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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来源:新华社
记者近日从安徽省卫健委获悉,今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施行,安徽省卫健委就《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具体应用出台了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再婚夫妻不受婚前生育子女数量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复婚夫妻以共同生育子女计算,可以生育三个子女。(记者戴威)
1月1日起,新修订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施行。近日,省卫生健康委出台指导意见,明确再婚夫妻不受婚前生育子女数量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关于再生育认定及生育登记,意见明确夫妻现有三个子女但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以及医学干预可以改变的遗传性疾病的,可以再生育;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受收养子女数量影响,可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不受婚前生育子女数量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复婚夫妻以共同生育子女计算,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关于假期,根据意见,符合法律规定结婚(不含复婚)的职工,在享受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规定产假一般为98天,加上延长的60天,共计158天。同时,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享受30天护理假,期限不按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
关于夫妻育儿假,根据意见,依法生育(包含依法收养)且有子女在0周岁至6周岁期间的,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
关于独生子女护理假,根据意见,父母一方住院期间,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20天护理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使用。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根据意见,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领取《光荣证》;对于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发放《光荣证》。领证夫妻,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奖励扶助待遇。领证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退回《光荣证》,并终止享受相关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予退回。
来源:安徽日报
新京报快讯(记者沙雪良)6月3日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2016年1月施行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明确,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随即,包括河南省在内的各省份陆续修订计划生育条例,均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6月3日表决通过的相关决定明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比原条例,增加了“(含再婚夫妻)”字样。
与北京、上海、广东等地计生条例不同,此次修订前的河南省计生条例,并未对再婚夫妇生育情况单独规定。
以北京市计生条例为例,第十七条内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广东省人口计生条例相关条款中,有4款专门说明再婚夫妇的生育规定。
截至2019年末,河南省总人口为10952万人。近几年,河南省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其中2017年出生率为12.95‰,2018年出生率为11.72‰,2019年出生率11.02‰。2018年河南人口发展报告发布时,河南省统计局有关负责人曾表示,按当前育龄妇女数量、结构和生育水平测算,今后一段时期河南省每年的出生人口数量会继续减少。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此次通过的相关决定明确,此番修改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最新精神,同时结合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该省人口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维护群众的生育权利。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陈思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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