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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没有结婚证不受法律保护。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没有领取结婚证男女双方就是同居关系。即使办了酒席,举行了婚礼仪式,也仅仅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同居关系如果要解除也不需要到法院去起诉,直接自动分开即可。
第三,同居期间如果说对方劈腿要如何处理?因为不是夫妻关系也不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我们只能受到道德的谴责,无法去追究对方出轨的法律责任。对此你了解了吗?
办了婚礼却没领证,
女方出轨并生下别人的孩子,
男方当了“接盘侠”,
那他发现后能否以
女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为由,
向对方索要精神赔偿呢?
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
获知了这么一个案子。
一场诉讼意外揭开真相
2016年的上半年,张明和李玉通过网络相识。虽相差六岁,但两人还是谈起了甜蜜的“姐弟恋”。不久后,李玉告诉张明自己怀孕了。这一“喜讯”来的有些措不及防,因为二人年龄未到,无法领取结婚证。但想着李玉的肚子就要一天天大起来了,双方遂决定先举行婚礼,之后再补证。结婚仪式办完后,两人搬到一起共同生活。
然而,还没有等到补结婚证,李玉就向张明提出了分手。并在2018年6月,带着女儿糖糖搬离张明家,不再和他共同生活。一个月后,她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明承担抚养费。
在审理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确认亲子关系时,张明却被告知“经XX司法鉴定中心亲子鉴定,排除张明为糖糖的生物学父亲。”原本只是想着走个流程的司法鉴定程序,却意外揭开真相,张明一时间难以接受。虽然依据法院判决,自己不用再负担抚养费,但他心里憋了一口气,他想让李玉把自己之前花在这个“别人的孩子”身上的钱还给自己,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赔偿金。
起诉索要赔偿却被拒
于是,张明起诉要求:李玉返还张明抚养费、医疗费等2万元(抚养费19560元、医疗费44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张明说,因为当时二人没有结婚证,所以不符合生育条件,李玉生产的费用不能通过合作医疗报销,都是自费的。虽然现在大部分票据都已丢失,仅有二张票据金额440元留存。但即使是这440元,自己也要要回来。此外,张明说李玉在抚养孩子期间没有收入,母女完全靠自己生活,仅孩子的抚养费用至少就要26000元以上,这笔钱自然也是要要回来的。
对于他的这些说法,李玉表示一概不认。她说,首先,在举行结婚仪式的时候,自己就已经怀孕了,对于孩子不是自己的这一问题,张明应该是知道的,所以并不存在他所说的‘错误认识’,也就谈不上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其次,在自己生孩子期间的相关花销应视为张明的自愿和赠与行为;最后,自己结婚时娘家给了陪嫁,自己完全有实力抚养女儿。
一审法院认为,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至于两人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女儿,经鉴定排除张明为其生物学父亲,故张明无抚养孩子的义务,不应负担抚养费。
至于,张明基于对糖糖系其亲子的错误认识,而付出的金钱(包括抚养费和医疗费),李玉应适当返还。参照2017-2018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740元的标准,法院酌定李玉向张明返还抚养费10200元。
最后,对于张明索要精神损失赔偿的要求,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同居双方并不负有法律上忠实的义务,尤其是在双方举行婚礼之前。故李玉无需赔偿。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双方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张明上诉要求不变,依旧是索要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李玉则上诉要求自己无需返还张明抚养费10200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李玉确实对张明因错误认知而付出的经济开销,予以适当返还。但因张明仅提供了医疗费票据440元,不能完全证明其实际支出情况。一审法院考虑到二人生活实际,并结合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酌定返还金额得当,本院予以采纳。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问题,虽然张明与李玉以夫妻名义生活了一段时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且张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也无法律依据,故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见习记者 | 刘家杭
来源: 上海法治报
作者:阳晨 法律学者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单身妈妈梦梦(化名)诉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争取自己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一案有了新进展。
事情起因于2021年,梦梦的孩子出生后,因没有结婚证,导致梦梦拿不到生育保险,故而在产假期间拿不到工资,也影响到生育津贴的发放。为争取生育保险,梦梦向深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又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了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据代理该案的律师介绍,诉讼期间,经法院积极协调,当事人已领取到生育医疗和生育津贴。法院曾于今年6月主持双方当面调解,深圳卫健委也对当事人表达将取消对非婚母亲的生育登记信息系统推送限制,且十分理解当事人的诉求。当事人慎重考虑后,决定撤诉。
在单身妈妈梦梦之前,也有不少类似诉讼,但大多以挫折告终。2017年,上海未婚妈妈张萌(化名)提起了“国内未婚生育申领生育保险金第一案”的诉讼,先后起诉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市社保事业管理中心等部门,均以失败告终;2018年,广州单身妈妈宋某霞提起诉讼,也被广州市中院驳回诉讼请求、未予以立案。
尽管梦梦最终决定撤诉,但对于当事人来说,其已经实现了核心诉求,即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可以说是一个相对不错的结果。对于整体单身妈妈群体而言,梦梦相关诉求的实现,也是一个进步。
从法理上来讲,单身妈妈本就不应被排除在生育保险制度的大门之外。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中,均未将相关权利保障与结婚挂钩,秉持了平等保护的立法精神。
再看1951年制定的《劳动保险条例》,这也是我国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的“源头”。根据该条例,实行“惠及全员”的生育保护,企业不仅应提供产假和产假工资,还应设有劳动保险统筹基金发放生育补助费等福利,涵盖了所有女职工和女职员、男工人与男职员之妻、女性临时工、季节工以及试用工,并没有将未婚生育员工打入另册。而考虑到当前人口政策调整、支持生育的新变化,给予单身妈妈群体以生育保险,也有利于保护生育权的制度初衷,更好地释放生育意愿。
此外,从情理来讲,单身妈妈也应得到更多呵护和救济。相比起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孩子,单身妈妈经济压力陡增。为这个庞大而脆弱的社会群体打开生育保险之门,将有力缓解她们的困境,为妇女权益提供更多现实保障,为孩子们提供更强大的制度保障,也将传导来自国家层面的人本温暖。对于单亲妈妈来说,这不仅意味着一种制度上的保障,更是更广泛的、社会层面的认可。
目前,随着生育政策的变化,广东、上海等地对非婚女性申领生育保险的限制已悄然放开。为长远计,有必要在地方自行“解冻”的同时,国家层面也不妨对相关法规制度作出完善,全面保障单身妈妈生育权利,实现基本生育保险全覆盖,惠及更多妇女儿童。(阳晨)
来源: 光明网-时评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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