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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主张离婚前的抚养费(判离婚前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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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2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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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丽江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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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背后说自己坏话,能不能拒给抚养费?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5月13日讯 认为前夫总给孩子灌输“读书无用论”“你妈妈不爱你”等负面思想,孩子母亲在多次劝阻无效后,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

5月12日,记者从武汉市新洲区法院获悉,该院执行干警赶赴麻城,多方联系沟通协调,化解了这起抚养费纠纷。

1995年,王女士与郑先生结婚,先后生下2个女儿。2015年,两人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二女儿小美由郑先生抚养,王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小美成年。

2019年9月,小美将母亲王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女士每月支付小美600元抚养费。

离婚后,王女士独自一人去外地务工,期间一直按照约定按时支付抚养费。从2022年年初开始,王女士就再未支付抚养费。2023年1月,小美向新洲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女士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王女士并未按照法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很快,新洲区法院执行干警经线上协查找人,线下到两地村委会调查,确定王女士在麻城市某小区居住。于是,执行干警当即赶往麻城市。

在王女士的住处,执行干警耐心向王女士释法说理,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面对执行干警,王女士也很委屈,向执行干警诉说了自己的苦衷。原来,王女士从小美处得知,郑先生经常向孩子灌输“妈妈不爱她”“读书无用,不如早点退学外出务工”等错误思想。此前,王女士也多次找到郑先生,要求其停止上述言论,但遭到了郑先生的拒绝。

以前无话不谈的母女,现在关系变得很生疏。王女士认为就是因为前夫总在孩子面前说她的坏话,才导致母女关系疏远。再加上,王女士打零工为生,收入微薄,还需偿还其父亲生前欠下的外债,经济比较困难,为此便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孩子父亲言行不当,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你不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在干警的释法下,王女士已成年的大女儿以及王女士的亲属均表示愿意代王女士履行义务,支持小美完成学业。最终,王女士一次性支付了拖欠的抚养费7000余元。

考虑到小美还在读高中,身心需要合理引导,新洲区法院执行干警告诫郑先生要树立正确的观念,为小美营造一个健康良好的成长环境。同时,也鼓励王女士多多陪伴小美,让小美感受到来自家庭、母亲的温暖。

近日,干警们还前往小美所在学校,与小美的班主任及学校领导见面,就小美的生活保障、心理健康及受教育权等问题进行了说明,协商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和联系保障措施,共同为小美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一键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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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背后说自己坏话,能不能拒给抚养费?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董星星 王臻东)

【编辑:王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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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父母多年前离婚,成年后能向父亲主张抚养费吗?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

审核:怀楠

监制:王林 郝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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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高额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丨案例参考册

要求支付高额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丨案例参考册


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如果双方在抚养费问题上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离婚协议里约定的抚养费标准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法院会支持吗?对于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支出,双方约定未明的,能划入抚养费分担范围吗?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处于失业状态,如何确定抚养费标准?


李某甲诉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案


案例撰写人

陈献茗、黄湛


关键词

民事 / 高额抚养费 / 教育培训费


裁判要旨

01

父母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方式等存在明确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便抚养费标准较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


02

对于争议较大的教育培训支出,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父母离婚时既已参加的培训,应考虑到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连贯性,原则上予以支持;对超既有范围的培训,实际抚养一方应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未能协商一致的非必要支出,应视为实际抚养一方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划入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


03

对于实际负担能力的认定,应从抚养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作出整体性判断。义务人处于失业状态的,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个人创收能力以及所从事行业的收入水平加以判断,而非机械地以当前的收入情况作为确定抚养费的标准。


法官解读


要求支付高额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丨案例参考册


陈献茗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一级法官,曾多次获得个人嘉奖。承办的案件入选《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2021年上海法院“100个精品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第二批(总第二十批)参考性案例。


要求支付高额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丨案例参考册


李某甲父亲李某乙与母亲肖某某于2018年11月27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就抚养费作如下约定:教育费用,包括学费、学杂费、校服费、校车费及保险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李某乙按照50%的比例承担;对于其它经李某乙认可的李某甲参加的兴趣班、夏令营等活动(目前在学的兴趣班李某乙均认可,新增课程需征求李某乙意见),李某乙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费用。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李某乙为李某甲支付了2019年上半年学费6万元,并按照50%的比例支付了钢琴课、英语阅读课、芭蕾课、羽毛球课、旱地冰球课程、美术课、街舞课、机器人集训、室内滑雪、游学夏令营以及学校学杂费、早点费、校服费、校车费等费用共计71,807元。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李某甲另产生书籍、电动牙刷牙膏、衣服、零食、芭蕾考级费用、至长春的机票、钙铁锌口服液、摇滚学校音乐剧、展览等费用共计4,499元。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李某甲产生旱地冰球课、钢琴课、芭蕾课、羽毛球课、文具服装、舞台剧、艺术展、牙医费以及学校学费、学杂费、班费等费用共计89,099元。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李某乙每月支付了李某甲抚养费8,333元,共计33,332元。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期间,李某乙每月工资收入为20,580.11元至48,728.56元不等。2020年4月30日,李某乙与就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取得补偿金172,921.33元。


李某甲起诉要求李某乙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欠付的抚养费42,168.50元及违约金1,054元,以及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33年7月1日止,每年6月1日前支付年抚养费177,000元。


要求支付高额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丨案例参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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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支付高额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丨案例参考册


要求支付高额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丨案例参考册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李某甲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李某乙应支付的抚养费进行了约定,协议真实有效,对协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发生分歧的各项费用,应根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结合费用的性质以及合理性等实际情况予以不同处理。对于李某甲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因就学、医疗发生的费用,应根据离婚协议书之约定由李某乙按照50%的比例承担。对于李某甲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产生的兴趣班等费用,因所涉课外活动系其父母离婚前,其已确认参加的,且因兴趣班衍生的比赛费用、交通费用、护具等配套用具的费用,确系其因参加兴趣班所实际产生的费用,金额及用途尚属合理,亦未超出合理预期,故应由李某乙按照50%的比例承担


对于李某甲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因购买观看舞台剧、艺术展等所产生的费用,以及李某甲主张的保姆费、餐饮费,离婚协议书对此并未作明确约定,且相关费用的支出亦未事前征得李某乙的同意,故李某甲所提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但日常生活中,除了前述教育费用的支出,李某甲会因生活所需产生必要的生活费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李某甲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并扣除该期间内李某乙已支付的餐饮费,本院酌定李某乙还需向李某甲支付上述期间的生活费共计15,000元


关于违约金,从李某乙支付费用的实际情况来看,李某乙未支付的费用,系双方发生分歧,且离婚协议书未作明确约定之部分,并不当然构成违约,故李某甲主张违约金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19年12月起李某乙应承担的抚养费,现李某乙认可按固定金额支付,系双方变更离婚协议书载明的按50%比例结算各笔费用的支付方式的合意,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抚养费金额,除了考虑李某甲的实际需要之外,还需要结合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确定。对于李某乙的负担能力,不能单纯地以其当前失业的状态加以判断,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以及所从事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认定,且李某乙现亦同意支付每年10万元的抚养费。考虑到李某甲的教育费所需较高,系其父母离婚前已形成的费用水平,且其父母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故根据李某甲现有的教育费用,并结合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的生活费及医疗费,本院酌定李某乙每月应承担李某甲抚养费1万元


要求支付高额抚养费,法院会支持吗?丨案例参考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研究室

案例撰写人:陈献茗、黄湛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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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4月1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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