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婚前男方父母买车(婚前男方父母买车怎么办)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6-10 09:24:28
  • 0
  • 知更鸟

本文由松原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4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重要案例:父母买车登记已婚子女名下,不必然就是个人财产

案情

2013年8月,高某(女)与王某(男)办理了结婚登记。王某因工作需要在上海居住,与在宜兴生活的高某聚少离多。婚前王某在上海买房并付首付,房屋婚后登记在其名下并由其还贷。婚后高母出资购买了轿车并登记在高某名下,由高某使用。

因长期分居两地夫妻感情破裂,高某于2014年11月诉至宜兴市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王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屋系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汽车因未明确是赠与高某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高某则主张非上海户籍的购房条件为已婚,房屋实际系婚后购买,系共同财产。汽车产权登记在其名下,按照父母的内心本意,应认定为明确只向自己一方的赠与,是其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审判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且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的车辆,权属如何认定。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关于高某名下的轿车,从高某提供的存取款凭证及短信记录,足以证明系高母出资购买,虽高母表示该车系赠与高某,但当初购车时并未有书面赠与合同确认仅赠与高某一方,故该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该车现由高某使用,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价值10万元进行归并。关于王某名下的房屋,高某虽主张房屋的购买条件为已婚,但从该房屋购买出资情况来看,购房合同为王某婚前签订,王某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进行贷款,房屋亦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故房屋应归王某个人所有,婚后还贷部分则应当认定为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还贷部分予以分割。

因此,宜兴法院判决:准予高某、王某离婚;汽车系共同财产,该车归高某所有,高某支付王某归并款5万元;房屋归王某个人所有,婚后还贷部分依法分割。

评析

判定赠与财产产权应审查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新人的婚嫁渐渐形成了一种“男买房、女买车”的模式,婚后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买车的情形屡见不鲜。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买车并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一种赠与行为。赠与财产,产权判定归属该方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应当审查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当时双方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的,很容易确定受赠人。但在婚姻中,出于家庭传统观念,往往不会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导致父母出资赠与财产的权属到底归夫妻共同所有还是一方个人所有的意思表示不明。关于父母赠与的房产离婚时的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已经给出了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司法解释以“产权登记”作为认定赠与人赠与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很多人认为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汽车同上述情形中的房产一样,也应当按此规定,汽车同房子一样实行物权登记制,车辆权属也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这个理解是有误的。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父母赠与的动产,除非一方提供证据证明该动产仅是对一方个人的赠与,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法务之家)

(此文不代表本号观点)

婚前女方家购买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了是谁的财产?

近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受理了一起婚前女方父亲全额出资购买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发生争议的离婚纠纷案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速裁团队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争议车辆归女方所有。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婚前女方家购买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了是谁的财产?

// 案情


本案男女双方已结婚两年多,婚后因琐事发生矛盾,且男方与女方的父母也发生了矛盾。女方诉至法院,要求与男方离婚,其父亲婚前购买的车辆归其所有,婚后共同经营的厨具店内物品及租金依法分割,并要求男方给付生活困难帮助费2万元。后来,女方又增加了一条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共同债务6.8万元。

  

受理此案后,速裁团队及时开庭审理,查清了案件事实及双方争议的焦点。对于女方的离婚请求,男方也同意。但对女方父亲婚前购买的车辆,男方认为车辆行驶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还提出,如果车辆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那么他父亲婚前给付女方的6万多元也属于婚前财产,应该由女方返还。至于厨具店,可以由一方经营,经营的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半补偿款,其名下的债务双方各担一半,其他的要求同意女方的意见。


// 说法


速裁团队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车辆属于动产,动产以购买取得财产所有权,而不是以登记取得。车辆在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前由女方父亲全额出资购买,应属于女方婚前个人财产。男方认为车辆属于赠与,但其未能提供女方父亲明确表示要将车辆赠与双方的证据,所以车辆应归女方所有。双方婚后经营的厨具店价值3万元,女方要求由男方经营,并给付其补偿款1.5万元,应予支持。双方各自名下的债务均等,由双方各自承担。对于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要求,因双方已共同生活两年多,且男方未能举证证明给付彩礼造成其生活困难,故不予支持。同时,在男方有债务、无住房等的情况下,对女方要求给付生活困难帮助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巴彦淖尔晚报微信公众号

巴彦淖尔日报社全媒体记者:李博

通讯员:高建峰


婚前女方家购买车辆登记在男方名下,离婚了是谁的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车,该车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处理的焦点及难点在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汽车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后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该辆汽车是婚后获得,因此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

原告:李某

被告:张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3年11月27日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李某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感情未能和好。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21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被告于2014年3月份开始分居。被告曾因不孕到济南某妇科医院检查治疗。

原、被告婚后于2014年3月28日购买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购买时车辆价值约42000元,车牌号鲁Axxxxx,车辆登记在原告李某名下。原、被告均认可,该车现在价值35000元。

诉讼中,被告方认可,原、被告结婚前,双方见面时被告收原告8000元;收20000元彩礼钱,被告又返还原告2000元;被告收原告棉絮款1500元,后随着结婚的被子拿到原告处。

案件焦点

李某父母在李某婚后购车时为其出资,该车辆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

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一、关于长安牌轿车一辆的分割问题。原告称其父母在车辆购买时出资30000元,系将该30000元汇入原告的账户中,用原告的名义支付购车款,剩余是支付现金,并主张该车系家庭共同财产,不应分割,并提交了银行卡记账凭证一份予以证实;被告称该车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4年3月份购买鲁Axxxxx号长安牌轿车一辆,该车辆系双方婚后购买,且登记在原告李某名下,应认定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现被告方要求对该车辆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鲁Axxxxx号车辆购买时价值约42000元,双方均认可车辆现在价值35000元。根据车辆的占有及原、被告主张车辆分割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车辆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给付被告张某该车价值的一半17500元。

二、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及被告主张的要求原告返还嫁妆的问题。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已共同居住生活,结合济阳县当地的婚姻风俗习惯,原、被告互不承担返还彩礼和嫁妆的义务。原告同意被告带走结婚时陪嫁的14床被褥,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原、被告主张的分割共同债务的问题。原告主张,结婚时向其叔伯哥哥借款50000元,系共同债务,应依法分割,被告对此不认可。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项主张且被告不认可,本院对原告的此项诉求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其父母在车辆购买时出资现金20000元,该20000元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依法分割,并提交了银行卡记账凭证及证人董某某出庭作证,原告对此亦不认可。本院认为,被告申请的证人董某某系“风行汽车济南济阳店”销售经理,从其证言中能够看出,原、被告购买车辆当天(2014年3月7日),被告的母亲支付现金20000元,剩余购车款系原告李某刷卡支付,购车款共计44000元。证人系汽车4S店销售人员,其证言可信度较高,且其证言能与原告提交的银行记账凭证2014年3月7日的记录相符,本院对其证人证言予以采信。从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和证人证言能够看出,被告母亲的出资是为了购买车辆,系车辆价款的一部分,被告母亲在出资时并未说明该款系借给原、被告买车用,原、被亦未向其出具债权债务证明,被告母亲的出资应视为对原、被告购买车辆的赠与,现购车款已转换为车辆,应以车辆为标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不宜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对被告的此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被告主张的其患有癫痫病,要求原告给予经济帮助5000元。原告不认可被告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在庭审中自认与原告结婚前就患有癫痫病,且被告现居住在其父母处,被告以癫痫病为由向原告主张经济帮助于法无据,本院对被告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虽经接触和交流后登记结婚,但因婚前缺乏了解,原、被告结婚后不到半年,原告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能够看出双方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且双方自2014年3月份就开始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二、鲁Axxxxx号长安牌轿车归原告李某所有,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张某该车辆价值的一半17500元。

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取回其陪嫁的14床被褥。

四、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处理的焦点及难点在于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汽车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婚后获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该辆汽车是婚后获得,因此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很多人认为汽车也是实行的物权登记制,也应当适用该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汽车应被视为仅对出资人子女的赠与,为夫妻个人财产。

这种理解存在的误区:首先,汽车不同于房产,汽车是动产,因此不能适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中关于不动产的规定。其次,由于汽车登记的特殊性,房屋可登记为共同共有,登记在多人名下,而汽车却只能登记在一人名下。因此,虽然该汽车由一方父母出资且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也不可视为一方父母对本子女一人的赠与,应当视为一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此,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认定是审理的一大重点和难点。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予以了框架式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难以认定的情形仍层出不穷。对此,婚姻法解释一、二、三的出台为审判实践解决了不少问题,但是随着实践中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仍需不断出台新规定、探索新思路,以求最大程度地实现公平与公正。

来源:天津二中院


婚姻法对生活帮助费的规定(婚姻法规定的救助措施)

离婚后财产分割一年以后反悔(离婚一年内财产分割反悔)

协议离婚后子女探望权起诉状(离婚协议书子女探望权怎么写)

离婚后生活在一起财产怎么算(离婚后生活在一起违法吗)

离婚后隐藏财产时效(离婚时隐匿财产)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前男方父母买车(婚前男方父母买车怎么办)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7511.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0日星期六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