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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法离婚法什么时候开始(中国婚姻法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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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0 18: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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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女大学生讲述100个党史故事〡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


讲述人:河北师范大学学生 常曌宇



在河北省平山县东柏坡村一处民房的墙体上,有八个非常醒目的大红字“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对于今天的人来说,这几个字没什么稀奇,但是在70多年前,这却是广大妇女群众想都不敢想的事情。


这几个字,是第一部婚姻法的精髓,如星光照亮漫漫长夜,让被封建婚姻桎梏已久的妇女,终于能够抬起头自己做主寻找人生的幸福。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从此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


而这部意义非凡的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就在东柏坡村孕育成型。


“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


1948年9月20日,中央妇委召开了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


会议期间的一天傍晚,中央妇委会副书记(代理书记)邓颖超对妇委会的同志们说:“少奇同志让咱们过去一趟,要布置新的任务。”从东柏坡到西柏坡也就二三里地,她们转过一个小土坡就到了刘少奇的住处。


“今天,找你们来,想先交给你们一项任务,先吹吹风。”刘少奇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


说罢,刘少奇转身从一个小书箱里取出一本小册子——《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这是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是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妇女群众,实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条例。“你们还要深入调查研究解放区的婚姻状况,总结解放区这些年来执行婚姻条例的经验教训,反复讨论,再动手起草。”刘少奇嘱咐。


10月5日,会议闭幕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在报告的最后部分他专门讲到婚姻法问题,并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百名女大学生讲述100个党史故事〡第一部婚姻法诞生:确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原则

东柏坡村一处民居墙上的婚姻法宣传标语。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其中,王汝琪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其他人虽不是法律科班出身,但大家通过在农村蹲点搞土改,深切地了解农村妇女们深受封建婚姻约束的痛苦。


参与中央妇委会旧址重建的平山县妇联副主席任艳丽告诉记者:“在搜集史料中了解到,婚姻法从起草到结稿的一年半中,历经41次修改,起草小组不放过每一个细节,每章每条都是字斟句酌。”


中央妇委会委员、曾参与起草婚姻法的罗琼生前回忆:“讨论问题时,大家开诚布公,畅所欲言。因为这是为新中国和五万万同胞起草的婚姻法,大家都意识到它的分量。虽然西柏坡的冬天十分的冷,窗外寒风呼啸,屋里却讨论得热火朝天……”



1950年1月21日,邓颖超将婚姻法的最后草稿送交中央书记处审阅,并附了一封信,就争议最大的“婚姻自由中如何体现离婚自由”请党中央决定。最后,党中央同意了邓颖超的建议,采用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条款。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公布。1950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正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不仅推翻了封建婚姻制度,也翻开了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第一页。


婚姻法共8章27条,其基本精神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今年“三八”国际妇女节期间,在石家庄图书馆举办的妇女运动红色文化展上,一本泛黄的小册子引人注目,这就是1952年5月由新华书店向全国发行的一部反映青年妇女追求婚姻自由的小说作品《赵小姻结婚》。收藏者、河北省收藏家协会副会长王律介绍,初版印数1万册,短时间内即售完,于是当年又重印4万册,一时成为国内宣传新婚姻法的畅销书。


据介绍,《赵小姻结婚》的原型,是当时藁城区南乡村的妇女赵小烟。赵小烟和同村的孙志锁是一对自由恋爱的青年男女,但当他们打算结为夫妻时,却受到了封建家长乃至一些落后干部的阻挠。当时在石家庄地委宣传部工作的王一贵,听闻这一事件后立马赶到村里,对阻挠赵、孙二人婚姻的家长及干部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向周围群众就新颁布的婚姻法进行了一系列的宣传工作,声明适龄青年自由恋爱及结婚的做法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西柏坡村85岁的韩花珍老人也在婚姻法颁布后,坚定、勇敢地退掉了父母包办的婚姻,和喜欢的人走到了一起。如今她已儿孙满堂,尽享天伦之乐。


今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新中国第一部法律退出历史舞台,但婚姻家庭被列为第五编。当初创设的“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依旧是适用的基本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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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正式施行 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废止

央广网北京1月2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中国进入了“民法典时代”。与此同时,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废止。

为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12月30日发布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7件司法解释,与民法典同步施行。关于离婚后孩子跟谁、网名是否受保护、老人遗产怎样分割等一些列被热议的民事法律问题,民法典和司法解释都是如何规定的呢?

最高法近日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民法典中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如何认定“虐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说:“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规定,在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分析:“诉讼离婚时,如果有家暴行为,法院应该判决离婚。可以在要求离婚的同时要求损害赔偿,这无疑让被害人得到更高的赔偿。所以这些可以说是反家暴在婚姻家庭层面的重要抓手。”

司法解释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贺小荣举例说:“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在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和财产分割是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可予以优先考虑的情形包括: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另外,也要尊重孩子的意愿。贺小荣说:“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将表达真实意愿的年龄由10周岁下调至8周岁。”

依据司法解释,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老人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孩子的,可以作为父或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法院支持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朱巍说:“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比如今年跟你,明年跟我,或者假期跟你玩,平时跟我,这把探视权和抚养权融合了,这个做法还是有利于孩子成长的。”

近年来,孩子是否为亲生影响离婚诉讼判决结果的案件时有发生。依据司法解释,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或者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对于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引发的纠纷,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回应,“即便变了名字,也不能不付抚养费,但是同时,作为平衡,法院是可以责令恢复原来姓氏的。”朱巍说。

生活中有人离婚心切,协议离婚时声称不在乎财产,之后就分割问题再打官司,朱巍提示说:“民法典司法解释其实也说了,就离婚分割财产后悔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如果没有发现订立协议的时候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即便不公平,法院也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贺小荣介绍,此次修改继承编司法解释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引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互帮互扶的良好风尚。”他说。

司法解释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贺小荣举例说:“比如,实践中经常有通过公证方式设立遗嘱后,遗嘱人因为重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再次设立公证遗嘱的情况,为保障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我们在修改清理中也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条文予以废止。”

为确保遗产顺利分割,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贺小荣分析说:“为使该制度能够有效地对接实践,在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增加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顺利运转。”

民法典最大的亮点,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一些以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权利,出现在民法典里。现实生活中,因为有了互联网、微信等即时聊天工具,人们不仅有自己真实的姓名、乳名、笔名、艺名,还有网名、微信昵称等,随着民商事活动的日益多样性,社会主体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越来越多。最高法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修改增加了一些案由,以及赔偿范围。贺小荣介绍说:“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完善了人身损害的内涵和赔偿范围,即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增加规定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调整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栏目主编:顾万全 张武 文字编辑:房颖

来源:作者:央广网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诞生始末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诞生始末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诞生始末

新中国诞生后,百废待兴,党和政府面临着艰巨任务。为了将广大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基本法。这部法律于1950年5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共8章27条,内容涵盖了婚姻家庭的各个方面,废除了包办强迫、重婚纳妾、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的婚姻制度,在新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邓颖超在婚姻问题方面掌握了大量翔实的第一手材料

废除封建主义家庭婚姻制度,制定一部合乎国情、切合时宜、切实维护广大妇女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法,是邓颖超多年的夙愿。

1947年7月17日到9月13日,邓颖超在河北省午山县西柏坡村参加了全国土地会议。同年11月17日,她带领工作组, 奔赴阜平县二区细沟村参加土地改革的复查工作。她住在区公所隔壁, 一连几天都看到一对男女青年在区公所门前徘徊, 眼里满含泪水。邓颖超走过去询问他们,才知道这是大沙地村的一位男青年和水泉村的一位女青年自由恋爱想要结婚,可家长不同意,村里人看不惯,阻挠他们结婚。区公所同志听了村里一面之词,也不给他们登记结婚。邓颖超说,男女青年自己搞对象,反对家长包办婚姻,这是进步行动,政府应当支持。她陪这对青年走进区公所,说明情况,区公所马上给他们办了结婚手续。邓颖超随后把这一对青年争取婚姻自由的事作为生动的教材,在细沟村群众中进行了婚姻自主、婚姻自由的教育。

1948年3月,邓颖超在阜平县二区召开婚姻问题座谈会时指出,婚姻问题不仅仅是男女双方的问题,而且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最大多数人的问题。中国的婚姻状况普遍存在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从一而终等不合理的现象,我们要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大力提倡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解决婚姻问题除靠制度、政策外,还要进行长期的教育,改造旧的思想意识,建立新的思想作风。同时也要看到,婚姻自由是个新事物,对社会是个大的冲击,一时会有出轨现象,不要大惊小怪,要善于把它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总之,对群众的婚姻问题一定要慎重处理, 决不能草率从事。

刘少奇代表中央委托邓颖超等中央妇委领导制定新中国《婚姻法》

1948年5月, 中央妇委向中央建议召开一次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得到批准。同年9月20日至10月6日,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华北、山东、晋绥、陕甘宁、华中等各解放区妇联领导干部、各解放区中央局妇委会委员、区党委民运部部长等参加了会议。会上,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做工作报告。关于婚姻问题,她强调两点:其一,婚姻制度是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密切联系的。解放区的民主政权早就反对封建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反对童养媳、纳妾等丑恶行为,实行婚姻自由和婚姻自主政策。但过去孤立实行,引起一些不良后果。应该跟生产结合,坚决执行婚姻自由政策。其二,干部婚姻问题是社会婚姻问题的一部分,同样应实行婚姻自由政策。只要合乎法律手续,不要随便干涉人家的婚姻。共产党员、革命干部应该认识婚姻问题是总的生活的一部分,但不是唯一的也不是主要的一部分,主要的是为共产主义、为革命事业而奋斗。

会议期间,刘少奇专门召见了邓颖超等中央妇委成员,把起草新中国《婚姻法》草案的任务交给了中央妇委,还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交给邓颖超作为参考。

这本小册子是1931年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主席毛泽东签发实施的,体现了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

10月5日, 在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闭幕的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他在报告的最后部分专门讲到婚姻法问题,他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我查阅了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新中国即将成立,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有一部统一的《婚姻法》,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 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先准备一个草案,新中国成立后, 由党中央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审定后公布施行。”

坚决主张离婚自由,邓颖超成为少数派

1948年10月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颖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等人。《婚姻法》起草小组办公地点设在河北平山县东柏坡。

东柏坡是个群山环抱、只有十几户人家的小山村,中央妇委借用了老乡前后两个小院。在起草《婚姻法》前,邓颖超和中央妇委成员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据各地妇联提供的调查材料,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低的占33.3%, 最高的达99%。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11.9%,多的占48.9%。在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54%,城市或城郊, 少则占51%, 多则占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是原告, 提出离婚的占58%-92%。当时,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如何体现离婚自由是争论的焦点。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这一条,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呢?反对者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要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 一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把农村的原配抛弃了。

1950年1月初, 邓颖超在中央妇委进一步讨论《婚姻法》草稿的条文时说:“大家对婚姻自由的原则无争论,对离婚自由原则基本上无争论。但对‘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有不同意见。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 只有我和组织部一位同志同意一方坚持离婚可离, 其余同志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邓颖超说:“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理由是中国长期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婚姻问题上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如加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了很多悲剧。”

直到1949年全国解放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仍然普遍存在,种种封建的婚姻陋俗严重地影响着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在各种封建婚姻陋俗中,买卖、包办等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现象最为严重,这使农村妇女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由于男方认为女方是花了钱买来的,所以就把她当成牛马一样,就有了“娶妻如买马,骑时用鞭打”,“鬼神不是神, 女人不是人”等说法。

据山西省50多个县的不完全统计,1949年1月至10月,由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迫害,发生命案464起。其中,妇女被直接迫害致死的占25%,因要求离婚不成而自杀的占40%,因在家庭中受虐待而自杀的占20%,因其他家庭纠纷而自杀的占12%。仅河津、万泉两县在半年中,就有29名妇女被逼上吊、跳井。

由此,邓颖超认为,现在各地各级政府法院积压的婚姻案件及发生自杀惨剧的, 多因一方坚持离婚又不能离婚造成的。这证明有些解放区现行的婚姻条例,没有规定一方坚持要求离婚者可以离婚这一条,已不能适应妇女群众的需要。邓颖超说:“总之,我坚持不附加条件,一方坚持要离即离。”邓颖超强调指出,中央妇委考虑婚姻条例的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的利益出发,不能从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为了限制少数男干部喜新厌旧,而放弃原则,对多数妇女不利。

1950年1月21日,邓颖超将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法》的最后草稿送交中央书记处审阅,并写了一封信。信中说:“几经争论,几度修改,有些问题,已经得到解决,但争论的主要问题,即一方坚持离婚,即可离婚,不附任何条件一则,至今仍意见分歧,尚未能取得一致。

对于此点反对者占大多数。最后,采用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的条款。初稿拟定后,又广泛征求了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做了多处修改,于1950年4月13日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经毛泽东主席明令公布,于1950年5月1日起实行。

宣传贯彻《婚姻法》

《婚姻法》共8章27条,其基本精神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并明确规定“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对于重婚、纳妾、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封建婚姻恶习,在《婚姻法》各章的具体内容中都明令予以禁止。

《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促进妇女解放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正如邓颖超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几千年来没有过的一个婚姻大法。”“它是广大劳动人民特别是广大劳动妇女在婚姻问题方面的要求的集中体现。”

《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对封建婚姻观念造成了冲击。但面对几千年形成的封建思想,新的婚姻观念远没有取得胜利。在《婚姻法》颁布后的一段时间里,包办和买卖婚姻、对妇女的虐待或打骂、对男女婚姻自由的干涉等违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广大妇女因为婚姻和家庭问题而被虐杀和逼迫自杀的现象仍十分严重。由于许多地方对《婚姻法》的宣传不到位,致使许多群众对《婚姻法》缺乏最基本的了解?甚至一些区村干部也都对《婚姻法》抱有一些偏见和误解,认为《婚姻法》就是“妇女法”,是“离婚法”,会引起“天下大乱”,一些干部粗暴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的事件也时有发生。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婚姻法》在群众中的贯彻执行。

随着抗美援朝战局的稳定、土地改革的基本完成、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分别于1952年和1953年两次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号召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和尚未完成土改的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并把1953年3月定为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这次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自3月开始,直到5月才陆续结束,实际上进行了3个多月。这期间,颁发了贯彻《婚姻法》宣传提纲,印发了2000多万份宣传《婚姻法》的各种宣传品,利用报纸、刊物、画报、连环画、报告、座谈、广播、说唱、戏剧、电影等方式, 陆续在全国范围70%左右的地区内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了宣传。

1953年四五月份,全国各地贯彻《婚姻法》运动先后结束。通过学习宣传贯彻《婚姻法》,结婚登记逐渐为群众所接受。据内务部统计,1954年第一季度, 全国15个省562个县市(不包括省级市),群众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的共40.2万余对;1955年27个省市统计,在申请结婚登记的265万人中,符合法定条件准予登记的已达95%。

来源:中国妇女网

编辑:张彩霞

审核:李少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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