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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科学婚恋指南#作者:刘胜飞、李湘
摘自《离婚律师都知道》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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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字数有点多3万多字,尤其是女性,必须要认真仔细的看,里面很多知识是婚姻或者被家暴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解答,一般人不知道。
1、蔡坤是一个非常有心机的男人,一般女人玩不过这种男人。
2、从结婚到最后离婚争夺财产,可以说是步步为营。
3、蔡坤是个为了达到目的而不择手段。
4、刘娟是个可怜的女人,离婚诉讼败诉,最后又回归家庭,我想生活也好不到哪里去吧。
5、被家暴的女人是最可怜的,最后又回到心机男身边,真的是悲剧的再现。
最容易得到法院采纳的家暴证据是三大件:报警后的笔录证据,当天的就医记录,对方自认打人的悔过书、保证书或录音、聊天记录。
刘娟出生在中部地区的山区小镇,是镇上少有的女大学生。毕业后,她成功应聘上省会某大学的行政老师,主管学生成绩和教务档案工作。刘娟性格好,有耐心,热情周到,做事勤快,处理各种棘手问题非常麻利,是学生与各院系任课老师之间重要的沟通桥梁。学生尊敬她,领导赏识她,评优连年上榜。
家人对她的工作很满意。她自己也打算就这样安安稳稳地工作生活,嫁人后相夫教子。这一生平淡又顺利,就足够让亲朋好友羡慕的了。
2008年,没读过什么书的表姐从深圳回来探望她。当时刘娟的基本工资是2000多元,没有文凭的表姐却月入过万。表姐声情并茂地描述她在深圳的生活怎样有意思,自己下一年的收入还会翻一倍。相比之下,刘娟认为自己的人生平凡而窘迫,连苹果手机都买不起。她第一次发现自己也有野心,不甘于这种一眼望到终点的生活。刘娟冲动地“裸辞”,随着表姐来到深圳。
人生地不熟的刘娟对快节奏的大都市生活无所适从,在表姐的介绍下去了同乡老板的工厂从文员做起。这家建筑材料工厂生意很好,往来客户多,但刘娟刚进厂的工资比大学行政老师的工资还低。她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处理好老板蔡坤交代的每件事情。她工作之余不喜欢搬弄是非,但无意中留意到同事们对蔡总离婚的事窃窃私语。
刘娟对同乡长大的成功男性蔡坤不自觉地产生了仰慕。一流大学毕业,身家过千万,单身,蔡坤耀眼的标签像磁铁一般吸引着刘娟。
蔡坤向刚入厂两三个月的刘娟表白:“刘娟,我观察你很久了,觉得你很适合做我的妻子。我刚刚离异,上段婚姻很痛苦。我有一个10岁的孩子,我也比你大15岁。不知道你愿不愿意接受我?”
刘娟很意外,内心欣喜若狂。初来乍到的她渴望被看见和肯定,蔡坤的表白是她有魅力、有价值的证明。他们闪电般地在一起了。
12年后,我和李湘一起跟她做离婚纠纷的案情梳理,刘娟很困惑:“你们说我有没有爱过他?你们说的爱情的感觉,我好像从来没有过。我离婚后,这辈子还会体验到爱情吗?”
这段感情基础不牢、动机不明的姻缘遭到刘娟家人的强烈反对。同镇的刘家和蔡家相距几公里。蔡家发迹得早,是镇上的“豪门”。刘家是普通人家。蔡家负面传言很多,而且蔡坤比刘娟大15岁,离异,还带着个10岁的小孩。刘娟是家里的宝贝女儿,嫁过去门不当户不对,容易被欺负。但在蔡坤甜言蜜语的攻势下,刘娟冒着与父母决裂的风险,答应了蔡坤的求婚。
领证前夕,蔡坤面露难色:“我母亲和姐姐担心你嫁给我是冲着我的钱来的。”刘娟很愤怒。蔡坤顺势拿出一式两份的婚前财产协议,说上面列明了双方的婚前财产,要刘娟签字。刘娟看都没看,直接签字。她觉得,如果仔细看内容或有一丝的犹豫,就代表她不信任对方,会被认为有贪他家财产的嫌疑。双方签好字,蔡坤递了一份给刘娟。刘娟随手撕掉,扔进垃圾桶。蔡坤一脸歉意,信誓旦旦地对刘娟说:“我会好好对你的。我们一起努力,把工厂做到上市。我保你一生荣华富贵。”
蔡坤带着5万元彩礼提亲。刘娟父母长吁短叹,象征性地收了2000元,剩余全数退给了蔡坤。两人没有办婚礼和婚宴,没有拍婚纱照,悄无声息地领了证。
刘娟搬进蔡坤家在深圳的一线海景大别墅,和一大家子住在一起:公婆、离婚的大姑子和她的孩子们,还有蔡坤10岁的儿子。
蔡坤对刘娟百般宠爱。他订了两张去马尔代夫的机票,带刘娟去度了半个月的蜜月。蜜月旅游中,刘娟感受到蔡坤如父如兄般的呵护和照顾。两人在金色海岸上沐浴阳光,刘娟甜蜜地认为自己冒险嫁给这个几乎和父亲同龄的男人是值得的。
回到别墅,两人依然如胶似漆,丝毫没有注意到10岁继子和离异大姑子的异样感受。刘娟的目光恨不得时时刻刻停留在蔡坤身上。刘娟对大家族里裙带依附、亲疏利益的复杂关系毫无知觉,不知道自己的闯入会引起其他人的警觉和不安,更没有注意到即将步入叛逆期的继子看着父亲被她夺走的眼神里充满愤怒。
婆婆和大姑子刻意在她面前议论:“前妻给他生的儿子都这么大了,他们俩迟早会复婚的。前妻才是原配,年轻的老婆靠不住。”刘娟不知如何是好,不忍心把这些遭遇说给娘家人听。
她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这下更难回头了。刘娟视而不见、充耳不闻,不敢将受到的委屈告诉蔡坤,怕自己在丈夫心中变成挑拨离间、搬弄是非的小人。刘娟回忆,她每天挺着逐渐隆起的肚子上班,从大别墅出来的路上,自己边哭边开车。到了工厂,她马上把眼泪擦干,平复情绪,开始一整天的忙碌工作。她想,只要蔡坤对她和肚子里的孩子好,就够了。
婆婆和大姑子对刘娟的闲言碎语开始传进蔡坤的耳朵里:“刘娟这么年轻,怎么会跟你?你比她大了整整15岁,还带了个10岁的小孩,她除了看中你的钱,还能看上你什么?”蔡坤自然知道母亲和姐姐对他的关心,但财产方面他早有防备。婆婆和大姑子看蔡坤不以为然,继续攻击道:“我们说她有些生活细节要注意,她就应付我们。怎么说她,她都不吱声。她心里打的什么主意,我们过来人可是一清二楚。”
刘娟在蔡家的忍气吞声并没有换来与蔡家人关系的改善,反而让婆婆和大姑子更坚定地认为她是贪图蔡家的钱。
蔡坤开始恢复老板的姿态批评刘娟,她稍作辩解,蔡坤就打断:“再怎么讲,这是我妈,那是姐姐,媳妇就要学会侍候婆婆,让婆婆开心,对同辈的姐姐也应该尊敬,友好相处,不要激化矛盾。”刘娟失望地发现丈夫和自己不同心,但即将临产,她已无退路。
刘娟头胎生了一个女儿。蔡坤很欢喜,加上前妻给他生的儿子,他算得上凑足了儿女双全的“好”字。但女儿出生后,蔡家没有通知亲友,没有办满月宴。从领证到女儿呱呱坠地,一切都是静悄悄的。
刘娟妈妈过来帮忙照顾母女俩。刘娟以为亲妈在身边,日子会过得没那么压抑,但很快发现事与愿违。婆婆和大姑子瞧不起刘家母女。为了避免争吵,刘娟母女与蔡家人保持距离,尽量不在客厅过多交流。有一次,大家就带孩子的问题起了争执,蔡坤坚定地站在婆婆和大姑子一边,刘娟与母亲只能抱团取暖。多年后,刘娟下定决心离婚,母亲没有劝和,毫不犹豫地支持女儿。
刘娟刚出月子,蔡坤迫不及待地让她回去上班,说工厂的大小事务都等着她处理。刘娟最开始的文员工作非常简单,做好老板交代的具体任务就可以了。恋爱后,蔡坤很信任她,让她接手各种杂活。小到工厂里的跑腿、食堂买菜,大到工人在生产事故中受伤,让她冲在前面挡,以及被税务查账,要她接受问询等。刘娟从文员变成行政主管,成了蔡坤的左右手。结婚后,她更成了名正言顺的老板娘。
回到厂里上班,刘娟明显感觉到,丈夫看她的眼神不再温柔,对她总是骂骂咧咧,说她啥事都做不好。更难堪的是,蔡坤专门挑很多员工在场的时候批评刘娟,削弱她的权威。刘娟白天处理厂里各种行政事务、忍受丈夫的辱骂,晚上回家还要做家务、照料女儿和应对阴阳怪气的蔡家人。她的日子甚至不如婚前的普通员工生活好过。
刘娟的弟弟刘强少年时期很崇拜做大学教师的姐姐,把她当成人生榜样。刘强毕业后在蔡坤手下工作过。一次厂里中高层员工的酒店聚餐,刘娟不小心打碎了餐桌上的酒杯,蔡坤当着员工的面对刘娟大发雷霆:“你怎么这么没用,酒杯都拿不稳!”刘娟很难为情,尴尬地承认自己没用。她只得弯下身子、低下头,收拾地上的玻璃碎,蔡坤才稍稍息怒。
刘强在场,看在眼里,痛在心里。事后,他悄悄对刘娟说姐夫有精神问题,劝她离婚。刘娟对弟弟的冒犯有点生气,但也没太在意,只觉得弟弟不懂礼貌、护姐心切,对蔡坤有偏见。刘强没再说什么。刘强后来选择单干,离开了姐夫的工厂。他对刘娟说:“姐姐,我要强大起来。我只有强大起来才能救你!”刘娟觉得莫名其妙。但这句话多年后让她踏出了离婚的关键一步。
女儿出生后的几年,蔡坤对刘娟的语言暴力有增无减。刘娟几乎每天都想离婚,但怕自己会流离失所,带不走女儿,让女儿受伤害。
某个盛夏夜晚,刘娟要在厂里加班到很晚,嘱咐蔡坤把女儿带来陪她加班。蔡坤把女儿放在车后座,回到厂里,自己下车,把熟睡的女儿忘记了。女儿在引擎熄火、门窗密闭的宝马车内闷热惊醒,求生本能让她在车里乱抓一通,拿硬物拼命敲车窗。过了大半个小时,女儿才被路过的保安发现。蔡坤把女儿救出时,女儿的衣服早就被汗湿透了。女儿全身抽搐痉挛,出现了明显的中暑窒息症状。闻声赶来的刘娟抱过女儿,天然的母性让她第一次对蔡坤破口大骂,骂到浑身无力。蔡坤略显错愕,敷衍回应:“好啦,好啦,我知道了!”
刘娟后怕,如果女儿当时没有敲车窗,如果刚好没有保安出现,后果不敢想象。事后,一到黑暗的地方女儿就害怕,不敢再在车里睡觉。刘娟意识到,女儿不能离开她,她也离不开女儿,没有人能像她一样保护女儿。如果离婚,自己一个人不一定能保护好女儿。
表姐来做客,看出刘娟的痛苦:“蔡坤和他家人之所以对你百般刁难,主要是因为你没给他生儿子!” 表姐举例,认识的那些女性给丈夫生了儿子之后,丈夫会如何宠爱妻子。
刘娟之前认为,蔡坤是20世纪90年代初一流大学毕业的高才生,不会像没文化的暴发户小老板一样,有养儿防老、多子多福的思想。结婚以来领教了蔡坤的恶言恶语和喜怒无常,她重新思考,或许蔡坤也希望自己主动给他生儿子。
刘娟想向蔡家人证明她可以生出儿子,希望提升自己的家庭地位,再次获得丈夫的认可。她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妥协得不再是娘家的公主、大学里人人尊敬的刘老师。
刘娟又怀孕了。她不敢让丈夫陪产,害怕二胎还是女儿。刚出生的孩子呱呱大哭,刘娟不敢看。医生告诉她是个男孩,她尖叫起来,和医生确认了三次。放下心来的刘娟晕过去了。
蔡坤赶到病房,刘娟妈妈告诉他生的是男孩。蔡坤眉飞色舞,没有关心妻子怎么样,立即打电话给工厂的厨房负责人:“今天老板高兴,老来得子。给所有的员工加餐、发红包!”
刘娟苏醒过来,听到妈妈告诉她这一切,忍不住哭了。她回想生女儿时的悄无声息和现在生儿子的“惊天动地”,觉得自己赌赢了,开始憧憬以后的顺遂日子。
回到别墅没多久,刘娟听到婆婆与大姑子的埋怨:“孩子为什么不选在5月25日生呢?男孩要得‘五命’才好!你怎么不多坚持两天,非要在5月23日剖腹产?”刘娟妈妈为女儿叫屈:“我女儿冒着生命危险为你们蔡家生了个儿子,你们没有一点好话,还这么多怨言!” 婆婆与大姑子的“密语”总是有意无意让刘娟听到,之前别墅里两派明争暗斗的局面再次出现。
蔡坤对儿子的疼爱溢于言表,总说老来得子是上天对他的赏赐。但他并没有在儿子身上投入多少关注,只是逢年过节回老家时把儿子带在身边走亲访友,不带女儿。
刘娟在蔡家的地位并没有提高,在别墅里依然要忍受婆婆和大姑子的无端指责,在工厂依然要忍受蔡坤每天当着员工的面骂她的难堪。刘娟从不当众顶撞蔡坤,怕有损他的权威。但她的逆来顺受换来的是蔡坤当众追骂她是“精神病”。她的大姑子嘲笑说,没见过她这么能忍的人,一定是图蔡坤的钱才能隐忍十二年之久。
蔡坤有时为了求欢,会换上另一副面孔对刘娟说各种甜言蜜语,顺势“教育”她:“你要理解婆婆和大姑子,毕竟你是从她们手里把我抢走的。她们是尊长,做媳妇、做弟媳,应该好好伺候她们。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学会情绪管理,给孩子们树立团结友好的好榜样,不要激化家庭矛盾。” 比起白天蔡坤当众骂人的难听话,刘娟勉强能接受这种看似温和的说教,感动地以为以前爱她的蔡坤没有改变。
但自欺欺人的刘娟身体很诚实。她发现自己越来越害怕和丈夫同房。蔡坤一次比一次不满意夫妻生活……刘娟的身心彻底变冷。无论她多想回到刚和蔡坤认识时的如胶似漆,夫妻的性生活就是热烈不起来。刘娟怀疑自己生病了,偷偷去医院检查性激素水平,医生却告诉她一切正常。
结婚第十年,蔡坤开始在同房的过程中打刘娟。她以为这是蔡坤激情到达极致时的无意识行为,没太在意。但她没反应的话,蔡坤会继续打;她言语抗议会被打得更厉害。刘娟劝丈夫别打她,蔡坤反唇相讥:“我一天到晚在外面这么累,晚上对自己的老婆耍耍流氓、减减压有什么错的?又没把你弄伤!”后来,蔡坤还把这套说辞搬到夫妻一同参加的心理咨询室里和法庭上。
刘娟检讨自己是不是太不体谅丈夫,太没情趣了。但蔡坤的虐待越来越过分,超出了她的容忍底线。她不愿意再顺着他来。
结婚第十二年,他们爆发了第一次严重冲突。2020年8月20日晚,刘娟工作了一整天,回家后身心俱疲,躺在床上准备睡觉。蔡坤摸过来,上下其手,要求同房。刘娟说自己不舒服,很累了,不愿意发生性行为。蔡坤恼羞成怒,冲过去撕扯她的睡衣,乱抓乱摸,钳住刘娟的上半身用力摇晃,把她的胸部和双肩抓伤,留下明显的紫红色抓痕。
刘娟多年来的隐忍集中爆发。她拼命将蔡坤推开,脚不停地蹬踢,阻止蔡坤。蔡坤折腾累了,大声咒骂,说了一通侮辱性的狠话。刘娟突然萌生出留下证据的意识,偷偷打开手机的录像功能。可惜她的手机镜头对着天花板,只录到了冲突后老公骂骂咧咧的声音。
刘娟在恐惧中无法入睡。她假装上卫生间,用手机对着被抓伤的锁骨、手臂根部、胸口、小臂等几处受伤部位拍照留存。惊魂未定的她反复思虑了一整天,鼓起勇气给刘强打电话。她在弟媳的陪同下去医院看病验伤,再去派出所报警。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两人的关系急剧恶化。短短的十个月里,又发生了三次严重的家暴。
农历年底,蔡坤对刘娟产生了财务上的怀疑,逼她交代所有资金明细,及所有银行卡和密码。刘娟有所妥协,但隐瞒了自己买大额保险的事。蔡坤不满意,双方陷入冷战。蔡坤在微信里诬蔑刘娟当初和他结婚的动机可疑,还说打听到她小时候是傻子,她在大学期间失去了处女之身,甚至提到掌握了刘娟不是她父母亲生、另一个弟弟刘勇因犯罪逃亡到国外的证据等。看着蔡坤为了争夺财产贬低她、离间她和娘家的信任关系,狠心编造子虚乌有的谎话,刘娟很痛心。刚好两个孩子放寒假,她带着儿女到刘强家暂住。蔡坤对刘娟未经同意就住在外面的行为大发雷霆。
2021年2月4日晚七点多,蔡坤气势汹汹地堵在刘强家楼下,不准外出回来的娘仨上楼,想把两个孩子抢回老家过年。刘娟基于新冠肺炎疫情的考虑,不同意孩子回老家。两人发生拉扯,刘娟打电话通知刘强下楼解围。蔡坤在孩子们面前打了刘娟和刘强,还抢先报警说自己被打。警察来了后认为是“没有证据、没有后果的家庭纠纷”,冲突不了了之。
2021年5月底,蔡坤和刘娟的关系略有缓和。刘娟看蔡坤咳嗽,按广东的饮食习惯买了猪肺煲汤给他喝。蔡坤喝着味道不对,知道有猪内脏后大骂刘娟,指责她结婚十几年还不了解他不吃动物内脏。刘娟忍不住骂他活该咳嗽。6月3日晚,两人再次吵架。蔡坤没想到刘娟变得如此不顺服,说着“今天必须好好收拾你这个婊子”,数次推搡刘娟。刘娟不断闪躲,被蔡坤从楼上追打到楼下,胸口被打伤。蔡坤把刘娟拖行数米,强按在卧室墙上,边扇她耳光,边让她“滚出这个家”。刘娟伤痕累累,到刘强家借住。第二天中午,蔡坤发短信道歉。在刘强的劝说下,刘娟决定回家,和蔡坤好好谈谈。
6月7日凌晨,发生了离婚官司前最严重的一次家暴冲突。刘娟看蔡坤没有半点放低姿态求和及丝毫愧疚的意思,赌气去儿子房间睡觉。凌晨三点多,蔡坤摸黑进来,要求和刘娟同房。刘娟无法接受。蔡坤霸王硬上弓,她手脚并用地反抗。蔡坤被激怒,用力死掐刘娟的脖子,导致她意识模糊、呼吸困难。刘娟在挣扎中咬了蔡坤一口,夺门而出,踉踉跄跄地跑到地下停车场,躲进车里。过了一阵,她担心蔡坤追上来,于是飙车到几公里外菜市场的露天停车场。确认丈夫没有追上来后,她躲在车里痛哭,彻夜未眠。
之前每次被打,刘娟还能自欺欺人:可能是自己惹怒丈夫,以后小心点就可以避免了;可能只是他力道重了一点而不自知;自己也有错,丈夫肯定不是故意打我的。但这次,她分明感受到被掐脖子时对方眼睛里的凶光,和自己濒临窒息时与死神擦肩而过的恐惧和绝望。这样的暴力不是假的,也不可能是错觉,她一辈子都不会忘记。
痛了几个小时,天亮了,刘娟才反应过来要把胸前的伤口、脖子上的深红抓痕和下颌处的血印拍照留存。上午八点半,她独自去街道办社区,找到妇联主任的办公室,控诉自己被家暴的遭遇。妇联主任帮她报了警,刘娟以为这就可以了。经常进出派出所的蔡坤说自己正忙着整理离婚所需的财务资料,拒不接受警方的传唤。第二天,他才在警方的电话催促下到派出所接受问话。能言善辩的蔡坤不肯承认家暴,也拒绝做笔录,只愿意在治安调解协议上签字。但上面的内容只有对以后不家暴的泛泛保证,完全没有提及过去48小时内他如何伤害妻子。
逃出来的刘娟去了刘强家。刘强赶紧帮刘娟物色律师。经过在抖音上的挑选比较,他们认为我最值得信任,就联系了我的助理。
我第一次见到刘娟,她一脸惶恐,声音发颤、手发抖。
刘娟的离婚诉求:一是离婚,二是分割财产。
她结婚十二年,女儿11岁,儿子7岁。刘娟在婚后负责工厂财务,工厂营收利润直接转入她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夫妻双方共同名下和各自名下的财产,有五处房产、三辆轿车、一间工厂,以及存款、股票、基金、保单等,合计超过5000万元。
她在婚内陆续购买了70多份高额保单,累计保费超过3000万元。这种理财型的高额保单,和长期的定期存款相似,如果存放时间足够长,利息会比银行定期存款高3~5倍,且比银行存款更隐秘。她买的保单和银行存款一样是保本型的,某种程度上来说更安全。
为什么会买这么多保险产品?刘娟解释,蔡坤好面子又独断,喜欢拿夫妻俩赚的钱资助他的姐姐、外甥等,或者和酒肉朋友合伙瞎投资,亏掉是常有的事。刘娟本来想多买些房子的,但蔡坤极力反对。她没办法,只能瞒着老公,以自己做投保人,偷偷买保险,实现家庭财富的保值、增值。刘娟还说,保险推销员告诉她,买保险可以避税和避债。
我仔细研究了刘娟购买的保单,里面“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保单架构没有丝毫避税的功能。我让她解释她要实现什么避税目的。她解释不清楚。以我对保险行业现状的了解,她大概是被保险业务员喜欢说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吓到了。
父母把财产留给子女,可以通过生前的赠与或死后的继承,不管是哪一种方式,目前的中国法律都没有对此征税一说。而境外部分发达国家或地区为了抑制贫富差距,会开征高达40%的遗产税。
中国会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吗?这个话题一直是保险行业内最喜欢谈论的。他们经常拿美国举例,在中国放话“狼来了”。除了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的“九五”计划中曾出现过“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表述外,近二十多年来,国内从未将其列入正式的立法规划。
甘肃省一对夫妻生意失败,债主告到法院要求还钱。夫妻双双被列为被执行人,房子被法院拍卖。债主打起了夫妻大额保单的主意。夫妻连续13年购买了九份人寿保险,交了数百万元的保费,投保人写夫或妻的名字,受益人写子女的名字。债主知道这九份保单很值钱,只要投保人愿意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就能够拿到保单的巨额现金价值。但夫妻不愿意退保。债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保险公司强制退保,并划扣这九份保单的已交保费。
夫妻不同意法院的强制执行,申请复议。他们阻止执行的理由有三:第一,如果要划扣名下保单全部保费,事实上就要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在履行期间没有出现解除事由却解除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相抵触。第二,九份保单指定的受益人是子女,保单权益事实上归子女所有,只要子女活着,即享有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划扣保费损害了孩子的合法利益。第三,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法院强制执行人身保险金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强制执行保单于法无据。
这起(2021)最高法执监35号案从兰州市中院,打到甘肃省高院,最后闹到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做出的三份裁定书均认为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驳回夫妻的复议和申诉。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准确无误地向全社会明确了:保险不能避债,保单可以被强制执行。三份判词总结有以下要点——
一、保险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的功能。人寿保险是一种较为普遍的投资理财方式,投保人可以获取利息等红利收入,还能以保单现金价值为限进行质押贷款。保单本身有储蓄性和有价性,投保人可通过随时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单的现金价值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最高法院定性:保单是财产,提取的保单现金价值一般归投保人所有,而不是受益人。
二、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但该财产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有性,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按规定不得执行的财产。因此,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法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
三、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可以通过单方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在数额上具有不确定性,投保人可以随时提取。在投保人不能清偿债务,又不自行解除合同、提取保单现金价值还债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强制替代被执行人对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
四、该案中的夫妻作为被执行人,负有积极采取措施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在无其他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该夫妻应主动依法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偿还债务。其不主动提取保险单现金价值,明显违背诚信原则,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扣划,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有利于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各方当事人诉累。
该案是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发出的最清晰无误的指引:买保险不能避债,保单和存款都可以被法院执行。这也表明,家族财富的管理和传承问题事关家族命运和后代发展,一定要找权威可信、中立靠谱的法律专业人士把关。
刘娟的家族财富管理知识存在很大的问题,用家庭过半数的净资产买保险,显然没有起到她以为的避税或避债作用。但这70多份以她作为投保人的保单拯救了身处危险婚姻中的她,给了她敢于离婚的底气。掌握家庭财富的知情权和支配权,是她能够避免企业家太太的典型悲剧之关键所在。
她一直以为,自己签了《婚前财产协议》,蔡坤名下的一切,包括工厂在婚后赚的营收,在法律上和她没有任何关系。她甚至相信蔡坤说的“不交出财产就是侵占罪,要坐牢”的威胁。这份婚前财产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这样写的:
男方:蔡坤
女方:刘娟
男女双方于2009年×月×日履行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为了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自愿对各自婚前财产作如下约定:
一、双方财产:男方拥有的财产包括位于深圳市×区×楼盘房产及车库,位于深圳×工业区建材厂一座(工厂资产总价值1100万元——房产250万元,银行存款180万元,应收款320万元,设备、原材料及产成品库存350万元等),轿车两台,银行存款120万元,股票310万元,基金100万元。女方拥有银行存款1.2万元。
二、财产处置:婚后若对该财产进行处置,重置财产中如包含该部分财产价值,仍属原产权人,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货币存款不因存单到期另行转存而视作共同财产,因存款取得的利息收益仍归原存款人所有;购买的股票在婚后交易中取得的收益或亏损均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归原股票持有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其他约定:婚后因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或股权而取得的收益归知识产权人或股权人所有;婚后双方继承或接受的赠与归各自所有,被继承人和赠与人有明示的遵照明示。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我看完协议内容,哑然失笑。我对刘娟说:“我有信心帮你打掉它。” 刘娟和陪同的弟媳惊讶对视,尖叫“真的吗”。她不敢相信困扰她十二年的“紧箍咒”,竟然是假老虎。我说:“是的,你委托我之后,我会写一个详细的质证意见,到时我们一起打磨质证意见,说服法官。”
刘娟很肯定地跟我说:“签的协议书一式两份。给我的那份,我当场撕掉了。蔡坤手上的那份,过去每次吵架,他为了讨好我,都和我说会撕掉它,微信聊天记录我都有。有一次我们吵得特别厉害,他真的拿了一份看似有我签名的原件撕掉了。过了不久,他说撕掉的那份是彩色复印件,原件还在他手里。我不知道他的哪句话是真的。我翻遍家里和厂里的保险柜,一直没有找到他的那份原件,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撕掉了。每次我闹离婚,他就发协议书的照片给我,说根据上面的约定,我的婚前财产只有1.2万元,离婚的话,我只能分到这1.2万元。”
从这份蔡坤自拟的婚前财产协议中可以看出:一是他极端自信,凭着对婚姻法律的一知半解,非常大胆地自己准备了这份协议内容,完全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人士把关;二是他非常有计谋,他最关心的可能不是协议内容一定要有法律效力,而是能让刘娟嫁给他后不打财产的主意,长期把刘娟唬住。
04 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蔡坤手上有没有这份协议的原件呢?我盯着打印出来的协议照片,琢磨了好一会儿,突然灵机一动:我知道怎么对它质证了!
我把对婚前协议的质证意见和主要问题的辩论意见发给刘娟,希望打消她的疑虑,让她相信包括保单在内的婚内财产,她至少可以分割一半:
对被告证据一《婚前财产协议书》的质证意见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
一、被告没有出示原件,对于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我方不认可它的真实性。
二、这复印件显示的内容,双方从来没有遵照执行。两人结婚后,被告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隔离和保护这些所谓的婚前财产,而是主动让原告接手管理包括工厂在内的所有婚前财产。退一万步讲,哪怕原被告双方曾经于婚前约定过复印件显示的内容,婚后被告以实际行动自愿将这些婚前财产贡献出来交由原告打理这一系列的行为,在法律上意味着原被告双方婚后以实际行为变更了之前的书面约定。被告应对自己书面约定后以实际行动变更书面约定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没有落入该复印件证据约定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的范围。再退一万步,对方能够提供经过鉴定是双方真实签名笔迹的原件,假设协议真实有效,根据这份文件内容所指向的婚前财产,为建材厂一座(工厂资产总价值1100万元)、汽车及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在过去十二年的婚姻过程中,被告自愿将他的婚前财产拿出来,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经营,婚前财产已经与婚后财产混同。夫妻双方利用婚前财产,共同投入婚后的时间、精力、智慧,创造出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和婚后财富经过十多年、千百次的深度融合,现在不可能分得清你我,即便有婚前财产,也已在法律上完全混同。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直接来源于婚前财产的重置。
关于“建材厂一座(工厂资金总价值1100万元——房产250万元,银行存款180万元,应收款320万元,设备、原材料及产成品库存350万元等)”问题的辩论意见
1. 建材厂是指“独资企业深圳市×工业区邦达建筑材料厂”(以下简称“邦达工厂”),邦达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所有权人,在所谓婚前财产协议签订的时间点——2009年×月×日——并不是被告。被告只是工厂的一个股东,将不完全属于被告自己的财产约定为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本身属于无权处分。
2. 被告名下的邦达工厂,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所得,其现有资产及经营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 所谓《婚前财产协议》所列的工厂资金总价值1100万元——房产250万元,银行存款180万元,应收款320万元,设备、原材料及产成品库存350万元等,指向不明,这些财产现存于何处,与原告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同一、有何关联,被告无法举证证明。退一万步讲,即便所谓《婚前财产协议》约定所指向的这些财产是特定明确的,假设我方也承认被告对这些财产是有权处分的,但在后来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财产都投入到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的活动中,共同经营所创造出来的新财富,已经融入了婚后夫妻双方特别是原告的劳动、精力和智慧,变得你我不分了。
这种财富的融合和再创造的过程,风险与收益共存,发生在婚后。被告不应自私地认为工厂的总价值在婚后长达十二年的漫长岁月里可以旱涝保收地一直存在、永远属于自己。离开了原告的贡献,这些所谓的婚前资产可能已经亏空,正是因为原告的加入,双方合力创造的财富才越滚越大,支撑起过去十二年家庭的庞大开支和家庭财富的持续积累。原告在过去十二年的共同经营中,一起承担了经营的风险,理应享受冒着高风险获得的收益。
4. 所谓的《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若对该财产进行处置,重置财产中如包含该部分财产价值,仍属原产权人,不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处置”“重置”,应理解为完全没有风险的保值增值性处置和重置,而不应包括在婚内用于扩大再生产、再投资。否则,不仅在字面上理解是错误的,而且从法理上、风险与收益成比例的合理性原则方面分析也是荒谬的,如上第3点所阐明的,对原告是极其不公平的。
刘娟和刘强读后十分信服。以我的经验判断,蔡坤必输无疑。但从结局反推,我当时显然轻视了蔡坤对刘娟的控制程度,也高估了刘娟的抗压能力和离婚决心。
我正式构思本案的代理策略和具体思路,刘娟的诉求是离婚和分财产,我们首先要看家庭暴力这个离婚的法定事由有没有相应的事实和足够多的证据。我提示刘娟仔细回忆这些家暴冲突中的重要事实,她面露痛楚。
这是家暴受害者非常平常的情绪反应。我曾经代理过另一起严重家暴索赔案,每次我和当事人一起回忆家庭暴力的细节,最多只能进行一小时,当事人需要休息一星期才能继续,否则情绪会崩溃,无法进行下去。就这样持续了三个月,我们才最终整理出最严重的十次家暴行为的时间、地点、冲突经过、具体打击部位和伤害后果。我指导当事人逐一查找每次家暴时间点前后的聊天和通话记录等证据。
其他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在起诉时通常尽可能把起诉状写得很短,隐藏自己的诉讼策略。普通民事案件的起诉状通常只有半页纸。但代理家暴离婚案时,我会坚持把家暴的细节写入长达数页的起诉状。
对被施暴的受害者(通常是女性)来说,整个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其通过回忆、表达和控诉及外界的回应来疗伤,恢复对良善世界、亲密关系和人际交往的信心。作为专业的婚姻律师,认真倾听当事人被家暴的过程和细节,详细记录下来,写成起诉状,在法庭上朗读,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揭露和控诉,这其中每一个严肃表达的机会对当事人来说都非常必要。无论法官是否认定家暴成立,判决结果都无法替代此过程对当事人的疗愈作用。只要诉讼过程获得充分表达,即便碍于客观证据缺失、基于举证规则而败诉,受害者最后也是能够接受的。这就是我们法律人追求的“程序正义”。
刘娟似乎不在乎离婚官司揭露过程的疗愈效果,更关心家暴事实和证据是否足够实现第一次诉讼就能判决离婚的目的。从夫妻俩过去两年的众多冲突中,我们快速地梳理出四次最严重的家暴事实写入起诉状。还没来得及系统整理相应的证据,距离签订代理合同已经过去十几天,这段时间,蔡坤每天用微信信息轰炸刘娟。我建议刘娟不要轻易回复,以免惊动他和留下证据。完成起诉状起草和初步的证据整理之前,最好不要让对方知道我们在准备诉讼。
我们完成了网上申请立案工作,这是我办过的离婚案中立案速度最快的一次。三天后,网上审核通过,我提着纸质材料,直奔蔡坤户口所在地的珠三角某一线城市某区法院,在立案大厅提交起诉状、第一批证据清单和相应的委托律师手续。我向立案庭的工作人员特别强调,本案涉及严重的家暴,对方名下价值上千万元的存款和有价证券随时可能被他转移,所以我们不接受诉前调解,要求法院直接立案。工作人员没多说什么,接收了我的材料,口头答复“7个工作日内立案,律师留意电子送达的手机短信即可”。
诉前联调,是珠三角地区的法院特别喜欢用的制度。在我们律师看来,这是因为法院忙不过来了,想延缓案件涌入法院的速度。尤其每年11月开始,每个法院都面临结案率的考核压力。如果法官被分派到大量案件,又不能在年底前结案,绩效和年终奖都会受影响。
离婚案就是法律明确规定要先调解的其中一类案件。基层法院发明了“诉前联调”制度:公民申请立案时会被告知一个非正式的诉前联调案号,等法院安排的调解员介入失败后,才会正式立案;但少有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会认真介入调解。律师们对诉前联调制度心照不宣,如果当事人不是催得特别紧,通常会任由法院先调解1~2个月再催促立案。
我们为刘娟案争取到快速立案,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了蔡坤名下银行账户数百万元的存款、数百万元的股票和数百万元的基金。为什么要快?蔡坤这种在生意场上能赚到过亿元财富的男人通常老谋深算。据刘娟说,厂里、家里遇到的任何经济纠纷,蔡坤都不请律师,自己单枪匹马去开庭也可以打赢。这个离婚案,估计他也不会请律师。我们希望离婚诉讼的特殊性他不会懂得太多。
我们很快收到了传票,40天后开庭。我开始隐约担心一个问题:蔡坤会不会恶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
过去十几年,全国各地发生了不少恶意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冤案,很多受害者是丈夫做生意的全职太太。通常是男方发现全职太太有离婚的苗头,他们开始和生意伙伴或亲友串通签借条并实际打款,接着以各种方式“亏掉”这些资金,之后夫妻双双被起诉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还钱。
根据200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俗称“24条婚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外所欠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债处理,即便离婚,一方也会背上前任在婚内的对外欠债。被曾经的配偶利用“24条婚规”陷害的受害者数以十万计,部分全职太太发起非正式的民间组织“反24条联盟”,法律界也有不少律师加入。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补充规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基础上增加两款,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债务,及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债。但这依然坚持了“夫妻一方对外欠债,默认为夫妻共债”的错误逻辑,没有解决司法实践中大量离婚被欠债的问题。
2018年1月18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终推翻了“24条婚规”。其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对外债务,法律改为默认是一方的个人债务,不再是夫妻共债;如果债权人不服、要求按夫妻共债偿还的,必须证明属于以上三种情况之一。
这个夫妻共债规定被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全盘采纳,成为其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自此,人们结婚或离婚,就再也不用担心会被 对方恶意欠债了。
假如蔡坤和生意伙伴或亲友恶意串通,借工厂之名对外欠债,这些债务无疑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关键在于刘娟参与了工厂的“共同经营”。
要求离婚的刘娟应该怎么规避被欠债的风险?经过我的讲解和建议,刘娟决定委托我广泛寄发律师函,书面提醒工厂的客户、供货商和蔡坤生意上的朋友:两人正在打离婚官司,请不要配合蔡坤串通伪造债务。
20多封律师函寄出,连同个人名下的存款、股票、基金接二连三被冻结的消息,蔡坤彻底被惹急了。他找刘娟要我的电话,我同意可以给他。蔡坤在电话里要求见面谈,我们约在我律师事务所的调解室。负责调解和谈判工作的李湘和我共同接待。以我的经验和对他要求见面的理解,他应该是想来解决问题的,我们希望看看有没有调解的空间。但一见面,我就感觉不对。蔡坤一来就指责我破坏他的家庭,骂骂咧咧,情绪非常激动。我有些诧异,提高音量说:“你的婚姻问题不是我造成的。我是你妻子的代理律师,职责是让她的利益最大化。我的所有工作都是得到她本人授权的。”看来我俩谈是不可能的了。我选择离开调解室,让李湘和他单独沟通。这种局面我们之前也遇到过,所以事先有预案。这次至少需要了解对方的来意和他对官司的心理预期。
李湘以谈判专家的身份和他见面,强调她同时是心理咨询师,调解过很多离婚案件。我们以往的经验是,李湘没有律师身份,当事人的戒备和防范心会少一点,处于情绪旋涡的婚恋双方更容易敞开心扉沟通。
他们聊了整整四个小时。结束后,李湘大为疑惑。蔡坤的说辞和刘娟描述的完全不同,而且表现出非常诚恳的样子,眼神没有逃避、躲闪,讲述有逻辑、有条理,没有半点犹豫。
李湘转述刘娟曾经哭诉在蔡家没地位,继子扇她耳光,大姑子和婆婆联合起来欺负她,大姑子还骂刘娟的父亲;这些事情,蔡坤亲眼看见或知情,但总是站在他家人那边,从不帮她。蔡坤否认,说自己毫不知情,在他看来,一大家子很和睦,是别人眼里羡慕的幸福家庭。
刘娟不满蔡坤给了大姑子几十万元在老家买房,蔡坤的解释似乎合情合理:“我父亲病重时,我因为工厂工作忙,没有时间照顾父亲。父亲是姐姐一个人照顾的。为了感激她,我在老家买了一套房子送给她,这个事情刘娟是知道的。”
对于刘娟被家暴的指控,蔡坤说:“肢体上的冲突是因为性生活不太顺利,我为了得逞,用力过猛而已。刘娟才应该反省为什么每次对我这么冷淡。我可是她的合法丈夫!”
蔡坤驳斥刘娟说他控制欲强、不让她学习和接触新知识的事。他完全否认发生过自己把刘娟正在看的英语书抢来撕掉的场景:“根本没有这回事!我巴不得所有员工多学习、多进步。怎么可能阻止她学习成长呢!”
在蔡坤的逻辑下,刘娟要求离婚似乎全是她无理取闹。
李湘转而引导蔡坤讨论离婚和财产权益问题:“您太太和我们律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包含了调解和好及调解离婚服务。如果你们能够和好,我们的收费会远低于诉讼离婚的费用。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调解和好服务是我们团队的优势,我们都期望客户能和好。我和您太太做过三次深入沟通,她现在离婚意愿很坚定。您想怎么挽回太太呢?”
蔡坤又开始激动了:“刘娟的整个原生家庭都有问题,她一直有精神障碍。我认识她的邻居,别人说她小时候经常被关在门外傻坐发呆。她以前管她妈妈叫‘阿姨’,因为她不是父母的亲生女儿。刘娟的两个弟弟都没有出息,一个在国内犯罪、流亡国外,一个来深圳在我厂里干了几年,离职后一直没有正经工作。她父母希望我们离婚,就是想分我的财产给她两个弟弟。刘娟虽然有精神问题、脑子不清醒,但怎么讲,她还是我两个孩子的母亲。我愿意管她、给她治疗。”
事情开始明朗起来。蔡坤的说辞和他在微信上不断发给刘娟的信息几无差别,都在试图离间刘娟与家人的关系。李湘无意和蔡坤聊刘娟和她原生家庭的问题,平和而坚决地回应他:“我不觉得你太太有精神问题!”
蔡坤谈起刘娟的精神状况时,不是用请教的口吻,而是断言面前这位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客户有精神病。如果在夫妻矛盾冲突的具体事件上,双方因为利益立场不同出现认识偏差,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为了利益而歪曲一个人的基本精神健康状况,这实在过分了。
我和李湘为什么会反感蔡坤攻击刘娟的精神状况呢?难道我们团队绝对不会因为利益问题而忽视刘娟的精神健康状况吗?李湘判断刘娟没有精神问题,也没有严重的心理问题。她遇到家庭变故后的情绪低落、焦虑、焦躁是很普遍的心理问题,可以慢慢调适。和蔡坤的商谈结束后,李湘在我们团队内部按流程做过系统分析:
一、刘娟未见器质性病变基础,也就是没有身体器官上的病变和不适。
二、刘娟的主客观世界统一,精神活动内在协调一致,人格相对稳定。她在和我们长达一个月的沟通中,特别是在好几天案情梳理的面对面相处中没有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自知力完整,主动寻求家人陪同来律所咨询,并能有效收集整理繁杂的案件资料。这完全可以排除精神病的可能。自知力完整的人可以察觉或识辨自己有病与否、精神状态是否正常,如果认识到自己患病,会主动积极地寻求帮助和配合治疗。而精神病患者一般有不同程度的自知力缺陷。
三、刘娟的离婚诉求基于现实因素——她感受到的家暴。刘娟思维清晰,能有逻辑地讲述和发掘相应证据,并非臆想冲突。这可以排除神经症问题。神经症是一种精神障碍,主要表现为患者觉察或体验到持久的心理冲突,深感痛苦,心理功能或社会功能受阻碍。刘娟的不良情绪仅限于与丈夫的关系方面,没有泛化,与律师团队沟通时情绪正常,可以排除严重心理问题。刘娟能完成律师团队交代的证据整理工作,她的社会功能也没有受损。
在商谈中,李湘还没有来得及和蔡坤细致剖析为什么认为刘娟没有精神问题,蔡坤就坚决反对,笃定刘娟有精神问题、没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很明显,这不是医学问题或精神问题,而是双方的利益之争。
李湘想就财产权益问题试探蔡坤:“从法律上来说,蔡总你们婚后的共同财产,您太太是可以合法分得一半权益的。对于这点您怎么看呢?”蔡坤气愤地拿出他们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给李湘看。李湘依照我预先给她看过的质证意见,逐一分析给蔡坤听。他很不耐烦:“我不管什么法律不法律。财产是我一个人苦苦奋斗赚来的。这么多年,刘娟和两个孩子都是我一个人养的。刘娟作为全职太太凭什么分我的钱?再说了,我们婚前已经签了协议,我没有理由要分给她。”
李湘想试试调解和好的可能:“我会尽可能帮助你们和好,因为我们的合同包括了调解和好的服务。现在是您想挽回太太,那您需要示弱和示好,不能再像以前那样贬损太太和她的家人。您还需要对太太感受到的家暴真诚认错。您是否主观上故意家暴她不重要,太太的感受最重要。她既然说感受到您家暴她,您就得尊重她的感受,以后不要再有这类行为。”
李湘最后提议蔡坤和刘娟一起去中立的第三方精神心理咨询机构,让专家以非正式的方式居中判断刘娟有没有精神问题。蔡坤确认李湘愿意帮他以家庭心理治疗为由说服刘娟和他一起做心理咨询后,心情大好,在结束时对李湘很礼貌热情。
蔡坤离开后,李湘和我说:“蔡坤没有精神问题,想挽回刘娟的心意看上去情真意切。他们两人就继子扇耳光、姐姐骂岳父、撕英语书这些事实没有相同的认知;对于四次严重家暴,蔡坤认为根本算不上家暴。他们俩中间肯定有人说谎。蔡坤想借第三方机构诊断刘娟有精神问题,我想说服刘娟同意一同前往。一来也许对刘娟的抚养权争取有帮助,二来在专业的咨询师帮助下,也许他们能对彼此有新的认知,双方有机会和好。”我同意李湘的观点。
李湘成功说服刘娟和蔡坤一起去第三方机构做心理精神诊断。但这又一次出乎我们的意料。
第二天下午,李湘陪刘娟到蔡坤约好的心理咨询机构。蔡坤提前一小时发信息给李湘说他已经到了。李湘通过信息提醒蔡坤:“见面是本着调解和好、解决问题的目的,有两点建议:1.双方都要控制情绪,不能使用抱怨或指责的语言让彼此反感,让沟通熄火;2.请不要不断发信息给所有相关方。我能理解您是在表达情绪,但当事人不一定能理解。当您想传达的信息,对方不愿意或拒绝接受,这样不只沟通无效,双方还会产生反感和理解认知偏差。”蔡坤回复:“明白。”
等待进入咨询室的10分钟,是刘娟与蔡坤分居一个多月后的首次见面。蔡坤满脸温柔地盯着刘娟看。刘娟有点不知所措,假装上洗手间躲避蔡坤。李湘再次提醒蔡坤:“咨询过程中,你们千万不要再引起冲突。您不要再去贬低刘娟或她家人。要主动示好,这样才有求和的机会。”蔡坤连连说好。
刘娟刚回到座位,工作人员就带他们俩进了咨询室。
李湘在外面等了80分钟,终于听到开门声。刘娟冲在前头,脸色难看。蔡坤红着脸紧跟。李湘看情况不大对,赶紧护着刘娟快速走出咨询中心。回到车上,李湘才知道蔡坤在咨询室对刘娟一通指责,还贬损她家人。他想向咨询师证明自己没有问题,一切都是刘娟的错,是她的家人指使刘娟和他离婚分家产。
咨询师说他们俩都没有精神病。咨询师说刘娟:“你老公长得帅又有钱,虽然比你大15岁,但随时可以找到比你年轻漂亮的女人。你现在40岁了,离婚是为了什么呢?如果你觉得财产没有保障,男方将几百万放你的账上由你支配,行不行?”刘娟认为咨询师偏袒蔡坤。李湘解释:“这只是咨询师引导发问的方式,通过提问题,让你思考为什么要做离婚的选择。”
刘娟补充:“不过咨询师也说了,有没有家暴,不能以男方说的为准,应该以我的感受为前提。”李湘问道:“咨询师还是很客观的。你现在对咨询师提的这两个问题怎么看呢?”刘娟很后悔来这里和蔡坤一起咨询,坚定地说:“我一定要离婚,离开这个阴险的男人。不管他用什么手段,哪怕把我弄到坐牢,我都要离掉这个婚……”李湘还想劝和,被刘娟打断了。李湘就不再多说了。
李湘的介入谈判和调解和好虽然失败了,但第三方诊断打消了蔡坤认定刘娟有精神病的担忧。蔡坤后来无论在法庭上,还是对刘娟的信息轰炸里,基本不再攻击刘娟有精神和心理问题。
第三天早上,李湘收到蔡坤的四条长信息,他希望李湘能继续劝和。李湘回复:“蔡坤,昨天我们分开后,我和您太太聊到晚上九点钟才结束。前天和昨天,我都一再提醒您不要再使用攻击性语言。但您昨天在咨询机构还在攻击她和她的家人……咨询师认为你们都没有精神问题……我这边已经尽力了。刘女士的离婚意愿很坚决,我只能尊重她的决定。请您理解!您认为你们的婚姻很好,但刘女士却认为在水深火热中。我们都应该尊重她的感受与决定。您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双方认知差距大到无法调和?如果您真的想要挽救婚姻,有些话是不能一再提起的。如果您需要下一步调解离婚,可以下周工作日约我某个时间面谈。”
因为李湘从调解和好转为调解离婚的介入,蔡坤彻底翻脸。他质疑李湘:“我怀疑你是冒牌的心理咨询师!你有没有资格证?你作为资深调解员的立场和专业性体现在哪里?”
李湘短信回复他:“您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刘女士执意离开?我不能帮她做决定。您如果想我介入调解,可以约工作日面谈。”
蔡坤恢复充满攻击性的语气:“你们为了自己的利益,拆散一对是一对。你们会遭报应的!你们没有职业道德,利用和欺骗我太太的善良,让她变得很坏。你们不榨干她的钱财,不把她送进监狱,是不会善罢甘休的吧!”
李湘试图把他引回协议离婚的议题,蔡坤听不进去。他的短信里出现了三天前第一次见李湘的用词:“你们欺骗她,对她进行所谓的心理辅导,你有资格证吗?我要起诉你,你很快会收到传票!老子就没想和你沟通,只想骂你这狗日的破坏别人家庭!”
短短的三天,蔡坤从一见面就质疑李湘的专业性,到调解和好时的热忱、低姿态,再到李湘提出调解离婚后恢复不信任甚至攻击的状态。李湘说,这是她做调解工作以来情绪变得最快的一位客户。重新分析蔡坤与刘娟在重要事件上没有相同认知的深层原因,我们认定其中一方通过说谎开启了自我保护机制,基于蔡坤的情绪多变,同时考虑刘娟与我们相处时产生的信任关系,我们倾向认为是蔡坤在说谎。
虽然刘娟和她家人不厌其烦地对我们说蔡坤的种种“精神问题”,和蔡坤数次交锋后,我们总体判断对方并无精神问题。蔡坤应该是典型的表演型人格,喜怒无常、态度反复,表现得比刘娟更知道她原生家庭的真相和她的精神问题,比心理咨询师更懂得分析心理和精神问题的成因,比律师更懂得打官司——他确实赢过不少经济纠纷案件。从自利的角度尝试理解,可以发现他这些看似矛盾的行为,在他的逻辑世界非常自洽。他在离婚纠纷中的利益目标非常清晰,他想要刘娟本人和所有利益重新回到他的绝对掌控中,离间刘娟与身边所有人的信任关系,只是其中一种手段。
我判断他一定不会同意离婚。刘娟很激动:“我死都要把婚离了,更不要说像蔡坤说的要去坐牢!”
我们唯一能争取一次起诉就判决离婚的着力点是“家庭暴力”。但刘娟比较被动,没有任何家暴的直接证据。
最容易得到法院采纳的家暴证据是三大件:报警后的笔录证据,当天的就医记录,对方自认打人的悔过书、保证书或录音、聊天记录。近年,手机录音录像和家庭监控摄像普及,诉讼中偶见仅仅依靠恰巧录到的录音、录像证据可以被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证据。
刘娟看似有上述种类的证据,但全是间接证据。
比如报警记录。我们在起诉状里列的第一次和第四次严重家暴,虽然刘娟本人有报警,但她没有要求警察对双方分别做笔录,也没有要求警察对施暴者开具《家庭暴力告诫书》。
很多人以为,发生家暴后只要报警和拿到报警回执就万事大吉了。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对家暴警情的处理非常不统一。哪怕是在大家公认法治水平和政府部门服务意识比较高的珠三角地区,我经手的案件中,派出所对家暴报警冷处理或不处理的现象也比比皆是。一线民警认为警察难断家务事,能不介入尽量不介入。这导致受害者起诉到法院后根据报警回执申请调取该报警处置的相关档案资料时一无所获——当初出警部门根本没有做任何调查笔录和相关证据的收集、固定。
受害者遭家暴报警后,应该向接警的警务人员详细反映情况,要求其当即接收、收集和固定证据,诸如调取、封存监控摄像记录,现场损坏情况拍照,督促其第一时间对涉案双方当事人做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名,启动验伤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等。
公民有权利要求警方采取上述措施保护自己。但在我主办的涉家暴离婚案件中,几乎没有受害者懂得和坚持这么做。哪怕有律师的讲解和指导,绝大多数当事人也没有与警方交涉和周旋的勇气。
家暴成为越来越严重的社会问题,国家意识到反家暴的制度改革迫在眉睫。有媒体报道,浙江省正在推动家暴警情单列的改革,把家暴警情处置从一般报警案件中独立出来,完善家暴的报警处理程序。希望这项改革能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解决目前家暴报警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没有实质性改善之前,受害者必须尽力推动自己的个案获得公安机关的重视,争取公权力的帮助。
对于刘娟的涉家暴离婚纠纷案,我们申请法院依据两次报警回执去派出所调取家暴证据。法院的书记员电话回复说,派出所口头答复没有相关笔录档案。刘娟提供的照片和视频因为没有拍到打人的影像,也只能归为间接证据。
刘娟在报警问题上的处理欠佳,是不是意味着案件满盘皆输?
我转从刘娟被打伤的证据和施暴者本人的自认证据这两个思路入手。我把刘娟叫来办公室,和团队成员一起食宿,昼夜奋战了几天。我们把四次家暴相关的照片、视频、微信聊天记录、报警回执和微信朋友圈记录等资料全部整理出来,形成证据清单:
刘娟在最后一次家暴发生后找我们,才意识到被告自认家暴行为的悔过书或保证书是最容易得到法官采信的家暴证据之一。蔡坤收到起诉状前,我指导刘娟和蔡坤微信沟通,让他自己手写一份悔过书,拍照发给刘娟。但蔡坤非常警觉,刘娟索要原件时,蔡坤不肯交出。很可惜,这导致最后我方的这一有力证据被法官忽视。
列举家暴证据清单的意图是,虽然我们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发生了严重的暴力冲突,且蔡坤对刘娟实施家暴是极有可能发生了的。
这在证据学上叫“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不需要证明事件是一定发生了的。比如在本案中,蔡坤在法庭上辩解这些伤情不排除是刘娟自伤的。我方现有的这些证据不能绝对排除刘娟自伤的可能性。但法律不能如此苛求受害者。我方现有的证据足以证明暴力冲突发生的高度可能性,和刘娟自伤自残、自导自演的极小可能性。法官应该认定我方达到了证明标准,从而认定存在家暴的事实。
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目前只停留在证据学的理论层面。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理论水平参差不齐,适用的尺度和程度不一。我们只能暗暗期望能遇到判决大胆、业务水平高的法官。
按照“间接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明方法,穷尽所有手段准备家暴证据清单后,我松了一口气,心里的把握大了一些。
我们双方都向法院申请调取对方名下银行卡的交易流水明细。法院人手不足,无法在开庭日前完成调取工作。原定的开庭日期取消,重新排期后推迟了一个半月。
07 虚开增值税发票,最高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出所料,在这期间,蔡坤接连使出的招数让刘娟疲于应对。
距离新的开庭时间还有一个月,刘娟陆续接到以前她负责对接的几个工厂供货商的电话,说他们被派出所传唤,要求交代刘娟经手的几笔交易的打款去向。这些交易牵涉增值税发票虚开的问题。刘娟还收到蔡坤的信息,指责她侵吞工厂货款不入账和增值税发票虚开的问题,威胁要送她去吃牢饭。刘娟寝食难安,在刘强和弟媳的陪同下找我商量对策。
这是我第一次和唯一一次见到刘强,一个壮实的小伙子,头脑异常清晰。他创业的小吃店小有规模,在深圳开了第三家分店。
侵吞企业资产和虚开发票,已经超出离婚案本身,属于刑事辩护业务范畴。这是我硕士研究生修读的专业,我也曾给亲友做过几个刑事案件,可以凭这些积累免费给刘娟分析。我仔细了解了他们工厂和供货商的交易细节,给姐弟二人当场吃下定心丸:蔡坤的工厂是个人独资企业,刘娟不会构成职务侵占罪。
蔡坤工厂注册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而非“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在财产、责任和人格方面是家企不分的,即蔡坤工厂的财产直接等同于投资者蔡坤的财产。工厂的财产是夫妻两人共同经营创造的,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工厂的经营资金和利润收益,刘娟和蔡坤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本不存在侵吞企业资产这一说。
如果工厂注册为“公司”,刘娟会很危险,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法律保护公司的法人地位,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而不是归股东所有。哪怕是大股东本人,如果没有得到授权就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侵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更别说是股东的妻子了。
刘娟觉得庆幸,但还是疑惑,把蔡坤新发的信息给我看。蔡坤把百度上找到的“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内容截图发给她,上面说“只要非法占有企业的资产就构成职务侵占罪”。他进一步恐吓刘娟说:“个人独资企业也是企业,也会构成这个罪。你的狗屁律师会把你害死!” 我哑然失笑,想不明白蔡坤这个时候为什么还拿网上随手搜来的内容质疑我这个刑事诉讼法硕士毕业的律师。直到最后故事发生反转,我才彻底明白,诉讼过程中他的一招一式如何一点点起作用,让结果如他所愿。
虚开增值税发票是重罪。蔡坤的工厂确实存在经刘娟之手买票抵扣成本的问题,金额还不小,一旦被查处,够得上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这是不少私营企业的普遍问题。深圳对私企比较宽容,不会运动式、扫荡式进行税收执法。但如果有虚开发票的具体线索或证据被投诉到税务局或公安机关的经济犯罪侦查机构,就一定会面临被查处。
蔡坤会不会主动举报呢?我认为不会。工厂的法定代表人是蔡坤本人,刘娟虽然是财务,但她代表工厂的职务行为是经过负责人蔡坤本人授权的,法律后果也主要由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承担。如果蔡坤主动揭发工厂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他本人会首当其冲,面临税收犯罪的惩罚。
蔡坤在微信里说自己对买发票抵扣成本的所有细节不知情、没有参与,是刘娟个人决定和实施的。这样的说辞无法成立,否则所有的单位犯罪,领导都可以逍遥法外,抓下属顶包即可。
我笃定蔡坤也懂这些法理,不至于鲁莽到要玉石俱焚。
刘娟姐弟俩放心了。为了做好最坏的打算,他们进一步问我万一刘娟被抓进去的安排。我建议刘娟给我签授权委托书,委托我做她的刑事辩护律师。一旦她出事,我可以第一时间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去看守所会见她。在刘娟签授权委托书时,刘强一直拍姐姐的肩膀安慰她不会有事,承诺如果她出事,他会帮着养两个孩子。我看着他们,鼻子发酸。
蔡坤发动他过去十几年与公安机关打交道的资源,让刘娟多次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警察们始终围绕货款去向询问,没有涉及虚开发票的问题。刘娟在一次次车轮式盘问中化险为夷。
这证明我的判断是对的。蔡坤只是想借助刑事控告的手段达到收集夫妻共同财产线索的目的,同时,在开庭前极限施压,让刘娟明白在重大利益面前休想轻易得逞,应该及时知难而退。
每晚失眠的刘娟,顶着即将来临的开庭和不断被警察传唤的双重压力,根本无法在家做开庭前的证据质证意见起草等准备工作。我提议她可以每天来我们的办公室,大家并肩作战,沟通也方便些。她欣然接受。
李湘一直很关注刘娟的情绪,给她做心理疏导。刘娟敞开心扉,讲了自己的成长经历和家庭故事。从生活了十二年的蔡家逃出来,刘娟租了房子。两个读小学的孩子上的是寄宿学校,刘娟周末接他们回家。起初,蔡坤和她在校门口争抢孩子。刘娟把孩子让给蔡坤接到蔡家过周末,但他被孩子嫌弃。现在,两个孩子只愿意跟着妈妈过周末。她和大多数全职太太一样迷茫和焦虑,不知道自己接下来的人生该何去何从。
和我们每天朝夕相处、共同推进案件,她观察着我们处理的一桩桩婚恋纠纷里的人生百态。我们有空也会和她交流办其他婚恋案件的感想。她对团队里实习律师的工作很羡慕。
我很惊讶:“你和你丈夫合起来亿万身家,是中国最顶端的富人阶层。这个婚离完,你少说能分到两三千万,一辈子衣食无忧。为什么你会羡慕一份工资几千块的工作呢?”
刘娟真诚地说:“我一点都不觉得生活在所谓的豪门有什么高贵的。过去十二年的婚姻,我完全被困在家庭和工厂里,每天奔忙在孩子的吃喝拉撒、家里的柴米油盐和工厂的鸡零狗碎中。我感觉自己是丈夫的一枚棋子,被呼来喝去,完全没有自我,更没有安全感。所以我拼命买保险,不敢让蔡坤知道。我时时刻刻背负着这些秘密,生活在对他的喜怒无常的恐惧里,没完没了。这场离婚官司经历到现在,我觉得那些钱只是个数字,哪怕自己争取到了,也解决不了‘自己该做什么’的问题。我真的很羡慕你律师团队里的每一个人,大家都知道自己每天在干什么,很清楚自己每天追寻的意义。我现在每晚都很难入睡,第二天早上醒来也不知道新的一天要怎么过。”
我打趣道:“你如果对我们的工作感兴趣,可以考过法考后做律师,加入我们团队啊!”她眼睛发亮,小心翼翼地向我们打听具体的报考条件和备考细节。
我的提议一开始有半开玩笑的成分,但后来仔细想想,刘娟确实很适合加入我们团队。她整理案件证据非常细心,一一收集和梳理上千页的银行流水、合同等资料。她思路清晰、理解力强,我们的要求一听就懂,执行效率很高,胜过很多法学院的本科毕业生。她性格成熟、情绪稳定,有十几年工作经验。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团队以女性客户为主,刘娟的亲身经历和离婚纠纷会让她很容易理解我们团队的使命,帮助像她这样的女性走出失败的婚姻,找到自己的独立与尊严,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
她很喜欢和我们在一起,精神状态也一天天好起来。我们希望她能发自内心爱上律师这份职业。我和李湘私下感慨这是一种奇妙的缘分,憧憬着能看到刘娟从自己的离婚纠纷中解脱,未来成为一位律师。
第一次开庭距离和刘娟初次见面刚好五个月。
我们当庭提交了对被告蔡坤证据的质证意见和夫妻共同财产清单。蔡坤请的一位律师当庭提交了书面的答辩状和数百页新证据,大多数是银行对公账户的交易流水。
蔡坤的答辩状有11页,第一句就是“不同意离婚”。答辩状内容和他每天发给刘娟的微信信息一样,指责刘娟嫁给他这十二年就是一场以窃取财产为目的的婚姻诈骗,他有《婚前财产协议书》的原件能够证明双方约定财产都是他的。
法官问他答辩状上的“不同意离婚”是不是他当下的意见,并要求他当庭签名确认。
法官也问了原告刘娟能不能和好。刘娟当庭说:“我被家暴了好几次,感觉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有保障,不可能和好。”
法官向双方核实各自提交的证据和夫妻共同财产清单上的财产后说,本案的夫妻共同财产很多,证据也很多,为了提高庭审效率,要求双方庭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对对方证据的书面质证意见和各自名下银行卡的余额信息。法官草草宣布休庭,整个庭审不超过半个小时。
刘娟有点蒙,我也觉得有点奇怪。回去的路上,我向刘娟分析:蔡坤当庭提交了这么多新证据,我们不能当庭发表质证意见,留待下次集中审理、一次性审完,可以提高庭审效率,法官的安排也没错。
法官退庭后,蔡坤指着我骂:“你这个律师睁眼说瞎话。你精神控制我老婆,和她合谋我家财产。我要去告你!”
我做律师多年从来没遇到过这种局面。虽然之前研究过蔡坤的表演型人格,但当时我还是上了当,高声回他:“我等着你告!”话毕,我有些后悔自己没有保持理性和冷静。现在回想,这个案子自己办得太投入了,确实存在值得检讨的地方。
我们陷入了漫长的等待中,两个月里一直没等来第二次开庭的通知。
按照法官的指示,我们迅速完成资料的整理,寄给法官。我之前有一个案子经本案这位胡姓法官之手,最后调解结案。我对她印象不错,以为她会好好审理本案,于是一厢情愿地预测她会把主要精力放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厘清上,所以休庭让我们充分准备有关财产的清单、质证意见和补充证据。
刘娟有点急躁,问我有没有办法让法官加快排期。我建议她可以每个星期打电话给法官,一般是由书记员接听,每次讲一个希望得到第二次开庭消息的理由,比如:孩子快放寒假了,不知道开庭时间,就不能安排外出旅行;或者她准备过年买回老家的票,要先确定开庭时间。她每次都被书记员数落一通,说有消息会主动通知,不要再打电话问。
年底是法院最忙的时候,法院上下都在抓紧时间结案。法官会像做高考试题一样,往往选择“先易后难”:先处理大多数简单案件,快速结案,年底绩效和相应的奖金就有保障了;复杂疑难的“硬骨头”案件留着慢慢啃。刘娟的离婚案显然属于后者,光我们原告方提交的证据就有六批、几百页的材料。
刘娟说她决定走法律职业之路,开始备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了。她意识到自己的人生不应该等案件结束再重新开始,干等遥遥无期的审判排期和结果是一件很傻的事。她备考的消息一传开,我们整个团队都沸腾了,大家都想看到她能够从十二年的婚姻阴影中走出来,活出传奇。这就像奥斯卡最佳影片才有的故事情节,我们将会是见证人。大家都很兴奋。
一天,我接到她的紧急电话,说蔡坤的腰椎老毛病又犯了,已安排住院,蔡坤手术前想见见孩子,蔡坤的姐姐发信息让她照顾蔡坤。刘娟问我能不能去,我明确回应:“如果你在正要第二次开庭的节骨眼儿去的话,以我们对蔡坤的了解,他一定会留下证据并告诉法官的。法官很可能据此认为你们的感情没有完全破裂。”
刘娟不死心地说:“我想带孩子去看看他。刘律师,你同意吗?”我在电话这头哭笑不得:“你听从自己的内心吧。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已经和你讲了,怎么决定需要你自己权衡。”
紧接着,我收到了广州市律师协会对我的立案通知,案由是蔡坤投诉我“误导蒙骗当事人,哄骗其离婚”。我告诉刘娟,接下来我要准备写个人报告回应蔡坤的投诉,到时需要她提供一份情况说明。
过了几天,我收到刘娟深夜发的信息,她说蔡坤的姐姐发信息说蔡坤的手术失败了,现在下半身已经没知觉,正在联系转院,不知道转到哪家医院好。她又一次问我她该怎么办。我再次提醒她利弊所在。
刘娟后来有没有去看蔡坤?我刻意让自己屏蔽这样的信息,不让自己过分关心。除了将要接受审查的压力,我怕自己对刘娟的失望会影响她的决策。
这是我做律师这么多年来第一次被投诉。看到律所主任转给我的蔡坤投诉信,我哭笑不得——
投诉人蔡坤与其妻刘娟存在离婚纠纷。投诉人蔡坤认为刘娟自从向刘胜飞咨询后就被洗脑,执意要求离婚。根据刘娟的聊天记录,投诉人推断:1.律师教唆刘娟“制造”投诉人家暴证据;2.“迎合”委托人,污蔑投诉人存在精神病;3.忽视重要证据和事实,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名,榨取当事人钱财;4.误导蒙骗当事人,哄骗其离婚。另,投诉人还认为刘胜飞律师捏造事实,主观臆断,滥发律师函,严重扰乱了其生活及生产经营,造成了名誉及经济损失。
蔡坤是我当事人的对立方,他投诉我其实等于给我送锦旗。律师在维护自己客户权益的同时,一定会得罪对方当事人。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律师的所有投诉都能成立,律师这个职业就可以消失了。
根据程序,我对这份投诉写了个人报告:
关于投诉人蔡坤投诉报告人刘胜飞涉嫌违规一案,报告人对投诉内容做如下报告:
一、客户刘娟与投诉人蔡坤离婚纠纷一案(以下简称“代理案件”),客户刘娟与广东方则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于2021年6月16日签订《诉讼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并于当天根据委托协议约定,通过向律所对公账户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万元律师费,律所为其开具了足额发票。在收案及其前后全过程,律所及作为主办律师的报告人没有任何违规行为。
二、收案后,代理案件由报告人担任主办律师,作为原告诉讼代理人,一直尽心尽责为客户刘娟提供诉讼代理服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客户刘娟争取权益最大化,在履行代理律师职责过程中的代理行为,得到客户刘娟的充分授权,没有任何违规;投诉人作为代理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即便认为报告人根据委托权限所从事的代理行为损害了其权益,这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亦应由委托人承担,而不应归责到没有任何执业违规行为的代理律师。
三、代理案件已于2021年7月7日在××市××区人民法院立案,于2021年11月11日第一次开庭,现在,代理案件正处于双方进一步举证、质证的关键时期。身为代理案件被告方的投诉人,其此次恶意投诉的真正目的,是消耗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的报告人,不正当地影响代理案件的正常代理工作。
四、投诉人系代理案件的对方当事人,与报告人的客户刘娟在代理案件中是对立关系,投诉人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无端“推断”、恶意投诉,是滥用投诉权利、钻投诉机制漏洞的行为,损害了报告人的职业声誉,干扰报告人依法履行律师职责,其牵制我方客户刘娟及代理律师时间精力的意图再明显不过了,请广州律协为正常履行代理律师职责的会员提供应有的保护,让律师会员们能免受代理案件对方当事人显而易见的恶意投诉之累,为律师会员依法履行律师职责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报告人保留向投诉人追究其恶意投诉行为导致报告人及所在律所名誉和利益受到损害的法律责任。
……
蔡坤给广州市律师协会写信投诉我,其实对我是没有任何影响的。这对律师协会和我来说都是例行公事,体现我们对公众投诉和监管机制的尊重和重视罢了。
蔡坤在投诉信中对我的推断属于他个人的臆想,我没有义务澄清。我只对当事人刘娟负责。她是我的客户,有资格评判我。她的投诉,我才有回应的义务。
蔡坤收到投诉立案通知后马上拍照发给刘娟:“你何必听信你的律师。我肯定会让他们付出代价的!”蔡坤的投诉不一定冲着我。他非常清楚,他的妻子,一个和社会脱节了十二年的女人,对投诉机制完全不了解,看到“立案”二字可能会有什么心理反应。
等待第二次开庭通知期间,蔡坤的公务员妹妹在老家遇到刘娟的妈妈,两人爆发了激烈的口角冲突。刘娟60多岁的老母亲被对方骂得差点心脏病发作,两人几乎打起来。我让刘娟再次打电话给法官,催促尽快开庭。
第二次开庭距离第一次足足过去了71天。更令人不安的是,第二次开庭也只持续了半小时。
法官警告原被告双方及其家人要冷静,法庭以外的一切冲突后果自负。她询问蔡坤,不愿意离婚的话,有什么改善夫妻关系的措施。蔡坤再次喋喋不休地指责刘娟在婚姻中的种种不是,被法官打断。法官转而询问刘娟是不是一定要离婚。刘娟再次表达了“一定要离婚”的决心。法官让她再好好想想,庭后如果有什么要说的可以给她写信。庭审就这样草草结束了。
我问法官是不是还要安排下次开庭,法官没有正面回答。以我的经验,这意味着法官已经决定,本案要判决不准予离婚了。
没有双方举证、质证的法庭调查环节,没有就我方控诉的四次家暴进行详细询问的法官发问环节。法官没有总结争议焦点,没有让双方律师法庭辩论,也没有最后总结发言。完整的庭审该有的环节全部省略。这基本是我办过最走过场的庭审了。
一线城市的法官很不容易,每年平均分摊的案件近700起。这意味着法官们几乎全年无休,平均每天要处理两个案子。我这个案子开庭半个小时似乎情有可原。
但谁来理解我的当事人呢?这意味着,刘娟要等待至少一年再提起诉讼,且需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这一年夫妻处于持续不间断的分居状态,才能确保离婚。这一年时间足够对方用来转移财产了。这一年里的原告的财产风险和人身风险责任,谁来承担?
回来的路上,我很不甘心。我和刘娟分析了目前的形势,建议她如果真的想离婚,可以最后一搏,试试以她本人的名义和口吻写信,直接寄给法官。我知道这样做只是聊胜于无,结果已经没有悬念。
我在接案初反复给刘娟打了足够多的“预防针”,告诉她现有的家暴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如果家暴认定不了,按过往的统计数据,90%以上的第一次离婚诉讼都会判不准予离婚。所以她看起来倒没有我激动,还安慰我:“也许法官不像你想的那样。也许还有希望。”
等待判决书期间,我的哥哥和侄女考过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我家收到铺天盖地的道贺信息。我把好消息告诉了刘娟:“去年我哥和侄女都考过了,我家有三位律师了。今年一定是你!到时我要把你算入我们家第四个过法考的人了!” 我私心希望她能勇敢地活出自己。
年后,我们收到了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法官在判决书中对我提交的多达60页的家暴证据只有一句回应:“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家庭暴力的事实,故本院不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能不能上诉?上诉被驳回的概率十之八九,而且会直接导致一年分居时间的起算点推迟到上诉判决生效之日。所以,如果要离婚,通常律师的建议是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六个月,直接第二次起诉。
我把判决结果发到群里。刘强第一时间回复,鼓励姐姐勇敢走下去:“情理之外,意料之中!不过是拉长战线,那就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我们邀请刘娟来办公室聊聊,她婉拒,说要自己一个人静静,想想要不要上诉、接下来怎么走。不久,我和李湘同时发现,刘娟的微信朋友圈屏蔽了我们,抖音上也找不到她。我很错愕,隐约感觉不对劲。
判决结果出来第三天,我接到刘强的电话:
刘律师,我想和您商量一下姐姐的事情。她的官司告一段落了,我们商量不上诉,一年后第二次起诉。我最近比较担心我姐的精神状态。这两天,我姐陪她女儿回去看奶奶,蔡坤借机和她聊了很多,应该是装作低声下气说了一些软话。我感觉姐姐现在内心动摇了。这段时间,她时不时想起以前和蔡坤在一起的甜蜜幸福。我很理解我姐,一个人租房子,24小时待在家里复习法考,精神没有其他寄托,很难不胡思乱想。
她太压抑了,甚至似乎有点抑郁。我怕她撑不了一年。我想和您商量,让你们团队招她做助理,白天您安排一些事情给她,晚上她备考。您明面上给她合理的工资,但这些钱我背地里给您。您就当提前收她做学徒。现在她婚离不离是次要,有你们在身边慢慢影响她,才有可能挺过这一年,不然迟早精神会出问题。
您说得对,毕竟是十几年的感情,她对蔡坤还是有幻想的。她想要重新独立地步入社会,面对全新的社会关系,但我觉得她精神上无处安放,本能地想退缩回原来的家庭生活里。我和我姐说蔡坤无可救药、老奸巨猾和以退为进。她打断我,让我不要再攻击姐夫,不然她会觉得自己找了一个这么差的老公,很有挫败感。
我姐这段时间租住在我楼上,和我们夫妻一起生活。我姐说自己很差劲,和弟媳差距很大,聊不到一起。其实这是她乱想,我们夫妻只是因为在创业阶段忙着扩张分店,每个星期没有太多空闲时间陪她、和她长时间聊天。她一个人看法律书,可能受不了这份孤独。
我只能想到您了。我们认识这么久,您看能不能作为朋友帮我这个忙呢?但背后的这些,您不能告诉她。看在这官司也关乎您的职业利益的份上,我想冒昧请您帮这个忙。您看可以吗?
我没有给刘强明确的答复,说需要考虑并和李湘商量。我很纠结,如果这是一个法律难题,我可以短时间内找到最优解,但眼前的这个难题,我不知如何是好,只能选择逃避,全盘交给李湘处理。
李湘和刘强通了很长时间的电话:
你姐姐的人生要让她自己做主。她这十二年的生活形成了惯性,一切听从蔡坤。我们局外人觉得不正常,但她可能觉得没什么,甚至认为回去也不会比现在自己一个人在外面差。我们帮她做决策是不对的。她现在背负几重包袱,一是蔡坤和孩子这边,虽然蔡坤时常让她失望,她对蔡坤依然有期待,毕竟他是孩子的父亲;二是娘家人这边,你们希望她走出这段婚姻,于是她不敢回到蔡坤的怀抱,这意味着背叛娘家人。如果我们现在说希望你姐来我们团队,她可能多了第三重负担,要听刘律师怎么说,否则好像辜负了我们。她左右为难,自己的婚姻和生活好像是其他人决定的。你姐姐很善良,她不想身边的任何人不如意。
如果我们希望她的状态好起来,蔡坤那边的压力我们无法左右,但你作为弟弟,我们作为朋友和代理律师,能不能不要给她压力?我们这边没关系的,案件结束就结束了,以后做朋友就好了,这个业务关系完全可以就此结束,原来约定的风险代理律师费我们也可以舍弃。我会建议你们给她一些空间,这是她自己的人生,只有自己思考和做选择,才能对自己完全负起责任。
和她相处的这些日子,表面上她很坚强,让人看上去很放心,实际上她的内心可能非常脆弱。
过去几个月,在婚姻中受伤,她找你们,听你们说要打这个官司;找刘律师,帮她分析利益分配的可能性。她没有静下来想过自己的生活要过成什么样,是不是做了律师才是有价值的人。自主思考,自主选择,为自己的每一步承担责任,这是她的必经过程。经历了这些,她才能真正独当一面、自重自爱。
刘强最终选择给刘娟松绑,让她自由选择。我们问刘娟怎么选择,刘强含糊地说:“好像是说这几天准备搬回去和蔡坤住吧。”他的语气里充满痛苦和逃避。我们期望的选项,刘娟没有选。
刘娟案结束后,我马上开启其他案件,希望能快速抽离。我不愿意想象刘娟回蔡坤家后会有什么结局。假设我们听从刘强的建议,主动把她接纳为团队成员,是不是更好的选择?我突然疑惑:婚姻律师保持和客户之间的距离,到底是为了更好地帮助客户、遵守律师职业规范,还是律师出于保全自己的怯懦?有同行说,“婚姻律师不是上帝,不是身心灵全能导师”。不知道这句话是律师对自己无能为力之时的自我安慰,还是客观上成全了对方当事人后的自我逃避。我们期望刘娟的善良能感化蔡坤,两人的婚姻可以有好的转机。
刘娟发微信找过我一次,要了一份遗嘱的模板,没有说其他。
两个月后,律师协会的调查结论出来了:“……律师函是应委托人刘娟要求,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名单发出,目的是提醒相对方在刘娟与投诉人离婚一案诉讼中实施有损委托人刘娟合法利益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律师函的内容存在捏造事实之处,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本会经审查认为,委托人刘娟已出具情况说明,对投诉内容予以否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胜飞律师及方则理所的工作人员存在教唆当事人努力制造家暴证据、污蔑另一方当事人等行为,因此,该项投诉不成立。”
我们不清楚刘娟和娘家人最近的关系和蔡坤对她的控制程度,怕直接和刘娟沟通调查结论会被蔡坤发现又引起冲突,所以请刘强在合适的时机转给刘娟。
在完稿的这天,我突然收到刘娟用新的微信号发来的信息:“刘律师、李老师,晚上好!我的离婚官司判决书下来三个月了,一直没好好和你们进行沟通,实属有些不礼貌,抱歉!这三个月里,我自己冷静思考,决定回归家庭。非常感谢您和李老师去年对我的照顾和鼓励,我一直铭记在心。在我心中,您和李老师都是我很好的朋友,再次感谢。这次回归家庭,我完全与以前的工作分清界限,不再干预工厂任何事。我重新定位自己,找新的工作,让一切有新的开始。总结之前欠缺之处,保持一颗上进的心,往前走。衷心祝刘律师、李老师事业蒸蒸日上,家庭和睦美满!”
就像刘强给李湘发的最后一条信息说的:“这不是终点。”
看到了这里,代表你也和我一样,认真的看完了,可以来评论区说说你的观点,一起来讨论婚前协议和家暴的事情该怎么应对。
重点条文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 1090条是关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规定。在《婚姻法》第42条的基础上,将“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修改为“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取消了对承担经济帮助义务的责任财产的限制。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承担着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利益的重要功能,可以说是离婚救济体系中的兜底条款。
法信 · 法条变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信· 类案裁判规则
1.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时,对没有收入来源的一方应判决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岳某诉曹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应准许离婚。对于确实对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没有固定收入来源,离婚后将导致生活困难的女方,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另一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件(河南),发布时间:2015-11-20
2.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刘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方当事人为家庭付出较多,离婚后,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住所,仍需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的,属于生活困难者。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关于房屋的居住期限,应结合案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不影响另一方生活的情况下,生活困难者可以居住至再婚时。
案号:(2014)青民五终字第10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6辑(总第100辑)
3.离婚时,如夫妻一方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徐某诉端某扶养费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实质上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离婚时,因另一方未到庭,客观上无法向其主张经济帮助,但并非意味着经济困难一方该项权利的丧失。离婚后,经济困难一方仍有资格行使要求另一方予以经济帮助的权利。
审理法院:江苏省溧水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6年8月10日第3版
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有经济帮助的义务,人民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酌定经济帮助的数额——黄某某诉楼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帮助,这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并综合考虑双方经济情况、当地消费水平以及双方此前离婚补偿的协议情况和财产分割情况,酌定一方给予经济困难一方经济帮助的数额。
案号:(2012)厦民终字第1296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209~212页
5.婚后一方未参加工作,离婚后再次就业需要一定的适应期,且其无房居住,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李某与于某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婚后不注意培养感情,导致双方感情日渐淡薄,经调解无效,双方已无和好可能,认定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准予离婚。婚后一方未参加工作,一直在家抚养孩子,离婚后再次就业需要一定的适应期,且其无房居住,生活困难,故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案号:(2019)晋02民终305号
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9-08-20
6.离婚后一方没有收入及居所,确属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吴某、林某1离婚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致双方矛盾日益扩大,应当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准许离婚。离婚后一方没有收入及居所,确属生活困难的,有负担能力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案号:(2018)粤15民终402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18-12-29
法信·司法观点
离婚经济帮助的标准与方式
离婚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符合离婚经济帮助情形的,双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提供经济帮助的标准和履行方式等。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参考男女双方的财产状况、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履行便利等因素,以充分保障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满足其实际生活需要为目的,确定经济帮助的标准、数额及方式。
经济帮助的方式,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的不同,采取现金帮助、劳务帮助或实物帮助等,还可以视情况采用一次性帮助、定期帮助或住房帮助等其他形式。
(1)离婚时一方年纪较轻,具备劳动能力,生活暂时困难,之后有自行缓解可能的,可给予一次性帮助或短期的定期帮助。
(2)离婚时一方因年老或疾病,丧失或缺乏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应当给予相比第一种情况更多的一次性帮助或时间更长的定期帮助。
(3)对于没有住处而生活困难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3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而另一方有条件可以提供的,可以由其向生活困难方提供住房,这种权利既可以是居住权,也可以是所有权,具体方式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提供居住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居住权设立一定的期限或条件。
男女双方应当按照《民法典》物权编中的用益物权分编第十四章有关居住权的规定,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办理登记。就以住房所有权提供经济帮助的问题,有学者认为,支援性物质支出在提供帮助一方的财产中不应当占过大的比例,否则明显与经济帮助的性质不匹配,有救济过度之嫌。现行立法对以住房提供经济帮助时的具体方式并无强制规定,无论向生活困难一方提供居住权还是所有权,均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对于一方经济状况较好,提供住房所有权给生活困难的对方对其自身财产状况不至造成较大影响的,亦不能排除以住房所有权提供经济帮助的适用。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出版,第326~327页。 )
法信·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六、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七、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长期以来,提及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我们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把注意力集中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而父母是否应当承担尚在高等院校就读的但已成年子女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却始终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法规来进行规制。
使得在高等院校就读的大学生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力的保障。
尤其是在一些非正常家庭的子女,例如父母离异家庭中子女的权益更加容易受到侵害,面临极大的生存危机。
这种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
原告王某某在其母亲杜某某与其父亲王某调解离婚之后,离婚协议约定王某某的妹妹随其父亲王某一起生活,双方均不再负担其他抚养费。
2007年8月15日原告王某某被河南经贸职业学院经济贸易系市场营销专业录取。
王某某虽申请了助学贷款,但仍不足支付大学期间费用,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王某本人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上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共计2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王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某2007年8月份开始读大学虽已成年,但其尚不能靠劳动维持自己的生活。
又无其他的收入来源,在其父母离婚后一直随母亲杜某某生活,由于杜某某无住房和稳定收入来源,经济状况不好,生活相对困难。
王某作为王某某的父亲给予王某适当的经济帮助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睦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王某某作为孩子,应当多和父亲沟通交流,争取父亲的理解和支持,这也有利于王某某本人的健康成长。
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王某支付王某某4000元为宜。
该案例侧面说明,父母会给付尚未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一出台,立刻引起了学术界的诸多讨论。
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范围进行了明文规定。
把在高校在读的大学生子女这一群体完全限制在法定抚养请求权的范围外,使得在校大学生起诉父母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案件开始更加频繁的发生。
不但大部分案件以子女的诉求不予支持而告终,还存在司法实践处理结果截然不同的情况,司法实践与立法本意不断分离,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相关法条的广泛关注。
迄今为止,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和理解,总结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分为肯定和反对两种意见。
1. 肯定意见
部分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持肯定意见的学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法条的立法初衷来看。
不难看出立法者的初衷是借助法律的制约来培养青年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意识,这样才能使青少年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中得以立足。
结束九年制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在读大学的年龄绝大多数已超过法定的18周岁。
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身体和心理上都已经基本具备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
理应靠自己的劳动收入来独立生活,这样既可以鼓励成年子女勤工俭学,自力更生,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啃老”这一现象的发生。
2. 否定意见
虽然国家有助学贷款,减免学费等相关救济政策和渠道来缓解相关损失,但是大部分学生由于种种原因却达不到救济措施所限定的条件。
因此,这一群体大部分人在社会及学校提供的救济制度及体系内无法得到足够的助学贷款等生活学习必须费用。
从法律救济实践来看,在校成年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抚养权利及相关抚养费用时。
因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其诉讼请求也绝大部分被驳回或者被迫撤诉从而无法从法律层面得到其被抚养权利的救济。
最终致使这一群体大量的选择中止学业进入社会自食其力。
以我国当下国情之现实,无论国家层面亦或高等教育体系内现存的相关助学救济制度,在覆盖范围以及救济额度上均不足以解决问题。
无法为大学生生活和学业的完成提供足够的保障。
从公权力的扶助角度来说,国家的一项重要的任务就是通过法律制度为社会中因各种客观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群体提供经济保障。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可以减轻作为父母的负担,也有利于促进年轻人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意识、公民意识的形成。
因此笔者建议完善大学生的助学救济保障体系。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显得格外重要。
法不枉情,当一个新的生命来到这个世界,与他(她)联系最密切的首先是父母,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相应的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当下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父母对子女有限制条件的抚养义务有利也有弊。
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抚养制度中均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并且这种义务是没有条件的。
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这一法律难题,尤其是对于单亲离异家庭,不仅涉及到父母双方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
还涉及到教育、传统、道德等因素,完善相关立法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这个问题才能更好得解决。对于父母是否应该承担在校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
这个问题争议的核心在于,法律为了培养在校成年予女个人独立意识而否定了已经成年的在校大学生对父母的学费和生活费等抚养费的请求权后。
在校大学生是否能够通过公的抚助即各种减、免、助、贷、奖和勤工助学等方式来筹集学费和生活费并完成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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