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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根据2019年民政部发布的《201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9年结婚登记927.3万对,离婚登记470.1万对,离婚率为 3.4‰。根据近几年的发展趋势,结婚登记的人数越来越少,而离婚登记的人数越来越多,结婚率在逐渐下降,而离婚率在逐年攀升。
有人认为,离婚率逐渐攀升是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条件确实越来越好,但是人们的生活压力反而越来越大。对于整个家庭来说,需要面对巨大的房贷压力和养孩子的压力。因为现在的高房价,很多家庭都背负着巨大的房贷压力;同时因为现在养孩子的成本越来越高,很多家庭难以承受养育孩子和教育孩子的巨大开销。
对于个人来说,每天的工作压力也比较大,出去工作有工作压力,回到家里有家庭压力。长期处在巨大的压力之下,就容易产生一些矛盾,如果经常产生矛盾,就可能会导致家庭关系破裂。
现在很多婚姻的基础是房子和彩礼,如果没有房子和彩礼的话,基本就失去了结婚的资格。但是如果婚姻的基础是建立在房子和彩礼之上的话,情感就已经开始变质,结婚不是因为感情而结婚,而是因为物质和利益而结婚,这样的感情是承受不住任何考验的。
虽然说并非所有的婚姻都建立在物质的基础之上,但是现在的婚姻观念确实越来越物质化,既然物质和利益能让人们结婚,同样在利益和物质的驱使之下也能让人们离婚。在这样的婚姻观念之下,情感基础根本就不深厚,太容易被物质方面的因素影响。
随着社会的开放和互联网的发展,不同男女之间接触的机会越来越多,很多人在这样的环境下,都抵制不住外界的诱惑,因此婚内出轨的现象也越来越常见,婚内出轨也是导致离婚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
新规下,这4类财产,离婚后不予分割
近些年来离婚率越来越高已经是非常常见的现象,因此也有越来越多人开始关心离婚之后的财产分割问题。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民法典》中包含着最新的婚姻新规定,在新的婚姻法规下,这4类财产,在离婚之后不予分割,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是婚前获得的财产,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男方在结婚之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有女方在结婚之间收到男方家庭赠予的彩礼或者女方家庭赠予的嫁妆,因为这些财产都是结婚之前获得的,因此就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还有结婚之前自己的储蓄存款,都是结婚之前自己攒下的存款,这也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离婚之后是不予分割的。
2、赠予合同或者遗嘱中明确指定的财产。
一般我们说在婚后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继承的财产和接受赠予的财产也理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过不管是接受赠予的财产还是继承的财产归属问题,被继承人和赠予人都有决定的权利,因此如果赠予的过程中在赠予合同中明确一个人获得赠予;或者在继承过程中遗嘱中明确了继承对象仅为一个人,那么不管是继承的财产还是获得赠予的财产,都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当然大多数家庭继承或者赠予的财产都是房产,因为房产是家庭财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房产的赠予或者继承都需要过户,过户的过程就会明确房产到底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3、婚前按揭购买的房产。
现在结婚之前买房是相当常见的事情,并且因为现在房价特别高,因此按揭买房比较常见。婚前按揭购买的房子在离婚的时候是不可以分割的,不过一方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
因为婚前按揭购房的房子,房子的产权属于买房一方,不过因为房子是按揭购买的,婚后还需要共同还贷款,因此按揭购买的房子需要分为婚前的首付和房贷部分和婚后的房贷部分。婚前的首付和房贷部分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可分割,离婚的时候分割的是婚后共同还贷款的部分,同时婚后房子的增值部分也需要均等分割。
4、未建房子的宅基地或者婚前已经建房的宅基地。
如果宅基地上没有建设房子,那么拥有宅基地的一方也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归村集体所有,因此离婚的时候宅基地是不可以分割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也不会发生改变。
如果宅基地上面建设有房子,房子属于私有财产,离婚的时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割。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建设的,那自然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均等分割,并且符合“地随房走”的原则,虽然离婚之后另一方的户口已经不在村集体内,但是如果获得住房的所有权,也就自然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过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依托于房子而存在的,房子一旦自然消亡,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会消失。
但是如果结婚之前已经在宅基地上建设有房子,那么就意味着这个房子只属于建设房子的一方,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的时候不予分割。
结语:离婚的财产分割问题是人们非常关心的问题,只有弄清楚新婚姻法下的财产分割问题,才能避免财产分割过程中发生纠纷。关于新婚姻法还有什么其他的问题,欢迎在评论区进行讨论。
结婚买房,这是大多数人都会遇到的事儿。那结婚后买房,房子到底应该登记在自己名下还是孩子名下?怎么规避登记在孩子名下的风险?登记在孩子名下后可以分吗?想必很多人都有这样的困惑,也面临着选择。今天我就来用一个案例给您好好讲讲房子这些事儿。
婚后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离婚的时候能分吗?现在很多夫妻因为避税、买房资格限制等种种原因,将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现在要离婚了,这房子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吗?
律师告诉您,不一定!
那有些人就疑惑了,为什么不一定?房子是我们出钱买的,贷款是我们还的,房子就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那按照法律规定就可以分这套房子!
您说得有道理,但法院判案是要综合案件所有情况和证据来判断的。如果各种证据都显示当初您夫妻二人是把房子送给了孩子,那法院就会认定为赠与。也就是说房子就是孩子的,一旦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就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该房产。
今天我就用一个案例来给您讲讲实践中法院是怎么认定的。
徐某与谭某原系夫妻,两人1989年2月11日生女儿小徐。2003年7月10日,徐某为购买朝阳区某房屋交涉案房屋房款2454108元。2004年6月6日,徐某以小徐的名义和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徐某在合同上签名“小徐”,房屋登记在小徐名下。徐某一直保管房产证,后因办抵押把房产证原件交给了银行。2015年,小徐从银行取走了房产证。徐某还出资购买了另外四套房,将其中两套房的全部产权和两套房99%的产权登记在小徐名下。
2005年11月15日,徐某和谭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凡属男女方个人使用的物品,包括衣物,家具用品及车辆均归个人所有,目前已分割完毕,双方无争议。2.目前凡属男方名下的一切资产(包括房产)归男方所有;凡属女方名下的一切资产(包括房产)归女方所有,目前已分割完毕,双方无争议。
后徐某得知小徐将朝阳区的房子擅自出卖,于是徐某将小徐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徐给付卖房款。
诉讼中,徐某、谭某均认可除登记在小徐名下的房屋外,双方名下均有在婚后购买的其他房产。
那徐某最后到底能不能拿到钱呢?
徐某能否拿到钱取决于两个问题:第一,徐某和谭某的行为构不构成赠与;第二,如果不构成赠与,在房子出售后徐某还可以要回房子吗?
要认定徐某和谭某构不构成赠与,要综合全案的情况来判断。虽然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的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因此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而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上述案件中,徐某和谭某出资购房后,虽然房子登记在徐某名下,但不能直接依据这一登记就认定房子是徐某的。法院应当审查在购房时,小徐和谭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结合相关证据判断房子的归属。
那到底怎么认定徐某和谭某购房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判断房子的归属呢?
法院认为,首先,关于徐某出资购买涉案房屋并登记在小徐名下的行为是否构成“赠与”一节,法律规定:“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与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因合同法上的赠与系双方法律行为,需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且受赠人应发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本案中,徐某以小徐的名义签合同买房时小徐是未成年人,其民事行为需由父母代理,此时小徐父母可代小徐接受第三人赠与。如扩大解释将徐某的行为认定构成赠与,赠与人与受赠人皆为小徐的父母,从而在自己与自己之间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不可能发生合同法上的效力,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认定成赠与情形。故徐某购房时将涉案房屋登记在小徐名下的行为与小徐之间不成立赠与。
其次,现没有证据显示徐某、谭某在小徐成年后,有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小徐的共同意思表示,且徐某一直未将涉案房屋的实际控制权交付于小徐,该房屋的使用和收益均由徐某掌握。如认为是赠与行为,徐某、谭某不会做出此种处置安排。徐某、谭某自始至终并未形成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小徐的合意,结合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均由徐某支付,购房手续由徐某完成,徐某一直控制涉案房屋,长期保管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并将婚后利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多套房屋产权均登记在小徐名下等情形,可认定本案涉案房屋的真正权利人并非小徐,而应为小徐父母即徐某、谭某的共同财产。
在认定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后,徐某就应享有房产一半的份额。现在房子已经出售,法院应如何判决呢?
法院认为,从离婚协议内容可见,徐某明知涉案房屋登记在小徐名下,但离婚时仅处理了登记在徐某、谭某各自名下的不动产,并未对涉案房屋的权属进行分割,法院认定徐某仅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故小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的财产权益,小徐应赔偿徐某因此遭受的损失。现徐某因小徐已将涉案房屋出售,要求小徐向其支付1217.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由于房子已经出售,徐某是可以要求小徐支付其享有房屋份额所对应的售房款的。
但作为律师,我不建议您将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因为将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要承担的风险远比收益大得多。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房子放在孩子名下就完全脱离您的控制了,孩子可以完全自由地处分房子
我们之前遇到过一个类似的事情,小李和小刘结婚两年,离婚的时候小刘竟然分走了小李房子的一半!这是怎么回事呢?小李的父母是大学教授,一辈子都住在学校分的房子里,好不容易攒了钱买了套房,登记在了小李名下,结果这儿子呢也是个耳根子软的,结婚之后小刘要求加自己名字,小李就答应了。结果不出两年,小刘就提出离婚,这房子就被分走了一半。可急的这老俩口,又没办法。法院判决书下来了,总不能不执行吧,一辈子的积蓄就这么出去了。
那有人说,我的孩子还未成年,目前没这个担心。这可不一定,孩子未成年时,您遇到的麻烦更多。
(二)如果夫妻离婚,可能会伤害到孩子
您要是离婚了这套房子怎么办?我们当然希望您婚姻美好,但万一呢?那这个房子被认定为了孩子的,那您到时候是为了孩子要孩子的抚养权,还是为了房子要孩子的抚养权呢?孩子虽小,但对父母的这种行为还是比较敏感的,不利于孩子日后的成长。那有人说,没关系,我们可以把自己的名字也加上去,这样就能按照份额分割房子了。可事情不是您想的那么简单的。
我们就遇到过一个真实的案子,当事人是一个全职太太,有一套房子就登记在她自己还有她两个儿子以及她的老公名下,结果离婚的时候,她的两个儿子和父亲站在一边主张自己的份额,要求分房子。这样一来她就只能得到房子的四分之一,而不是二分之一!这就是典型的父母和孩子抢房子,伤感情!孩子是不可控的,现在七八岁的孩子就会主张自己的权利了,所以还是不要冒这个风险。
(三)孩子突然去世,房子恐成遗产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这事儿虽然不吉利,但万一您的孩子突然去世了,登记在您孩子名下的房子就成了他的遗产!他的配偶是可以分的!
我们就遇到过一个这样的咨询者,她的女儿小王和女婿小张在闹离婚,小张出轨了,小王要离婚。小王名下有一套房子,是婚前买的,本来和小张没有任何关系的。结果,这祸不单行,小王在一次去上班的路上发生了车祸去世了,老人十分悲伤而且愤怒!觉得自己女儿太命苦了,嫁了这么个人,最后还不得善终,而她的房子却还要成为遗产分给那个男人!小王没有孩子,所以她的继承人就是父母、小张!小张可以足足分到三分之一的遗产,那可是三百多万!就这么平白无故地给了小张,换做是任何人内心都接受不了。如果小夫妻感情好也就算了,可小张不仅对小王不好还出轨,都快离婚了。老人十分无法接受,但这就是法律规定,没法保证个案的公平!所以,房子更不能写在孩子名下了,法定继承是避无可避的!
三、如果坚持将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如何规避风险
说了这么多,我们当然是建议您别把房子写在孩子名下了。但有些人认为就算有这么多隐藏风险,我还是坚持把房子写在孩子名下,那有没有什么避免风险的建议呢?建议当然是有的。
(一) 建议您和子女签一份协议
首先,针对上面的第一种情况,我们建议您和孩子签一份协议,写清楚这房子的产权其实是您自己的,这样,就算孩子把别人的名字加上了,再分割的时候也分割的时候您可以拿出协议主张房子的产权。但借名买房行为并不是每个地区都支持的。所以还有另外一个办法,您可以签共有协议,约定各自享有房子多少的份额,并约定如果要处分、抵押房子等,需要经过三分之二份额以上共有人的同意。这样就算加了别人的名字,他们把房子给卖了,您也可以追回属于您的钱!
如果您的房子是全款买的,您还可以办理一个居住权登记,加了居住权的房子是卖不出去的,没有流通价值。还可以保障您老了之后有住的地方,万一孩子不孝顺,您也制衡他的手段。
(二)保留出资凭证等用于证明您购房的凭证
针对上面的第二种情况,如果您把房子写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话,我们建议您留好买房时的出资凭证、购房合同等,然后将您自己的名字和孩子的名字登记在一起,您占大头,孩子占小头。以后法院在认定的时候,您可以出具购房合同、支付凭证、还款凭证等证明这房子实际上是您的。而孩子占小头,可以避免孩子主张房子的份额时,出现我们举的那个案例中的情况,孩子就分走了二分之一。
(三)提前准备好遗嘱
针对上面说的第三种情况,我们就只能建议您让孩子提前立遗嘱了,防患于未然。其实,人在活着的时候不会去想自己去世之后的事儿,但理智的做法是要未雨绸缪,为了避免突如其来的风险,要安排好自己的财产。因此,我们建议不仅仅是您的孩子,您自己也可以提前写好遗嘱,避免您遗产被您的兄弟姐妹给继承了!
这就是今天讲的全部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评论、私信。关注我,一起学习法律知识!
两人对离婚协议中房产的分割都同意,没想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受阻。女方为此告上了合川区法院,请求确认协议内容有效。近日,合川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认定该协议内容为无效条款,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徐女士与杨先生原系一对夫妻,婚后两人共同在农村修建了一幢房屋,产权登记在杨先生名下。
后来,双方因各种琐事影响了感情,决定分道扬镳,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女双方共同房产分割:合川区草街……住宅一幢,双方离婚后,房屋中第一层卧室一间、厨房卫生间、晒坝全部归女方所有;第一层进大门一间和楼上住宅以及其他地坝全部归男方所有。”
去年12月,两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能成功,徐女士便告上了法院,请求确认上述协议内容有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修建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此亦无争议,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但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相关规定,案涉房屋只办理了一个房屋产权证,属于一个基本单元,不能再对房屋进行权属分割并分别办理房屋产权证,只能对房屋的份额进行分割。
为此,原、被告在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对房屋进行权属分割,违反了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不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其诉讼请求不合法。
庭审中,法院向原、被告双方释明一套房屋范围和界域内只能确定一个所有权,建议双方以划分份额或以一方享有所有权、另一方支付补偿对价的方式进行分割,但原告仍坚持诉请,被告亦只同意按照离婚协议划分房屋所有权。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分割财产、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的重要依据,其订立虽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但不可随意约定,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否则将面临条款无效的风险。
该案中,原被告虽对离婚协议中房屋分割条款均无异议,但该内容明显违反了《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相关内容。
相关链接: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九条 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以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有明确、唯一编号的幢、层、套、间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经规划许可修建的房屋,以规划审批确定的最小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需要改变原基本单元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将变更方案报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基本单元变更方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新闻多一点
离婚协议如何写才具有法律效力
当缘分尽时,离婚协议该如何写才具有法律效力?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倪世钧律师表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离婚纠纷情况,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四要件”:
第一、主体要合格。离婚协议的主体限于夫妻双方且需与结婚证件相对应。
第二、内容要合法。离婚协议内容合法,是指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项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事项约定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事项约定均要合法。
其中,在对子女抚养事项的不合法约定,主要体现在未成年女子由单方抚养,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责任。法律规定,前述约定不影响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合法约定,主要体现为:分割方式不合法,例如对一套商品房、一辆车进行产权分割,就违背了“一物一权”的法律原则;分割标的不合法,例如对于婚前一方按揭,婚后共同还款的房产,可以分割婚后增值部分,但不能对整套房产予以分割;分割程序不合法,对于不动产或特殊的动产,进行产权变更后,应当进行登记,不登记则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承担约定不合法,主要体现在双方对共同债务约定分割以后,对于债权分割未通知债务人,对于债务的分割未经债权人同意,从而该约定对外不生效。
第三、意思表示要真实。即当事人自由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受他人干预。司法实践中,有“假离婚”的情形,即夫妻一方或双方并无真实的离婚意愿,而是试图以离婚的方式达到其他目的,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难以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公序良俗要遵守。离婚协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时有逃债式离婚,即将财产约定归某一方,债务约定归另一方,由于损害了合法债权人的利益,该约定就难以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周娇
来源: 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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