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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儿童抚养(婚姻法小孩抚养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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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0 18: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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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舟山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民法典来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是其中的重要部分

许多夫妻离婚时

往往因为抚养权问题争执不下

子女抚养权如何处理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来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民法典来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案例引入


民法典来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民法典来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甲女与乙男婚后育有一子小丙、一女小丁。2019年,甲女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判决驳回,时隔9个月后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乙男离婚,两子女均由其抚养,乙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诉讼时,小丙已满八周岁、小丁不满两周岁。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极力争夺两子女的抚养权,并就此展开辩论。甲女表示,子女从小与其一起生活,小丙上下学由姥爷接送,自己名下虽无住房,但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有三套房产,可随父母居住;乙男表示,其有稳定工作,经济条件还不错,村集体也会经常发放补贴,子女自闹离婚开始才跟随甲女一方生活。本案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该如何处理?


民法典来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法条链接


民法典来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民法典来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来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

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来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民法典来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小丁由甲女抚养。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故法院结合子女年龄、抚养条件等因素,判决小丁由甲女抚养。


这一审理结果与《民法典》确定的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原则相一致,《民法典》的规定将司法解释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更加便于实践操作。


民法典来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

以最有利子女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

民法典来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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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不涉及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子女抚养权归属,但生活中却不乏在子女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期间离婚的案例。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对二至十周岁子女抚养权问题归属进行了优先考虑性规定,总体从子女及父母双方角度考量。


《民法典》从未成年子女倾向保护角度,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子女”定为判决原则,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撑起保护伞。


民法典来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尊重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来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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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小丙亦由甲女抚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此司法解释出台时,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民法总则》将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下调为“八周岁以上”,小丙在诉讼时已满八周岁,已经能够表达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真实意愿,故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征求了小丙的意愿,小丙表示愿随母亲一起生活。因此,法院结合子女意愿、双方抚养能力、与子女亲厚程度等因素,确定小丙由甲女抚养。


《民法典》中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的这一规定,按照现行法律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界限的划分,界定子女意愿在抚养权归属中的重要地位,科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来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


民法典来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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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乙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共计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乙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民法典》将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表述替代为抚养费,适应了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其他费用之需要,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更为全面。

总的来看,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要法院从有利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进行处理。

民法典来了 |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父母离婚对于孩子的成长而言

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身心上的影响

《民法典》相关规定的宗旨在于

最大化保护子女权益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民法典》来呵护!


供稿 | 怀柔法院 武慧 潘厚芹

图片 | 来源网络

编辑 | 梁瀚伟 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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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三种情形,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

存在三种情形,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发布,该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明确,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上述解释明确,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解释明确,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解释还明确,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上述解释称,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孟亚旭

来源: 北京头条客户端

离婚,与孩子相关的法律常识,这里都有


离婚,与孩子相关的法律常识,这里都有!


离婚家庭子女抚养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保护子女的健康成长权,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应该说婚姻法充分的体现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一、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依据以上法律,如果您有权要求子女随您生活,那么无论您是在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时,都请针对实际情况与您的律师协商,以最大限度的争取您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合法权利。 


二、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抚养关系可以变更

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法律出于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

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当离婚子女现在的生活状况不利于她或他的成长时,可以用法律手段解决变更抚养关系。 

三、关于子女的抚养费

抚养费给付方式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数额应能维持子女的衣、食、住、行、学的正常需求。除此之外还要考虑非抚养方的实际收入,一般每月抚养费应占非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最高不超过50%。 

抚养费数额的变更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情况指:子女求学所需学费、生活费增长,或子女患病需要治疗费用等。 

抚养费的给付期间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间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例外情况可以延长或缩短给付期限。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已经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况。例如子女尚在校就读,再如,子女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间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经满了16周岁,并且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四、非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保障

探望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长久生活的感情。

新婚姻法第一次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有探望权,抚养方有配合的义务。这无疑是立法的重大进步。

在以往的实践中,很多不懂法的当事人认为:夫妻离婚后,孩子随一方生活,就可以永远割断与另一方的关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抚养费为条件,提出与另一方永久断绝关系。事实上,子女与父母的亲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因为离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权的行使正是基于亲属权而产生。

即便非抚养方与子女于实际上并没有血缘关系(收养子女、婚内非婚生子女等),也不能影响其探望权的行使,这是基于非抚养方与子女长期生活所产生的感情,这再次说明了立法的人性化。 

探望权的行使

离婚时双方最好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非抚养方可以提出探望权之诉。但对于探望权之诉的判决结果能否强制执行,法学界存在争议,这主要因为探望权属于人身权。例如,李某离婚后子女一直拒绝他的探望,为此他提出了探望权之诉,但由于子女不愿意被他探望,所以每月他行使探望权时都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做法违背了被探望人的意愿,所以法院最后中止了探望权的执行。

探望权一定要本着对子女有利的原则行使,如果子女愿意探望,不应阻止探望;如果子女不愿意探望,也不宜强制探望。当然这是指十周岁以上有一定辨别能力的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

《婚姻法》没有提出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探望权,但是现实生活中祖父母、外祖父母要求探望权的事情还是不少的。

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应该从父母的探望权行使中得以行使,也就是说在非抚养方的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时一起探望。不宜单独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义提起探望权之诉。 

五、子女姓氏问题

子女有姓氏的权利

姓氏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利,《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可以姓父姓也可以姓母姓。离婚后抚养方在办理子女户籍和入学事宜时,利用自己的抚养权,实际上使子女改变姓氏的事情时有发生。既然姓氏是子女自己的权利,那么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随意改变子女的姓氏都是不对的。 

以改变姓氏为由拒付抚养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抚养方将子女的姓氏改随自己,非抚养方不能因此就拒付抚养费。 

在离婚时的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上,还有很多边缘问题不能被上述五条所涵盖,欢迎补充。

来源:曾卫良律师的博客、法案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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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01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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