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葫芦岛市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匿名咨询:我和老公分开居2年了,是不是可以自动离婚?
律师解答:法律规定的离婚只有起诉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没有自动离婚。而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情况,证据充分,法院一般第一次起诉就可以判决离婚。
匿名咨询:借给朋友的一笔钱欠条上约定的还款日期已经到了,多久时间内起诉是受法律保护的?
律师解答:三年!法律保护自然人的权利,但不保护在权利上睡眠的人。
匿名咨询:在街上捡到钱,是不是谁捡到就是谁的?
律师解答:不是哦!从民法上讲,这叫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依据获得的利益都叫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返还。
匿名咨询:是不是所有小朋友都可以随意收礼物?
律师解答:不是哦!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收礼物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匿名咨询:人死后,花呗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还了?
律师解答:不是,除非没有遗产。当事人有遗产,遗产继承人要继承遗产,必须先还花呗,后继承遗产。
匿名咨询:结婚前可以做婚前财产公证,婚后可以做财产公证吗?
律师解答:可以!但要经过对方同意,写申请,交材料,领证书。
匿名咨询:口头约定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有效!但是口头约定举证困难,所以最好是书面约定。
匿名咨询:高空坠物,将人砸伤,无法认定是谁导致的,是否整栋楼的人都要赔偿?
律师解答:是!除非有证据证明自己一家人在那个时间点都不在家,且没有致人损害的可能,不然要赔。
匿名咨询:在街上捡到一条宠物狗,养一段时间后,狗主人要求返还狗,必须返还吗?
律师解答:必须返还!但可以向狗主人要求支付饲养期间的饲养费以及其他合理支出。
匿名咨询:迷失在四川的大森林里,自己快饿死了,遇到一只大熊猫,可以抓来吃吗?
律师解答:打的过的话,可以!熊猫也可以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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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很多父母出于对子女的爱,即使孩子未成年,也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子女名字。那么怎么在房产证上加子女的名字呢?房产证上加子女的名字会有什么风险?
把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有什么好处呢?
1、把房子直接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方便又省钱,还能减少税费;
2、房子可以作为婚前财产,不用担心子女离婚时房子遭分割;
3、能给子女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4、如果父母的生意失败,还能给父母留下一笔东山再起的资本。
房产证上写子女的名字会有什么风险呢?
1、父母不能随意处置房产
加名容易去名难。按照法律规定,房产证上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名字,父母不能随意转让、抵押,父母只有在证明是为了子女的利益时,才能处置孩子名下的财产。比如证明是为了未成年子女治病、出国留学等。子女长大成人后,父母想变卖、赠与、抵押房产,也只有在儿女委托的情况下,父母才有权处理。
2、子女购买新房需遵守二套房政策
如果房产证上有子女名字,孩子成年后买婚房,孩子可能面对二套房政策——婚后购买家庭第二套房要交房产税;如果房子的贷款还没有还清,首付需按二套房标准,贷款利率也可能上浮,买房的成本增多不少。
3、夫妻关系破裂,房产归属惹纠纷
如果夫妻关系破裂,而房产证上有子女的名字,房产归属往往容易引来纠纷。例如,曾有一例,某夫妻共同出资购房,房产有自己、妻子和女儿名字,后来协议离婚,男方请求法院判令自己对这套房屋有二分之一的产权。经审理,法院认为,婚生子女作为房屋共有人,应占房产一半份额。另一半房产份额为夫妻二人共有,最后判决原告拥有四分之一产权。
4、以后子女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房子也不能被收回
父母出资购房,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就意味着父母把这套房赠与了子女,只有子女才对这套房子拥有所有权。
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物权法》对房屋产权做了明确的保护。假如父母你那老之后,子女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就算父母想收回房子,也会遇到很大的法律障碍。
5、房子可能被孩子配偶继承
如果孩子在婚后不幸去世,其配偶、孩子和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逝者的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这意味着什么?就算房子是孩子的婚前财产,但是根据继承顺序的规定,孩子名下的房产也将被其配偶优先继承。
如果名字已经加上去了,怎么才能避免上述风险?
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如何规避风险?
1.可以作公证
约定子女未成年时和父母共有的房产,在父母生前,权益属于父母所有。这种办法可以同时让孩子拥有房产,又不至于在遇到意外情况时被作为遗产分割。
2.进行房产份额变更
直接到房产交易中心做房产份额变更,减少子女名下的房产份额,最少可变更为1%。这种方法主要是应对房产税,即使子女成年后以自己名义所购房产超标,需要征收房产税时,至少和父母共有的房产部分,计税量将极其有限。
3.从房产证上去名
这个办法比较简单粗暴,但是可以说也是最实用的办法。增减产权共有人,等同于买卖,即把一半的产权份额转让给你,缴纳税费按照这个份额来交就可以。
房产证上减子女名字,视为买卖,要收取契税。去掉名字类似于份额转让,流程和正常的房屋交易类似,只需缴纳所占份额的契税,从1%―3%不等。去当地交易中心过户,产证上面所有的共有人都带好身份证件办理即可。
当然你也可以以赠与的方式去名,但同样要交手续费、登记费、契税等一系列费用。
最后算算各种过户的成本
当然房产证上都写父母的名字,那又会面临另外一个问题:未来过户的成本。这个问题几乎每个家庭或早或晚都会遇到。据了解,房产过户分赠与、买卖、继承几种方式,究竟哪种最便捷,哪种最省钱?
1、继承法
主要费用:登记费。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缴纳不动产登记费80元。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税费最低。继承的房产没有营业税、个税和契税。继承人携带死者死亡证明,房产证以及继承人身份证等材料(具体材料咨询房管局)直接到房管局转名即可!
但缺点也显而易见:手续繁多跑死人。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是证明自己有继承房产的法律资格,或是法定继承人,或是遗嘱指定继承人。第二,遗产应当是被继承人生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第三,因遗产是所有继承人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协议,需要每个继承人同意并签字方可生效。
从上述规定可见,采用继承法过户房产,继承人需要办出各种证明,期间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2、赠与法
主要费用:个税+契税+公证费(并非强制要求)。直系亲属赠与免个税;非直系亲属赠与视同买卖,需要支付个税,即房产交易盈利部分的20%或者房款的1%(房产证满5年并且是唯一住房的可以免除)。此外还有契税3%和公证费1%。
需要提醒的是,以继承法和赠与法过户房产,继承人或受赠人日后卖出此房时,如房产证年满5年且是唯一住房,可免征个税。否则,将计征20%个税。
3、买卖法
主要费用:营业税+个税+契税。在房产过户中,买卖是最常见的方式,也是操作较为便捷和安全的方式。但是,如果买入价比较低的话,日后出售时卖出价与买入价的差额会增大,再出售时则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
房产知识知多少?
最近,后台有不少粉丝咨询与房产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其中问的最多的,莫过于房产赠与了,现在小法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1、赠与流程
需要先去公证处办理房产赠与的公证,之后携带相关是房屋两证,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等直接去房管局办理即可。直系亲属间赠与是不限购的,不需要做购房资格审查。
2、赠予手续
(一)赠予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予的书面合同,即赠予书。
(二)受赠人凭原房屋所有权证、赠予合同,按规定缴纳有关契税;办理公证。受赠人到房地产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申请书、身份证件、原房地产产权证、赠予书及公证书和契税收据。赠予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温馨提示
继承赠与房产办理登记事项不必再“强制公证”了,就意味着,你可以选择公证,也可以不公证。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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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法律讲堂、法制日报
编辑:张欣欣
校对:童银鸽
监制:辰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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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后
共同居住的配偶户籍在外地
房屋内没有其他本市户籍人口
公房管理单位将房屋收回,是否合法?
原承租人家属的居住权如何保障?
▼点击观看视频
基本案情
多年前
公司分配给常先生一套公房
作为公房承租人
常先生与妻儿共同居住在这套公房内
常先生去世后
由于其妻儿的户籍均在外地
房屋中没有其他本市户籍人口
于是公司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
变更房屋承租人,将房屋收回
母子二人认为
原承租人的家属尚居住在房屋内
不应变更承租人
遂向法院起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
撤销公司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本案焦点
公房原承租人去世,同住配偶户籍不在本市能继续承租吗?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常先生是公房原承租人,常先生去世后,其妻虽在本市无常住户籍,但是在房屋内实际居住生活多年,具备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资格。公司擅自变更承租人,侵犯了常先生妻子对房屋的合法权利,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公司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
法官说
01
在本市无常住户籍,但因婚姻关系在公房中居住满一年的承租人配偶,在承租人过世后仍可继续承租
一般情况下,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承租,但是,考虑到公房的特殊属性,规定了承租人的配偶在该公房内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即使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仍可以继续承租。这样的规定不仅彰显了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原则,也体现了公房配给制度设立之初的宗旨。
02
公有住房管理人在变更承租人时,应保障原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
公房配给制度主要是为保障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利益,公房管理公司在原承租人去世后,重新指定承租人时应当尽到审慎义务,对户口在册人员进行审查的同时,也应当对户口虽不在册但长期居住在内的人员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从中指定新的承租人。脱离实际、简单地将房屋收回的做法,往往会损害原承租人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
03 依法保障居住权利是保障民生的必然要求
住有所居,是最基本的民生之一。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居住权利,是维护民生最直接的体现,作为司法机关,更加应当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民生权益,让人民群众安居、宜居、优居,使人们的安全感、幸福感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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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人物摄影:沈建峰
视频:沈建峰、李雅澜
责任编辑| 陈凤、奚晓诗、邱悦、陈旭涛
婚后隐瞒父母转户口(迁户口隐瞒了婚姻史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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