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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一,张某3与张某1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依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张某3与任某于2019年3月29日再婚时,张某1已接近成年,就读高中,日常以住校为主。张某3于2020年12月16日去世,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不符合抚养时间长期性的认定因素。且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影响着其他因素的考查,故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认为张某3与张某1未形成抚养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二,就张某3转给任某的123万余元款项性质认定。
此123万余元系张某3婚前出售安置房所得,故属于张某3婚前个人财产。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将个人婚前财产赠与给另一方,需要提交较为形式严格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就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任某仅提交了证人证言,考虑到证人证言无其他法定形式的证据予以印证,故法院对123万余元款项系赠与的证言均不予采信。
诉讼请求
张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依法分割张某3工亡赔偿金、丧葬费906 640元;
2.依法分割张某3婚前卖房款1 230 860元、卖房债权30万元;
3.依法分割张某3名下工资33 013.99元、医保739.74元。
一审查明
被继承人张某3与前妻孙某生育一女张某2,二人2004年离婚。2019年3月29日,张某3与任某再婚,张某1系任某与前夫之子,2001年10月20日出生,在张某3与任某再婚后与二人共同居住生活。张某3于2020年12月16日去世,生前未留口头或书面遗嘱,张某3父母均早于其去世。
本案中,张某2要求继承张某3遗产为:
一、社保机构发放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 180元、丧葬补助费59 460元,该款项已由任某领取。
二、张某3婚前卖房款1 230 860元、卖房债权30万元。
就该主张,张某2提交2017年1月10日张某3作为被腾退人就唐家岭中街某号签订的《唐家岭村腾退搬迁改造工作安置补偿协议书》及《置换购房协议书》,载安置人为张某3,置换唐家岭新城定向安置房为某1号楼某1单元某1号,设计建筑面积78.99平方米。提交2017年9月7日张某3作为出卖方与买受方薛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018年5月20日双方所签《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载明张某3将上述安置房出售给薛某,售房款共计300万元,已付购房款270万元,剩余30万元于过户之日交付,现房屋尚未过户。另根据张某3名下银行流水,2020年6月8日,张某3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号尾号5075账户向任某名下银行账户转款共计1 230 000元,2020年12月30日现支860元。任某认可上述事实,认可张某3去世后张某3银行账户支取等由其操作。
三、张某3名下工资33 013.99元、医保资金739.74元。根据法院调取的张某3名下北京农商银行账号尾号6032,显示2020年12月21日余额310.94元,2021年1月11日发放工资4853.53元,2021年4月13日张某3生前所在单位转款28 160.46元,上述款项均由任某支取。另该账户2020年12月22日转款310.94元、2021年2月10日转款428.8元,均为医保收入。
就上述遗产,张某2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不认可张某1继承人身份。
任某、张某1则不予认可,主张张某2在其父母离婚后与母亲共同生活,未与张某3共同生活过,且根据张某3生前自述及证人证言,张某2不认张某3为其父亲,多次辱骂张某3,在张某3病重后不予照顾,未尽赡养义务且属于遗弃;任某与张某3再婚后,二人共同居住生活,任某日常对张某3照顾较多,且任某本人亦患有疾病,应当多分;张某1亦随二人共同生活,张某3与张某1关系亲密,张某1应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就上述主张,二人申请多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陈述在张某3生前多次听到张某3说与女儿关系不好,女儿不认自己。张某2认可在张某3生前未与张某3居住生活过,日常联系亦不多。
就遗产一,二人主张该项不属于遗产,且办理张某3丧葬事宜支出2.4万元,在张某3去世后给张某3妹妹转款3万元,给张某2转款1.5万元,为此提交转款记录、张某3妹妹证人证言及丧葬费支出票据,张某3妹妹称收到的3万元已用于张某3回乡下办理丧葬事宜支出;其中任某提交的丧葬费支出票据金额为2.4万余元。张某2认可收到转款1.5万元,称回乡下下葬时请风水先生支出3万元,其与任某各负担1.5万元。
就遗产二,任某主张上述转至其账户内钱款系张某3赠与其的钱款,即使不属于赠与,亦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另根据其名下银行流水,2020年6月8日张某3向其转款之前账户余额为6053.08元,2020年9月8日他人偿还其婚前借款4万元汇入账户,2020年11月9日他人偿还其婚前借款103 000元汇入账户,张某3转款部分用于理财,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其中经张某3同意偿还任某借款83 000元,截止张某3去世之时余额为1 082 805.68元,扣除任某个人财产后余额933 752.6元,主张其中二分之一属于张某3遗产。
对遗产三,主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分之一属于张某3遗产。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继承人含与被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3,张某2、任某系继承人。就张某1是否具备继承人身份一节,张某3与任某结婚时张某1尚有七个月即满十八周岁,且张某3在张某1成年后一年多即去世,根据上述情况,张某1主张与张某3形成了扶养关系,法院不予采信,进而对其要求继承张某3遗产的诉请不予支持。张某3生前未留遗嘱,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根据张某2、任某双方陈述,张某2生前未与张某3共同居住生活,且日常交往看望不多,任某与张某3共同居住生活,故在分配遗产时任某应多分。任某主张张某2未尽赡养义务或遗弃张某3,因张某3去世时尚未到退休年龄且有收入,就此任某未提交充分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就张某3遗产确定一节,根据张某3生前工作收入情况,其向任某转款123万余元钱款来源于婚前安置房出售所得,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任某主张属于赠与,未举证证明,在仅有转款情况下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就任某名下账户银行流水,该账户中该款项转入之前余额及之后大额转入,任某主张属于个人财产,法院予以采信,就转出部分,任某主张经过张某3同意偿还婚前借款,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就其余支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部分具备生活常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确定该部分中张某3的遗产为存款1 016 752.6元。张某3工资收入及医保转款33 753.73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二分之一16 876.87元属于张某3遗产。
就工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其发放在被继承人生前单位对发放对象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亦应由继承人共同享有和分割。就丧葬补助金,根据任某提交的丧葬费支出凭证及转款,其实际支出已超过领取的款项金额,对此法院不再予以分割。因相关款项已由任某领取或在任某名下,故判决任某给付张某2相应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因案涉遗产分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
一、任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张某2人民币七十五万二千三百二十三元七角八分;
二、驳回张某2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任某、张某1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张某3生前向任某转款123万余元在性质上属于赠与,且已经生效,属于任某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张某3的遗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民法典对赠与合同的规定,赠与可以是口头形式的,且自财产交付即生效。
二、张某1与张某3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张某1具备继承人身份,依法享有继承权。张某3与任某于2018年10月同居,此时张某1即与张某3一起生活,张某3对张某1进行生活上的照料、教育经济上的供养,直至张某3去世。成年后的张某1还是高中生,后续上大学也需要实际抚养。
三、张某2未尽赡养义务,而且对张某3态度极其恶劣,给张某3生前造成很大的伤害。根据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对其不分。
张某2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任某、张某1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一审法院充分考虑了张某2与张某3共同生活很短,所以分得的少,因此张某1与张某3共同生活时间很短,亦不应享有继承权。
二审判决
二审中,上诉人任某、张某1为证明涉案123万余元转款系赠与,证明张某3与张某1形成抚养关系,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证人卢某(张某3朋友)书面证言,证明张某3生前向任某的转款系赠与;张某3待张某1如亲生,而和张某2疏远,无法指望张某2。证据2.证人徐某(张某3朋友)书面证言,证明张某3生前向任某的转款系赠与;张某3与张某1关系亲密,亲如父子;张某2不仅对张某3不闻不问,还对其精神造成很大伤害。证据3.证人周某1(与张某3系师徒关系)书面证言,证明张某3生前向任某的转款系赠与;张某3与张某1关系亲密,亲如父子,和张某2关系疏远。证据4.2022年3月16日,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阳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阳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为:2018年10月,任某找了一个后老伴,名叫张某3,他们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阳坊村西顺街56号。证据5.张某3与张某1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张某3称呼张某1为儿子,两人在生活上互相关心和照顾。证据6.证人张某6(张某3妹妹)的书面证言,证明张某3生前与张某1关系融洽,以亲父子相待,涉案遗产应当由任某和张某1继承。张某2与张某3的关系很不融洽,张某3不认可这个闺女。
张某2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以上均不属于新证据,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1.证人卢某在一审中出过庭,未提及新提交证据中的相关内容;2.证人徐某证言不认可,无法确认徐某与任某之间的关系;3.证人周某1一审中已出具过证言,未提及新提交证据中的相关内容;4.关于阳坊村委会出具的《证明》,2021年9月25日,村委会已出具了相应证据,此次《证明》“备注”写明“本证明限于办理村内一般性事务性情况”,故不能证明双方的婚姻关系;5.张某3与张某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张某3与任某2019年登记结婚,因此其称张某1为儿子是很正常的,并且张某1在学校居住,张某3不久就去世,因此不存在抚养关系;6.证人张某6证言不属于新证据,不具有真实性。本院认证意见将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阐述。张某2未提交新证据。
经查,一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经本院询问,任某陈述其与张某3结婚时,张某1正上高中,日常住校,周末回家。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张某3与张某1是否形成抚养关系。
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应依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张某3与任某于2019年3月29日再婚时,张某1已接近成年,就读高中,日常以住校为主。张某3于2020年12月16日去世,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不符合抚养时间长期性的认定因素,且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影响着其他因素的考查,故一审法院综合各种因素认为张某3与张某1未形成抚养关系的认定,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现有证据,本院不否认张某3与张某1之间有着良好的关系,但仍不能等同双方就形成了法律上的抚养关系。本案中张某3与张某1是否形成抚养关系需要人民法院综合各种因素作出司法认定,相关证人证言及阳坊村委会的《证明》,本院均不予采信;对任某、张某1相关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二,就张某3转给任某的123万余元款项性质认定。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此123万余元系张某3婚前出售安置房所得,故一审法院认定属于张某3婚前个人财产,本院亦持相同观点。就任某主张此次转款系张某3赠与的款项,对此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将个人婚前财产赠与给另一方,需要提交较为形式严格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就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任某仅提交了证人证言,考虑到证人证言无其他法定形式的证据予以印证,故本院对二审任某新提交涉及123万余元款项系赠与的证言均不予采信,对任某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就任某、张某1上诉认为,张某2应该不分,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经认定张某3生前未与张某2共同生活,日常交往看望不多,在分割遗产时已经对张某2少分。并且,从目前证据来看,张某2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仍是张某3的法定继承人之一。二审中新提交的张某6的证人证言,该证言多数为证人自己的评判,故本院不予采纳;对任某、张某1请求不对张某2分割遗产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任某、张某1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 (2022)京01民终5501号
你还相信结了婚之后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吗?
我们上期说过,在法律层面还是区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
虽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个人财产,将永远是个人财产,即使离婚了对方也分不走。但是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还是可以把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哟~
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看灰姑娘的操作方式。
小聚说法: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王子那些为讨美人欢心,送房、送车、送珠宝的行为,其实可以看作是一种赠与。灰姑娘接受赠与之后,财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在赠与完成之后,一般情况下王子就不能再把送给灰姑娘的东西要回来了。
虽然这个过程看上去如此简单,其实处处都有玄机。作为受赠人,灰姑娘需要注意什么呢?
01
如果王子赠与的是不动产,
请先办理产权登记
小聚之前强调过无数次——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王子赠与的房产,需要把房屋产权登记到灰姑娘的名下,该办理的不动产转移或变更登记手续一定不要省。其他的行为包括让她住、交钥匙给她、写个保证书等等都是虚的!虚!的!
02
如果王子赠与的是其他财产,
一定要以交付为准,不然都是空头支票!
03
在特定情况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比如王子赠与灰姑娘的房子,在完成过户之前,王子是随时可以把房子收回来的,赠与的珠宝首饰,如果没有交到灰姑娘手里,也是可以随时收回来的。
所以灰姑娘获赠的不论是房产还是财物,都需要尽快完成所有权转移。或者要求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单方不得任意撤销哦
另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法定撤销的情况
小聚说法:
也就是说法律是支持王子和灰姑娘进行财产约定的,那么在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的时候,又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01
书面协议才有效,口头约定不可靠
如果要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的话,灰姑娘一定要让王子白纸黑字写下来,口头承诺不行!指天誓日、赌咒发誓都不行!一定要写成书面的协议,不然万一将来有变故,王子大可以说自己没说过。
02
签署协议要公平,净身出户不可行
看到这条是不是很疑惑,为什么对方出轨要求他净身出户不行吗?还真不行!
看过上一篇的朋友都知道,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是有平等的处分权的,而净身出户只规定了对方需要承担的义务,并且完全剥夺了对方财产的处分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当然一方自愿的除外。
所以灰姑娘和王子签署的协议里关于婚姻忠诚的部分,法律是不支持的哦。“忠诚协议”是一种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03
合理使用财产协议做好风险隔离
小聚再告诉大家一个知识点,财产协议是一个非常好用的法律工具,不仅灰姑娘可以用它来争取自己的权益,王子一样可以使用它来保护自己的财产,做好婚前婚后的风险隔离。
比如老国王和王后也担心灰姑娘的后妈会利用灰姑娘,侵吞自家的财富,他们可以让王子和灰姑娘在结婚前签署了一份财产约定,明确自己和灰姑娘的财产权属问题,这样就不怕恶毒后妈利用灰姑娘搬走家产了。
这种在婚前做的财产约定就是大家经常听说的,明星富豪都爱用的婚前财产协议。
签署夫妻(婚前)财产协议非常适合像王子和灰姑娘这样,双方经济条件悬殊较大的伴侣。因为它能明确哪些是婚前财产、双方婚后财产使用的方式及归属、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等。在婚前能够让双方对家底有个数,在婚后能够不再为财产纠结,万一实在过不下去了,也不会因为财产纠纷而撕破脸。相当于给婚姻做了一项预防措施,起到一个定纷止争的作用。
你说这些不是在教人使坏吗?
其实说这些内容,只是让大家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知道了这些方式,也能对自己的婚前财产采取一些有效的保护措施。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特别是在婚前财富还比较大额的情况下,千万不要试图考验人性。
另外不论是赠与还是财产协议都是非常严肃的法律行为,上面讲的内容只是一部分法律知识,照抄照搬不可取,千万不要拿自己的财产开玩笑哦。
建议不管是赠与还是签署财产协议,处理之前先咨询一下专业人士,比如咨询我们的公证员。
悄悄告诉大家,经过公证的更好用!
结婚后,夫妻双方买房时用了一方的婚前财产,房子毋庸置疑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一方婚前的资金算赠与对方了吗?还是这一部分算作一方的个人财产呢?离婚时,这套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呢?
贺轩和姚娜2014年4月17日结婚。2014年7月16日,姚娜将自己婚前在大兴的房子出售,卖房款238万。7月23日,姚娜看中了朝阳区一套价值277万的房,姚娜分几次从自己的账户直接转给卖房人225万元,又分几次从贺轩的账户向卖房人转了52万元。房子登记在姚娜名下。2018年5月,贺轩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和姚娜离婚,2018年8月,法院调解双方离婚。紧接着,贺轩再次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朝阳的房子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贺轩认为,从自己账户支付的52万元都属于自己对朝阳房子的出资,要求法院确认这52万元对方的房产的价值归自己所有。姚娜认为,自己曾向贺轩的账户转账42万元委托贺轩理财,所以通过贺轩账户支付的42元也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贺轩支付的其他款项,自己也都转账还给了贺轩。所以朝阳的房子完全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与贺轩无关。
诉讼中,法院与中介公司沟通,涉案的朝阳区的房子价值540万元到550万元左右。
那么,涉案的朝阳的房子是李娜的个人财产吗?贺轩可以分得相应的房产权益吗?如果可以分得,如何计算贺轩应该分割的部分呢?
一、使用婚前个人财产的购房出资仍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虽然买房的行为发生于结婚后,但使用婚前的个人财产的出资仍然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改变这笔款项的性质。
所以,虽然姚娜和贺轩在婚后买了朝阳的房子,但购房款大部分来源于姚娜婚前房子的卖房款,姚娜使用婚前卖房款的出资仍然是她的个人财产,不因为结婚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如果婚前个人存款与婚后财产混同,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房屋的出资也会有对方的一部分
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自己的个人存款,不管结婚时间多久都仍然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但实际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一方的婚前存款和婚后的工资、理财等款项混合,无法区分,法院可能会认定这些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上面的案子中,姚娜买朝阳的房子时,一部分款项是直接把婚前房子的卖房款225万元转给了卖家,另外一部分款项却是转账给贺轩理财后再转给了卖房人。姚娜剩余的卖房款和其他的婚前存款放在自己的账户后,与婚后的工资、理财以及其他款项混合,这些钱款进出帐频繁,无法区分,所以法院认为双方结婚后到支付购房款期间,无法证明是个人财产的,都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对于朝阳房子的出资,法院认为姚娜的部分出资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应由属于贺轩出资的部分。
三、有一方婚前财产出资的房产如何分割呢?
由于实际中婚后购房用婚前财产出资的数额不一,法院的处理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1.如果房产是一方用个人财产大部分出资,法院会将房子判给一方,按出资部分的现值给另一方补偿款
一般来说,如果夫妻婚后购房的大部分出资来源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法院会倾向于将房子判决给出资多的一方,给出资少的另一方补偿款。
那补偿款如何计算呢?法院会综合房子的来源、购房价格、双方购房的时间和结婚时间、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出资、房子现在的实际价值来确定。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房子归姚娜所有,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在现房价的基础上,酌情认定姚娜给贺轩23万元的补偿款。
有的法院也会考虑照顾妇女权益、无过错方权益,判决女方、无过错方多分一点。
2.判决扣除房产中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支付的部分后分割
有法院认为,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出资购房的,离婚分割时应该扣除夫妻一方用个人财产出资的部分,剩下的再进行分割。
比如,昌平法院曾审理过一个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在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西安的一套房,男方用婚前的个人存款付了11万多的首付,剩余25万元的购房款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付清。房屋现值42万元左右。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扣除男方11万元的婚前个人存款出资,由男方补偿女方15万左右。
3.判决双方按出资比例共有
婚后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财产出资购房的,离婚时对房产分割产生纠纷的,也有法院会按照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出资比例判决双方按份共有房产。判决按份共有的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夫妻双方都没有能力给对方折价款的情形。
比如,2019年石景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王男和董女在结婚后以100多万的价格购买了模式口西里的房屋,其中94万元的购房款是董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后来,王男和董女两人以179万元卖了模式口西里的房屋。董女又看中了南路房屋,售价约251万元,董女用出卖模式口西里房子的125万元付了首付,再贷款了约125万元,双方共同还贷。因为南路房屋的首付款来源于模式口西里房的卖房款,所以董女对购买南路房屋的贡献比较大,考虑双方首付出资贡献、双方共同贷款等因素,并且从女方权利的角度出发,法院酌情认定董女占有南路房屋75%的所有权份额,王男占有25%的份额。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法院在离婚纠纷或者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判决双方对房产按份共有,如果双方后续对出卖房产有分歧,双方还需要再去法院起诉共有五分割纠纷来分割房产。
总的来说,婚后买房用个人婚前财产出资的,在离婚时,法院都会考虑夫妻用个人出资的情况,在分割房产时对个人出资多的一方有一定的倾斜。关于离婚房产分割,你还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吗?欢迎评论、私信。
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的解决策略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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