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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记者 贺向军 实习记者 彭鑫 报道
一银行员工,利用空壳公司、伪造虚假资料申请贷款,而银行在贷款人无法正常还款的同时,为了不出现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况,同意让贷款人办理续贷。
近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书显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汝州农商行")前员工王某利用空壳公司、提供虚假资料等骗取贷款700万元,给该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980553.7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记者了解到,王某不满法院做出的骗取贷款罪,其辩护人表示,王某只是跑腿、传递资料、购买公司等,原判认定其骗取贷款7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本次上诉。但法院受理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与一审相同,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判决为终审裁定。
另外,记者注意到,该行近两年并未公布财报信息,对此,记者就原职工骗贷情况、年报情况,发送采访函至汝州农商行,但截至发稿时为止,暂未收到银行回复。
购买空壳公司虚构资料,骗取贷款
银行内部员工不惜购买空壳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大额贷款,到期因无法偿还,便联系过桥资金归还贷款,之后再次向银行申请贷款还于过桥资金,而在贷款期限内该员工便己无能力支付每月利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底,系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汝州市农商银行)职工的王某与闫某(另案处理)商量利用公司名义从汝州市农村信用社申请大额度贷款使用。2012年12月,由王某购买汝州市金船实业有限公司,并更名为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
2013年3月,王某向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提供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与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虚假铝矿石购货合同,申请贷款1500万元,闫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
值得一提的是,这三个公司均为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王某还向汝州市农村信用社提供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相关年度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材料,2013年3月30日,汝州市农村信用社给汝州市天中实业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王某将其中500万元交由闫某使用,将剩余300万元转入到了账户名称为王某某、康某的账户中。
直到2014年3月,该笔贷款到期前,因王某和闫某均无能力归还该笔贷款,王某便联系过桥资金800万元归还该笔贷款,并用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再次申请贷款用于归还过桥资金。
2014年王某虚构了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与汝州市福瑞实业有限公司购买高铝矿石供需合同,申请第二次贷款800万元,闫某以其实际控制的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王某又向汝州市农商行提供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相关年度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等材料,2014年3月31日汝州市农商行给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直接用于归还过桥资金。该笔贷款期限内实际贷款使用人闫某和王某己无能力支付每月利息。
银行为避免不良,办理展期、续贷
窟窿还未堵上,银行便同意王某等人申请续贷。
2015年3月,2014年贷款到期前,因闫某、王某无能力归还该笔700万元贷款,汝州市农商行为了不出现逾期将该笔贷款期限展期10个月。2016年1月份,贷款展期期限满后,闫某和王某仍无能力归还,农商行为了不出现贷款逾期无法收回的情况,同意给闫某和王某办理续贷手续。
王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虚构了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向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王某)购买水泥、钢材供需合同,申请贷款700万元,闫某以其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为借款企业提供连带担保。
同时,王某又一次向汝州市农商行提供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方永实业有限公司相关年度虚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等材料,2016年5月24日汝州市农商行给汝州市丰浩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70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该笔贷款由汝州市农商行内部直接扣除用于归还2014年汝州市天中实业有限公司贷款欠款。该笔贷款到期后,王某、闫某仍无能力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至2019年12月17日给汝州市农商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980553.7元。
最终,王某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骗取贷款7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法院判决:王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并责令王某将骗取贷款犯罪中的违法所得700万元,依法退赔给被害单位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然而,王某不满判决,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称王某只是跑腿、传递资料、购买公司等,原判认定其骗取贷款7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外本案中刑法保护的利益未受到侵犯,犯罪结果并未出现,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贷款所提供资料与未偿还借款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能确定王某在贷款时有故意骗取贷款等缘由,表示原判决处理失当,其不应退赔。
最终,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审判程序合法。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判决为终审裁定。
公开资料显示,2012年2月,汝州市农村信用社被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确定为当年加快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的十家单位之一,2013年4月10日,银监会正式批复同意组建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于10月14日正式取得省银监局的开业批复。公司名称由"汝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变更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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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
燥热的深圳楼市,因盛传的“贴息经营贷炒楼”而处于风口浪尖。
回归一个最根本的逻辑,从银行实际操作的层面抽丝剥茧,究竟如何在贷前对客户进行把关准入,准确识别其信用风险与真实意图?如何对抵押品持有时间过短的客户进行准入?如何对贷后资金进行有效追踪,严防其流入楼市和股市?
这一系列问题事关银行在严防贷款违规进入楼市的前提下,如何不伤害小微企业真实的经营资金获得性。上证报就此采访了上海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等四家深圳辖内银行相关人士。
贷前审核:需实地下户看合同和订单
在贷前环节,四家银行均表示,客户经理必须在贷前实地考察借款企业经营场所、审查经营流水与贷款规模匹配度来核查小微企业经营真实性,不向无实际经营和经营流水不真实的空壳企业发放贷款。
上海银行深圳分行负责人称,对经营贷客户准入时均要求其必须注册一年以上,必须提供对公对私真实流水;在审批中重视需求合理性审查。“上海银行对营销抵押贷客户来源有专门要求,例如,存量按揭户中有实体经营且有融资需求的,核心客户上下游企业,和员工个人关系网络联系密切的,这样一方面提高了客户质量,一方面也能有效杜绝不良中介伪造资料协助陌生客户套取信贷资金。”该人士表示。
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则强调,经营贷准入门槛一直是“借款人企业持续经营1年以上”。
房抵经营贷发放:房产持有不满半年不予抵押
对于房抵经营贷发放,四家银行均表示,房产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予抵押。
“小微金融不是‘见楼就贷’。”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行长李文荣说。据其介绍,该行疫情防控期间累计发放抵押贷款16笔,总金额3224万元,所有抵押房产持有期限均在3年以上。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负责人表示,该行要求抵押物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今年以来共发放抵押经营贷5893笔,其中抵押房产持有时间1年以上的占比超90%。
上海银行深圳分行负责人表示,原则上要求抵押房产过户时间在贷款申请半年以前。自年初以来,该行发放抵押经营贷拳头产品“宅即贷”34笔,金额合计2.2亿元,所有贷款抵押房产持有时间在8个月至5年不等。
上证报采访发现,上述几家银行均没有出现客户全款买房,然后用新购房产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经营贷的情形。
贷后监测:资金进入开发商账户将被重点排查
对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贷款资金去向如何跟踪,怎样确保真实合规,确保不进入楼市和股市?
李文荣表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会通过相关支付凭证、受托支付与贷后检查相结合的交叉检验方式,确保每笔资金真正用于复工复产;同时对借款人贷后房产新增情况加强监测。
招行深圳分行人士表示,该行一旦发现贷款发放后资金转入或刷卡进入开发商账户,就会对交易可疑数据进行重点排查,对于违规贷款采取额度暂停、不予进行贴息申报、提前收回贷款的措施。
中行深圳市分行表示,对个人经营贷金额50万元以上的,严格执行受托支付的要求,对贷款资金流向进行严格监控。
上海银行深圳分行称,该行在贷后管理中明确首次贷后检查资料采集须重点关注借款人及配偶的征信中是否存在新增或减少房贷的情形。
上述四家银行均称,不存在贴息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的情形。在即将开展的申请贴息工作中,将严格按照深圳市政府相关要求对相关贷款主动审查,杜绝骗取财税优惠补贴的行为发生。
2020年以来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的现象有所抬头,不仅加大了炒房资金“杠杆”,还助长了房地产投机气氛。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重点如下:
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
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
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
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
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
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
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
对此,《通知》从九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二是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三是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四是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五是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六是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七是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八是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
九是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乱象中的经营贷 风险隐患值得关注
“经营贷”是银行提供给中小微企业的一种贷款服务,通常要求借款人为企业股东,且名下房产过户满半年、公司成立一年以上。记者了解到,经营贷最高能贷到房产评估价的七成,且审批灵活、利率较低、放款速度快、支持多次续贷。去年以来,受疫情影响,政策加大了纾困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力度,不少银行经营贷利率更是低至3.5%,低于普通按揭贷款5%至6%的水平。“这诱使部分购房者转向申请经营性贷款来购买房产。同时,部分房产中介、贷款中介诱导、协助购房者包装材料、申请贷款,也是背后的推动力量之一。”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职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经营贷流入楼市,加大了炒房资金“杠杆”,背后的风险隐患值得关注。不久前,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再次警示房地产泡沫问题,“很多人买房子不是为了居住,而是为了投资或者是投机,这是很危险的。因为持有那么多房产,将来市场价格要是下来,个人的财产就会有很大的损失,贷款还不上,银行也收不回贷款,经济生活就会发生很大的混乱。”对此董希淼也谈到,经营性贷款资金违规流入楼市,扰乱了房地产调控大局,容易引发局部房地产市场过热;本应流向实体经济的金融资源被挤占,影响了宏观政策实施的效果。对企业和居民个人来说,用经营性贷款购买住房,推高了杠杆率、负债率,一旦房地产市场或政策发生较大变化,还可能导致债务危机。对银行而言,过分依靠房地产来扩大规模、抢占份额,既存在政策风险也存在信用风险。
事实上,此前多个热点城市监管部门已就辖内商业银行开展专项核查,并出台专门制度等强监管措施,严控经营贷违规进入楼市的行为。
3月16日,广东银保监局发文称,发现涉嫌违规流入楼市的问题贷款金额2.77亿元,涉及920户。对此,已要求银行限期整改问责,目前银行机构采取了终止额度、一次性全额结清、分期提前还款等整改措施,对存在违规问题的内部员工开展了警示告诫、通报批评、积分扣减、经济处罚等问责。
3月18日,深圳银保监局称,要求辖区内中资商业银行对15.4万笔、1771.73亿元经营贷业务进行全面排查,并选取6家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覆盖率近50%。针对发现的问题,该局责令银行立查立改,提前收回了21笔涉嫌违规贷款,涉及金额为5180万元。
3月18日,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官微发布消息指出,上海地区商业银行对2020年6月份以来发放的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以及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全面自查。主要问题包括:一是贷款资金用途违规,部分个人消费贷、经营贷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二是在房屋主体结构未封顶前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个别贷款未能严格落实住宅封顶政策或商用房竣工验备要求;三是首付款来源核实不审慎,少量首付款资金来源为非自有资金;四是贷款资料收集不完整,部分贷款贷后环节存在资金用途证明材料不足或印证力不强等情况。
3月23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消息称,辖内银行对2020年下半年以来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业务合规性开展自查。自查发现涉嫌违规流入北京房地产市场的个人经营性贷款金额约3.4亿元,约占经营贷自查业务总量的0.35%。其中,部分涉及银行办理业务不审慎,部分涉及借款人刻意规避审查。在银行自查的基础上,北京银保监局会同相关部门选取重点机构进一步开展了专项核查,已发现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信贷资金约3000万元。
不过,对于经营贷流入楼市的问题,市场人士普遍认为,资金多次流转掩盖了经营贷去向,监管部门和银行核查难度较大。“银行的贷款资金用途、流向监控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董希淼认为,对于非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银行主要审查贷款资金在银行体系的流向。如果贷款资金跨行转入多个账户或直接提取现金,对单家银行而言,就非常难以监控。对受托支付的贷款资金,除了审查在银行体系的流向之外,银行还会关注受托支付对象的资质和背景,防止信贷资金转入与借款人经营活动无关的账户。如果发现贷款用途可疑的,就会要求借款人或客户经理说明融资需求背景,调查贷款用途的合理性、合规性。
企业和个人的合理融资是否会造成影响?
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应称,当前,一些经营用途贷款被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一定程度上挤占了实体经济的信贷资源。《通知》严肃治理此类违规行为,将释放更多信贷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金融与实体经济良性循环。《通知》还特别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对于经营贷流入房地产的问题
后续有什么工作安排?
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同时,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
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人民银行将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效果和排查结果,加强监管力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来源:金融时报客户端
记者:张末冬
来源: 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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