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齐齐哈尔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月半马尧
审核:怀楠
监制:王林 郝峰
来源:找法网
起诉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或者其他原因向法院起诉进行介绍婚姻关系的行为。在我国离婚诉讼中如果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话,一般来说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但是在进行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候对方不出庭该怎么办呢?
1、依法通知被告应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或者答辩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收件人、电话号码等其他联系方式,并签名或者捺印确认”。第十条规定“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而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邮寄送达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辨时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对恶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然后向其邮寄送达诉讼文书,其签收与否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诉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2、对一方以下落不明起诉离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对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审理的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诉讼中对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因无法质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审判人员应根据这类案件的特殊性,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除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当调查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一方当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会和近亲属保持联系。如果其近亲属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可认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序上应尽可能保证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多渠道获取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信息,在发出公告的同时,应在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直系亲属住所地张贴公告,防止原告采用欺诈手段,骗取法院适用缺席审理。
3、认真审查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由于离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婚姻家庭的稳定,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婚姻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在审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要认真细致地进行审查。特别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人证言,应该通知出具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并核实其证言的真实性。
对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调查核实,在无法查清时,应暂不处理共同财产、债权债务问题,待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出现后再行处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加强与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亲属的沟通,尽量减少日后可能出现的缠诉。对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审判人员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对被告明确表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要求被告出具对婚姻、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的书面意见或将其意见记入笔录,或采取就地调解或到案发地开庭等措施,解决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问题。
4、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实践中因被告未到庭,对于子女应由谁来抚养,人民法院认定的难度较大。对被告恶意缺席的离婚案件,一般可根据子女目前抚养的现状,判决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令子女由原告携带抚养;若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可将被告方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作价后交付原告抵作抚养费,多余部分也可交由原告保管,待被告出现后主张权利时,再由原告交还给被告。若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判令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待其出现时再申请执行,被告如有异议时则可由被告另行主张。这样判决既不会影响被告事后再主张要利的诉权,也保持了子女抚养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
5、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很多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举证缺乏,法官有必要就有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或其亲属进行释明。对下落不明的被告重新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起诉离婚首先需要当事人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2、其次,离婚的提起必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诉当事人的身份提起诉讼。
3、最后,起诉离婚的一方,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诉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以上就是关于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不离不出庭怎么办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于在我国离婚诉讼中起诉离婚一般来说是需要经过二审之后法院才能判决离婚的,所以如果二审中对方不出庭的应对措施也是需要我们知道的。
点击蓝色字关注我们!
基本案情
原告昃某(女)与被告阚某(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9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原告昃某曾于2010年、2015年两次起诉离婚,均撤诉。2017年6月份,原告昃某再次起诉离婚,被告未到庭,原告未提供证据,淄博市博山区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2018年12月份,原告昃某以被告没有任何家庭责任感,对孩子不管不问且有家庭暴力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经传票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法院向原、被告女儿了解核实了相关情况,与原告陈述基本一致。
裁判结论
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的基础,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前提条件。原告多次起诉与被告离婚,且在本次诉讼中,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实难看出对双方感情的珍视及为挽救婚姻所做的的努力。应当据此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因此,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官说法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是否可以判决离婚?
在婚姻中遭受不幸的一方,往往也是比较弱势的一方。尤其是在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下,受害方更是以女性居多。一方面她们遭受痛苦,想诉讼离婚,却又无法证明自己的遭遇;另一方面对方常常抵触漠视,不改正、不调解、不到庭。是不是对方不来开庭就不能离婚?这是许多当事人都担心的一个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依法送达传票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案件仍然可以缺席审理。最后的结果取决于审理认定的事实和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重婚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每一段婚姻都始于美好的初衷,但若婚姻中真正遭遇了以上情形,婚姻关系实难继续,甚至遭受痛苦,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山东高法、淄博市博山区法院
❤ 大家都在看
315消费者权益日 | 牡丹区法院带你读懂你的权益!
《都挺好》中的法律问题你get了吗?
动画丨来吧,我们一起重走“基本解决执行难”之路
花4784元买卤蛋,男子获赔47840元,咋回事?
微信:mudanqufayuan
微博:@菏泽牡丹区法院
读法律故事,学法律知识
长按上方二维码关注我哟
谢谢阅读!觉得好看吗,好看就请点一下!
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怎么办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姻法无效婚姻未到庭(婚姻无效诉讼时效)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80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