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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作者:王刚
记得那是1983年中秋节快到的日子,邻居邓立功老县长听说我要回皖中医院上班,托我带点东西给一个叫汪老头子的人。说是就住在晓天镇去皖中医院上坎左手的路边,讲名字别人可能不知道,问汪老头子当地人都知道。我接过东西一看是两瓶白酒,心想老县长给人送酒,料那汪老头子不是一般人,应该能送到。于是我坐客车一路小心,到晓天镇下车后拎着酒向医院走去。
皖中医院在晓天镇西南约二公里的一个山坳里,地属晓天镇汪冲村,接近医院有一长段上坡的水泥路。那时我刚从学校毕业分配到医院工作不久,对周边环境还不太熟悉,和村民也少有联系,谁知道附近有几个汪老头子?哪个又是我要找的!正在犯难,迎面走来了小青年汪老三。老三和我打招呼:“从舒城回来?”我答道:“是啊!”突然想到老三就是附近的村民,何不问问他,于是停下脚步,把邓县长要送酒给汪老头子的事说了。老三笑了笑说:“东西交给我,是邓老给我家老头子的。”看我犹疑的样子,又补了一句:“不会错的。”我一想这老三姓汪,他爸爸不就是汪老头子?他家就是住在医院上坎的路边,我每天上班、回宿舍都从他家门前过……于是我问老三:“邓县长为什么给你爸送酒?”老三狡诘地笑道:“他又不是第一次送,有什么大惊小怪的,见到邓老就说谢谢了!
终于确认:以前不经意间见到的那个七八十岁的老人就是“汪老头子”,名字叫汪中一。他佝偻着背,很瘦小,耳朵、眼睛还好,说话慢,不糊涂,和有肺病的二儿子住在一起。
据了解,汪老世居汪冲,解放前有薄田、山地数亩,草房三间。一家四口人主要靠汪老一条扁担、两根麻绳给人作挑夫挣钱糊口度日。镇上人对他知根知底,都说他为人忠厚,本性善良,是一个本分人。
1947年10月10日张家店战斗打响,汪中一被地方干部招募去抬担架,运送解放军伤员到平田医疗所。在带队的干部中汪中一初识邓立功,觉得这个小老弟样的干部没有架子,干事麻利,说话在理,是个实在人。
邓立功出生于1923年1月,河北邢台西北留乡人,少年时接受三年私塾教育,稍长在糕点杂坊当学徒,后当店员。1945年冬在邢台市参加革命,担任店员工会主席和邢台市职工工会委员;194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7年3月加入解放军天池部队。8月随刘邓大军挺近大别山,在强渡黄河时,因排长战死被所部孙营长指定为代理排长,后担任营部文书。9月邓所属部队先后攻克霍山、毛坦厂、晓天镇、山七、舒城等地,邓立功与40名“南下干部”被留置舒六县,在舒城西部、北部和六安以东地区配合地方党组织、游击队,建立民主政权,进行土地改革,剿匪反霸,巩固和建设根据地,为战略发展开展工作。
1947年11月下旬,国民党军队对大别山区进行全面围攻,刘邓大军主力转至外线作战。敌46、48、88师进犯舒城及舒六县,驻守大小集镇,与县保安大队协同进山扫荡和清剿。仅两个月,舒六县东西溪民主区政府区长王希司牺牲,分区委书记、副书记被俘,牺牲干部、战士达30多人。队伍中的投机分子纷纷自首投敌。面对严峻形势,舒六县委、县政府及县大队采取化整为零,分散坚持的方法,以区干队和游击小组为单位,进行捉特除奸、搜集情报、偷袭骚扰敌军,坚持群众性的地方游击战争。
1948年5月的一天,正在郭家冲一带活动的晓天区干队遭到敌46师袭击,队长杨华柱等4人突围中牺牲,七人被俘。邓立功当时正疟疾发作,他也不知自己跑了多远,绕过了几个山头,最后昏天黑地的倒在一片玉米地里。待他醒来时,他看到了汪嫂,接着他又看到了这家的男主人及两个孩子,他知道自己得救了。见他醒来,汪嫂告诉他:“别怕,广西兵走了……”再后来他知道是男主人汪中一把他从地里背回来的。
多年后邓立功询问:“你们当时救我,不害怕吗?”
汪嫂如是回答:“怎能不怕,要杀头的。但一个大男人死在外边,让你家里人怎么活!”
汪中一看着他说:“我认定你是个好人,好人遇难,我不能见死不救!”
要救人还真是不容易。南下时,因沿途暴雨、洪水,天气湿热,邓立功生了一身皮癣,继之起水泡出丘疹,搔抓后感染化脓,十分痛苦。不久经蚊虫叮咬,又患上了疟疾(俗称打脾寒、打摆子),发作时先寒战,继而高热,持续数小时后大汗热退,间隔一二天再次发作。两场脾寒下来,人面色蜡黄,极度疲乏。当时没有治疗药物,只能任它发作,期待自然缓解。缓解数月后还可能再次复发。此时邓立功一身癣疮,又值疟疾复发,被折磨得不像人样。他想站起来走,动了动身子,竟然起不来,哪里走得了!就在他十分无奈时,汪中一发话了:“在我家住几天,等病好了再走。我这里很少来人,安全得很……”
当晚,汪嫂给他喝了碗玉米糊,烧了一锅水。汪中一和大儿子一起动手给邓洗了个热水澡,换上了汪中一的旧衣服,在锅门口放了捆稻草让他睡下了。在接下来的日子,汪中一用醋浸泡大黄液给邓泡洗,治好了癣疮,疟疾也不发作了。汪嫂用玉米糊、玉米粑粑和山野菜使邓恢复了体质,邓立功像换了个人似的。在相处的半月里,汪中一了解了邓的身世,知道他家中有老母亲,妻子和一个未满周岁的女儿。邓立功也真切地感受了汪一家人的仗义、朴实和真诚。不需赘述,在后来的日子里,汪中一一家成了邓立功可以托命的堡垒户。
解放后,邓升任舒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1958年,任修建龙河口水库总指挥,带领数万民工,苦战两年,建成了举世闻名的世界第一人工土石大坝——龙河口水库(21世纪初更名为万佛湖)。那些年,汪嫂每每念叨他,汪中一总是说,他在干大事,忙啊。
1965年秋季的一天,区长带话给汪中一,说是明天与他一道上城,邓县长邀他到城里住几天。汪中一兴奋得一夜没睡着,第二天一早和区长搭早班车到了舒城,进了县政府大院,问了几个人终于找到了邓县长家。邓县长一家忙乎开了,邓夫人忙着做饭,邓的五朵金花和一个宝贝儿子围着汪中一转,口口声声大伯伯好,把个汪中一乐得合不拢嘴。
中午邓夫人做了一桌菜,平时很少喝酒的邓副县长陪着他喝了两杯,邓夫人不停地劝酒、夹菜。更令汪中一感动的是邓夫人给他下了一碗挂面,打了三个荷包蛋,说今天是老哥哥六十岁生日,祝愿老哥哥健康长寿!
晚上,邓要到县委招待所开房给老哥住,汪中一坚决不允,坚持在堂屋打地铺睡。此后,汪中一每年春茶上市,带着自己炒制的新茶来看小老弟,如当天不回,都在邓家打地铺歇宿。
1968年,皖中医院要在汪中一住房的小山上新建二栋职工宿舍,计划先修一条水泥路通汽车,把建筑材料运上山。如此,就非得拆除汪中一的住房不可。有关人员找汪中一谈话,说是三线建设如何重要,需要拆除你家的房子,希望你顾全大局,配合拆迁云云。汪听清了他们的意图,说:“你们建房子住,就要拆我的房,天下哪有这个道理?”坚决不让拆!
事情反应到县里,县委指派邓立功到晓天处理此事,要求一定要处理好,不留后遗症。
邓立功带着一行人先查看了现场,然后分析道:1、修一条长约百米的盲肠水泥路,用汽车把建筑材料运上山,其后的功用仅是供职工行走,太铺张。2、修路需投入资金六百多元,不是个小数目。3、拆除汪中一的房子,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增加了国防工办的开支。更重要的是,在没有充分理由说服汪的情况下,强拆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最后邓提出解决方案:把现有的上山小路稍加修整即可通板车,用板车把建筑材料拉上去,推算只要工钱二百多元,既节约了资金也不需拆除民房。众人听了邓立功的分析,心悦诚服,一致认可邓的处置方案。
汪中一的住房就这样保下来了。事后有人议论:是邓立功为报答汪一家的救命之恩,才未让拆房子的。汪中一不同意此种看法,倔强地认为:本来就不该拆,他只是代表政府作出了一个正确的决定而已。
汪中一的小儿子汪全应,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农活干久了免不了对汪老发牢骚,说是和邓县长有那样的关系,为什么不到城里找找,给安排个工作干干。次数说多了,汪老告诉他:“老三啊,邓县长作为一县之长,对我家够关心的了,前几年你二哥得了肺结核病,省医疗队刚到晓天,邓县长就第一个给你二哥报了名,享受医疗救助,你二哥多年的肺病被治好了。给你安排工作,就那么容易?他自己五个丫头一个儿子都没有好单位。儿子二年前进的供销社,前不久听说供销社垮了,还在自谋职业呢。他是全县人民的县长,有多少双眼睛在看着他,我不能带他为难,这个口我不能开。”老三不听,自己上门去找邓县长。邓想了想说:“三儿,到水泥厂去干!水泥厂一年干不到几个月的活,厂里有活你就干,没活就回家整你的一亩三分地,可好?”
后来有了“农民工”一词,说起旧事,老三承认自己在水泥厂干了二年农民工。再后来老三娶了个当教师的媳妇,自己种田搞养殖,在当地也算得上是个能人,日子过得去,也就安心当起了社会主义的新农民。
人到晚年,多数人都要留下几句真言,对人生有个总结,对子女有个交待,也算是不枉来人世一遭。汪老快九十岁的人了,自知时日不多,也早有了总结:回望一生,为衣食辛劳,累弯了腰也没挣得多少恒产留于子孙。一生平庸,没干过大事,所幸当年斗胆救了邓立功,也算得上是条汉子,干了件功德无量的大好事。能与共产党的县长称兄道弟,是自己一生的骄傲。邓是一个好人,他指挥修龙河口水库,抓三线厂建设,建化肥厂……工作认真,清廉自律,是个好县长。他喜欢喝晓天的茶,喝我家的茶,我走后,每年新茶上来,三儿要继续给他送,不得有误!
1995年9月9日汪老逝世,葬于汪冲西面的青山上。
晚年,邓立功多次讲到晓天汪中一、吕绍基,南岳村李益祥、驼岭村宋高明夫妇、东河口乡刘大寿等人,当年冒着生命危险,掩护共产党人,支持革命的事迹;感叹老区人民为修建龙河口水库作出的巨大牺牲和奉献;赞扬老区人民是共产党最坚实的执政基础。要求子女传承家风,听党话,跟党走,一辈子为人民服务。
2008年5月2日,邓立功逝世,享年87岁。遵从遗嘱,下葬在万佛湖东山之巅,面向西南,守望着万佛湖,守望着他为之奋斗的一方热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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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杜春?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收受他人财物50万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21刑初124号
公诉机关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甹,常用名杜春?,女,1965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审判员,陕西省渭南市人。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3月9日被永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永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秋炳,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二部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春?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退回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7月14日以永检二部刑追诉[2020]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指控被告人杜春?犯受贿罪,经本院建议补充侦查,于2020年9月9日以永检二部刑诉[2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春?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济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春?及其辩护人秋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涉嫌受贿犯罪
2012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杜春?利用担任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在其主办的相关案件审判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他人所送现金139万元人民币及价值32015元“卡地亚”女士手表一块。具体为:
1.2012年1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唐某单位行贿罪案过程中,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一家饭店内收受当事人唐某所送现金3万元人民币。
2.2012年5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张建林行贿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小区门口收受当事人张建林姐夫朱兴海所送现金50万元人民币。
3.2012年5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李政光受贿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家中收受当事人李政光妻子杨某1所送现金3万元人民币。
4.2012年8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薛某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小区门口收受当事人薛某和所送现金3万元人民币。
5.2013年9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郑永音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当事人郑永音儿子郑某所送现金10万元人民币。
6.2014年11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陆镇芝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过程中,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静怡莲茶楼包厢内收受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宋某1所送现金20万元人民币。
7.2014年11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何某贪污罪案过程中,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边的一家茶楼内收受当事人何某丈夫王某1所送现金6万元人民币。
8.2015年2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陆镇芝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过程中,收受当事人陆镇芝朋友张某1所送现金40万元人民币。
9.2015年9月,被告人杜春?在担任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期间,在对钟继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案作出判决后,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天源温泉水会酒店收受案件当事人钟继华朋友杨某2所送的价值32015元的“卡地亚”女士手表一块。
10.2019年3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李晶林受贿罪案过程中,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陆军总院内收受当事人李晶林亲戚史小娜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2019年6月,在其居住的某小区门口收受当事人李晶林妻子王某2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2019年7月,杜春?在庆阳市西峰区开庭审理李晶林受贿罪案时,在雄越大酒店的客房内收受当事人李晶林的妻子王某2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以上杜春?先后三次收受李晶林亲戚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人民币。
11.2019年7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翟某交通肇事罪案过程中,在其居住的某小区门口收受当事人翟某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以上被告人杜春?先后13次收受所承办案件当事人及请托人所送现金139万元和价值32015元“卡地亚”女士手表一块。立案前,赃款被其挥霍。
二、涉嫌徇私枉法犯罪
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杜春?作为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审法官,具体承办张利军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该案张利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6支、弹药1020发,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定罪量刑。该案张生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帮助张利军长时间非法保管枪支3支及子弹40余发,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亦属情节严重,并在案发后帮助张利军抛扔枪支、子弹,又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该案中,张利军系枪支、弹药的所有者、控制者和使用者,且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指使张生龙等人毁灭枪支、弹药,属主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杜春?收受原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屠某(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现金10万元、张利军弟弟张某2(另案处理)所送人民币现金40万元后,在明知张利军不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况下,错误认定自首并适用缓刑。在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隐瞒张利军系吸毒后开枪,并持枪胁迫他人的重要情节,反而将张利军的社会贡献等非法定从轻情节做大篇幅汇报,导致该案一审重罪轻判(判处张利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张生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9月11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提起抗诉,2019年3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刑抗1号刑事判决书对张利军以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张生龙以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公诉机关以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支持指控,认为被告人杜春?之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春?有自首情节,退缴受贿违法所得189万和价值32015元“卡地亚”手表,建议对被告人杜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杜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杜春?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杜春?的受贿犯罪系自首;杜春?在供述自己徇私枉法、受贿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检举揭发宋某1、屠某、张某2等人有涉嫌犯罪的事实,上述嫌疑人均已被有关部门立案查处,杜春?的行为属于立功;杜春?的家属积极退缴了涉案赃款、赃物;杜春?在案发后真诚悔罪,认罪认罚。综上,请求依法对杜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一)2012年1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唐某单位行贿罪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一家饭店内收受当事人唐某所送现金3万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唐某身份证复印件,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七检刑诉[2011]第550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2)七刑初字第02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唐某犯单位行贿罪一案审理情况。
2.被告人杜春?供述:2012年1月中下旬,我和我同学江成还有唐某一起去雁滩吃的饭,饭后唐某给了我一个浅色的纸袋,让我在他的案子上多多帮忙,我在出租车上看了一下袋子里装着3万元现金。
3.证人唐某证言:2012年1月份,我的案子起诉到七里河法院后,我约杜春?在雁滩我家附近吃了一次饭,临走的时候我给杜春?给了一个装有3万元现金的手提袋,让她在我的案子上帮帮忙。
(二)2012年5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被告人张建林行贿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某小区门口收受当事人张建林姐夫朱兴海所送现金50万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兰七检刑诉字(2012)号第210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2012)七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张建林犯行贿罪一审审理情况。
2.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关于杜春?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的情况说明:受贿朱兴海50万元的犯罪事实清楚,朱兴海证言不影响杜春?受贿犯罪的构成,朱兴海将另案处理。
3.被告人杜春?供述:2012年5月,我审理张建林行贿罪一案的时候,张建林的姐夫朱兴海到我家给我送了50万元现金。
4.朱兴海证言:我是张建林的姐夫。2012年张建林行贿案在法院阶段的时候,我委托浙江温州的黄老板约杜春?吃饭。大概2012年5、6月的时候,杜春?打电话给我让拿过去50万元罚金,我拿了50万元在七里河法院附近给了她。
5.辨认笔录:经杜春?辨认,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送给其50万元现金的朱兴海。
(三)2012年5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李政光受贿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百合家园家中收受当事人李政光妻子杨某1所送现金3万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兰七检刑诉字(2012)第271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2012)七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李政光犯受贿罪一案审理情况。
2.被告人杜春?供述:2012年5、6月份,我办理李政光受贿案,李政光的妻子来我家给我送了3万元现金。
3.证人杨某1证言:李政光是我丈夫。2012年我丈夫李政光因受贿被七里河法院判决,杜春?是主办法官,我当时给了她3万元现金,是在她百合家园的家里给的现金。
(四)2012年8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薛某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百合家园小区门口收受当事人薛某和所送现金3万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七检刑诉字(2012)第413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2012)七刑初字第48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薛某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审理情况。
2.被告人杜春?供述:2012年5、6月份,我办理薛某和案子的时候,薛某和在我家门口给我给了3万元现金。
3.证人薛某和证言:2012年9月我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七里河法院判处,主办法官叫杜春?,2012年4月份左右我在她百合家园的家里给了她3万元现金。
(五)2013年9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郑永音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收受当事人郑永音儿子郑某所送现金10万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兰七检刑诉字(2013)第414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批表、合议庭笔录、(2013)七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书、结案审批表,证明郑永音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审理情况。
2.被告人杜春?供述:2013年8月份,我审理郑永音贪污案时,郑永音的儿子在我办公室送了我10万元现金。
3.证人袁某证言:我丈夫郑永音的案子到七里河法院后,我让我儿子郑某拿了10万元现金到杜春?的办公室给了她,是用报纸包住装在一个布制手提袋里的。
4.证人郑某证言:我父亲的案子在七里河法院审理期间,我母亲袁某给了我一个布制手提袋让我送给主办案子的姓杜的女法官,我将手提袋拿到七里河法院杜法官的办公室给了她。后来我听我母亲说袋子里面装了10万元现金。
(六)2014年11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陆镇芝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西站静怡莲茶楼包厢内收受王某3通过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审判员宋某1所送的现金20万元人民币。
(七)2015年2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陆镇芝等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当事人陆镇芝朋友张某1所送现金40万元人民币。
上述二起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七检公诉刑诉(2014)686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2015)七刑初字第01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陆镇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审理情况。
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两张,证明陆镇芝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罚金10万元于2015年缴纳。
3.被告人杜春?供述:2015年,我审理陆镇芝案子的时候,张某1给我一个黑色塑料袋,里面是50万元现金,我给他说陆镇芝的10万罚金我给她交上。当时张某1说他是陆镇芝的老公。2014年11月份在西站花之林还是静怡莲茶楼,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员宋某1给了我一个深蓝色手提袋,里面有现金20万元人民币,当时他的几个朋友在场,我不认识叫王某3或王三的人。陆镇芝出狱后,大概在2017年下半年一天,给我打电话让我去西站马老六餐厅楼上茶馆,宋某1和一个男的也在,我先和陆镇芝对账,我说在她的案子上我拿了50万,宋某1没有提他给我送钱的事。
4.证人张某1证言:我和陆镇芝合伙做生意,陆镇芝给我带话让我不管花多少钱都要将她从看守所救出来,我就把别人欠陆镇芝的材料款50万元送给了承办法官杜春?。我在七里河法院门口我的车上给了她装有50万元的袋子,让她想办法给陆镇芝判缓刑,我给她说我是陆镇芝老公。判决下来后,杜法官说其中10万元她给陆镇芝交了罚金,她把交罚金的单子给我后我就扔掉了。
5.证人宋某1证言:2014年10月或11月一天,我朋友王某3托我给杜春?打招呼,把陆镇芝判轻一些。过了几天我和王某3定了西站马老六餐厅请杜春?吃饭,又过了一周左右王某3说想给杜春?送钱,让我约杜春?到西站的静怡莲茶楼,进门的时候王某3说他准备了20万元现金。走的时候,王某3将装有20万元的袋子给了我,我将袋子递给杜春?,她推辞一番就提上离开了。
6、证人王某3证言:第一次送钱,我和宋某1商量送30万比较合适。我给张某1打电话说陆镇芝的案子上需要30万,张某1在西固区给了我用酒袋子装的30万元,让我拿上把陆镇芝案子上的事情抓紧办。当天宋某1约了杜春?在兰州西站马老六餐厅吃饭,临走的时候宋某1指着装有30万元的袋子让杜春?拿上,说陆镇芝案子上的事情让杜春?多操心之类的话,杜春?把装30万元现金的袋子拿上就走了。过了十天左右,我和宋某1说要不给杜春?再送20万。之后我给张某1打电话让再准备30万元拿给我。第二天张某1在七里河黄河大桥的马路边上将一个黑色塑料袋放到我车上,说这是30万元,催我抓紧把陆镇芝的案子办。我开车去西站附近的茶楼找宋某1,下车的时候取出10万元放到了我自己的车上,之后提着20万元到茶楼,杜春?还没有来,我给宋某1说20万元已经准备好了。过了一会杜春?来了,宋某1给杜春?递给我事先准备好的装有20万元现金的袋子,还说让她在陆镇芝案子上多操心之类的话,杜春?也答应了,之后她茶也没喝就提着装有20万元的袋子走了。
7.辨认笔录:经杜春?辨认,1号照片上的人就是给其送了40万现金的张某1。
(八)2014年11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何某贪污罪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边的一家茶楼内收受当事人何某丈夫王某1所送现金6万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七检公诉刑诉[2014]679号起诉书、七检公诉刑追诉[2015]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何某犯贪污罪一案审理情况。
2.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办案说明:杜春?收受王某1所送6万元现金的时间,经王某1补充说明是2014年11月。
3.被告人杜春?供述:在我办理何某案的过程中,何某老公让我在他妻子的案子上帮忙,最好把工作保住,给了我一个手提袋,里面装了6万元现金。
4.证人王某1证言:我妻子何某的案子在第一次开庭之后,我约杜春?和我见面,我开着我的别克轿车在七里河法院门口把她拉到西站附近的茶楼吃了饭。2014年11月一天晚上8、9点,我开车把她从小区门口拉上,在敦煌路边上的一家茶楼,我给她说在我妻子的案子上帮帮忙,然后给了她装有6万元现金的袋子,她推脱了几下就拿上了。
5.证人何某证言:我的案子起诉到法院后,杜春?是主审法官,为了让杜春?给我帮忙判轻一点,我丈夫王某1给她送了6万元现金
(九)2015年9月,被告人杜春?在担任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期间,在对钟继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罪案作出判决后,利用职务便利,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天源温泉水会酒店收受案件当事人钟继华朋友杨某2所送的价值32015元的“卡地亚”女士手表一块。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七检公诉刑诉[2015]534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5)七刑初字第59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钟继华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案审理情况。
2.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办案说明,证明杜春?收受的王世斌所送“卡地亚”女士手表,王世斌陈述与其送给屠某的手表一样,待杜春?丈夫王建国出院后将该涉案手表及发票收缴后移送。
3.兰州民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9月8日发票一张,证明腕表一块金额32015元。
4.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证明“卡地亚”手表已由办案机关依法扣押。
5.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办案说明,证明受贿价值32015元“卡地亚”女士手表一块系在审查调查中发现。
6.被告人杜春?供述:2015年我审理完钟继华毁坏会计凭证一案后,屠某约我到天源温泉酒店吃饭,吃饭的就我、杨总和屠某三个人,饭后司机送我们回家的时候,在我家小区门口给了我一个红色纸袋,里面是一块女士卡地亚手表。
7.证人屠某证言:钟继华被判了缓刑放出来后,杨某2到我们小区门口给了我一个纸袋子,里面是用报纸包的10万元现金。过了几天我和杨某2、杜春?一起在温泉水会吃完饭,杨某2给我和杜春?每人给了一个深红色盒子,是卡地亚牌的手表,价值3万多元。
8.证人杨某2证言:我是甘肃天源温泉大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钟继华,在钟继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案中,我给主办法官杜春?送过一块卡地亚牌手表,价格3万多元,是判决下来,钟继华被释放出来以后,在2018年9月份一天,我约屠某和杜春?吃饭,临走的时候给他们一人送了一块卡地亚手表。
(十)2019年3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李晶林受贿罪案过程中,在兰州市七里河区陆军总院内收受当事人李晶林妻子王某2安排其亲戚史小娜所送的现金1万元人民币;2019年6月,在其居住的百合家园小区门口收受当事人李晶林妻子王某2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2019年7月,杜春?在庆阳市西峰区开庭审理李晶林受贿罪案时,在雄越大酒店的客房内收受当事人李晶林的妻子王某2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以上被告人杜春?利用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受李晶林妻子王某2及其委托的亲戚所送现金共计3万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七检公诉刑诉[2019]1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开庭笔录、关于被告人李晶林受贿罪一案的合议庭笔录、(2019)甘0103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2020)甘0103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李晶林犯受贿罪一案一审、再审情况。
2.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办案说明,证明杜春?收受史小娜1万元现金系受王某2指使,无史小娜陈述不影响该笔受贿犯罪的事实认定。
3.被告人杜春?供述:2019年5月至7月,我在审理李晶林受贿案的过程中,收了李晶林亲属3万元现金,一次是在医院,李晶林的女陪护亲属给我包里塞了一个信封,里面装了1万元现金,一次是李晶林的妻子在我们小区门口她的越野车上给了我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一次是我去庆阳开庭的时候在我住的宾馆给了信封装的1万元现金。
4.证人王某2证言:我丈夫李晶林的案子到七里河法院后,由杜春?办理,我分两次给她送了2万元现金,委托亲戚给她送了1万元现金。2019年2月,杜春?说要去陆军总院看一下我丈夫的病情,我就让我表弟媳妇史小娜给杜春?给了1万元现金;2019年6月份,我在杜春?家小区门口我的车里,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塞到杜春?的包里面了,她推辞了一下就收下了;2019年7月,杜春?来庆阳开庭审理我丈夫的案子,我在雄越大酒店她住的房间将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放在她房间的桌子上了。
(十一)2019年7月,被告人杜春?在审理翟某交通肇事罪案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居住的百合家园小区门口收受当事人翟某所送现金1万元人民币。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七检公诉刑诉[2019]262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刑初29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翟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审理情况。
2.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关于杜春?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案情况说明,证明经搜查未发现被告人住宅书房中存放有西太华购物卡。
3.被告人杜春?供述:2019年5月,我审理翟某交通事故案后,翟某在我们小区门口送了我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和10张西太华购物卡的信封。
4.证人翟某证言:2019年5月,我交通肇事的案子起诉到七里河区法院后,检察院的曹中立帮我约杜春?吃了饭,后来我在她住的百合家园门口送给杜春?装有1万元现金和买的9000元西太华购物卡的信封袋,感谢她在我的案子上帮忙。
综上,被告人杜春?先后13次收受所承办案件当事人及请托人所送现金139万元和价值32015元“卡地亚”女士手表一块。
二、徇私枉法犯罪事实
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杜春?作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办案法官,承办了张利军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一案。该案张利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6支、弹药1020发,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且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定罪量刑。该案张生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帮助张利军长时间非法保管枪支3支及子弹40余发,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亦属情节严重,并在案发后帮助张利军抛扔枪支、子弹,又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该案中,张利军系枪支、弹药的所有者、控制者和使用者,且在得知他人报警后,指使张生龙等人毁灭枪支、弹药,属主犯。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杜春?收受原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屠某(另案处理)所送现金10万元人民币、张利军弟弟张某2(另案处理)分两次所送人民币现金40万元人民币后,在明知张利军不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况下,错误认定自首并适用缓刑。在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时隐瞒张利军系吸毒后开枪,并持枪胁迫他人的重要情节,反而将张利军的社会贡献等非法定从轻情节做大篇幅汇报,导致该案一审重罪轻判(判处张利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张生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8年9月11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提起抗诉,2019年3月2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刑抗1号刑事判决书对张利军以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对张生龙以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张利军等四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帮助毁灭证据一案指定管辖的复函,兰州市公安局兰公法诉字(2017)017号起诉意见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七检公诉刑诉[2018]24号起诉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2018)甘0103刑初59号审理报告、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2018)甘01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释放通知书(存根)、(回执),执行通知书(存根)、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关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案件暂缓审理的情况说明,社区矫正对象移交接清册,委托调查评估函,证明由被告人杜春?承办的张利军等四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帮助毁灭证据一案的一审审理、执行情况。
2.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兰检公一审刑抗[2018]1号刑事抗诉书、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报告书,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甘01刑抗1号刑事判决书,西固区司法局河口司法所情况说明,证明张利军等四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帮助毁灭证据一案抗诉、再审情况。
3.被告人杜春?供述:2018年我院受理了张利军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由我承办,给张利军判处缓刑,是因为案件审理过程中俞某给我打招呼,干预我办案。因为俞某是我的主管领导,他给我说很多领导在这个案子上替张利军打招呼,当时我想张利军判处缓刑,只是判轻了,没有判错,为了不得罪俞某,我就作出了对张利军判处缓刑的意见。2018年1月至5月期间,我在审理张利军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一案的过程中,七里河检察院副检察长屠某给我送了10万元现金,是装在一个水果箱子里的,张利军的弟弟先后给我送了40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前张利军弟弟给我送了两箱水果和一个纸袋子,纸袋里装着20万元现金;4月份的一天他在我们小区门口给了我一个手提纸袋,里面装着20万现金。
4.证人俞某供述:杜春?在承办张利军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过程中,因为相关领导先后打招呼,我给杜春?打过招呼,让她在允许的范围内从宽处理。
5.证人屠某证言:张利军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案到七里河法院后,我给主办法官杜春?送了10万元现金。吴成功让我给杜春?说在张利军的案子上关照一下,我就给杜春?打电话说了下。过了三四天,吴成功给我送来了两箱子水果,说让我将其中一箱给杜春?送去,第二天我给杜春?打电话让她到我们小区门口,我就将吴成功给的装有10万元现金的水果箱拿到出租车上交给了杜春?。杜春?从来没有问过我水果箱里为什么装10万元现金。
6.证人张某2证言:2018年春节前一天下午六点左右,我开车到杜法官住的百合家园小区门口,说给她送些水果,我将两箱水果和一个纸袋子(里面装有20万元现金)拿到杜法官家电梯口交给了杜法官,特意给她说把纸袋子拿好。4月份一天,我又开车到杜法官小区门口给了她一个装有20万元的手提袋,她推辞了一下就拿上了。
7.证人马某1证言:张利军等人的案子我记得上过审委会,我印象中只召开过一次,审委会同意了合议庭意见。
8.证人李某证言:张利军的案子是否上过审委会,我记不清了。
9.证人马某2证言:我是张利军一案的书记员,该案的审判长是杜春?,审判员王某4、人民陪审员豆占新,我做的合议庭笔录是根据杜春?的安排用审理报告套打出来的,这样做不符合程序要求。审理报告是杜法官口述,我从电脑上打的。
10.证人徐国新证言:我担任七里河法院刑庭庭长,张利军的案子是我调整给杜春?的,上审委会之前我才知道该案的合议庭评议结果,我列席审委会了,但我的意见不会记录在审委会笔录上,是否发表过意见我记不清了。
11.证人豆占新证言:2018年上半年的时候我去七里河参与了张利军涉枪案的庭审,开完庭当天在杜法官办公室评议,杜法官的意见是对张利军判缓刑,对其他被告人的意见也给我说了,她问我是否同意,我说我同意。因为杜法官说此案要上审委会,那么该案的最终结果由审委会决定,我就同意了。当时另一个合议庭成员不在现场。当时没有当场作出合议庭讨论笔录,我之后是否补签了,我记不清了。最终的判决结果我不知道。
12.证人宋某2证言:我没有参与过张利军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一案的审判。七里河法院存在法官只挂名不参加庭审情况,但挂名法官必须参加合议庭评议。
13.证人陈某证言:张利军等人涉枪支一案上过审委会,对该案的承办法官和我是否发表意见,我确实想不起来了。
14.证人王某4证言:我是张利军案的合议庭成员,也参加了庭审和评议,具体怎么评议的我记不清了,我的意见以合议庭笔录为准。
15.证人樊某证言:我是张利军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的公诉人,开庭时主办法官是杜春?,审判员王某4,人民陪审员我记不清了。出判决书之前,主办法官与我没有沟通。收到判决书之后,我个人意见是量刑偏轻,我们部长意见也是量刑偏轻,主管副检察长就让我们向市检察院报备。市检督导过程中认为量刑不当,要求我们重新审查。市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此案提请抗诉,我们检委会讨论决定抗诉。抗诉期内我觉得没有达到抗诉被支持的程序,拿不准就给市检报备审查。
16.证人费某证言:张利军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我记得上过审委会,最后审委会决定由合议庭向有关部门协调请示之后再决定。我不知道合议庭是否请示过,我不知道最终的判决结果。
另查明,被告人杜春?违法所得被其挥霍。被告人杜春?受贿的189万元人民币已由其家属退缴至永登县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卡地亚”女士腕表一块已由扣押机关移送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书证招商银行个人转账汇款业务受理回单二张,中共兰州市七里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扣押财物清单、涉案款物移送、处理登记表,兰州奥拉克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物证“卡地亚”女士腕表一块;被告人杜春?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的综合证据有:
1.中共兰州市纪律监察委员会关于张利军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背后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的核查意见,证明本案案件线索来源。
2.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证明杜春?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一案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调查。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杜春甹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4.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提请批准留置申请书、批准留置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批准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证明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于2019年9月11日决定对杜春?采取留置措施,于2019年9月12日向杜春?宣布留置,2019年12月2日经批准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
5.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破案报告,证明杜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及徇私枉法的犯罪案件调查过程。
6.杜春?入党志愿书,证明被告人杜春?原系中共党员。
7.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家庭社会关系登记表,证明被告人杜春?主体身份。
8.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七监[2020]5号关于给予杜春?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杜春?于2020年3月5日被开除公职。
9.中共兰州市七里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七纪[2020]27号关于给予杜春?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杜春?于2020年3月5日被开除党籍。
10.永登县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证明杜春?于2020年3月9日被依法拘留,同年3月20日被依法逮捕。
11.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1刑辖1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被告人杜春?受贿、徇私枉法一案,由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审判。
12.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办案说明,证明起诉书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被告人杜春?主动交代;被告人杜春?在公安机关的登记名为“杜春甹”,其本人一直使用的是“杜春?”而非“杜春甹”,“杜春?”与“杜春甹”系同一人,身份号码为62010519********;行贿人员将另案处理。
13.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审查调查组出具的杜春?违法事实材料二份、补充起诉意见书,证明经兰州市七里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的杜春?违法事实。
14.忏悔书,证明被告人杜春?的悔罪心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春?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杜春?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收受他人财物50万元,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裁判,其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杜春?在审理张利军案的过程中,徇私收受贿赂,错误认定案件情节,枉法将两人重罪轻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贿50万元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比两罪相应量刑幅度最低法定刑,故对该起犯罪应以处罚相对较重的徇私枉法罪追究被告人杜春?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春?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杜春?在受贿案件中有自首情节,主动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杜春?在交代其受贿犯罪的过程中检举揭发宋某1、屠某、张某2等人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立功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杜春?在因张利军案被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的受贿行为,因贿赂犯罪属于对合犯罪,主动交代受贿事实必然包括如实供述行贿事实,被告人杜春?对行贿人员的揭发并未超出其对受贿承担的如实供述范围,应以自首论,不能另外构成立功,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杜春?认罪悔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春?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2027年3月11日止。)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89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卡地亚”女士腕表一块,依法评估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2020年的最后一天,收到了蔡骏老师的签名小说《春夜》,打开第一页,看了题记和目录的章节,就停不下来了,想要一口气读完的欲望。
上海是光的存在,是暗的虚无。上海是欲海浮沉的庄严肃穆,风情万种的一本正经,窃窃私语的太虚幻境。
上面一段话就是《春夜》这部小说题记里的开头几句话,把上海这个城市性格特点用蔡老师独特的视角和语言,说的让人过目不忘。
我与上海的链接,说有也无。
说有吧,一无上海户口,二无上海工作,三无上海片砖半瓦。
说无吧,心里还是天天想着这个不远不近的被人称为魔都的国际大都市,也曾无数次到此地寄住留置,或学习或旅游,或看望孩子。
所以,与上海的关系基本上是单恋,是臆想,是神交。
只是因为孩子在上海工作,或许不久的将来,他会在上海定居,或许更久的将来,我们也会跟着孩子去他所在的任何一个城市,包括上海。
《春夜》是生长在上海的蔡骏老师写的发生在上海的一段故事,里面有很多熟悉的上海地名及景物,因着对上海的爱恋,也更加关注和喜欢这部小说。
蔡骏老师是一位著名的悬疑小说作家,70后人,出生于上海。
他22岁就开始发表小说作品,最先是在榕树下网站上发,也属于是网络文学起家。
之后就直接签约出版社出版了,曾连续9年保持着中国悬疑小说最高畅销纪录。
目前已出版中长篇小说20多部,他的系列悬疑小说销量已突破1000万册。
他自己戏说是“灵感的宠儿”,是依靠上帝赐予的灵感吃饭,常常担心脑子被各种突如其来的灵感撑破。
他的作品曾荣获首届梁羽生文学奖杰出贡献奖,多部作品被改编影视剧,比如2004年小说《诅咒》被拍摄为电视连续剧《魂断楼兰》放映,是由宁静主演。
早在八年前的2012年, 第七届中国作家富豪榜发布,蔡骏以310万元的年度版税收入,荣登作家富豪榜第16位。
蔡骏老师写作成绩和变现能力,都是写作界的佼佼者。
这部《春夜》是由作家出版社出版于2020年12月刚刚出版上市的半自传体新作。
主要讲述的是一个70后中年人,也就是”我“,与父辈工厂里人的人充满奇幻的生离死别的故事。
用作者自己的话来说:
时隔多年,我忽然意识到,这个销声匿迹的徒弟,与我从未谋面的同龄人,因为我爸爸的缘故,已跟我构成了某种变异的兄弟关系。这关系无关于血缘,而是来自于历史,来自于一个消逝的时代,来自上海与苏州河畔的记忆。小说中关于我自己的经历,我的父母,大半属于非虚构,某种程度而言,可说是我的家庭自传,虚构与非虚构之间,变得尤为模糊。
这篇小说时间跨度很大,包含的历史大事件也多,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整篇充满奇幻,有很多玄幻的元素,可以与亡灵对话,可以被托梦,可以让人起死回生……
但作者并不称它为悬疑小说,然而读来照样引人入胜。
作者的文字表达功底深厚,多用短句,故事结构看似松散,实则精妙。
全篇分为八章,从万箭穿心开始,到愚人节,十六年,追凶,到死别,生离,归来,最后重逢,只看这些章节题目,就会有阅读的欲望。
作者的知识面极为丰富,表达精确,读后使人增长知识,也体验到了在小说中学习的愉悦。
比如作者在第一章里的一段话是这么写的:
婚礼与葬礼,如同一对李生子,又教人雌雄莫辨。
第一桩,皆是人生头等大事;
第二桩,都要选定良辰吉日;
第三桩,来的都是至亲好友;
第四张,要挂大幅照片,前者彩色,后者黑白;
第五桩,有德高望重的人物致辞;
第六桩,收到礼物或现金不少;
第七桩,忙碌的不是主角自己,婚礼忙父母,葬礼忙子女;
第八桩,大摆宴席,圆台面越多越有脸面;第九桩,要有火,婚礼红红火火放鞭炮,葬礼红红火火烧成灰;
第十桩,购置不动产,婚礼前买阳宅,葬礼后买阴宅;
第十一桩,要去民政局,仪式前必须依法登记;
第十二桩,有人为你一条龙服务,要价不菲;
第十三桩,都是坟墓,婚礼是爱情坟墓,葬礼是坟墓本尊;
第十四桩,婚礼是一生痛苦起点,葬礼是痛苦一生终点。
最后一桩,葬礼的意义,远远超过婚礼。
若说有何不同?那么人的一生,只能有一趟葬礼,你没第二趟机会,告别过去。就像我们生命中诸多头一趟——头一趟出生,头一趟死亡,头一趟初恋,绝无两趟可言。
作者一口气用这十五桩事,把婚礼和葬礼做了无可添加的总结,也把一个人的人生大事几乎说尽了。
尤其是头一句,婚礼与葬礼,如同一对李生子,感触很深,因为我就在前几天,遇到了这样婚礼遇到葬礼的现实生活,只是不是同一个人,而是孙子的婚礼遇到了奶奶的葬礼,孙子结婚前二天奶奶去世,二天后婚礼照常进行,因为这是奶奶希望看到的,婚礼后第二天奶奶下葬。
这应该就是平常大家所说的,小说来源于生活吧。
接着作者话锋一转,说”我头一趟见到张海,既是一场婚礼,也是一场葬礼“,马上就把读者引入到了小说的情节当中。
他爸说是带他去参加堂阿哥的婚礼,结果却是老厂长的葬礼,就在葬礼上遇到了老毛师傅的外孙,就是作者称为无血缘关系的兄弟。
故事得以顺利推进。
还有一段是关于对中国汉字的理解,也很有意思。
说的是上海的忘川楼,妙在一个“忘”字,上面是亡,下面是心,虽是形声字,但“亡心”字形,道出“忘”之真义,汉字之妙。
子在川上日,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
确实,人人皆要渡过忘川,小说中的老毛师傅,老厂长,建军哥哥,现实中外公外婆,爷爷奶奶,甚至包括我,包括你,天地所有活物,统统要渡过忘川。
只是到了另一个世界,如果你没被忘记,就没真正死亡,没被“亡心”。
只要还有人牵记你,便能托梦,拜托事体,传声带话,谈天说地,发发骚,发发惨,作作死。
这就是《春夜》的基准格调,就是这样的在时代和空间里来回的自由穿梭, 是一部非常值得阅读的小说。
蔡骏老师在后记中说,《春夜》最早的灵感,来自芬兰大导演阿基·考里斯马基的电影《升空号》。
阿基·考里斯马基被誉为“北欧最具大师潜质的导演”,他坚守纯手工的作者电影制片方式,以独特的影像风格、浓浓的人文情怀赢得了欧洲影坛的偏爱。
他的电影人物,永远善良、单纯、木讷,与世界格格不入;他的电影,永远关于流浪、异化与孤绝,就像老派的美国民谣,唱出了那些徘徊在城市边缘的孤独者们的悲喜。
而拍摄于1988年的《升空号》讲述了一个非常简单的故事:一个煤矿关闭,矿工卡苏里南失业,他带着所有家当,来到城市,开始流浪,其中所遭遇的艰难曲折故事。
《春夜》的春申机械厂,应该就是来源于《升空号》里的煤矿的影子。
我是韩荆:《齐帆齐微刊》签约作者,简书创作者。非专业钢琴迷,每天运动,偶尔远游。深爱有温度的文字。
劳动仲裁公告期限(劳动仲裁公告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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