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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保护女性的规定(婚姻法保护女性的规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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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2 15: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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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规:婚内出现4种行为,是要判刑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是越过越好了,生活也是多姿多彩。特别是在农村,老一辈的老人估计也想象不到如今还能有这样的生活,因此也是十分满足,不过社会发展了,思想也有了变化,一些老一辈的传统观念也逐渐被消磨殆尽。

比如婚姻就是受到影响最大的了,如今人们大多追求自由、幸福,所以婚内一旦有些分歧,处理不当的话,可能矛盾越来越大。而早年的传统观念也对其失去了约束,比如如今以往人们离婚不仅要考虑自身,还要顾及双方的家庭,更要求对孩子完整家庭负责。

所以也导致离婚率居高不下,一旦处理不好,可能就会离婚。不过有些也确实有原因的,未来保障婚姻不至于被当成儿戏,所以婚姻法也有新规定,婚内出现4种行为,是要判刑的

首先就是家暴,早年可能因为大家文化不高,所以容易受情绪左右,所以一些家暴行为也是频频出现。在以往观念中,可能大多是对于孩子或者是女性家暴,不过大家不要以为女方就没事。我国婚姻法规定,女性对于男性或者孩子家暴,也是需要承受法律责任的。

其二就是重婚,重婚这种行为人们肯定是零容忍的,而且法律也是如此。虽然我国规定已婚人士是不能再次登记结婚的,可是大家不要以为没有再次登记就不是重婚罪了。一些已婚人士如果与未婚人生同居的话,这也是一种重婚,是需要判刑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遗弃家庭成员,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家天下,对于家庭的观念最重,也正因为有着家庭,所以可以共同抵御生存的风险。毕竟有困难了,家庭成员都会承担起家庭责任,这也是家庭传统美德。不过如果对于年迈老人、小孩或者病残者进行遗弃,那么不仅会构成是没有道德的体现,还会构成犯罪,一般根据情况,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管制。

其四破坏军婚,军人是承担着保家卫国的责任,也是一个国家最为光荣的职业,他们在战时需要冲锋陷阵,在天灾人祸时,也是需要冲在抗灾第一线,完全将自身生命置身事外,为老百姓有安稳生活的保障。所以对于军婚,考虑到军人长期服役,我国法律也是格外进行了保护,如果一方是军人,那么另一方是不能主动提离婚的,而且非军人一方如果有婚内与他人同居行为,都是会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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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讲法哒公众号

我国婚姻法如何保护女方

我国婚姻法如何保护女方

我国立法的时候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保护弱者,在夫妻关系中,由于女方要孕育小孩等特殊原因常处于弱势地位,所以我国婚姻法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妇女、胎儿及婴儿利益。那么具体而言我国婚姻法如何保护女方?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我国婚姻法如何保护女方

一、我国婚姻法如何保护女方

1、我国婚姻法以离婚诉讼中对男方离婚诉权在一定的时期予以限制的方法保护女方,那么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如下:

(1)女方在怀孕期间;

(2)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3)女方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2、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体的“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可以参看审判实践,具体审判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适用保护女方需要注意什么

1、这一规定只是在一定时期剥夺男方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利,即仅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以内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上述期间界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2、仅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提出离婚时发挥作用,所以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这一规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多出于某些特别紧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时受理女方的离婚请求,更不利于妇女、胎儿及婴儿的身心健康。

3、在“确有必要时”时,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所谓“确有必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被理解为:男方有正当理由、女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或有重大的紧迫事由时。如女方与他人通奸怀孕,男方坚持要求离婚。但即使如此,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应注意保护妇女、胎儿和婴儿的身心健康。

我国婚姻法如何保护女方

中国古代有哪些保护女性的法律条文

中国古代有哪些保护女性的法律条文

首先说,女性在古代的地位确实低于男性,但是并非我们想象的毫无人权。

由于女性天生的柔弱及封建社会生产力的不发达,在古代女性与男性的最大区别是在社会的分工。女性的分工即为男耕女织、三从四德、相夫教子等家庭内部事务。

法律对于女性的保护还是在婚姻、兵役两个方面。

一、兵役制度

最早记载征兵制度的是周朝,《周礼》中记载“五人为伍”,征兵时,从五户人家中各抽调一名男丁,组成一个最小的团队,“伍”是军队最小的编制单位,所以当兵叫做入伍。五个人排成一行,就成了“行伍”。行伍出身也是这么来的。

在冷兵器时代女性由于体力、行动力与男性相差甚远,所以古代无论当兵打仗、武侠镖局,法律均不会要求女性参与。杨门女将、花木兰等均为个别,但也是男扮女装且经过了艺术加工。

真正将女性从军提到议事日程是在20世纪初,黄埔军校招收女兵,倡导提出了女子从军和“男女同学”问题,从此时起,中国女兵披荆斩棘,开辟了在军事训练和军事教育上男女平等的崭新天地。

二、婚姻制度

严格来说,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也就没有婚姻法,中国到了民国时期才有了《民法》,也没有完整的《婚姻法》,只提到了一些婚姻的权利。古代对于婚姻的保护,主要来自于宗族、礼法,乡绅和族长是其执行的代表人物。

对于女性保护,宗族礼法虽不是国家颁布的法律,但是其作用相当于古代的婚姻法。而且在明文上保护女性的利益。

1、婚姻制度的确立

首先明确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一妾多婢多姬制。在这其中,只有妻是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明媒正娶、经过下聘礼、八抬大轿、拜堂等一整套完整流程的。所以妻子的地位是很高的,远高于同时期西方国家的妻子。古代娶妾只有聘礼,至于婢女、丫鬟、歌姬等就是买卖来的,所以地位不能与妻相比。并且妾是不能替代妻子的地位的,如果妻子死了,丈夫必须再经过明媚正娶再娶一位妻子,而不是由妾来代替。

古代对于纳妾有严格的规定,春秋之时不允许纳妾,晋文公、齐桓公等都不可以,只允许娶一个妻子。到了汉代,丞相萧何明确了真正的婚姻制度,可娶妻、可纳妾,哪怕纳妾,也只能纳一个。至于婢(通房丫鬟)也只有办了手续才可以。

娶妾一直到民国时期都很常见,2003年电视剧《大宅门》,讲述民国时期白景琦娶丫鬟李香秀做为第二位正房夫人,遭到族人反对,就是这一传统礼法在当时的印证。前些年的新加坡、港台仍然有娶妾的习俗,香港的邵逸夫、澳门的何鸿燊都娶了好几房太太。大陆直到新中国成立,1950年颁布中国有史以来第一部《婚姻法》才结束这个传统。

2、离婚

“七出”“三不去”思想是古代最重要的关于离婚的礼法,是西周时期确立,儒家思想中对于婚姻的解除所作的习惯性规定。正式归入律法,是从唐代开始。所谓“七出三不去”即妻子有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条其中之一,男子就可以提出休妻。但是女性如有“有所取无所归”(指妻子无娘家可归)、“与更三年丧”(指妻子曾替家翁姑服丧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指丈夫娶妻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其中一条符合,丈夫就不能休妻。

所以,在这个条文之下,古代休妻是“何其之难啊”。

3、再婚

对于娶离异的女性,古代法律也是有明确的规定。不能娶兄弟、哥们的遗孀,甚至不能娶同姓人的遗孀(即妻子的前夫和你同一个姓氏),且五代之内同姓的男女之间也不能结婚。不与自己近亲的人结婚,这对女性也是一个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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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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