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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离婚后财产分割原则为“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所持有或者由婚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据夫妻协议,可以协商一致分配;不能协商的,适用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在离婚之前所拥有的财产,如属于个人财产,则不需要分割。而在婚姻期间所共同取得的财产,则需要夫妻双方协商分配,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则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此外,在财产分割过程中,也需要考虑到婚姻期间债务的分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则需要在财产分割时一并处理。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无法协商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进行司法调解或者诉讼解决。在法院进行财产分割时,一般会依据夫妻双方的财产情况、贡献情况等因素来决定分割比例。同时,也会考虑到离婚时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子女抚养问题等因素,进一步确定分割比例。
除了以上规定外,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夫妻双方如果能够提供清晰的财产来源证据,则在财产分割时会被视为有利因素,并可能影响判决结果。此外,在涉及到房产、车辆等财产时,也需要考虑到商品房、自建房等不同情况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确定具体的处理方式。
总之,对于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双方应该在协商和沟通的基础上,尽可能达成协议,以避免因为财产分割引起的二次矛盾。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保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结婚是人生大事,同他人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意味着一个人社会身份的转变。同样,离婚也是人生大事,离婚后,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将因为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为避免“头脑发热式”离婚,我国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计入离婚登记程序。那么,离婚冷静期内新增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吗?
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
密切相关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给了感情出现危机的夫妻们一段“缓冲期”,避免因一时冲动而追悔莫及。除了为冲动的夫妻“降温”,离婚冷静期制度还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计算密切相关,离婚冷静期双方还没有正式离婚,在法律意义上依然是夫妻关系,很多人正是因为小看甚至忽视这短短三十天,而产生不必要的财产纠纷,怨偶再添新“仇”。那么,在离婚冷静期,如若夫妻一方增添新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现实案例:
离婚冷静期内母亲突然去世
妻子要求分割遗产获支持
2021年,丈夫张某与妻子王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因女儿随王某生活,二人约定张某自愿向王某支付100万元的抚育补偿款。二人离婚后,张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该款项,王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本来是一件普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却因为离婚冷静期,而出现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情况。
庭审过程中,王某从张某的陈述中意外得知,张某母亲在两人离婚冷静期内去世,并遗留有一套房产,张某与其他继承人办理了遗产公证,并将上述房屋出卖。这子女抚育补偿款还没分清楚,又凭空多出了一套房子,夫妻共同财产果真是“剪不断,理还乱”。
王某认为,张母去世发生在离婚冷静期内,当时原、被告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应属于张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张某出卖房屋取得的售房款。
对于前妻的诉讼请求,张某认为毫无道理,他认为,一方面二人已经分居十余年,其间王某从未看望过婆婆,其作为儿媳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张某平时尽到了较多赡养义务,所以张母在临终前立有遗嘱,分给张某较多遗产份额。另一方面,二人离婚时,王某明知其没有能力支付100万元的补偿款,需要继承张母遗产后才有能力支付,因此王某事实上已经同意以售房款来支付补偿款,不应当再要求分割售房款。
二人为此各执一词,争辩不休,那么,离婚冷静期内张某继承的房屋份额,到底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母去世时张某与王某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张母的自书遗嘱中并未明确写明张某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张某个人所有或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张某自愿支付王某100万元补偿款,但《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并未提到张某从张母处继承取得的房产份额应当如何分割,亦未明确约定售房所得款项是张某基于继承取得房产而给予王某的补偿款。
法院认为,张某陈述,王某明知100万元补偿款只能通过出售继承房屋进行支付,但补偿款如何支付与补偿款本身的性质并非同一概念,张某变卖继承房产按份额所分得的售房款属于一项新增的、并未进行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前约定的补偿款无关。因此,张某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张某与王某共有,王某有权主张分割张某变卖房产按继承份额分得的售房款。
对张某所述王某未尽到对婆婆的赡养义务而无权分得售房款的主张,法院认为,因王某要求分割售房款是基于无明确约定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基于王某直接继承张母的遗产所得,故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支付王某所继承取得的房屋售房款218万余元。
离婚冷静期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法官表示,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官表示,具体到上述案例,如若张母在自书遗嘱中明确该房屋相关份额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则王某就无权就上述房屋份额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主张。此外,如若张某与王某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对离婚冷静期内取得的财产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观察思考
离婚冷静期内要审慎处理财产。婚姻是人身和财产关系的结合,选择离婚必然会导致人身和财产关系发生变化,离婚冷静期作为一个特殊的“缓冲期”,一方面,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另一方面,进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对离婚的后果有着明确的预期,该冷静期有别于日常婚姻存续期。
如何处理好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争议?西城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程乐建议,首先,夫妻双方在离婚冷静期的三十日内审慎处置财产,对可能涉及分割的财产既不能盲目购置,也不能私自进行处置,特别是关于购置、处置房屋、小型汽车等大件的不动产和动产。若发现一方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应搜集好相关证据,第一时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其次,在订立《离婚协议书》时,在夫妻财产约定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离婚冷静期内取得财产和负担债务的相关问题,协议内容必须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违反法律,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一旦签字即生效,双方都应该严肃对待、谨慎签署,随意的约定可能会导致协议效力的瑕疵,随意签署可能会损害自身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对协议进行公证,真正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做到“一别两宽,不生恩怨”。
最后,婚姻作为组成家庭的重要方式,使得社会能够持续运转,也使得每个独立的个体有可能在最小单位的组织中找到精神温暖。离婚冷静期并不妨碍离婚自由,其设置是为夫妻的矛盾进行缓冲,避免冲动轻率离婚。同时,离婚冷静期通过提高离婚成本,来促使夫妻冷静思考夫妻关系,提高对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感。在离婚冷静期内,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安排、儿女照顾,特别是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要进行充分沟通协商,真正做到好聚好散。
来源:人民法院报
我国民法典规定,即使在房产证上没有他人姓名,离婚后的房产仍应按照新规定进行划分。
1、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的缘由何在;
随着社会离婚数量的不断攀升,涉及离婚后房产分配的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秩序和谐与稳定的核心矛盾。由于我国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一些人在离婚时无法获得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法,甚至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从而引发了诸多纠纷。在离婚后,分配房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是需要特别关注的,因为许多人无法更好地处理这一问题,从而导致了离婚。
由于一系列经济问题,如房产和汽车等,可能会引发纷争,最终导致婚姻的破裂。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发生争议时。尽管已经离婚,但由于上述多方面问题的存在,其所带来的不良影响仍然无法避免。在《婚姻法》修订之前,我国对于离婚后房产归属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很多争议和纠纷。在新规出台之前,我国对于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中房产的划分标准存在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此之前的规定中,夫妻双方所拥有的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在离婚后,应当平等分配,但这种做法并不符合公正原则,对于许多人而言存在不公平的情况。因为婚后一方将其房屋赠予另一方时,往往是双方都有了房产,而另一方的房子却没有。考虑到目前婚前住房多由男性购买,因此在购买房屋后,男性通常需要根据女性的要求,将房产证加给对方姓名。如果是婚前购买的房子,则房产证上没有名字,只有一方签名或盖章即可。在房产证上注明两人姓名的同时,明确指出该房产为共同财产,即使在夫妻离婚后,也必须按照市场估值平均分配该房产,以实现共同财产的合理配置。
在某些家庭的婚前,他们所拥有的房产都是由某一方出资购买的,而房产证上也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名称。婚后,他们把房产归自己所有,并将房屋登记在名下。然而,在他们的婚姻中,另一位当事人自然而然地认为他们也曾为家庭做出过贡献,因此,对于房产和其他固定和流动性资产的分类,他们应该占据50%的比例。可是,到了婚后,他们才发现,自己所拥有的财产并不是自己当初想象的那样。对方最初出资购买房产时感到不公平,因此分割两人房产一直是导致离婚率飙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2、最新的规定对房产的分类标准进行了更新;
随着最新规定的颁布,离婚后房产的分割方式得到了革新,在进行房产分割之前,首要考虑的是房产是否被一方的父母所购买,或者是否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
若一方家长出资购置房产,但该房产并未被视为夫妻婚前财产使用,甚至未加盖房产证姓名,离婚后,该套房仍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则可平分一半。
在离婚后,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并支付实际经济代价,那么该房产将被视为共同财产,两人均可获得一半的财产。如果一方父母为另一方购房而提出要分房的,则应按照“谁出谁分”的原则,对该部分房产进行合理分配。如果在购买房产之前,某一方的家长明确表示该房产是两人婚前的财产,甚至在婚后也不是双方共同财产,那么这套房产将从离婚时的房产分割类别中独立出来。
3、在双方家长共同出资购房之前,需要特别留意哪些细节和要点;
目前,大多数年轻人在结婚时面临的经济压力难以承担购置房产的费用,因此,他们需要依靠自己的家长来提供帮助。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年轻父母把买房当成是一种负担。为了确保孩子早日步入婚姻殿堂,父母不遗余力地动用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处房产。现在不少人买房的时候也是先交定金后付款,这一点在很多家庭中已经成了共识。然而,在购买房产时,这些家长还需留意若干方面。
首要之务在于明确其出资购置的房产是否为其个人或子女的私人财产,或者是其婚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如果一方为自己所购,另一方不同意就无法分割。若本人出资购置房产,并在咋子的房产证上注明其本人或子女姓名,则该房产将被视为婚前个人所有,而在离婚后,对方无权进行分割或拥有。
如果某一方的父母为该房产提供了首付,而其他房贷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那么在离婚后,该房产将被分割成两部分。离婚后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父母的首付款,称为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该方的家长之前支付的首付款项将被视为其婚前财产的一部分。若为一方父母支付的首付超过了其他房产公司所承担的贷款额度时,则以其为另一方父母支付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出剩余部分,再与其他房产分割。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可进行平均分配。
如果房产是由夫妻双方的家长共同投资购买的,并且夫妻双方还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援助,那么无论他们在房屋购置方面的花费有多大,房产都将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并且在离婚后也将被纳入合理的分配之中。
来源:民法典在线
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的解决策略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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