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劳动法里有婚假吗(劳动法有婚姻假期的吗)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6-08 19:55:40
  • 0
  • 知更鸟

本文由乌海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4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红星观察|3天还是30天 你那里婚假多少天?有地区参加婚检可获额外婚假“奖励”

红星观察|3天还是30天 你那里婚假多少天?有地区参加婚检可获额外婚假“奖励”

↑图据IC photo

3天还是30天?婚假到底能休多久?

近日,多地延长婚假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后发现,近些年各地已经对婚假规定进行了调整,其中部分省份对婚假进行了延长,但也有个别省由于“晚婚假”取消导致婚假总休息天数大幅度缩减。

对于具体的婚假天数,各省的差距颇大。在取消“晚婚假”后,浙江、广东、山东、湖北、四川等多地为3天,而甘肃、山西则将原有的“晚婚假”拉平,可以休30天婚假。在黑龙江、河南、陕西等地,若主动参加婚检,可以获得额外的婚假“奖励”。

婚假该放多少天合适?2月20日,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婚假时长的制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比较多,包括各地的习惯、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等等,既要考虑新人的诉求,也要考虑雇主的权利,“如果感觉婚假不够,也可以利用带薪年假、拼凑周末等方式来延长假期。”

婚假3天“起步”

最长地区可休30天

红星新闻记者梳理后发现,各地在婚假时间上所做的规定差异较大,但是3天是一个婚假的执行基础时长。

福建知茂律师事务所熊微律师表示,所谓的“法定3天婚假”是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来确定的。而根据人口计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由各省区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对此,各地也在不断调整当地的婚假长短。

去年年底,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第340号令,文件中明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已经2022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天。

但实际上,南京15天婚假的规定在多年前就已开始实施,2017年12月1日,《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曾做过明确,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而南京所在的江苏省统一规定的婚假时间为13天,南京要在此基础上多出2天。

根据《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山西和甘肃,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妇可以享受婚假30天。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两省的婚假政策其实也已实施多年。据兰州晨报此前报道,2016年4月1日,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长婚假多由“晚婚假”发展而来

有地区做婚检可奖励“婚假”

红星新闻记者调查后发现,很多婚假较长的地区其实在多年前就已按该时长执行,但是此前所谓的长时间婚假只有符合“晚婚”条件的夫妻才能享受,而在2016年后,随着晚婚晚育政策的调整,该政策开始“一碗水端平”。

201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修正案草案对第二十五条作出修改,将“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当时,广东、山东、上海等多地都取消了延长的晚婚假,曾引发网友讨论,部分网友认为晚婚假取消后婚假仅剩3天,实际上是缩短了婚假。但是也有地区直接将此前的晚婚假“拉平”,规定只要依法登记结婚,即可享受长婚假。

以30天婚假的山西为例,2016年,1月20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中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但是在此次修改前,《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就已规定“符合晚婚规定的,享受婚假1个月;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当时山西划定的晚婚标准是女23周岁,男25周岁。

时任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卫小春当时接受山西日报采访时表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婚假时间为1至3天,在当前结婚普遍较晚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删除晚婚假期,从实际效果上看,就相当于将目前职工普遍可享受的一个月婚假缩短为1至3天,降幅过大。考虑到结婚是职工人生大事,《条例》只是将原来有关晚婚假的规定,适当修改为有关婚假的规定。

此外,在2016年之前,北京、内蒙古、江苏、辽宁、新疆等多地均有7至20余天的晚婚假。随着当地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做出调整,此前的晚婚假都被取消,并将晚婚假加入到正常的婚假之中,无论是否属于晚婚,只要是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妇便均可享受。

而黑龙江、河南、陕西、宁夏等地规定,如果主动做婚检,可以获得额外的婚假“奖励”。以陕西为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则规定,“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日”,依此计算,在河南最多可休婚假28天。而在2016年前,法定婚假加上“晚婚假”,在河南可休21天。

规定3天就只休3天?

调查:减少婚假同时增加产假,

有单位会酌情延长婚假

相比于甘肃、山西、江苏、北京等明确10天以上婚假的地区而言,浙江、四川、山东、湖北、湖南、广东等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婚假为3天。而在此前,这些地方多有“晚婚假”,因此一直有人质疑,在2016年人口与计划生育修正案草案出台后,原有的“晚婚假”福利反而没有了。

在浙江,2016年前曾有过额外12天“晚婚假”的规定,但是2016年起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与此同时,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在山东,2016年起也取消了原有的14天“晚婚假”,同时增加了产假。据济南时报报道,2016年1月22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该新条例删去了关于晚婚假奖励的相关条款。与此同时,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但即使增加了产假,由于其他省市地区也在增加产假,所以以上两省的产假总休假时间相对而言也并不算长。并不存在“少了婚假而多休产假”的“福利”。

不过红星新闻记者调查后发现,也有的地方或单位会根据各自的情况来在3天的基础上对婚假时长进行调整。

2月20日,在浙江一家互联网企业工作的翟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虽然浙江规定仅有3天婚假,但是公司内部自己的福利制度规定,员工结婚还是会有额外7天的婚假时间,但婚假如果和正常的法定节假日叠加的话,会将二者重叠计算。“结婚毕竟是人生大事,这样连在一起我就能够休10天的时间,去度个蜜月还是非常宽松的,这一点上我特别感谢公司。”

婚假到底该放多少天?

专家说法:既要考虑新人诉求也要考虑雇主利益

对于婚假该放多少天合适,3天婚假是不是有些短,相关专家也发表了自己看法。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对红星新闻记者说,虽然形式可能不一样,但是各地在新人结婚的时候除了婚姻登记等法律保障外,基本都需要一个仪式感的过程,例如走亲戚、筹备婚礼、举办婚礼、蜜月旅行等等,因此我国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新人在结婚时享有带薪婚假的权利。

“早些年计划生育时代,为了鼓励大家晚婚晚育,多地会有晚婚假的政策,但是从我国现在实际国情来看,平均的登记结婚年龄已经超过所谓的晚婚年龄,因此晚婚假也没有实际的意义了,取消也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蒋月说,虽然很多地方取消了晚婚假,但是多地都已经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女性带薪产假的时长,还给予了男性带薪陪产假,所以总体来说假期的长度是没有变化的,甚至有所增加。

蒋月表示,产假到底休多少天需要平衡多方的利益,对结婚的夫妻来说,肯定是希望带薪休假的时间越长越好,但是对于雇主来说,也需要考虑人员成本,此外,对于那些不打算结婚或者已婚的人而言,没有婚假的条件,需要为休婚假的人分担多少工作,都是需要考量的。

“现在不能说3天婚假就是短的,还是有很多其他解决办法。对于婚假比较短地区的夫妻来说,可以通过休带薪年假、拼凑周末假期的方式来延长自己的休假时间。另外,也可以和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来延长自己的婚假。”

红星新闻实习记者 付垚 记者 吴阳 实习生 李逸凡

责编 邓旆光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红星观察|3天还是30天 你那里婚假多少天?有地区参加婚检可获额外婚假“奖励”

2020版: 婚假产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哺乳假等21类规定和待遇一览表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刘秋苏

转自:法务之家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本文汇总的21类假期如下:

1、休息日 2、休假节日 3、事假 4、病假

5、婚假 6、产假 7、产前假 8、护理假

9、孕期产前检查假 10、哺乳假 11、痛经假

12、丧假 13、带薪年休假 14、工伤假

15、探亲假 16、路程假 17、社会活动假

18、中国农民丰收节 19、公司经营性放假

20、甲类传染病假 21、独生子女护理假


01、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2、休假节日

一是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二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3、事假

事假的天数各个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确定不同的天数。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

当然,有的用人单位是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其根据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4、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因此,根据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的薪资制度,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采用最低工资80%给薪的,用人单位还要负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与最低的个人缴纳部分住房公积金。


05、婚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江苏省的婚假的天数是1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而南京市的婚假天数是15天。


06、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江苏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因此,江苏省产假的天数为128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7、产前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给予工间休息一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注意,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女职工休产前假的前提是单位批准,不是强制性规定。


08、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了西藏外,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甘肃、云南最长达30天。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因此,护理假(男方)的天数为15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09、孕期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0、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11、痛经假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2018年1月17日,江苏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六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举行。据悉备受期待的新版《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在2018年出台,其中明确,女职工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可以休息1至2天。同时要求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费用。


12、丧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因此,丧假的天数一般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13、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14、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5、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6、路程假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7、社会活动假

《工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因依法参加下列社会活动占用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一)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四)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五)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六)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七)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八)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社会活动。


18、中国农民丰收节

2018年6月21日,经党中央批准、国务院批复自2018年起,将每年秋分日设立为“中国农民丰收节”。第一届、第二届“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日期分别为公历2018年9月23日、2019年9月23日。


19、公司经营性放假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0、甲类传染病假

2003年,SARS“非典”肆虐全球,据官方统计共夺去919人的生命。亚洲地区疫情尤其严重,以中国、新加坡、越南为甚。这场“非典型肺炎”在人们心中留下了不可磨灭的的“非典型记忆”……

江苏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假属于特殊的规定,其他地区未见。即《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依法被列为甲类传染病或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疑似病人或者其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其隔离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此类病假的天数是未知的,视医学观察结果而定,比如SARS,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正常出勤支付劳动者薪水。


21、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已至少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西安在内的16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2020版: 婚假.产假.年休假.病假.事假.哺乳假等21类规定和待遇一览表

各地的护理时间通常在15天左右,河南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20日,黑龙江则规定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四川、黑龙江、宁夏、云南等地还规定了非独生子女也可带薪护理,时长略短于独生子女,但也能达到7-10日。

各省份都规定了子女带薪护理需满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的条件。其中,四川等省份的规定较严格,要求符合“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条件,重庆还规定了“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时”的条件。

福建作为最早将带薪护理列入法规的省份,相关政策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已有两年多的时间。

除了假期,劳动者还有哪些权益?一文读懂

来源:中国新闻社

5月1日,

全世界劳动人民共同的节日。

劳动节由来已久,

在我国,

1949年12月,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

将5月1日确定为劳动节。

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放假安排,

今年的劳动节假期为

4月29日至5月3日放假调休

共5天

4月23日(星期日)

5月6日(星期六)

需要上班

除了假期,劳动者还有哪些权益?一文读懂!

那么

除了法定假期,

我国的劳动者享有哪些权益?

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

实行同工同酬。

加班获取加班费的权益

依照《劳动法》,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

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春节、元旦、五一等)

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每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

国家实行劳动者

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

平均每周工作时间

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明确,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

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

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

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获缴“五险一金”的权益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劳动法》中明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不缴的,

可以加收滞纳金。

除了假期,劳动者还有哪些权益?一文读懂!

带薪休假的权益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假期,

包括法定假、年休假、病假,

以及工伤假、婚假、产假等。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

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

享受带薪年休假。

2008年开始实施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获取高温津贴的权益

根据2012年出台的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

在35℃以上高温天气

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

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

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妇女享有平等就业权利

《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

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

不得以性别为由

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此外,

女职工还想有痛经假、

女职工多的单位还应配备

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权益。

祝所有劳动者节日快乐!

这个劳动节,

你是坚守岗位还是享受假期?


劳动仲裁 年休假?劳动仲裁年休假怎么算

劳动仲裁江汉?江汉区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等半年,劳动仲裁半年后才开庭

离职年假仲裁(离职年假仲裁怎么算)

劳动仲裁追溯?劳动仲裁时效一年过了怎么办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劳动法里有婚假吗(劳动法有婚姻假期的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7274.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1月19日星期四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