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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病重 公司不让辞职(家人病重公司不给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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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0 15: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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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乌海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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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佳宁律师:员工生病请假,公司不批准是否违法?

劳动者生病用人单位无权不批准。劳动者享受健康权,这是基本的人权,劳动者生病请病假,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管理制度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的,是否违法呢?

网友咨询:

我在公司做了四年啦!经医院检查我患了骨质增生,我请病假(有医院证明)公司不批。我辞职,公司领导说,按劳动法来让再做一个月,劳动法有这规定吗?

向佳宁律师:员工生病请假,公司不批准是否违法?

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向佳宁律师解答:

员工因生病企业不给批准是违法的,但是得有有合法的病假单据才能证明你患有疾病需要请病假 。你可以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你要辞职,的确要提前一个月提交辞职报告。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规定 :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向佳宁律师解析:

病假期间,单位应该按当地工资条例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单位不知道属于违法,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单位解除合同,要求按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按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向佳宁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从事法律工作以来长期致力于诉讼法律服务,常年参与办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股权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及刑事辩护案件。执业过程中秉持匠人之心,力求更优解决方案。


向佳宁律师:员工生病请假,公司不批准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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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病危,员工有权请假法院:劳资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向公司请事假陪护病危的父亲,公司以影响经营为由,对员工的请假申请不仅不予批准,反而用微信通告“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这起劳动争议案后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符,有悖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裁定驳回合肥某家居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一审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合肥某家居公司支付柏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910元。

  2017年4月,柏某进入合肥某家居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9年10月31日,柏某父亲病危,柏某向公司请假至同年11月3日,公司批准。11月5日,柏某因需要陪护病情危重的父亲,再次向公司请假至11月10日,公司不予批准。11月7日,公司人事部门发送微信通知柏某“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次日,公司又向柏某发送通知,要求柏某回公司完善履行请假手续。11月9日,柏某父亲逝世,柏某也未再回公司上班。

  柏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肥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合肥某家居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7910元。

  柏某提出,自己不存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行为,她于2019年10月31日请假至11月3日,已在“钉钉”软件上获得批准。11月5日,其再次请假,且按照公司的规定在“钉钉”软件上履行了请假手续;11月7日,人事部门发微信要求其返岗,称若不返岗视为自动离职。随后其与公司领导语音通话时告知请假并得到同意。自己按照公司规定的请假流程进行请假,公司在“钉钉”软件上迟迟不予审批通过,不能由她承担法律责任。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因为公司经常拖欠工资,又未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空白劳动合同,又在其父亲离世困难之际,故意不审核请假流程,属于变相辞退自己。

  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柏某于2019年11月5日提交的请假申请未获批准,11月7日收到合肥某家居公司的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11月8日,该公司在明知柏某父亲病重的情况下,发出通知要求柏某返回工作岗位完善请假手续,且11月9日柏某父亲过世。此时,该公司提出的要求是对柏某的苛求,故柏某请求解除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协商一致。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合肥某家居公司支付原告柏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910元。

  合肥某家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发通知的行为对柏某构成苛求,属道德绑架用人单位,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柏某的诉讼请求。

  合肥中院二审后认为,柏某在其父亲病危期间向公司提出请假,具有正当理由。公司理应考虑柏某所面临的特殊情况,作出合理安排,但公司不但未予批准柏某的请假,反而向其发送通知,催促其返回岗位工作,公司的处理确有不当。合肥某家居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柏某发送通知,柏某未再回公司工作,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均无异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于2019年11月8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柏某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肥某家居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用人单位未批准员工事假申请不存在任何问题,发送通知要求员工返岗并履行完善请假手续属于正常行为,公司未解除与柏某的劳动关系。因柏某父亲生病需要陪护,公司已经批准柏某5天事假,已经尽到一般道德义务。成立公司的目的是经营获取利润,柏某长时间请假耽误公司的正常运转经营,公司发送通知要求柏某返岗并无不当。同时,公司仅仅发送通知要求柏某返岗,否则视为旷工,并未解除与柏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原判决认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判令公司向柏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适用错误。本案是柏某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

  安徽高院再审认为,柏某因父亲病危需要陪护,向公司申请事假,理由正当,且已按照公司规定的方式提出了请假申请。公司强调经营利润,在员工直系亲属病危时,对员工的请假申请不予批准,并通知“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不符,有悖民族的传统孝文化,既不合情也不合理。公司主张其已尽到一般道德义务、不批准柏某的事假申请并无不当,法院不能认同。

  合肥某家居公司2019年11月7日通过微信通知柏某“如果明天不上班就算自动离职”,结合公司在原审自认未向柏某发放2019年10月31日后工资的事实,可以认定公司2019年11月7日向柏某发送的微信,具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原审认定双方协商一致,于2019年1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支付柏某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安徽高院遂依法裁定驳回合肥某家居公司的再审申请。

来源:人民法院报

辞职尽孝并不理智应从个人工作、生活实际出发

来源:生命时报

本报特约评论员 孔之见

家住山西太原的范范,毕业后去福建做了新闻主播,但在异地工作期间得知母亲生病,他便辞职回家照顾病母。返乡后,他虽然没有找到更好的工作,感受到了落差,但他觉得,陪伴父母更重要。范范的举动一度上了新闻热搜,也引发人们对“孝顺”与“职业追求”的热议。有网友表示,“难道不陪在父母身边就不孝顺吗?”还有些自媒体以此为例,声称“百善孝为先,什么工作和金钱在亲情面前都一文不值……”

辞职尽孝并不理智!应从个人工作、生活实际出发

俗话说“自古忠孝两难全”,如果从工作角度理解,“忠”于工作似乎永远和“以孝为先”难以统一。但关键是,在面对工作和尽孝时,到底是秉持一种理性的态度还是“走死胡同式”的选择。为了职业发展而不得不放弃陪伴亲人与为了尽孝而放弃工作,原本就不是一道非此即彼的单项选择题,也不是一道能简单确定孰是孰非的判断题。不同选择可能因为不同的现实情况,有其存在的理由与可能。比如,某人身在他乡发展,其年迈父母身居老家卧病在床,但其总能抽时间陪伴父母,平时还雇请护工照料父母,时常通过电话、视频与父母联系,这能说没有尽孝吗?更何况在通讯高度发达的今天,无障碍沟通都不再是难题,难道尽孝就非得让人放弃职业发展、义无反顾地回到父母身边吗?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为陪伴父母而放弃职业发展,这对自身的前途和发展是不负责任的。由此导致的收入锐减、开支陡增、懊恼熬煎等,让尽孝变得无奈,同时也无形中损减了尽孝的美好初衷。孝敬倘若是建立在儿女不计任何代价的付出与放弃上,难免会有些偏颇,也难显亲情的温暖和动人,最终只会成为一种让彼此痛苦的道德绑架。

职业发展和尽孝并不是不可调和的对立矛盾,只要经营到位,理性平衡,也能做到尽善尽美。一方面,职业发展是个体必须重视的前途与未来;另一方面,身为儿女,要多站在父母的角度去想想他们需要什么,在选择职业时可以提前考虑家庭实际情况。比如,家里长辈多、父母身体不好且自己又是独生子女的情况下,如果有同样的就业选择,不妨选择离父母近的地方就业;实在无法解决工作与尽孝矛盾时,可以动员父母跟随自己生活。

总之,如果单单以尽孝来进行道德绑架,让自己的未来发展困在父母身边,不仅让尽孝变了味,更是平添了更多痛苦和烦恼。每个人的实际情况都不一样,应当从个人工作、生活的实际和家庭实际出发,走好二者之间的平衡木,找到让自己心安、让父母宽慰、让尽孝呈现最佳善意的平衡点,这才是首善之选。

本文来自【生命时报】,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及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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