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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有犯罪记录是否影响家人入党(家人有犯罪记录是否影响家人入党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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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10 11: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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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犯罪影响子女吗?

经常会收到一些咨询,我的某种行为会影响后代吗?政审是查三代吗?

我们平常口中的政审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词,应用的具体情形要分为党、政、军、警、司法、事业编等等。

网上流传的五花八门的说法非常多,今天我们只看有明文规定的。

01

入党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从入党的角度分析,《细则》中明确说明需要审查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直系亲属一般指父母、配偶、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

关系密切的社会关系,一般指生活上联系密切的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朋友、同事、同学、同乡等。


02

公务员

《公务员录用规定》

第三十四条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

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

第七条 考察时,应当全面了解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主要考察下列内容:

(一)政治素质。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了解政治信仰、政治立场、政治意识和政治表现等情况,重点考察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

第八条 对于下列人员,除了考察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意考察与之相应的有关情况:

(四)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

对于公务员,仅强调了对于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要考察家庭成员。


03

参军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

第五条【考核内容】征兵政治考核应当以应征公民本人现实表现为主。考核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毕业(就读)学校、文化程度、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现实表现、奖惩情况,以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本规定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未婚兄弟姐妹;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是指已婚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前款所称父母,是指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八条【具体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八)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是邪教、有害气功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的;

第九条【特殊条件要求】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七) 家庭成员对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被查处的,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军籍、公职的,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

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配偶加入外国国籍或者持有外国永久居留证的;


04

公安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

第六条 政治考察严格按照人民警察的标准、条件和拟录用职位要求,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等政治要求,对考察对象在理想信念、政治立场、政治态度、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是否具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等,以及主要经历、出国(境)情况、奖惩情况、现实表现进行全面考察,并对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进行延伸考察

第九条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一)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三)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监护人、直接抚养人)、子女、未婚兄弟姐妹。

本条所称父母,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是指有共同生活经历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地上方可能会有自己的加码,不同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根据性质不同要求也不一样,一般是参照普通公务员的标准。

客观的说,亲属的行为确实会对后代产生影响,尤其是在党、军、警三方面,有国家层面的明文规定。

对于普通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更多的是考察本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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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罪,影响三代”的考公限制,需要讲讲明白

2023年全国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取消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或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他认为,政审应当以被政审人的现实表现为主,注重以实证证据予以证明。

周世虹委员终于把之前民间传得沸沸扬扬,但一直没有明确宣示规则的“一人犯罪,影响三代”的问题,摆放在了全国两会这个国家议事平台之上。事实上,我国参军、公考、考编的政审规则,其实一直没有公开的宣示,而且公职岗位千差万别,不同单位掌握的政审标准也不尽一致。

所以,目前“一人犯罪,影响三代”也只是民间的俗称,却成了影响广泛,又含糊不清的“土政策”。因为没明确边界,更容易显得“威不可测”,甚至还会产生误读和异化。比如,个别人可能利用公民害怕影响孩子前途的心态,逼其就范。在一些家庭暴力案件当中,就有被殴打的母亲,因为害怕将家暴的丈夫绳之以法之后,影响孩子未来参军、入党、考公的前途,而选择忍气吞声。在奇怪的误读之下,政审机制竟然被家暴者滥用了。

其实,为了保证公务人员,特别是机要岗位上的公务人员政治上的纯洁性、可靠性,进行政治审查是必要的,但是,审核规则也不应该用一句模糊的“一人犯罪,影响三代”所代替。这一次的公开讨论是一个难得的机会,将这一涉及无数家庭切身利益,却又含糊的规则明晰化。

首先,“罪责自负”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基石之一,它意味着国家在进行刑事责任追究时,不能将犯罪人应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第三人,不能搞“捆绑式处罚”。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每一个人也不用承担不属于自己的法律责任,所以现代法治是严禁株连的。

一个人的前途应该由自己来决定,而不是由其父母乃至更远的亲属的犯罪记录所决定。“世袭”“恩荫”绝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就业公平,“株连”也不是。哪怕是在过去的特殊年代里面,讲究“出身成分”,也是强调“要看出身,但不唯出身”,关键要看个人表现,这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能丢。

其次,对特殊岗位有必要实施亲属犯罪记录的审核,但是,不能对所有岗位搞“一刀切”的禁入,要有明确的规则。

对于保密等特殊岗位,当然有必要在招录时调查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也包括调查亲属的犯罪记录。但是,应该明确审核的亲属范围,以及涉及的违法犯罪性质:普通治安违法是不是要被纳入审核范围?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轻罪,还是重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还是普通犯罪?而不能像现在这样,让“一人犯罪,影响三代”成为所有考公的不透明门槛。

一个寒门子弟寒窗苦读十几年,终于能够考公,回报家庭和社会,但是如果仅仅因为亲属犯罪记录而中断上进之路,这难言公平,难言法治。至少应该赋予当事人申辩的机会:向单位说明与有犯罪记录的亲属的实际社会关系,还应允许当事人通过个人的突出表现作为“补强证据”。还得防止亲戚恶意报复、要挟,比如,有家庭矛盾的叔伯舅姨故意在孩子考公、参军时犯罪,意图毁了孩子的前途,这并非杞人忧天。

而且,不透明、缺乏申辩机制的政审规则,是很容易造成误伤的。比如,八路军副总参谋长左权烈士的独女左太北,当年报考哈军工时,一度“政审不合格”,原因是左太北在填报资料时,很诚实地写到了左权的哥哥、自己的伯父曾是国民党,最终由陈赓大将拍板接受了作为烈士遗孤的左太北。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当下,“一人犯罪,影响三代”的考公审核条件,也应该更加透明、阳光,赋予当事人必要的申诉、救济渠道。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特别强调,要“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和就业歧视”。对罪犯的近亲属考公搞一刀切的限制(作为某种“玻璃天花板”),可能构成对于平等就业的不合理限制。这不是什么提升了“法律震慑力”,相反可能扩大了社会对立面。

无论如何,作为影响到千万家庭切身发展的一项考公限制,“一人犯罪,影响三代”的政策需要讲讲明白,防止被误读、被误用。

父母违法犯罪,影响子女参军或报考公务员吗?

在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民警察以及参军入伍时,需要对报名者进行政治审查。如果报名者的父母或者其他直系亲属有过违法记录,对报名者能否通过政审考察是否会有影响。笔者搜集了相关的规定,可供各位参考借鉴。

一、征兵政审

父母违法犯罪,影响子女参军或报考公务员吗?

1.《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七条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2.《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1)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2)曾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4)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5)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文身的;

6)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7)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8)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9)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10)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11)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3.《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九条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1)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2)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传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3)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4)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5)纹身的;

6)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

7)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8)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9)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10)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11)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12)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13)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二、公务员录用政审

父母违法犯罪,影响子女参军或报考公务员吗?

1.《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2.《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2)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3)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4)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5)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7)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8)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9)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10)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1)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2)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13)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14)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15)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16)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17)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18)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3.《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八条

对于下列人员,除了考察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意考察与之相应的有关情况:

1)对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一般应当深入到项目组织单位和服务单位,了解在基层的工作表现和干部群众的认可程度以及考核等情况。

2)对于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一般应当到就读的高校和服役部队深入了解学习和服役期间的表现情况。

3)对于具有国(境)外学习或者工作经历的人员,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或者委托相关部门协助了解在国(境)外的学习、工作、社会交往等情况。

4)对于报考机要、国家安全等涉密职位的人员,一般应当考察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有关情况。

5)对于报考要求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职位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甄别、准确认定其基层工作经历情况。

4.《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第九条

考察人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1)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的;

2)有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所列行为的;

3)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有关要求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被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

7)被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10)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5、地方性要求,例如《江苏省2022年度考试录用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简章》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7)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8)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3)受过劳动教养的;

14)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6)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17)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21)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22)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2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4)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5)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26)自2016年11月9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以及不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

27)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28)自2018年11月9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纪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9)202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20年度及202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30)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

父母违法犯罪,影响子女参军或报考公务员吗?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4)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2.《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八条

考察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1)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2)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3)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4)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5)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6)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7)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8)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9)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10)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1)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12)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者公众的;

1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4)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5)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16)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17)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18)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19)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20)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1)其他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

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第九条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1)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3)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4)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审

父母违法犯罪,影响子女参军或报考公务员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用政审,与公务员录用政审基本一致,可以参照《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分析。


家人有犯罪史自己可以入党吗(家人有犯罪史可以当兵吗)

家人有犯罪记录是否影响家人入党(家人有犯罪记录是否影响家人入党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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