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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姻法仅仅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前取得的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 那么,婚前投资婚后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结婚前投资的股份,在结婚后取得收益,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吗?
重庆鼎圣(大渡口)律师事务所马彦逢律师解答: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婚后投资股票,股权等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身不属于。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马彦逢律师解析:
对于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对于法律所规定的“投资收益”应当区别不同情况: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马彦逢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得法理学硕士学位,现任职于重庆鼎圣(大渡口)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曾办理买卖合同纠纷、借款担保纠纷等上百件民商事案件;办理多起行政案件;办理数十件刑事案件
作者:严毅龙律师 18721533058
一、基本案情
邵某与王某原系夫妻,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双方于2018年12月14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就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权债务的承担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其中财产分割部分约定“无财产分割”。
二人离婚后,王某得知邵某在婚前购买了大额股票,婚后产生了收益。王某认为该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邵某隐瞒了上述财产情况,要求对收益部分予以分割。但邵某认为其从96年开始购买股票,没有用婚内财产购买,收益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时,双方达成的财产约定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且离婚协议书由邵某与王某本人签字,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离婚后,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王某主张邵某婚前购买的理财、股票在婚后产生收益,其于离婚后才得知上述财产情况,由此可知,邵某名下的理财、股票均系其与王某结婚前购买,虽有部分收益取得于婚后,但该部分收益是邵某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转化,并非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仍应属于邵某个人所有。王某要求将上述收益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法律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律师点评
关于婚前购买股票在婚后取得的增值部分的定性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一直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其争议焦点在于股票增值部分是投资收益还是自然增值。具体来说如果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婚后增值部分被认定为投资收益,那么将被归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认定为自然增值,那么其仍然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那么如何区分投资收益还是自然增值呢?一般而言,在区分投资收益以及自然增值时应当主要考量持有股票的一方是否在婚内对股票进行积极的投资管理行为,如频繁的买进卖出,或者以婚内财产追加投入,如果有这种行为,那么股票增值部分应当认定为投资收益,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方面,如果持有股票的一方在婚后没有对股票加以过多管理,只是放任其上涨或下跌,那么股票票面价值增长后,增值部分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应当被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而且即便该股票被套现后转换为货币,也属于财产形态的变化,仍然属于夫妻一方财产。
本案中,邵某在婚前购入股票,在婚后也没有动用婚内财产加大投入,因此其股票增值部分虽然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但是仍然应当属于其个人财产。
之前在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文章中,我们作过区别说明,但是有时随着夫妻结婚状态的变化以及日后共同生活的行为操作,也会在无形中发生部分财产增值变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
我们举例来说几个情况:
1、婚前个人的房屋,是个人财产,既使婚后把该房屋卖掉了,所得的钱款,本身还是房屋本来的价值,只是换成了钱款的方式,所以还是该人单方的财产。
但是如果对这些钱款,进行诸如另购新房且写的是配偶对方的名字,那么新房的性质就通过房产登记的方式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如果把婚前小面积房屋卖掉,婚后再加钱换购大面积房屋的情况,已经变化了原来房屋价值的总金额,对于大面积房屋而言已经加入了配偶一方的权益,所以也不再是个人财产。
2、婚前个人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收取租金的,因为涉及出租、管理等一系列行为,导致租金收入在婚后会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前的个人钱款以存款的方式,放在账户中一直不动,那么既使是婚后,所得的利息也是个人的。但如果婚后将存款与其他夫妻存款混同到一起去经营生意、去改存大额了,那么这部分钱款的获利所得就是夫妻共同的。
还有,婚前个人的钱款如果是以股票、理财的方式存在的,婚后进了了账户的操作,那么这些股票、理财的增值收入也是夫妻共同的。
——等等情况
诸如此类的活动在日常生活中会有许多,但为什么会出现这些转化的情况呢?
律师解答,从本质上讲,就是在婚后对这些婚前的房产、存款、股票、理财等财产,或者加入了配偶一方的权益,或者是进行了使其增值的管理、操作或经营性活动。总之就是,已经不再是婚前的原样了,已经发生了一些改变。
婚后夫妻单方所进行的操作行为,致使财产增加的,本身就是收入的一种形式,是法律规定的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而反过来说,想要婚前的财产还属于个人,那么婚后最好别去做任何操作,就让它静静的保持原样,还会一定程度上维持婚前个人财产的属性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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