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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今天中午,一远亲心情沉重走进我工作室,告诉:儿子与媳妇闹离婚,已经上法院了。
我第一个反应:咦,你孩子结婚好像没多久吧?
远亲无奈点头:是的,今年五月一日才办的酒。
我不禁问:怎么搞的?
远亲向我述说:孩子结婚不到两个月,就闹矛盾了……孩子要离婚,我们当大人的,能有啥办法?只能随他们。问题是,我们送过去的128 000元彩礼怎么办?我八十多岁老父亲、老母亲给孙媳妇那只一万多元块钻研,怎么办?我们是普通工人,都已退休,为孩子婚事,用尽了全部积蓄。孩子一旦分手,我们数十年的血汗钱,不就打水漂了吗?这媳妇是不是在“借婚姻索取财物”啊!
所谓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一般指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它不仅有违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而且阻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当然,生活的实践中,要严格区分借婚姻索要财物与婚前的赠与、合理地给付“彩礼”。尤其要十分慎重地认定那种以结婚,索取钱财为目的的诈骗违法犯罪行为。
我相信,离婚当事人中,绝大数当事人结婚之初是自愿的,是愿意白头到老、幸福到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显然是极个别人的行为。毕竟,有几个人愿意拿严肃的个人终身大事,作“索取他人财物”的诱饵?
我国《民法典》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对于非法侵害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起到了较强的震慑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借婚姻索取财物虽属极个别现象,或是极个别人的行为,然而它的伤害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中,一旦认定了相关人员有“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法律所禁止性的行为,已经索取的财物就应当予以退还,已经不能退还了的,也要折价补偿。因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从行为之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那么,哪些财产是婚前财产?离婚时的婚前财产怎么算?
凌云律师事务所郑凌凤律师以案说法:
原告王鹏和被告徐丽丽经人介绍于2014年农历十一月十九日订婚,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0万元。订婚当天被告收到彩礼款1万元,小相钱2,000.00元,装烟钱2,000.00元。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二月十六日原、被告举行婚礼后在原告父亲住房的西屋居住生活。结婚前10天左右被告又收到彩礼款9万元。在原、被告结婚前原告父亲又购买豪爵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在被告父母家保管,价值为2,000.00元),其他家电、家俱等由原告父母购买(现在原告家保管)。原、被告结婚后先期夫妻感情尚可。尔后因琐事原、被告曾经口角打架。2016年10月原、被告用被告收到的彩礼款购买了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现由原告保管)。2017年10月双方发生发生口角后,被告回娘家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为结婚向他人借款11万元至今未偿还。
裁判结果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鹏和被告徐丽丽经人介绍相处仅两个月有余便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又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琐事而口角打架,于2017年10月双方分居至今。分居后经原、被告亲属和法庭做调解和好工作,已无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对在原、被告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已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但考虑原、被告已用彩礼款购买了面包车,并由原告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判决该车归原告所有。对原告父亲在原、被告结婚前购买的摩托车应认定为原告婚前财产,被告也应返还给原告。故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鹏和被告徐丽丽离婚;原、被告用彩礼款所购买的五菱荣光牌微型面包车一台归原告所有;被告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给原告豪爵银豹牌二轮摩托车一台(现值2,000.00元)。
郑凌凤律师解析:
近年来,离婚时索要婚前给付彩礼的案件频见报端,甚至有索要不成而故意杀人的悲剧发生。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创造良好的人际关系,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难”呢?《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对“生活困难”的含义作出了这样的解释:“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郑凌凤律师补充:
如何认定婚前财产?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相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郑凌凤律师总结:
结婚自然会涉及到财产,虽然我国2001年实施的新的《婚姻法》中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改变了就的婚姻法中婚前财产经过若干年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财产,已有有一部分人选择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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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适当下调法定结婚年龄【什么样的行为被认定为骗婚?】当事人主张骗婚的表现形式按比主要为:①婚前隐瞒疾病、精神病 ②婚前隐瞒个人真实情况 ③故意隐瞒婚史 ④婚后携款失踪、离家出走 ⑤婚后与他人同居,转移夫妻财产 ⑥索取获得彩礼后,无共同生活 ⑦以索要钱款为条件,进行婚姻登记 ⑧索取巨额财物后,拒绝结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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