的重要传播者,更是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坚实力量。以实干著称的刘纯啟认为,“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我们的企业崇尚感恩和家文化,这让企业上下同心,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努力奋斗。我们鼓励每位员工在中科盐谷的平台上提升自我、施展才能,展现价值,成就人生!”
辛惠娟是中科盐谷的“明星员工”,也是公司新一代员工的“好大姐”,作为长期扎根一线的老员工,她对于现在年轻员工流失及难招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一份好的工作来之不易,我们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一家人一家亲,作为老员工我们要帮助新员工调整心态、解决难题,做他们的朋友,为他们树立榜样,让员工与企业相互感恩,相互发展,为共同的理想而拼搏。”
据统计,80后平均每份工作在职时间长达3年,“90后”只有2年,而“95后”平均1年多就要换一次工作。然而,在这样一家公司,员工进入公司后工作十年以上很常见,有些甚至终身没跳过槽。
刘纯啟表示,在这个碎片化和快节奏的时代,专心致志实属不易,忠诚与感恩更格外珍贵,但无论社会环境如何变化,求职者应当通过不断学习,练好内功,增强核心竞争力,企业则要锻造出自身的人才护城河,让企业文化饱含人文关怀,中科盐谷在发展中积极履行着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感恩之心回馈社会。(通讯员张敏、摄影何静)
今天中午吃饭,听女婿说他们单位今天有一个员工办理了解除合同离职手续,10年工龄,给了12万的经济补偿。当时,我特别惊讶,国企都这么好吗?不干了还有经济补偿。女婿说,不是这个员工不想干了,而是公司业务转型,不需要他这个部门了,其他员工都转岗了,但是他不同意,所以单位和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给的经济补偿。
第一次听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给经济补偿,就多问了女婿几句,这个经济补偿怎么给啊?他说满一年工龄,给一个月工资,他干了10年,给了10个月工资,一共12万。当时,我说要是退休前解除,那30、40年工龄,得补不少钱呢。
女婿说协商解除经济补偿有限制,超过一定年限后就不能多给了,我特别不理解,就详细问了问他,算是给写作攒点素材,哈哈!
女婿说,根据2008年实行的《劳动合同法》,在这之后上班的,每满1年给一个月工资。2008年之前工作的,在这之前的工龄,最多给12个月。比如一个人是1990年上班,他的经济补偿月数只能是12+15.5(2008年以后参加工作年限)=27.5。
这个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2008年之前经济补偿执行的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经2017年废止,有人说2008年之前的按照废止可以不给经济补偿了),其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实,还是有个国有企业正式工作好啊!虽说解除合同给了不少经济补偿,但是我始终认为这无异于“杀鸡取卵”,长远来看得不偿失,大家怎么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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