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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郭总常年在外经商,与妻子冯女士聚少离多,两人感情日渐冷淡,准备结束这段婚姻。在财产分配上,两人出现矛盾。第一个矛盾:郭总在婚前持有国内某家公司的股权,婚后郭总与美国一家公司签订《股份置换协议》,取得美国某公司50万股股票,后来这家公司宣布每一份普通股新增两股,也就是说,郭总持有普通股150万股。郭总认为这150万股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是冯女士认为,《股份置换协议》是在婚后签订的, 应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第二个矛盾:郭总婚前持有25万股股票,婚后因忙于事业,疏于理财,一直没有操作。离婚时股票市值40万元,郭总认为这个股票增值属于个人财产,而冯女士认为也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那么,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婚后产生的收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呢?
先看我国现有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又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利息和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
二者乍看似乎前后矛盾,其实不然。关键在于如何区分收益和自然增值。
收益是个人或企业通过投资参与经营活动获得的报酬,而自然增值是不需要人为操作而自然增加的价值。在明确二者的概念之后,让我们将目光再转回郭总和冯女士身上,将上述问题分两方面进行解读。
1.关于郭总的事情 150 万股普通股
郭总婚前持有国内公司的股权,属于婚前财产,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转让股权及取得美国某公司股票的行为。股票市值的增值变化并非完全取决于资本市场,与郭总人为操作有极大关系。因此股票增值部分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关于郭总的40万元股票市值
郭总婚前持有25万股股票,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进行认为操作,最后市值是40万元,属于自然增值,因此算作个人财产,不能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夫妻一方婚前持有的股权,婚后产生的收益到底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解决起来也许情况会更复杂。最后,我们参考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倾向的意见:一方婚前购买的股权、基金等,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过交易行为,那么获得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这期间没有交易操作,那么离婚的账面收益更倾向于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裁判要旨:
在本案中,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因此对于该股权转让其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例索引:《谭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申1003号】
争议焦点:一方婚前所持股权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意见:最高院认为,谭某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谭某对雷某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属于雷某的个人婚前财产并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雷某在与谭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所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转让,转让有无溢价以及该溢价应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查明的事实,新鸿基公司于2009年成立,成立时受让了雷某与他人设立的贵州黔东南州燕子岩旅游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服务。谭某再审申请认为新鸿基公司2010至2012年的《公司年检报告书》可以证实新鸿基公司成立之后一直在经营。经审查,《公司年检报告书》系用于工商登记年检,可以证明新鸿基公司处于存续状态但并不足以证明公司在生产经营,更不足以证明新鸿基公司资产因此而增值,故谭某提交的新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而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新鸿基公司成立后,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由此,雷某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原审认定事实不缺乏证据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结算(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据此认为,雷某转让其持有的新鸿基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审认为已能认定新鸿基公司未对土地进行开发,也未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此情形下,谭某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已无必要,原审不予准许亦无不当。
来源 | 法门囚徒、法律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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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已逐步成为了社会财富的重要表现形式”,股权作为经营性资产其价值想象力,非房产、存款等非经营性资产所能相比。对于世界范围内的顶级富豪而言,无不掌握着成功公司的股权。中国市场经济历经四十年的蓬勃发展,涌现出一批批卓越企业,其背后的企业家、控制人、经营者的财富也在随着股权升值而不断增长,中国的私人财富已然进入“股权时代”。同时股权风险也与之相伴而来,相较于其他财富,股权财富管理更加专业且复杂,因此掌握股权的同时,还应有驾驭股权“风险”的能力,之后我们将通过系列财富传承实操案例来详解股权风险的攻守之道。
本期给大家带来“二代”婚前所持股权,如何规划才能避免婚变影响。
一、案例(改编自实务案例)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改革洪流席卷神舟大地,在那个年代,“下海”无疑是带有时代标记的关键词。在体制内工作的刘女士,怀着创业激情,毅然辞职下海淘金,做起了房地产生意。正所谓时势造英雄,中国房地产市场迎来了黄金发展阶段,再加上刘女士敢闯敢拼的性格,其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在短短十年间就成为当地的龙头企业,业务板块不断拓展,企业资产迅速增长。
近年来,刘女士敏锐地察觉到房地产市场变化,积极着手企业经营结构调整和发展战略转型。沉着应对市场变化的同时,刘女士在家族企业传承方面也遇到了巨大挑战——儿子小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
在这件事上,刘女士出现了三大困扰:
刘女士带着困惑,找到了我们。
二、现状分析
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先来梳理现状,将复杂的现实状况转化为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找到问题的关键症结,再逐一击破帮助客户解决问题。篇幅受限,今天我们重点探讨刘女士的第一个困惑,如何解决儿子的股权不会因为“二代”婚变而产生影响。
通过梳理和分析我们发现了以下问题:
1、刘女士公司的股权结构现状?
通过前期大量调查,我们发现如绝大数家族企业一样,刘女士名下控制的公司数量庞杂、注册资本畸高、股权结构分散、多数公司空壳经营。例如刘女士直接持股的公司数量多达18家,其中15家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总计20亿元人民币,这就意味着刘女士要为其名下公司至少承担20亿元以上的股东责任,同时儿子小明也是三家最重要公司的第二大股东。
2、刘女士家族的资产状况?
对于刘女士而言,除了一些日常生活必需品在其与丈夫名下以外,其余的资产如房产、车辆等全部都在公司账上。对于家庭资产与企业资产是否混同的问题我们暂且不论,目前看来刘女士的家族资产中,占比最大的就是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资产。
3、结婚对小明持有的公司股权会产生哪些影响?
(1)婚前股权属于小明一方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的升值部分作为投资收益,如不存在夫妻财产约定,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此,如果小明在结婚时未订立财产协议,儿媳可对股权所产生的收益(股息、分红)主张夫妻共有,未来如果出现婚姻问题,儿媳可以对股权收益提出分割请求,影响公司的股权结构稳定。
(2)未来如果刘女士突遭变故也未留有遗嘱,小明接班上台,只能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获得公司的全部股权,此时通过继承获取的股权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旦出现婚变,儿媳可以请求分割股权或取得股权的相应折价款。
综合以上调查结果,我们得出的结论是 : 保障刘女士家族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实现股权权属明晰,才是保障家族财富安全的首要任务。
三、解决方案
“给一套1200万的房产,1000万现金,每年300万的生活费。”
“条件只有一个,未来儿媳不再参与公司任何事务。”
作为律师,在提供解决方案之前,我们征询了客户的建议,刘女士给出了这样的回复。
结合我们此前的分析,发现当下的重点问题在于保障刘女士家族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实现股权权属明晰,才能保障家族财富安全。对小明的结婚问题,仅仅通过刘女士的方案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目标。经过多轮深入访谈之后,我们确定先从“股权规划”着手实施,将分三阶段完成规划。
第一阶段:确定家族内部股权控制状态
1、收回此前给到儿子小明的股权;
2、对儿子小明委以重任,负责公司最重要的业务部门并担任高管;
3、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给到未来儿媳相应的保障;
4、刘女士设立遗嘱,约定股权未来归小明一人所有。
第二阶段:优化家族企业股权架构
第三阶段:完善家族企业现代化治理结构
1.如何收回儿子小明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通过此前系统梳理一代婚姻财产状况、二代婚姻状况,结合代际传承的问题,我们选择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实现刘女士对家族企业和对核心股权的绝对控制,即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将小明所持有的股权,转化为代实际出资人刘女士所持有。
第一步:儿子小明与母亲刘女士订立《股权代持协议》;
第二步:未来条件成熟之后,重新搭建股权结构,刘女士直接变更为显名股东。
2.股权代持协议的实施要点?
(1)保留实际出资的证据
实际出资人刘女士需要保留出资流程,出资来源,转款路径等证据,用于证明履行了小明所代持的股权出资义务。
(2)明确股权代持目的
股权代持协议中体现真实的合同目的,即公司投资结构及新一轮股权改革调整,需要采用代持方式体现股权权属。
(3)他股东出具《事实认可声明》对股权代持事实予以确认,排除未来实际出资人显名障碍。
四、最后的话
回过头来我们总结上述案例,刘女士的股权作为其家族财富传承中的核心财产,关系到家族企业的稳健运营以及长远发展利益。因此有必要通过三个阶段重视企业的股权风险:
第一阶段,确定家族内部股权控制状态 : 这一阶段是儿子小明婚前的工作重点,需要通过系统梳理一代婚姻财产状况、二代婚姻关系以及代际传承问题,结合《股权代持协议》《财产协议》《遗嘱》等一系列工具,确保家族企业对核心股权的绝对控制。
第二阶段,优化企业股权结构 : 企业完整的生命周期包含了初创、发展、成熟、跃升阶段,当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直接持股方式可能对股东造成诸多不利影响,例如出资责任补足、混业经营、公司债务连带责任、家企混同、税务风险等,因此我们建议在梳理企业发展战略的基础上,确定投资目标,搭配选择不同的持股方式,例如通过搭建母子公司、有限合伙的持股平台等方式进一步优化企业的股权结构。
第三阶段,完善企业内部治理 : 股权决定了企业的所有权,优化企业治理可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公司的治理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核心高管团队的运作模式,企业主的控制权以及高管团队的约束与激励。在前期阶段企业治理以粗放式经营为主。但随着企业的持续发展,为长远利益考虑,尤其是涉及企业“二代接班”等问题时,企业的控制、治理结构的优化完善也需重点考虑。
有时客户都是以具体问题来考虑解决方案,但是对财富管理律师而言,需要跳出单点思维的禁锢,体系化考虑结构问题,给出全方位的解决方案,以此保证财富安全,助力客户基业长青。(本文合作作者王渊律师)
作者:李凤凡律师/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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