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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还贷款多的占的多吗(婚后还贷款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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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8 21: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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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经验】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作者:林律师@林林民商经济案件研究

【实务经验】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案情介绍

张圆和舒满是一对二婚夫妻,两个人在2015年结婚以前,都各有一段婚姻,所以再婚本就是奔着过一辈子去的。没成想,相处了几年,还是败给了很多婚姻生活的琐碎。

张圆在跟舒满结婚前,花了大半积蓄,向银行贷款,花几十万购置了一套房屋,写的是自己的名字。据张圆自己说,婚后,一直用张小圆(张圆与前妻的儿子)的工资等在还房子的贷款。

后来,张圆跟舒满婚姻关系实在是无法再维系、修复了,遂张圆以夫妻感情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如众所周知的那样,第一次诉讼离婚,总是很难。

舒满不同意离婚,张圆也同大多数人一样,没离成。

后来,等了六个月,张圆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此时的舒满同意了,并且在一审中也提出了分割财产(这里主要是指张圆婚前购置的房屋)的请求。

·另,其实在这个纠纷中,还涉及到很多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承担及分割的请求,因与本文主题无关,故此处略去不提。

笔者代理的是张圆一方。

主要争议焦点

张圆婚前购买的房屋的权属及补偿问题。

舒满一方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舒满应当享有一半的产权,如果进行分割及讨论补偿方案,应当以房屋价值的一半予以计算。

我方(张圆)认为,

首先,房屋系张圆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的房屋首付,并以其名义办理的按揭贷款,应属于张圆的个人财产,舒满主张享有案涉房屋一半产权份额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

其次,从张圆提交的还款记录以及资金往来明细等证据材料可知,张圆用于支付还贷的款项为张圆的儿子张小圆提供,以及部分向他人借款,舒满并未在婚后与张圆一同支付还贷,故所还贷的款项并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后,张圆与舒满结为夫妻后,双方各自处分名下财产、经济相互独立。由此,综合双方的婚后生活状况以及财产处置情况,应认定该房屋为原告所有,并且该房在婚后增值部分也应归张圆所有,与舒满无关。

案件结果

张圆与舒满的案子,经过了第一次起诉、第二次起诉,一审、二审,还是有了最终的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张圆在与舒满结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张圆的婚前个人财产,故房屋应归张圆所有。

【实务经验】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但是张圆在婚后用于还款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规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有要求取得补偿的权利。

故一审法院判决了案涉房屋归张圆所有,而张圆需向舒满补偿XXX元。

因案涉房屋还涉及到司法鉴定等程序,而且相关数额并非整数,下面仅向各位展示判决补偿的计算方式,供参考。

设,张圆支付的房屋首付为30万,婚后与舒满共同还贷数额为8万,剩余未还贷款为2万,房屋现值为50万,登记结婚时价值40万。

则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为:

婚后共同还贷款项8万*房屋增值(50万-40万)/全部购房款(30万+8万+2万)=2万。

故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金额为8万+2万=10万。

在本案中,出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法院判决分割的比例为6:4,舒满占60%,故最终补偿给舒满的金额为6万(10万*0.6)。

二审维持了一审的结果,且最终双方在二审判决后,也约了时间进行结算。

最后,张圆与舒满在历经两年多的时间,终于给这段关系画上了句号。

至此,愿他们能顺利踏上新旅程,去追求他们新的生活和新的圆满。

附: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行文简洁通畅,略作调整和修饰,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的张圆、舒满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所涉及的最新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注:本文整理完毕于2023年5月10日。本平台对所陈述和分享的观点、内容、判断保持中立,仅供读者参考。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请取得授权、并注明出处。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人联系。

丈夫婚前买房,婚后夫妻还贷 离婚了这房该咋分?

婚前丈夫独自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子增值的部分,妻子有份吗?在广州市越秀区,一对夫妻在离婚时就发生了争执。妻子称婚后两人共同还贷,要求分割房产增值部分。丈夫却称,他是用母亲的资助还贷,与妻子无关。法院会如何裁决呢?

丈夫:还贷资金为其母资助

2017年,小红(化名)和小东(化名)登记结婚。小东婚前以自己的名义购得广州市天河区A房,总价约200万元。婚后,双方约定共同还贷,每月还贷金额约6000元。

后两人因家庭琐事矛盾升级,感情逐渐破裂。2019年10月,小红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东向其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约13万元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小东同意离婚,但辩称该房产应属其个人财产,小红无权要求补偿。理由是该房贷还款账户有小东的婚前财产2万余元,小东母亲曾于2017年12月15日向小东的另一银行账户转入10万元,小东随后将这10万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自2018年2月27日起,小东定期从其支付宝账户向房贷还款账户转入还贷款项。另小东母亲在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共计转账13.5万元至小东的另一银行账户。因此小东认为,其婚后的还贷款项实为其母亲资助,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越秀法院摇珠选定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现价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53.9万元,该房屋升值已高达百万元。另查明,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双方共偿还银行贷款本息26万余元。

越秀法院经审理,判决准许小红与小东解除婚姻关系,小东应向小红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广州市天河区A房的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12万余元和还贷增值部分的一半约19万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丈夫补偿还贷及还贷增值一半金额

法院审查小东提供的证据后,认定该房屋的贷款在双方婚后至2018年2月前使用的是小东婚前财产22014.57元进行还贷,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

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的贷款,大部分由小东在每期贷款到期前予以转账支付,小东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实为其母亲转至银行的10万元是用于还贷的专款,小东亦有通过别的银行转账用于还贷,另2018年5月小红亦转账5000元至该账户由小东负责还款。因此小东认为婚后还贷款项均为其父母资助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2020年3月后小东母亲每月转账到小东的还贷账户用以偿还贷款的行为,法院认为,小东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小红起诉离婚的诉状后,意图以上述的10万元形成证据链,说明该房自始至终由其家人资助,明显是为独揽房屋巨额增益,该行为有损小红的合法利益。法院对小东上述行为不予认可,并对该时段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予以分割,有力地保障小红的合法权益。

夫妻一方企图独占房屋增值部分 有违公平

经办法官指出,在诉讼或准备离婚时,购房方通过擅自变更还款资金来源的手段,掩盖双方共同还贷的事实,意图独享或多占房屋增值,这种行为显然有违公平正义。如上述行为得到法院支持,无疑有悖于人们对婚姻的合理预期,增加夫妻双方矛盾。因此,上述企图多占共同增值部分的行为,必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民法典小课堂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

来源: 广州日报

婚后贷款两人还,如果还两年就离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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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律师您好!想咨询一下房屋外墙漏雨,一直催促物业维修,两年来一直没有进行维修。这又快到雨季了,我房子是出租状态,如果租客因为房屋漏水不续租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有责任赔偿吗?需要什么证据起诉物业?谢谢!

王金海:漏水部位是公共部分,物业有责任维修。


2.陈*:王律师您好,我在公司已工作十余年,近几年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最近的一次从去年九月到现在已半年多未开薪,这种情况下我是否可以马上离职(不需要打辞职报告和等待30天)?并追究相关赔偿。

王金海:可以写一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指出单位拖欠工资,解除过错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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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展*:您好,我想咨询一下,男方婚前付的首付,婚后贷款两人还,如果还两年就离婚了,共同还了5万,离婚财产怎么分

冯丹丹:一般情况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根据财产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为共同财产,可依法分配。供参考。


4.D*:律师你好,父亲去世,名下有两套房产,一套和现任妻子婚后购买,但写的父亲名字,一套是婚前也是父亲名字。父亲之前有过一段婚姻,也有一子(三十多年没有联系过)。目前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我母亲,我,和前妻儿子。前妻儿子从未赡养过父亲。请问下财产怎么分割

冯丹丹:您好,《民法典》明确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D*:冯律师您好,那是不是我父母婚后房子,我母亲占一半,剩下50%是我父亲的,我们三人平均继承。父亲婚前那一套是我们三人平均继承?以此为基础,对另一个孩子未进行过赡养义务来进行少分?

冯丹丹:先确定要分的遗产内容,三人依法律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依《民法典继承篇》相关法律规定分配。尽主要抚养义务的可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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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2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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