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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江婚姻律师(滨江婚姻律师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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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0 14: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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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肇庆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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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宣传周】律师“面对面”为您解疑答惑徐汇区系列活动“律所篇”火热进行中→




















【宪法宣传周】律师“面对面”为您解疑答惑!徐汇区系列活动“律所篇”火热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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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法律问题,我们为您答疑海南特区报公益活动“律师来了”第⑤期

夫妻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情侣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吗?微信转账记录能成为借钱的证据吗?为帮助读者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海南特区报公益活动“律师来了”,邀请优秀律师走进社区、小区,面对面为市民答疑解惑。

  10月31日9时,“律师来了”第五场活动在海口市滨江路滨江帝景(二期)小区举行,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的王碧连、吴朝景,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的郑微微、李振燎等现场为市民答疑解惑。(记者 吴佳穗 林文星/文 李志良/图)

身边的法律问题,我们为您答疑!海南特区报公益活动“律师来了”第⑤期


分手后10万元婚房首付款,要不要还?

吴女士:去年,我和男友分手了,然而就在上个月,他要求我归还恋爱期间所花销的费用,其中有一笔高达10万元,这笔钱是我们当初以结婚为目的交往时,打算买房的首付的一部分。两人分手后,我已归还10万元。之后,我删除了前男友的联系方式,所有的记录已经不在,我该怎么办?

  吴朝景律师:恋爱期间给付的金钱是否应当予以返还,取决于给付金钱的目的。如果恋爱关系期间的转账构成借贷行为的,应当予以返还。由主张借贷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对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及实际交付借款承担举证责任。而吴女士的情况,应当由其前男友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情况下,恋爱期间不是以结婚为目的,单纯是为增进感情自愿给付的款项、礼物或者“1314”“520”等特定意义的红包等,价值与给付人经济条件相当,这种行为就属于赠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恋爱期间,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送给另一方,另一方予以接受,财产转移后,该赠与合同即履行完毕,赠与方不能撤销。吴女士前男友若是在恋爱期间自愿向吴女士转款,吴女士也接受了,赠与行为已经发生,无法撤销。

  如果恋爱期间明确是出于结婚目的支付大宗金额或者财物,构成附条件赠与。双方无法达成结婚目的,所附条件未成就,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吴女士已向前男友退还的10万元婚房首付款,属于该类费用。

  吴朝景建议,在爱情中保持理智是必不可少的。为避免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若情侣之间真实存在借贷关系,要注意保留书面证据,比如借据、字条等,在转账或红包上备注该款项用途,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若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建议情侣之间最好不要以出具借条、欠条的形式来表达爱意,以免造成纠纷时“各执一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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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首付买的房子,属个人财产吗?

  李女士:我是独生女,去年父母在海口市琼山区购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首付是我爸妈出的,房贷是我自己工资支付的。因为性格和价值观不同,我打算和另一半离婚,所以想咨询一下,这套房屋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郑微微律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虽然李女士的房屋首付由其父母支付,但其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的还贷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夫妻间房子的归属问题如何判断?郑微微介绍:1.婚前以个人名义全款购房,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2.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购房,婚后还贷,还贷部分属于共有财产;3.婚后以个人名义购房,属于共有财产;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房屋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5.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产权登记在另方名下(儿媳/女婿),有相关的证据证明确实属于一方父母出资,无论婚前分手,婚后离婚,法院均可判决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6.婚前双方父母全款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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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不肯还钱,微信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林先生:我与朋友合伙做生意,但因为生意出现了点问题,我不打算继续做了,不过双方在生意上有些钱还未结清,催过对方还钱,但对方一直推托。现在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不知道微信转账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李振燎律师:近年来,生活中的很多事项从“线下”转变为“线上”进行,诉讼中越来越多的出现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特别是因个人民间借贷、网络借贷等引发的纠纷中,电子数据的应用较为频繁,且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提供的证据仅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转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进一步明确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均属于“电子数据”。

  李振燎表示,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式施行,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均被列入属于证据的电子数据。

  李振燎提醒,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因此,日常生活中对于可能涉及纠纷的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不要轻易删除。


房屋面积与合同不符,开发商要求补差价,合理吗?

  黄女士:2018年,我全款买了一套43平方米的商品房,但只签了购房协议,合同未在住建局备案。现在房屋实测面积达到47平米,比协议约定面积多了9%左右,开发商要求补交房款合理吗?

  李振燎律师:2020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决定》,2003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修改。

  其中删除第十四条关于房屋面积差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也就是说,目前司法实践对于面积差的处理是不进行规定的,依照意思自治原则,按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

  李振燎提醒广大购房者,在合同签署前仔细查看相关条款的表述和约定,斟酌相关的法律风险后再慎重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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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未满2年或5年的二手房,过户风险大吗?

  刘先生:为了孩子上学,我想在海口市滨江帝景小区周边购买一套二手房,需要缴纳哪些税?另外,卖方的房产证刚办下来,还不满足过户的年限条件,这种情况下购房风险大吗?

  郑微微律师:需要收取契税、增值税及附加税以及个人所得税,但是会根据房屋产权的性质所决定。若是房屋产权为70年,卖方需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若房屋自取得至交易时已满2年<契税发票日期>,则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个人所得税(若房屋为家庭在省内的唯一一套住宅且自取得至交易时已满5年<契税发票日期>,则免征个人所得税)。而买方需缴纳契税,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 的相关决定,本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针对刘先生所述房屋还不满足过户的年限条件的情况,郑微微建议,不能马上过户,会有风险,届时价格变化卖方不想卖了,会有违约风险;等待过户期间,卖方可能会有其他债务纠纷导致房子被法院查封,导致房子无法过户等。

  那么二手房过户需要注意什么?郑微微介绍,首先,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产权证书正本,查看对方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并留复印件;其次,查看购房时的相关凭据,比如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作为辅助证据以初步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到房管局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包括查房产的基本情况,抵押情况及查封情况,是否与人共享等;最后,现场了解房产现状,看有无漏水、渗水、大裂缝等情况。与商品房不同,二手房买卖一般都是“个案”,价格、房况等,需要消费者自己或委托机构详细了解,消费者应仔细观察户型是否合理等。


没签劳动合同公司倒闭,如何追讨被拖欠工资?

  符女士: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一年,未签劳动合同。如今公司倒闭了,但老板还拖欠2个月工资没发,该收集哪些证据追讨工资?

  王碧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当符女士进入公司就职后的1个月后,双方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按照规定,该公司应向符女士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王碧连介绍,可以提供应聘登记表、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面试通知短信等;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需会计人员签名)、社会保险记录单、企业年金单、住房公积金单或其他工资发放记录等(工资发放为现金可忽略);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加班通知等;发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内部刊物或者公司网站有关自己事迹的报道;工作记录单,本人代表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客户业务记录等;由公司签字的岗位职责说明书、薪资确认书、调岗通知书、解除通知等。


【预告】周日走进凤翔山庄小区

  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恋爱期间的费用分手后还能要回吗?辛苦工作,老板却跑路了,如何追讨工资?网购的物品在路上被损坏该找谁赔偿?

  为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海南特区报》“律师来了”第六场公益活动将于11月7日走进海口市凤翔东路凤翔山庄小区。本次活动聚焦合同法的法律问题。如果您遇到了相关的法律难题,都可以现场或线上提问。

  交通指南:市民可搭乘9路、46路、56路、62路、k4路公交到“凤翔山庄”站下车。

明天开始,杭州可以跨区登记,双休日也能预约领结婚证

刚刚,浙江24小时钱江晚报记者从杭州市民政局正在召开的“全市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试行”新闻通气会上获悉,8月7日,也就是今年七夕开始,杭州市域范围内的婚姻登记,将不受区域限制,并且双休日也将受理预约婚姻登记办理。

这是继北京、广州、三亚之后,全国第四个全市通办的城市。

明天开始,杭州可以跨区登记,双休日也能预约领结婚证

1】杭州推出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试行,新人们今后可以就近办理

从2019年8月7日起开始试行的这一新举措具体来说是这样的:婚姻当事人男女双方或一方为本市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或者补领婚姻登记证,可在本市任一区、县(市)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举个例子,比如小王(男)户籍在淳安县,小李(女)户籍在建德市,现两人都在杭州市区工作。两人可以选择在杭州任何一个区、县(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登记事项。而之前,他们只能前往一方户籍所在地(区或县市)婚姻登记处办理。

当然,类似这种跨区域的婚姻登记事先在网上进行预约,网上预约可在杭州市民政局官网、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里办APP办理。

也就是说,这一举措推出后,新人们可以就近办理登记。

2】双休日也可预约,具体分区域进行

还有一项新的举措也很方便,那就是双休日也可以预约登记办理了。

以往,婚姻登记当事人只能在周一到周五工作日期间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对于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无法在工作日脱身的上班族来说很不方便。

同样从2019年8月7日起,杭州市各婚姻登记机关推行双休日值班制,各区、县(市)婚姻登记机关将分区域在周六、周日实行预约办理婚姻登记业务。

明天开始,杭州可以跨区登记,双休日也能预约领结婚证

来源:视觉中国

预约办理按照区域分布划分,周六对外办理结婚登记的窗口有:上城区、西湖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建德市、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婚姻登记机关。

周日对外办理登记的窗口有:下城区、拱墅区、滨江区、淳安县。

同时,已入驻各地行政服务中心的婚姻登记处,须按当地行政服务中心要求执行双休日窗口服务制度,江干区和萧山区两地婚姻登记处已入驻区行政服务中心,周六周日都可以预约办理。

明天开始,杭州可以跨区登记,双休日也能预约领结婚证

3】婚姻家庭服务推出10来年,离婚劝导占比最重

自2008年起,杭州市各婚姻登记机关逐步推出婚姻家庭服务。

所谓婚姻家庭服务包含婚前、婚姻家庭问题、离婚劝导以及法律咨询等。

目前,杭州的婚姻家庭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专业人员提供相关服务。

据统计,2014至2018年,杭州各婚姻登记机关共向6.6万余人次提供相关的婚姻家庭服务,其中婚前辅导1.1万余人,婚姻家庭问题咨询9900余人,离婚劝导4.2万余人,其他法律咨询2700余人。

从数据看,离婚劝导占的比重最大,超过六成,并且劝导调解成功率达到45%以上。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政部门的婚姻家庭服务作为婚姻登记服务的补充和延伸,需求量正逐年增加,在维护家庭乃至社会和谐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来源:浙江24小时-钱江晚报记者 杨茜 通讯员 刘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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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2年11月07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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