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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共同买房只登记一方时卖房(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买房登记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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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0 14: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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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包头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5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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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问|夫妻婚后共同购房,一方可以私自出售吗?

近日,关于婚后房产处置的问题给王女士增加了很多烦恼。王女士称,自己已经和丈夫结婚多年,婚后购得一处房产,目前该套房产还处于还房贷状态,房产证上署的是王女士丈夫一个人的名字。最近因为夫妻感情问题,王女士担心丈夫在瞒着自己的情况下把房子卖掉。她向新京报记者咨询,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其中一方可以私自出售吗?

解答:

针对王女士提出的问题,北京道可特律师事务所曹雁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后购买的房屋以及共同还贷部分,如果没有其他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处分”,如房产的买卖,需夫妻双方同意。这就可以说明,如果房屋是婚后购买,即使登记在夫妻其中一人名下,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曹雁律师进一步介绍,夫妻一方无权单方处分夫妻共同房产,但实践中也存在房屋被单独买卖的风险。如果买方对房屋所有权情况不知情,支付了合理对价,办理了过户登记,这就属于“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中关于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相关规定,买卖房屋的行为有效,房屋就无法追回。但此时卖房款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如果买方明知或应该知道所购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仍然出资购买,则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遇到这种情况,夫妻一方可以凭结婚证、购房材料等证据向法院诉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对方返还房产。

新京报记者 张建

编辑 杨娟娟 校对 王心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另一方能否要求买家退还?

》》福州晚报普法栏目《话说民法典》

记者 叶智勤

  甲乙婚后共同购买房屋一套,登记在甲的名下。后甲乙感情不和,甲擅自将名下房屋以市场价格出售给丙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乙欲起诉离婚时发现房屋被甲出卖,同时发现售房款已被甲挥霍一空。无奈之下,乙以甲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同意为由,起诉要求丙返还房屋,法院会支持吗?

  □解析

  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梦婷:法院不会支持乙的诉求。

  一般来说,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即甲出卖房屋,应当经乙同意。但未经乙同意,房屋买卖并非当然无效。

  根据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即便出售房屋未经另一方同意,也不能追回:1.第三人善意购买,即购买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2.第三人已经支付合理对价;3.已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因此,本案中法院不会支持乙的诉求,但乙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请求甲赔偿损失。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另一方能否要求买家退还?

单方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并转移房款,法院判决:少分财产

与妻子感情日渐不和

不努力挽救走向破裂的婚姻

却擅自出售共有房屋

并将售房款转移藏匿或挥霍殆尽

结果是“赔了夫人又赔钱”

基本案情

1991年9月,方女士与林先生登记结婚,育有两女。2021年,因感情不和,方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

2022年,因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方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林先生擅自将双方婚后购买的某房屋进行出售,并把售房款84万余元全部取走,遂要求林先生向其返还70%的售房款59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林先生收到售房款84万余元后,在2021年2月2日至2月10日短期内进行大额转账、取现或者消费,致该银行账户余额仅剩4000余元。

单方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并转移房款,法院判决:少分财产!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予方女士与林先生离婚,林先生向方女士支付60%的售房款。

林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林先生在收取售房款后理应与方女士共同协商处分,但林先生并未为之,而是在短时间擅自对售房款大额取现或汇款,直至账户仅剩4000余元,该行为属于隐瞒、转移两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林先生主张售房款已用于购买彩票、吃喝等花费,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且即便属实,也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方女士主张林先生少分财产,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合双方的财产情况及林先生的行为考虑,法院确定由林先生向方女士补偿售房款的60%。

单方出售夫妻共同房产并转移房款,法院判决:少分财产!

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诚实、互信、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无论是离婚诉讼前还是离婚诉讼中,任何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均属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可以据此主张转移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具体的分割比例由法官根据当事人请求以及个案情节酌定,比如财产的金额、双方对家庭财产取得的贡献大小、转移一方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双方对抚育子女家庭义务的承担等因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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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13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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