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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央视网消息:一些网络主播为了博取流量,无视行业规范,但短暂收获的流量,却让这些主播付出代价。那么在网络直播间乱象背后,谁又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2022年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对网络主播行为进行了详细规范。
规范共包括十八条,涵盖了网络直播活动中的多项内容,并指出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31种行为。其中,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网络主播在网络直播过程中,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一方面对主播来说,他可以非常明确的看到有哪些行为不能从事。另外一方面,对于普通人来讲,在看到这个行为的时候,他会知道合法和违法的边界在什么地方。31种不同的类型,只要触犯了相关的条款,任何人其实也可以依法到平台举报的,对净化我们国家的互联网直播环境有很大的好处。
对于网络直播过程中,直播间弹幕、评论区的起哄煽动行为,是否有监管手段呢?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平台在这个里面要落实主体责任,除了平时要接受别人的举报之外,还要建立日常的巡查机制,包括人工巡查,也包括人工智能的这种AI审核等。所以,它是整个的一套体系,这套体系既包括我们所说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社会责任,同时要把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融合到技术里面去。
专家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平台也应担负监管责任,在行业规范的前提下从事活动,才能实现行业有序健康的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用低俗的方式,用违法违规的方式,甚至用违反线下法律规定的方式去获取流量、获取关注,这种流量是违法流量,平台应当及时加以阻止,(网民)不要去教唆这个主播去做一些事情,因为有的人是在教唆在起哄。一旦你教唆他,这种行为是违法违规的行为,在民事法律里面,你的行为有可能叫教唆侵权。任何人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违规的情况的时候,可以按照网络安全法,任何人都可以举报的。
来源: 央视网
《保险常识100问》:5、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保险人。
我是保险从业者张强。今天跟大家分享保险常识100文中的第5问。什么是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和保险人?可能关于这个4个人,很多的消费者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有点傻傻分不清楚到底是什么样的关系。今天我给大家来做一个简单的分享。
首先我们要明白在一份保险合同当中,谁掏钱的那个人谁就是投保人,就是需要掏钱的人。而你要跟你要掏钱就有一个人要收钱,那收了钱他就要承担保险责任,而这个人就叫做保险人。
这个保险人一般指的是保险公司,而你构了钱这份保险是买给谁的?这个享受这个保障的那个人叫做被保险人,而被保险人作为也称作我们的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达到合同约定的某些疾病状态的时候,保险公司赔的这笔钱会给到受益人,这就出现了第四个人就所谓的受益人。受益人我们一般分为身故受益人和生存受益人。有这两大类。
一般情况下我们说的都是身故受益人。而刚才把这四个人的关系,他们的职责和义务说了,那有没有一些具体的要求?有。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投保人的要求。要作为投保人必须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与保险标的在人身保险中就是被保险人,有合法的保险利益。
·第三具备交费能力。因为投保人要承担交纳保险费的责任。这是对保险投保人的一个要求。而被保险人一般我们也称作保险标的,就是享受这份保单保障的人。因为第三个在受益人这块,指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就保险标的也就被保人发生。这个合同规定的选择之后,可以享受保险公司赔偿金的这个人。
在《保险法》第18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有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所谓的保险金请求权也就是咱们说的理赔款、理赔金等等等这些。
但知道这块有一个点必须要注意,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这个是有一个非常明显的要求的,就是说必须是有合法利益关系。一般情况下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等等。
如川1关于这个保险合同会同这个成立,它里面的具体是哪?而且我后面会给大家付一张表。这次我先给大家说。
首先保险合同的主体有两部分组成,第一个叫当事人,第二个叫关系人,而当事人里面就包含了投保人,就是买保险交钱的那个人。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而在关系人当中,会有一个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被保险人就是合同约定保障的对象,也就是所谓的保险标的。
第二个受益人我们分了两层,一个叫广义的受益人,它分为生存受益人和身故受益人。而狭义的受益人,我们就指的是身故受益人。
那关于这个投保人、被保人、受益人,保险人,这四个人,你分清楚了吗?
婚姻不仅关系到公民个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通过合法的婚姻才能组建家庭。婚姻关系作为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其基本的准则便是双方对于婚姻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真实的,一旦在结婚时存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形,其婚姻的效力便有待认定。无论是先前的《婚姻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均明确结婚应当遵从结婚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本文根据笔者在代理的一个因胁迫而撤销婚姻的案件中对相关法律、案例的检索对“被胁迫情形下的可撤销婚姻”进行法律分析和实践分享。
一、胁迫情形下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的胁迫婚姻可撤销制度基本沿袭了原《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虽然法律上对受胁迫情形下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比较明确,但是在实际的案件中仍然存有很多问题,很多当事人在受胁迫结婚后以为只能通过离婚来结束婚姻关系,很少会想到可以撤销婚姻,而且在实际操作当中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是胁迫,被胁迫结婚的证据如何固定、受到胁迫之后如何去撤销都很难确定,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较少,大部分当事人为了尽快结束婚姻关系,保险起见而选择了离婚。
二、被胁迫可撤销婚姻的构成要件
1、什么样的胁迫行为构成可撤销婚姻里的胁迫
(1)做出胁迫行为的是婚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被胁迫的人可以说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近亲属;
(2)胁迫者具有胁迫的故意,使婚姻当事人产生恐惧心理;
(3)胁迫行为是以婚姻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身体、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利益造成损害相威胁;
(4)受胁迫和登记结婚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事人之所以同意结婚是因为他人的胁迫行为产生恐惧而不得不结婚。
2、支持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五--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案
案情简介:
女孩周某在母亲安排下和付某相亲,双方是远房亲戚且男方家境较好,所以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和付某登记结婚。在周某明确拒绝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周某带回家,以死相逼,表示周某如果不和付某结婚就将她赶出家门,周某因为害怕家庭关系破裂以及母亲寻短见,不得已与付某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内,双方并没有共同生活,周某多次想离婚但是其母亲不准,周某和母亲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后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乙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或者任何第三方加以胁迫、干涉。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以死相逼,导致周某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和付某结婚。周某母亲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行为构成胁迫,判决准予撤销周某、付某的婚姻关系。
裁判要旨:
结婚的前提是男女双方自愿,一方被亲属胁迫,在结婚登记时违背自己真实意愿,婚后无法建立夫妻感情,一方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另一方对胁迫事实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笔者在2022年承办的一个因受家人胁迫结婚,最后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撤销婚姻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女方李某在家人的介绍下相亲认识了男方陈某,男女双方并无感情基础,了解甚少并且李某无任何感情发展的意向。但是因为陈某家庭条件比较好,李某父亲一直逼迫其与男方相处,多次以断绝父女关系、到李某工作单位闹事、自杀等理由相威胁。后李某无奈,2022年6月和陈某登记结婚,但是婚后双方一直分居,后来陈某和李某发生矛盾,李某说出被逼迫结婚事实。
裁判结果:
该案件在盐都法院进行诉讼,随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法院出具了调解书确认了双方婚姻因胁迫而撤销。
(4)马某与郑某撤销婚姻纠纷案-(2015)连民二初字第00397号
裁判要旨:
另一方以一方的名誉、身体健康及父母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愿和其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的,法院应予支持。
受胁迫一方在向法院请求撤销被胁迫的婚姻时要注意自己的举证责任,要就受胁迫的事实主张,依法提供证据证明,要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9条的规定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下面是一个因无法证明受胁迫事实而没有被法院支持撤销婚姻的案件:
案情简介:
戚某和李某在2012年网恋后登记结婚,结婚当天双方自愿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约定双方婚前取得并登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各人收入归各自所有,婚后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后在一次双方争吵中李某提出当出同意结婚是因为戚某在婚前欲将双方的关系以及李某怀孕的事实在李某所在的工作单位、网络上进行散布相威胁。
裁判要旨:
本案不存在“胁迫事实”。首先,戚某并没有在李某工作单位和网络上散布相关情况;其次,戚某在本案中与李某协商如何解决孩子问题符合道德和法律范畴;最后,从双方在婚姻登记时对财产约定进行公证可以看出,双方在登记时能够理性判断、处分自己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进行婚姻登记也是利益权衡之后的自主意思表示。所以即使李某迫于一定压力和戚某结婚,也是为避免自己利益受损,在权衡利弊之后做出的选择,李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婚姻存在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胁迫”情形。
以上的案件均是当事人向法院诉讼进行撤销婚姻的案件,但是很多当事人都会有个问题:婚姻登记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的,是否可以拿着证据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还是只能走法院诉讼进行撤销?
三、被胁迫情形下撤销婚姻的方法
实际上,先前的《婚姻法》在胁迫婚姻的撤销途径上存在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共同撤销的“双轨撤销制”。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11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因“双规撤销制”存在很多弊端,《民法典》对《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不能再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婚姻登记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婚姻进行登记,即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以确认双方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或者确认双方解除负其权利义务关系。而因胁迫结婚的当事人申请撤销婚姻时,必然要对婚姻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且很多情况下会牵扯到财产分配、子女抚养、赔偿损失等专业的法律问题。婚姻登记人员由于很多没有受过专业的法律培训,并不能进行专业的审查判断,不但容易误判还会增加工作负担,而且极有可能因为婚姻登记机关的介入造成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民政机关必然成为被告,增加了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纠纷解决效率。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撤销婚姻案件当中当事人行使的权利同样也是一种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而婚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往往关系到多方权益。所以,为了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以及对婚姻另一方当事人权益的考虑,婚姻撤销权的行使也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民法典》对婚姻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上做了修改,原《婚姻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民法典》修改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则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出这个行使期限的,受胁迫一方不得再以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并且该期限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商业仲裁败诉 商业仲裁败诉后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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