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商丘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近期有读者咨询了秦嘉泽律师这样一个问题:“我和丈夫是再婚夫妻,结婚后对方把房产过户到了我名下,现在他去世了,他的子女要求分这套房产,应该怎么分?”
本文,我们就此问题展开,谈一谈再婚夫妻房产继承的问题。
一、再婚夫妻一方去世,财产应该怎么分?
首先,在中国《民法典》的规制下,继承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模式。
1.存在有效遗嘱则按遗嘱继承
如果去世一方生前留下了有效遗嘱,表明财产都归自己现任妻子或者某个孩子,那么财产就归其指定的人继承。
这里有两项前提,一是遗嘱有效,关于遗嘱是否有效,秦嘉泽北京婚姻继承律师团队已有文章详述;
二是去世一方只能在遗嘱中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而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在此常常产生争议。
结合秦嘉泽北京婚姻继承律师团队的办案经验,常有人写遗嘱将财产留给现任妻子以期望婚姻稳固,也有人将财产都留给与前任所生的孩子,甚至有人将财产全部留给了前任(此时涉及公序良俗问题遗嘱可能无效)。
2.不存在有效遗嘱则按法定继承
如果去世一方生前没有留下有效遗嘱,那么就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继承顺序继承:配偶、子女、父母。
二、哪些财产属于遗产
正如上文所述,再婚夫妻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时,最大的难点往往是如何确定婚内财产,分辨哪些财产属于去世一方的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等等。
结合实践经验,我们将常见的情况分为以下几大类进行处理:
1. 再婚夫妻签署过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等等,约定好了婚内财产以及个人财产,协议有效则按照协议的内容确定个人财产范围。考虑到诸多因素,再婚夫妻往往会选择在婚前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后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明确好双方的财产范围,比如约定婚后个人的工资归个人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协议时,遗产继承则按照协议内容确定遗产范围。
2. 再婚夫妻没有签署过上述婚前、婚内财产协议,则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确定遗产。此时,婚前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已全款支付完毕的房产、婚前的存款等等,婚内产生的工资收入、经营收入等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时只有一半属于遗产。
3. 婚内财产发生了变动,比如我们开篇所描述的,婚后一方将自己的婚前房产变更到了对方名下,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一般认为是赠与,也就是男方自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了女方,此时房产属于女方的财产,男方去世时最多只能拥有房产的一半,他子女可继承的范围也就从100%变成了50%。
征收补偿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
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6月29日登记结婚,2006年11月1日生育一子。王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朱某离婚,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1日判决离婚。
宝山路房屋系居非兼用的私房,登记权利人为王某父亲王某祥。
王某祥(2015年2月3日死亡)与配偶李某宝(2009年12月25日死亡)共育有子女五人。
2013年5月6日,王某祥经上海市宝山公证处公证立下遗嘱一份,内容为:“我是坐落于上海市宝山路341号一层房屋壹套的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证号:沪房闸字第07846号],该房产是我和妻子李某宝的夫妻共同财产,未曾分割。我妻子李某宝已经病逝,她的遗产未曾办理继承分割手续。我决定,在我去世后,上述房产中属于我个人所有的产权份额和我应继承李某宝遗留的上述房产中属于她所有的产权份额全部遗留给我的儿子王某一人继承。王某继承的上述遗产为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其夫妻共有财产,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上海市宝山公证处就前述遗嘱出具了(2013)沪宝证字第4782号公证书。
2016年9月26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因宝丰苑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宝山路房屋属于上述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决定作出时,宝山路房屋对外出租。
同年10月15日,王某作为被征收人(乙方)的代理人与上海市静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认定建筑面积24.90平方米,其中居住部分5.24平方米,非居住部分19.66平方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计2,309,484.82元,停产停业损失为141,552元,装潢补偿为1,572元,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1,119,998.24元;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提供4套房屋,包括青城山路房屋(优惠总价1,197,376.24元)、团汇公路房屋(优惠总价771,774.60元)以及另外两套安置房屋(优惠价分别为764,260.80元、749,920.80元);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90日内支付89,275元。上述征收补偿协议已生效。
根据宝丰苑地块结算单,王某祥户另行发放居住搬迁奖励、自行搬场费、居住提前搬迁加奖、非居搬迁奖励、临时安置费等合计318,197元。青城山路房屋、团汇公路分别于2021年3月、2021年2月产权核准登记至王某名下。
王某在宝山路房屋征收中获得的青城山路房屋、团汇公路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宝山路房屋系王某父母王某祥、李某宝所有的私房,截至征收决定作出时,私房所有权人已死亡,则宝山路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继承人所有。
关于李某宝的产权份额,朱某提交的家庭协议不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亦无其他内容证明李某宝生前留有遗嘱,则李某宝所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应作为遗产,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间进行分割。(法定继承)
关于王某祥的产权份额,鉴于王某祥2013年所立的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其在宝山路房屋中的所有份额以及从李某宝处继承的份额均由王某一人继承,且王某继承的遗产为其个人财产。(遗嘱继承)
综合本案情况,本院确定王某可以继承取得宝山路房屋的三分之二产权份额,其中7/12的产权份额系其个人财产,与朱某无关,1/12的产权份额应属于王某、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通过征收取得的青城山路房屋、团汇公路房屋份额中有一部分来源于法定继承其母亲李某宝对宝山路房屋的权利,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王某、朱某已解除婚姻关系,则房屋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归王某所有,王某应向朱某给付相应折价款。综合征收补偿利益数额、王某继承份额比例、安置房屋价值、离婚诉讼情况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王某向朱某给付折价款150,000元。
(案号(2021)沪0106民初27625号)
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承租权无法继承,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
房屋由谁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亲属如果不是共同居住人就无权干涉。
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归承租人与同住人共有,故征收补偿利益分割的法律基础为共有,仅能以承租人或者同住人身份起诉主张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私有房屋征收时,私房所有权人死亡的,则征收补偿利益应归继承人所有。
征收公有房屋的,无论夫妻一方于婚前或婚后承租公房,因公房的属性仅限于居住,并无财产利益,故均不属于婚前或婚后财产的范畴。
在夫妻双方无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因征收公有住房所得的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夫妻一方因征收私有住房所得的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结合被征收的私房是否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而定。
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节点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并非收到征收补偿款或者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之日。
举例:
若2022年1月1日某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夫妻一方作为承租人或者同住人在2022年6月1日领取300万元征收补偿款或者办理了安置住房的不动产登记,但双方在2021年12月3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故因该房屋征收而获得的补偿利益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双方在2022年3月1日办理了离婚登记,虽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领取了征收补偿款,但由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处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有两种情形可以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应当参考如下因素:
被征收房屋为私房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未对该房屋予以分割,因该私房征收而获得的补偿利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处理。
夫妻一方欠债
离婚后债务该如何偿还?
欠款人去世
继承人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吗?
民法典来解答
↓↓↓
案例一
“父亲做生意借了很多贷款,现在还不上了,贷款有母亲的签字。母亲在农村务农,弟弟还在上小学,父母长期分居,但没离婚。现在母亲想与父亲离婚,父亲也同意了,离婚协议里也写了债务归男方,如果父亲被起诉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还会影响母亲或者弟弟吗?如果影响的话,怎么做才能将对母亲和弟弟的影响降到最小?”
即便你父母离婚,如果你父亲被起诉或者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是可能会影响到你母亲的。
根据描述,由于贷款合同中有你母亲的签字,即便你父母离婚,债权人依然可以同时起诉你的父亲和母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离婚协议属于约束夫妻双方的约定,对债权人并不产生约束力。
如果你父亲和母亲都被起诉,并被判令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在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你的母亲也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是父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不会影响你弟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建议你母亲及时与债权人进行协商,以降低债务对你母亲的影响。你母亲可以通过向债权人说明你家的实际情况,商讨由你父亲来承担全部债务,或者协商分期还款等方式,妥善解决该债务问题。
案例二
“我家是开农资店的,提供化肥给别人种田款4万元,承诺收成结账,一直没给。有写欠条并签字,但未写明结账时间。至今已经有8年了,每年都有打电话,但未录音。并会在年底到家收账,都说没有推迟。前几天去收账时,发现人已经死亡,他家儿子不认账。这种情况下账能收回来吗?应该要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下,你的款项是有可能收回来的。
首先,我国法律并不支持民间所谓的“父债子偿”,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虽然欠账人已经在10月份死亡,但是如果他留有遗产的话,你可以向他的继承人主张权益。你可以收集债务人遗产以及继承方面的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虽然欠款距今已有八年之久,但是八年来你每年都会打电话,并且在年底都会到欠款人家收账,因此诉讼时效因为你不断地主张债权而不停地被中断,截至目前仍然没有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在主张债权时,你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等,证明你每年都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
最后,如果再有顾客拖欠货款时,建议你及时索要欠款,必要时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
婚姻法土地补偿款分配?新婚姻法土地分割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后死亡房子谁继承(离异后一方死亡房产)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77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