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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2月22日,记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丈夫生前擅自将巨额钱款赠与他人,妻子愤而起诉,要求受赠人全部返还。
黄老伯2000年起下海经商,并于2010年12月与宋阿姨再婚,重新组建家庭。2020年元旦刚过,他因突发疾病去世。妻子宋阿姨在整理他的遗物时,意外发现了一个“秘密”:2016至2019年期间,黄老伯多次向同一陌生账户转账汇款,累计金额达345.5万元,宋阿姨发现该账户属于李阿姨所有。
原来,上世纪70年代,黄老伯和李阿姨曾同为下乡知青,两人在插队落户时相识恋爱,并未婚先孕,但这段感情遭到男方父母的强烈反对,最终两人被迫分手。李阿姨后只能通过私人医生堕胎,手术导致她永久性丧失了生育能力。
之后,两人各自婚嫁,但李阿姨的生活并不如意,很快因无法生育而离婚了。得知此事,黄老伯十分愧疚,便阶段性地支付其补偿钱款,一直持续到他去世之前。但整件事,宋阿姨并不知情。
根据法院调查,黄老伯自经商起至与原告结婚前,其婚前积累的财产已远高于赠与钱款数额。综合考虑黄老伯婚前与婚后经商的时间、积累财产的数额大致相当等情况,法院酌情确认涉案钱款中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黄老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合法有效,但处分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上海浦东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受赠钱款172.75万元。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亦被二审法院驳回。
转自:澎湃新闻
来源: 杭州交通918
来源:找法网
很多年轻人在恋爱期间会互赠礼物,小到娃娃等小礼品,大到车子、房子等不动产权,不过在实践中,也存在不少结了婚又离婚了的,这时对于婚前赠与的这些财产就会有所争议了。那么,婚前赠与离婚怎么办理?
据我国法律规定,一方婚前赠与只要满足赠与的条件,应归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也就是说只要是一方愿意给,一方愿意要,则赠与合同生效。
以结婚为目的的,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给付彩礼的行为可以视为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双方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如果结婚之前的确从彩礼中有合理的支出,也应该酌情返还。
一方或双方自愿赠送小礼品、衣物等,属于日常往来,一般按无条件赠与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与售楼中心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个人支付了首付款并且承担了在银行的所有贷款,另一方对此房屋买卖没有任何经济上的贡献。这种情况下,在婚后的不动产登记中,登记人为首付款支付方。如果后期离婚,该不动产就会被认定为买房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买房人的个人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在结婚前与售楼中心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个人支付了首付并在银行贷款,但是婚后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这种情况下,在婚后的不动产登记中,登记人为首付款支付方,但是离婚时该不动产可以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需要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关于婚前赠与离婚怎么办理相关内容,符合赠与条件的,赠与合同生效之后,赠与财产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无需进行分割。
来源:潇湘晨报
来源 | 潇湘晨报
记者 | 周凌如 实习生 | 吕柔萱
离婚后的小军(以下均为化名)被前妻小丽告了,要求他按月支付 1000 元作为 " 房租 "。
原来,小军有一套和父亲共同署名的房子,在结婚前他签下婚前协议,承诺在婚后将属于自己的那半产权赠送给小丽,当作小丽婚前个人财产。
小军想不通,房子虽是他住着,但房贷是他还的,要付已经离婚的前妻房屋占有费吗?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案。
婚前协议承诺送女友房产
2016 年 5 月 10 日,小军和父亲买了一套位于岳麓区的房产,约定对该房屋父子二人各占 50% 的份额。购房款支付方式为首付款加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总价为 60 余万元,其中首付款为 12 万余元,按揭贷款为 48 万元。
当时,小军有一个正在交往的女友小丽。2016 年 9 月 14 日,为了保证双方婚后生活的和谐幸福与稳定,尚未结婚的小军和小丽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并且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中小军所占的 50% 的产权份额在两人结婚后属于小丽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小军的婚前个人财产。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小丽和小军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上述房屋贷款还清注销抵押登记后,小军应协助小丽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公证《婚前财产协议》当天,小军的父亲也来到了公证机关,手持《婚前财产协议》和小军、小丽一起拍了照。
2016 年 12 月 12 日,小丽和小军登记结婚。2018 年 10 月 15 日,开发商交付了该房屋。2019 年 10 月 25 日,小军与家人一起入住了该房屋。
也是这一年,小军与小丽的婚姻也出现了变故。因夫妻感情破裂,小军诉至岳麓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小丽和小军的婚姻关系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离婚后,小丽一直没有归还过房屋的贷款或者承担贷款的费用。两人离婚后,房屋也一直由小军父亲及家人居住,小丽没有居住。
前妻起诉索要占有费
离婚后的小军与小丽又因房子起了冲突。
在小丽看来,这套房屋 50% 的份额是属于她的,可她多次与小军协商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事宜,小军却屡屡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小丽起诉到岳麓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军按照每月 1000 元的标准向她计付房屋的占用费,自 2016 年 9 月 15 日起暂计算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共 39.5 个月),房屋占用费为 39500 元,后续房屋占用费按前述标准计算至她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之日止。
小丽的要求合理吗?
岳麓区法院一审认为,小丽与小军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并经按份共有人即小军父亲同意,小军将其享有的房屋所占 50% 产权份额赠予给小丽,该《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性质系赠予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经过了公证,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
小丽和小军离婚后,该房屋实际由小军和父亲等人共同居住,小丽并未居住,小军虽赠予了小丽该房屋的相应份额,但没有实际履行赠予协议,让小丽行使占用、使用相应份额的利益,小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予小丽相应的补偿。
由于该房屋尚欠银行按揭贷款尚未归还,住房抵押也未解除,暂不满足过户的条件,因此,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限被告小军自 2019 年 10 月 25 日起按照每月 800 元的标准向小丽支付房屋占用补偿费至该房屋分割完毕、小丽获得其相应份额的费用或者小丽实际占用、使用该房屋之日止。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对于该判决结果,小军无法接受。
" 我在婚前赠与给小丽,是为了保证双方婚后生活的幸福与稳定,但是小丽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小军认为,该房屋明确约定小丽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但至今其未履行房贷还款义务和装修的义务。" 由我独自偿还银行贷款,又判令我支付房屋占用补偿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小丽与小军之间存在赠予行为,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并且办理了公证,亦经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双方的赠予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赠予合同成立。
但是基于赠予房屋的贷款并未偿还完毕,故该赠予合同实际未履行,男方未将房产交付,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赠予合同暂未履行,小军仍然系房屋的所有权人,男方依法可以使用房屋。
小丽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仅系债权,并非所有权。基于小丽享有的系房屋的债权,其仅能请求小军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公证过但未过户的赠与房产合同可以撤销吗?
记者了解到,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撤销,但却要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可以撤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赠与人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因房产是以进行房产登记确认所有权,所以房产的权利转移以是否进行过户手续为准。在确认房产赠与是否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必须完成过户手续权利转移了才算成立,而实际占有使用但没过户不能认定为赠与房产成立。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前,可以撤销合同。
但如果房产未过户但房产证交于受赠人且受赠人已占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认定为赠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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