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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我们小区保安队,3个人6颗牙。”
社交媒体上,不少网友都在“吐槽”自家小区的保安“太老了”、“不知道谁保护谁”……
“吐槽”背后,是大量退休人员仍在工作的事实。
“七普”数据显示,我国就业总人口中,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超过6600万人,占比达到8.8%。招聘平台“前程无忧”此前发布的《2022老龄群体退休再就业调研报告》显示,68%的老龄群体在退休后仍有强烈的就业意愿。
“退休人员再就业”群体不断扩大,但他们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也日渐凸显。
2023年2月,浙江宁波60岁快递分拣员在工作中猝死,却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者范畴”,被公司拒绝认定为工伤。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以下简称“超龄劳动者”)还算“劳动者”吗?能享有法律规定的劳动权益吗?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决定了超龄劳动者能否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在目前法律体系中,对于这一关系的认定存在分歧。
根据相关规定,我国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一般被明确认定为劳务关系,分歧较少。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均有提及。
但是,对于那些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不同法律法规的表述存在出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管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都只能算作劳务关系。
但在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作者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能不能终止的问题,表示不能“一刀切”。
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退休后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就得负责到底,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尽管理论层面还存在争议,但在实际生活以及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超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都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浙江商人陆建华在2009年创办了“离退休人才网”,目前已有12万退休老人和2万家企业入驻。据他观察,企业在聘用退休老人时,签订的基本都是简单的劳务合同。
“因为劳动合同签不了,签了法律上也不认。还有大量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甚至不签合同。”陆建华表示。
“在处理与退休老人有关的劳动纠纷时,大部分法院还是按照劳务关系判决。即便有时一审按照劳动关系判决,但二审通常也会按劳务关系改判。”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国老年学与老年医学学会理事会理事胡雯介绍。
待遇的分水岭
一旦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超龄劳动者”就不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难以受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保护。
这是目前超龄劳动者普遍面临的权益困境。
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无法享受劳动者法定的福利待遇,比如加班费、带薪年假、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缴纳、工伤赔偿等,除非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最常见的,就是同工不同酬。胡雯教授观察到,很多用工单位以劳务合同为借口,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超龄劳动者报酬。
此外,超龄劳动者还难以享受各类社会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尤为重要。大量超龄劳动者从事的是保洁、保安这一类辛苦繁重的体力工作,加上因年龄原因出现身体机能下降,在劳动中更容易受伤。
由于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他们因工伤亡时,很难进行工伤认定并申请工伤赔偿,只能依照《民法典》申请人身损害赔偿。
而《民法典》与《劳动法》存在一定的区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精武认为,比起《民法典》,《劳动法》是针对劳动者制定的特别法,可以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更为具体和针对性的救济渠道。
“据我了解,退休老人的工伤赔偿大概只有正常劳动者的五分之一,甚至更少,”陆建华说,“有的用人单位买了商业保险,但商业险的赔付能力有限。更何况,很多65岁以上的老人买不了商业保险。”
此外,超龄劳动者也更容易被随意辞退。在劳务关系中,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不用给予任何的经济补偿,导致超龄劳动者“随时可能卷铺盖走人”。
超龄劳动者在权益保障方面,面临着重重困境和阻碍。
不能再“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了
近年来,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越来越引发社会的重视。司法政策层面、地方层面,都做出一些个别的、局部性的尝试。广东省此前就出台规定,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也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但是,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多是为了解决个别纠纷和矛盾而仓促出台的。
“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不仅零散,各个具体的法律法规之间还互相矛盾,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师、北京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会理事李娜说。
因此,要想更好保护超龄劳动者的权益,还得从根上入手——对超龄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做出整体规范。
对此,国外也有经验可供参考借鉴。日本在2021年4月实施最新版的《高年龄者雇佣安定法》,其中对老年劳动者的薪资待遇、最高工时、劳动强度、职业培训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日本各地政府还成立了“银发人才中心”,帮助老年劳动者提升职业技能,维护劳动权益。
我国也出台过促进老年人就业的顶层设计。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明确指出,要“加强老年人就业服务”“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但与日本相比,我们多是一些鼓励性的政策,且实施力度较弱,对超龄劳动者还没有系统的特殊立法保护。
顶层设计如何稳定扎实地“扎根落地”,建立与之匹配的权益保障制度,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然,社会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人们在热切期盼的同时,也要保持信心和耐心。
“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涉及到退休制度、特殊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各个方面,它的发展和完善必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胡雯教授表示。
希望宁波60岁快递员猝死这件事件能够引起社会的重视,让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能向前进一步。
编者按: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近年来,寿光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司法理念,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基本案情
刘某生前为某液化气站提供劳动,平时吃住在液化气站院内。2020年12月24日,刘某在装卸液化气时失联,后被发现在路边死亡,殁年54岁。因刘某无直系亲属,遗体暂时存放于某殡仪馆,至起诉时产生了高昂的遗体冷存费用。原告王某系刘某的堂侄,且为唯一亲属,愿意处理刘某丧葬事宜。王某认为刘某构成工亡,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刘某与液化气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近亲属,亦未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遂以王某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王某的仲裁申请。王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刘某与某液化气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庭前阅卷时发现:刘某生前独自在液化气站居住,生活拮据,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列举的近亲属;王某系刘某堂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对刘某生活上提供了持续性的照顾,情感上提供了持续性的关怀,不足以认定王某与刘某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因此,王某不具备起诉主体资格。但是,承办法官意识到,该案涉及法理与伦理的冲突:王某系刘某堂侄,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刘某的死亡给王某造成了一定的情感伤害,且王某愿意主动为刘某料理丧葬事宜,若仅以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王某诉讼请求显失公平,还可能伤害伦理、亲情。同时,刘某在工作过程中失联,液化气站作为接受劳动方未尽到一般审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为平和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所在团队多次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并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确定了以调解为主的办案思路。随后,法官与仲裁员分头多次调解,最终王某与液化气站以10万元补偿金达成协议,王某自愿撤诉。为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第二天一早,承办法官、仲裁员陪同王某赶到殡仪馆,协助结清遗体冷冻费等费用,并于当日上午火化安葬死者。
法官说法
小案件关乎大民生。该案表面上看是一起简单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但涉及亲情、伦理及丧葬等社会问题,小案不能小办。跳出主体适格问题,最终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使死者入土为安、亲人得以慰藉。特别是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仲裁部门与法院裁审衔接、联合发力,对于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通讯员 李洋)
在“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劳动者解决劳动维权方面的问题,双辽市人民法院就和大家聊一聊遭遇劳动纠纷应如何维权。
劳动纠纷的类型有哪些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开除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不适合在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依法令其脱离本单位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
除名是用人单位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其与本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
辞退是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规程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又不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劳动者,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后,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辞职是劳动者辞去原职务,离开原用人单位一种行为。
自动离职是劳动者自行离开原工作岗位,并自行脱离原工作单位的一种行为。上述情况均导致劳动关系终止,也是产生劳动纠纷的重要因素。
2、因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确立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
劳动合同纠纷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过程中都可能发生。
3、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而产生的劳动纠纷。 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劳动报酬。
保险主要是指工伤、生育、待业、养老、病假待遇、死亡丧葬抚恤等社会保险。
福利是指用人单位用于补助职工及其家属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的费用。
培训是指职工在职期间的职业技术培训。
劳动保护是指为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宜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种保护措施。
由于上述规定较为繁杂,又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不仅容易发生纠纷,而且容易导致矛盾激化。
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有哪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以下几个方式解决:
(1)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2)调解程序。双方不愿自行协商或达不成协议的,可自愿申请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30日内结束调解。仲裁申诉时效从中止的30日之后的次日继续计算,对调解达成的协议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
(3)仲裁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程序是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没有经过仲裁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
(4)诉讼程序。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审判程序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
在以上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中,自行协商和调解不是当事人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而仲裁程序才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双辽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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