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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公司起诉会影响家人吗(被保险公司起诉会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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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0 11:5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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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松原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8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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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某天,阿呆在院坝倒车时,由于自己对路况没有把握,就让妻子下车帮忙观察情况,谁知道阿呆较为紧张,把油门误当成了刹车,结果车子直接撞向了站在路面上的妻子,妻子当场死亡。阿呆立即报警,交警出警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呆负事故全部责任。一个月后,公安机关以阿呆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亲属间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阿呆在某保险公司为其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此交通事故后,阿呆的两个儿子多次找涉案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对亲属间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赔偿,况且此案不能排除阿呆故意杀害妻子的情况,故拒绝赔偿,两儿子一气之下,将阿呆和某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95万元。

亲属间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法院会支持阿呆两儿子的诉讼请求吗?

法院经审理查明,阿呆与死者是夫妻关系,公安机关对调查情况及事故发生原因等都进行了审查,认定此事故是过失行为排除了阿呆故意杀害妻子的可能。

对于保险公司认为合同约定近亲属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问题,法院认为,此合同为格式合同,约定的上述条款是对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尽到提示的义务,投保人也可以主张上述格式条款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

亲属间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赔偿吗?

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对近亲属之间的交通事故不予赔偿的格式条款进到提示的义务。所以最终法院支持了阿呆两儿子的诉讼请求,要求涉案保险公司支付阿呆两儿子死亡赔偿金95万元。

保险诉讼115-保险公司起诉业务员要理赔款——保险业务员都该看看

(2020)鲁02民终4925号

2016年4月6日,平安人寿与郭某签订保险代理合同,郭某成为了平安保险的一名保险销售代理人,代理合同中约定,代理人发生下述行为的,视为违反该合同义务,平安人寿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追究代理人责任:……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影响平安人寿据以确定是否同意承保及承保费率的情况……致使平安人寿或客户利益受损……——简单来说就是未尽到如实告知业务,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6年9月30日,郭某向其老同学吴某销售了平安福16重疾险一份,健康告知项目处均填写了否。

一年后,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症理赔,被拒。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存在未如实告知的行为,他在投保前几年出现了严重身体异常,并多次住院,参考下图:

保险诉讼115-保险公司起诉业务员要理赔款——保险业务员都该看看

吴某不服,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两次审判,保险公司被判进行赔偿。其中在二审的时候,代理人郭某出庭作证,证明销售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自己并未对吴某进行询问,导致平安最终的败诉,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25万。

保险公司不服,将此时已经离职的代理人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承担这笔赔偿金及当初的佣金,今天的这个案例分析,说的就是郭某和平安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就是他们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关系。

一审的时候:

郭某和平安保险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系有偿的委托合同,当代理人因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一、关于郭某的过错

郭某作为代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完成平安人寿的委托事项。代表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获取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信息并如实反馈给保险公司。而实际情况是,郭某将吴某的健康询问事项均填写为“否”,并作出书面声明确认其已就上述事项逐一当面询问了吴某,致使平安人寿依据上述信息作出承保决定后,又在吴某诉平安人寿的保险合同纠纷中,提供证人证言称其未就健康告知事项逐一询问吴某,致使平安人寿被认定未询问投保人而承担了保险责任。郭某不仅未完成平安人寿的委托事项,而且作出虚假声明,至少应认定为重大过失。

郭某称其疏于询问投保人的原因是平安人寿的培训都是形式性的,主要培训如何取得业务,未对健康询问事项进行培训。首先,郭某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其次,郭某既然选择从事保险代理行业,保证自己具备基本的专业知识储备和执业能力是首要前提,而其实际上也通过了相应考核,取得了资格证书,郭某对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保险基础知识,应当具有高于一般人的认知。

二、关于郭某的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吴某的医疗记录,吴某在投保前五年内至少住院两次,患有结肠息肉并至少三次进行摘除手术,其母亲和哥哥均患结肠癌,且为息肉恶变而来,投保前其已被查出心肌病、冠状动脉轻度病变、胃炎等疾病。如果郭某对吴某进行了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单中的健康询问事项有多项应勾选为“是”。吴某的实际健康状况与投保单所反应出的情况有巨大差异,吴某具有明显高于一般人的健康风险,如果平安人寿被告知上述情况,不可能与现在一样直接作出承保决定,平安人寿极有可能作出拒保决定,或至少采取延期、附加条件等措施进一步观察吴某的健康状况,减少平安人寿的赔付风险。

郭某未对吴某进行询问的行为,导致平安人寿依据错误信息承保;平安人寿得知吴某的既往病史后,基于对郭某书面声明的信赖,提出“如实告知义务”抗辩,但郭某在诉讼中作出相反陈述,导致平安人寿丧失抗辩理由,被判令赔付保险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足以证明,郭某的行为与平安人寿的损失之间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郭某主张即便其对吴某进行了询问,平安人寿可能只是增加保费而不是拒保,即损失仍然可能发生,则郭某应对“如果没有其违约行为,损失仍然会发生”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比如郭某应提交证据证明与吴某具有程度相当或更严重健康风险的被保险人,仍属于平安人寿直接承保的范围。但郭某未提交相应证据,所以法院对此项抗辩不予采纳。

三、关于平安人寿应否对损失发生承担责任

郭某主张平安人寿系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平安人寿对损失的发生具有过错。平安人寿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确应当对保险合同的签订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但所谓审慎注意义务,是指必要的、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是穷尽一切手段的审查义务。

保险公司作为自主经营的商业主体,有权自行决定签订合同的审查标准,法律不应对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行为作过多干涉。保险公司确实有能力对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等进行调查,但如果要求对每一位被保险人都进行调查,将大大降低服务效率,且因此而发生的人力物力经营成本最终将转化为提高的保险费,由所有投保人承担,反而不利于保险行业的发展

郭某代理平安人寿与吴某签订保险合同时,是具有合格从业资质的保险代理人,代为询问投保人的工作也不是花费很多时间精力的艰难工作,郭某需要做的只是按投保单中记载的十几个问题询问投保人,按投保人的回答如实填写,并如实作出声明,平安人寿有理由相信郭某具备完成委托事项的能力。平安人寿经审核投保单,确认郭某已在代理人声明处签字,承诺其已对吴某进行了询问,并愿承担不实报告的法律责任,平安人寿基于对此声明的信赖,有理由相信郭某已对吴某进行了询问,投保单中填写的健康询问事项是吴某的真实情况。上述投保流程中,平安人寿审核了代理人资质、投保单中的签字,已尽到必要的形式上的审查义务,郭某没有证据证明平安人寿作出的承保决定存在不合理不合规之处

郭某虽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但本案系保险代理合同纠纷,郭某与平安人寿之间的责任分配应以此作为审查依据。平安人寿委托郭某代理保险业务是以支付佣金为代价的,询问投保人本身也是收费工作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平安人寿已经就获取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必要信息而支付了费用,作为收取费用的一方,郭某却称平安人寿不应单纯相信郭某的陈述而应做进一步调查,由此主张减免自己的责任,不能得到支持。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重要渠道,相当数量的保险合同的签订是通过保险代理人完成的,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协商投保的过程相对私密,保险公司不参与也难以了解真实过程,如果保险代理人因过错未完成委托事项,在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后,又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相反陈述,而不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法律责任,将极易诱发道德风险。只有让保险代理人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由责任中受到警示吸取教训,才能让其自主约束自己的行为,在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保险代理工作。

综上所述,判决郭某向平安保险进行赔偿(平安保险对吴某的赔偿金、给郭某的佣金),并负担诉讼费。

二审本院认为:

依据合同法约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平安保险与郭某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双方形成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郭某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吴某投保时就《人身保险投保书》上的询问事项进行询问,导致平安保险未能获得吴某的真实身体状况,从而未能作出相应的风险处置,并因吴某发生保险事故承担了保险赔偿责任,郭某作为受托人因其过错给委托人平安保险造成损失,平安保险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二审维持原判,郭某需要对平安保险进行赔偿。

保险经纪人说:

今天这个案例,其实是给很多保险同行看的,对自己的身份深深思考一下。

面对“金钱与亲情”,经历了交通事故的家庭该如何选择?

自“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开展以来,运城法院立足审判执行工作职能,以办实事的举措聚民心,以解难题的成果惠民生,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为此,运城中院微信公众号开设“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专栏,讲述运城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的身边故事,生动展示为群众办实事的新做法、新成效、新经验


近日,新绛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承办法官不仅通过调解有效解决了保险公司、车主和死者家属的赔偿问题,还妥善处理了赔偿款内部分割问题,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01车祸撞碎团圆梦

2022年2月15日,正值元宵佳节,李某年逾八旬的父母正准备着团圆饭,等待儿子回家,然而等来的却是儿子出车祸的噩耗。当天下午,李某在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与赵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赵某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李某的父母从悲痛中走出后,针对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问题,一纸诉状将赵某及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02法官调解化干戈

承办法官在做开庭准备时,了解到李某早年离异,还有个女儿跟随母亲远嫁川蜀,并且近几年与李某还有往来,也应当是本案的当事人。于是,承办法官通过微信与李某的女儿取得联系,依法追加其为共同原告,并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

考虑到疫情影响,承办法官决定通过网络远程开庭并组织调解,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三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三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51万余元。


03真情服务续亲情

几天后,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打入指定账户,可问题又来了,这笔赔偿款在祖孙之间该如何分割?一边是老年丧子的两位八旬老人,一边是千里相隔的遗孤,面对“金钱与亲情”,该将如何选择?

为解决这一难题,承办法官从医疗费开支、丧葬费的处理、被扶养人的生活保障、精神抚慰金的法律意义等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讲解,引导三原告互谅互让,协商解决,最终各方就赔偿款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当事人对承办法官公平合理又延续亲情的办案方式高度称赞。李某女儿也表示,今后会经常回家看望爷爷、奶奶,替父亲尽一份孝心,让他们安享晚年。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中,运城法院法官将审判工作与服务群众结合起来,办案力争公平公正公开,工作力求做实做细做好,用爱心讲述暖心故事,用真情书写为民篇章,让法治之花开遍河东大地。


被保险公司起诉会影响家人吗(被保险公司起诉会坐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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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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