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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李某与被告周某系夫妻关系,前几年李某在原告刘某处购买纱线,欠下货款47万余元,李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其间,刘某曾通过微信向周某主张过欠款,周某亦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还过欠款。2019年5月,李某去世后,原告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周某偿还货款20万元。
庭审中,周某对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款均认可,但抗辩称对刘某与李某的生意不知情,欠款多少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购买原告刘某纱线欠下货款,欠款形成于李某与被告周某婚姻存续期间,周某在与刘某的微信聊天中已明确表示给原告安排货款进行偿还,且通过自己的微信和银行账户向原告付款,可证实被告对欠款知情并同意偿还,应视为被告对原告欠款的追认,系夫妻共同债务。据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法院最终作出了周某给付刘某货款20万元的判决。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针对李某在与周某婚姻存续期间欠下刘某47万元的货款,周某虽然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并辩称对欠款多少不清楚,但其与刘某的微信聊天中却明确表示给原告安排货款进行偿还,特别是还通过微信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刘某还过欠款。故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可视为周某对李某所欠刘某欠款的追认,系李某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李某死亡后,周某应当对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河北法制报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祸兮旦福在现实的社会中可能,在生活中有一些意外事故而引发的悲剧,会导致一个家庭破裂,导致夫妻一方突然死亡的这种情况,这时候往往就会涉及到死亡赔偿和分配的问题,如果夫妻双方的婚姻出现了变故,离婚的时候财产的分配主要就是平分的,但是当一方因为突发意外而去世的,财产到底应该怎样处理,是被他的子女和配偶继承,还是由她的父母继承呢?
我们都知道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很多家庭,因为赔偿款的问题而发生了很大的矛盾甚至上了法庭,曾经非常幸福和睦的,关系变成毒蛇猛兽。下面就一个事件,范小姐和她的丈夫严先生已经结婚三年了,在婚后两人生下了一个女儿,但是这一次外出的时候,严先生遭遇了非常重大的交通事故,经过医生的抢救无效去世。得出了这样的事故之后,严先生的爸爸和妈妈妻子和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责任,应由肇事司机一次性赔给严先生的家人共30万元,而严先生的父母认为死亡赔偿金应该属于肇事者,对这个家庭造成的损失而赔偿的,因此对于一个钱应该平分的,而范女士则认为死亡赔偿金应该是属于严先生的遗产,应该是自己和自己的女儿继承的,一家人因为这个财产分配的问题,发生了很大的争议,而严先生的父母将范小姐上了法庭。
其实根据2019年的婚姻法规定,被继承人生前如果他已经留下了遗嘱,那么在世的人就要按照遗嘱来进行继承的,如果没有遗嘱的那么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现实情况中,由于这个事故来得太突然,所以基本上有很少人会留下遗嘱,在没有遗嘱的这个情况之下,根据继承法应当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继承遗产的,那么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就是配偶子女,父母,并且根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归夫妻的,如果有一方去世了,他们共同财产中的1/2将会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的,其他的一个部分将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进行同等分割的。
最终法院判给了颜先生的妻子,范女士只需要给颜先生的父母支付74000块钱,剩下的20多万块钱将由范女士和她的女儿所有,现在自己身边的亲人已经过去了,希望在世的人不要因为钱财而伤了和气,毕竟他们之间还有一个和自己有血脉关系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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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死亡后,如果欠下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该由夫妻共同的财产清偿,由女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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