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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如何退还彩礼(退还彩礼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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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8 20: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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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林芝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5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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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返还彩礼的3个条件

来源:民商事实务

转自:民商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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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给付的彩礼,多为金钱,也有一些贵重物品。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但普遍看来,相对于当地人们的生活水平而言,给付的数额往往很大。有的当事人为了能满足这一要求,不得不全家举债,负担较重。在现代,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这种彩礼在婚前给付后,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多会要求返还。如果双方离婚的,也发生彩礼问题要求返还的情形。


审判实践中解决彩礼的问题比较棘手,除了缺少法律明确规定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其与许多相关行为及现象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一)彩礼与婚约的关系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者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产生未婚夫妻身份。婚约在历史上大致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早期的古代婚约,二是近现代婚约。早期古代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无婚约即无婚姻”。订立婚约的主体多为双方的尊亲属,即所谓的“父母之命”。此婚约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任意违约,也不得任意解除。发展到近现代的婚约,与前一种已经有所不同。它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多数由当事人本人订立,通常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全凭双方自觉履行,在解除时也不需要过多理由,需要解决的问题只是违约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意义上讲,婚约问题与彩礼问题并不一致,两者有一定的联系,但各有各的情况。从我国目前的立法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认识来看,彩礼问题与婚约之间无必然联系,订立婚约不一定都要给付彩礼,彩礼问题与婚约的关系也并不如影相随。有时候双方订立婚约,并基于婚约而给付彩礼;有时双方之间并无婚约,也会发生给付彩礼的现象。因此,分析问题时不能把这两种情况相混淆。


(二)关于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的关系问题

我们在此提到的彩礼问题,是一种民间习俗,是一种当地习惯做法。这种习俗或习惯虽然不值得提倡,但尚未被法律明文禁止因此,彩礼问题不具有违法性。纠纷发生后,人民法院要依法进行审理,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予以保护。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包办买卖婚姻则不同,它们是一种违法行为,被《婚姻法》和《民法典》所明文禁止。一旦被发现或者被查证属实,有过错一方的当事人,其权益将得不到保障。《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此可见,包办、买卖婚姻及借婚姻索取财物等行为都明确被法律所禁止。如果有这些情形的,为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严加处理。实践中,彩礼问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并非泾渭分明,可能存在混淆,彩礼问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及包办买卖婚姻等行为,有时会交织在一起。彩礼有时候会成为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时,所谓的“彩礼”已经不再是一种民间风俗,而是属于触犯了法律规定,依法要被禁止的行为。借婚姻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包办、买卖婚姻的现象,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比较严重。经过严厉打击、不断进行法制宣传,现在已经很少发生。而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行为,还时有发生,影响着婚姻自由原则的彻底贯彻、实施,必须采取措施,坚决杜绝。不过,现实生活中,有时候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的举证非常困难,当事人往往无法证明到底是索取财物还是对方主动赠与。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公布的《离婚案件财产分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1989年公布的《同居案件若干意见》第10条中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虽然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在本次清理中均予以废止,不能再直接引用,但相关的精神不违背《民法典》的规定,是可以参考的。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者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以不支持为宜,以便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也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作一体处理,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对方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为宜。


二、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


确定彩礼返还时,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或者是否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但是可能已经为筹办婚礼购买了生活用品或支付了其他费用,对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彩礼双方可能已经在实际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三、其他特殊情形的考虑


彩礼虽未被法律明确认可,但其仍具有强大的社会生活惯性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因彩礼问题产生的纠纷是司法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而彩礼作为习惯,其本身也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地变化其内涵和方式。从近20年的社会发展情况看,由于农村人口结构的调整、社会思想观念的变化等因素,彩礼数额越来越高,但对婚姻的影响和约束反而在降低,尤其在农村,女性“闪离”后,并不愁嫁,相反,男性家庭因为给付高额彩礼,在离婚后,无力负担再娶的彩礼,导致很多社会问题的发生。为此,司法实践应当给予一定的重视。


当事人在离婚时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院支持这三种情况下返还彩礼

【法院支持这三种情况下返还彩礼】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彭宁铃郎朗)

法院支持这三种情况下返还彩礼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彩礼能否要求返还,如何返还?

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彩礼在以下情形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一是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生活两年以上的,这是很明确的时间标准。二是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不满两年,但已经生育子女的。三是所接受的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

因给付彩礼的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的,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就是说因为男方的过错或者男方无缘无故无正当理由说解除就解除,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酌情返还,也可能不用返还。

有些地方的司法指导意见及司法实践,虽然还不是统一的标准,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供大家参考。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20%。

可以看出,有没有同居,同居的时间长短,有没有生育子女,包括有没有怀孕或流产,都是参考的重要因素。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彩礼款应全额返还。若因给付彩礼原因,给付彩礼方一方的原因导致离婚,可酌情返还,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已生育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不予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不足半年,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按照10万元的标准,返还比例为该款50~70%,共同生活超过半年,但不足一年的返还比例为该款的30~50%。

对彩礼款总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应全额返还。

再有一个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因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生活困难等,离婚时一方请求另一方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三个月,返还彩礼款总额的50~70%,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三个月,不足一年,返还彩礼款总额30~50%,双方共同生活超过一年,彩礼款一般不予返还,标准不是完全一样。

因为各地还要看具体案件情况,当地的风俗,以及法院法官的价值取向,是有一定弹性。总的来说参考有没有同居,有没有怀孕或者生育子女,时间的长短,以及根据有无过错等因素酌情考量。这样也给了律师一个操作比较大的空间,根据具体案件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去,给法官支持你当事人的理由(实务中大多数婚姻家庭案件都是良心活,找对靠谱的律师很重要)。

如果彩礼是男方的父母给予女方父母的,男方没有经手,男方父母能否起诉要求返还?关于这个问题,下文分享,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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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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