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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可以是另外一家的股东吗(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是另一家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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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0 18: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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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秦皇岛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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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想要变更法人?你需要了解这些法律

近日,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卷入了一场法人变更的风波。三盛实业成立于2006年,曾是亚洲最具规模的橡塑发泡、EVA、PE、珍珠棉、XPE、IXPE发泡及特种发泡的专业生产企业。公司为香港三盛实业51%股权控股,泉州三盛橡塑发泡鞋材有限公司49%股权控股。

从股权架构来看,三盛实业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那么像三盛实业这样的中外合资企业若要进行法人变更,其应遵循怎样的法律法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因此,中外合资企业若要对法人进行变更登记,需符合《公司法》与《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即以全体股东面签的方式作出决议变更企业组织机构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则法人变更登记便合法有效。据公开资料显示,三盛实业系《外商投资法》施行前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股东死亡后,继承人能成为股东吗?

基本案情

您好,我丈夫孙某在2013年与其友李某、周某、郑某四人共同投资立了一家家电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我丈夫出资50万元,是公司最大的股东。这几年,在他们的共同努力经营下,公司的业绩蒸蒸日上,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然而,2017年6月,我丈夫在出差的途中却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我们的儿子今年26岁,想要继承其父的股东资格,不料李某等人以儿子太年轻为由拒绝其成为股东。那么,我的儿子作为合法的继承人,能够继承其父的股东资格吗?

‬正义律师说法


股东死亡后,继承人能成为股东吗?

您的儿子究竟能否继承其父亲的股东资格,还需要结合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分析:根据我同《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维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是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其他人无权拒绝。但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人合性质的法人团体,公司是在股东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成立的,因此,如果股东们在制定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公司章程时,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其股东资格或者需由其他股东同意的,那么,其继承人就不能当然地继承股东资格。所以,您的儿子能否继承其父的股东资格,要看公司章程中有没有例外的规定,有规定的按规定确定您的儿子能否继承股东资格。即使不能继承公司股东资格,但是其作为合法继承人能够继承其父的出资额。

正义律师简介


股东死亡后,继承人能成为股东吗?

金正义律师,湖南常德人,北京中银(昆明)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公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云南省律师协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公司法及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专职资深律师,企业合规师(高级),国家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昆明市常德商会副会长兼常年法律顾问,从事专职律师工作15年,办理全国各类民商事、经济案件1000余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法律理论素养。

专业领域:公司治理 破产清算 刑事合规 重大刑案辩护


金正义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系,08年参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专业进修学习,06年通过全国司法考试,取得司法部A级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云南省律师协会考核批准,授予实习律师导师资格。

金正义律师办理的典型案件有:

1、云南蒙自非法传销案

2、云铜集团挪用银行资金炒股案(涉案资金达11亿之多)

3、昆明皇家城堡涉黑案

4、聂某告深圳腾讯公司未成年人网络公益损害赔偿案

5、云南西双版纳州政府行政强拆违法案

6、昭通巧家县胡某等人涉恶案;

7、其它各类民商事经济合同、婚姻房产案件等。


金正义律师现担任多家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为其经营管理活动排忧解难。先后担任和服务过的法律顾问单位有: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滇池旅游度假区分局、云南省中衡公证处、昆明海关后勤管理中心、深圳中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华思建设云南分公司、昆明市官渡区阿拉街道办事处高坡社区、昆明市湖南常德商会、昆明北京路锦江酒店、昆明如家酒店、云南伍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昆明野鸭湖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云南世华建筑公司、云南沐春服饰连锁公司等。

(金正义律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执业15年资深专业主任律师,办理过全国各类案件1000余件。正义律师一依法辩曲直,正义论是⾮。欢迎私信咨询法律问题)

哪些人或法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打算办理营业执照的创业者即未来的老板,一般知道要准备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的身份证及其他信息,也知道需要准备注册地址资料比如不动产产权证复印件以及房屋租赁协议等等。

但是也有些创业者并不知道股东资格,现在都需要在手机端认证软件上先行进行实名认证。在实名认证不通过的情况下,不知道是什么原因。

在进行手机端实名认证或者现场递交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设立申请资料时,股东的身份信息验证无法通过或被审核后台拒绝,有些情况可能是工商注册实名认证软件操作不熟悉造成的,也有可能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输入有误引起的,或者是视频认证与身份证照片不符、脸部遮挡、指令操作不符等原因造成股东实名认证失败。有些情况下,可能是股东不知道自然人或股东的禁止规定或有条件限制的法规规定,并不了解自身不符合根据有关股东资格的法规规定。那么究竟哪些人或法人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下列15种自然人或者单位法人,不得对外投资成为公司股东。

(1)国家公务员不得设立公司。

(2)依照(各省市编办认定的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和参照(党的机关、工青妇机关、市委组织部认定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机关)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人员不得设立公司。

  (3)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不得设立公司。

  (4)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得设立公司。

(5)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不得设立公司。

(6)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不得设立公司。

  (7)国有企业领导不得设立公司。

(8)基金会不得设立公司。

(9)职工持股会不得设立公司。

(10)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对外投资设立公司。

(11)现役JR.

(12)事业单位和高校

(13)信用异常名录上的人

(14)分公司

(1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或有条件限制的情况。

希望以上说明,能对创业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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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1月03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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