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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约定抚养费(婚前约定抚养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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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8 18: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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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吐鲁番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9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没领证就生娃,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吗?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什么?

随着现在人们关于婚姻的观念越来越开放,现在很多的人都选择婚前同居,或者只恋爱不结婚的方式生活。这样,生出来的孩子就会是“私生子”,即非婚生子女。那么在双方感情不和,想要解除同居关系的时候,怎么抚养非婚生子女呢?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是多少呢?关于这些问题,请看下文。

没领证就生娃,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吗?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什么?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父亲和母亲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不管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在给与孩子抚养费的时候,都是按照一样的标准。

一、非婚生子女抚养费标准

“夫妻”一方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双方负担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有固定收入)确定。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特殊请款是指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

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和婚生子女抚养费适用于同样的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被抚养、被教育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如果“离婚夫妻”的某一方没有按照协议的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上述文章内容,我们可知,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标准一般是按照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的抚养费标准还是要看具体的案件。

来源:法律法规

普法丨关于“抚养费”的那些事儿

普法丨关于“抚养费”的那些事儿普法丨关于“抚养费”的那些事儿普法丨关于“抚养费”的那些事儿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重大改变,离婚率的增高以及由此引发的越来越多的抚养费纠纷就是其中的表现之一。什么时候可以要抚养费?抚养费确定了还能增加吗?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有保障吗?下面几则特殊的案例为您解答抚养费纠纷中那些让人疑惑的事儿。

案例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向父母一方主张抚养费

小轩为王某与康某之子,小轩的父亲康某受雇于远洋劳务公司,常年在外工作,小轩便一直由母亲带在身边。在小轩出生后一年多,王某与康某因家庭经济琐事发生矛盾,王某一气之下将小轩带回了外地的娘家,彻底和康某开始了分居生活。后来康某不再管小轩母子的生活,并一直拒不支付小轩的抚养费。王某独自一人抚养小轩倍感压力,为此,她以小轩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康某每月给付小轩抚养费2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应予支持。法院结合小轩目前生活的实际状况及康某的履行能力,判决由康某每月给付小轩生活费1000元。

【法官解读】

父母离婚后子女固然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给付抚养费,父母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主张抚养费。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追索抚养费。

案例二: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得随意变更

2015年11月,钱某和季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他们的儿子小洋随父亲钱某共同生活,母亲季某不承担抚养费。2018年2月,钱某以小洋的名义起诉季某,要求季某给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季某同意每月给付小洋生活费400元。可过了没多久,钱某在2019年1月又以小洋的名义起诉了季某,要求季某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洋的生活、学习情况较父母离婚时未发生重大改变,小洋父亲钱某的抚养条件在短期内也没有发生变化,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轻易变更约定的抚养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变更协议条款重新确定抚养费数额是有条件的。在判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时,应当充分考虑"必要时"的三个法定情形,一是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对于短期内无重大变化反复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三:非婚生子女根据亲子关系的推定可以主张抚养费

吴某与钱某(已婚)经网络相识并相恋,2012年左右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吴某生下一女小安。小安出生后一直随母亲吴某共同生活,父亲钱某不定期会给付小安抚养费。2017年吴某与钱某发生矛盾,二人关系破裂,钱某便断绝了与吴某母女的联系。后吴某以女儿的名义将钱某告上法庭,要求钱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安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是吴某、父亲是钱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钱某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根据证据推定小安系钱某的非婚生女,并根据小安的实际情况酌定由钱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法官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出生医学证明中载明小安的父亲是钱某,钱某对此虽然不认可,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推翻,且不同意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据此推定小安与钱某存在亲子关系。作为非婚生子女的小安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依法向父亲钱某主张抚养费。

【法官提醒】

见识了审判实践中形形色色的抚养费案件,法官在此给您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是树立成熟的婚姻观,从源头上降低纠纷发生的风险。未婚男女婚前应加深了解,审慎对待婚姻,避免"闪婚闪离"引发风险。

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增强家庭责任感,努力为未成年子女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即使婚姻破裂,也要注重保护子女权益,要充分认识到婚姻关系的解除不等于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

三是避免矛盾升级,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父母应当转变视角及立场,尊重子女的主体地位,重视子女的正当权利需求,在为子女提供必要物质保障的同时,也要重视未成年子女的精神需求。

普法丨关于“抚养费”的那些事儿

来源 |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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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费”的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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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抚养费”的那些事儿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提高的同时,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重大改变,离婚率的增高以及由此引发的越来越多的抚养费纠纷就是其中的表现之一。什么时候可以要抚养费?抚养费确定了还能增加吗?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有保障吗?下面几则特殊的案例为您解答抚养费纠纷中那些让人疑惑的事儿。

案例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向父母一方主张抚养费

小轩为王某与康某之子,小轩的父亲康某受雇于远洋劳务公司,常年在外工作,小轩便一直由母亲带在身边。在小轩出生后一年多,王某与康某因家庭经济琐事发生矛盾,王某一气之下将小轩带回了外地的娘家,彻底和康某开始了分居生活。后来康某不再管小轩母子的生活,并一直拒不支付小轩的抚养费。王某独自一人抚养小轩倍感压力,为此,她以小轩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康某每月给付小轩抚养费24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应予支持。法院结合小轩目前生活的实际状况及康某的履行能力,判决由康某每月给付小轩生活费1000元。

【法官解读】

父母离婚后子女固然可以要求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给付抚养费,父母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主张抚养费。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抚养未成年子女都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且法律也并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因此,未成年的子女可以作为原告向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追索抚养费。

案例二: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得随意变更

2015年11月,钱某和季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约定他们的儿子小洋随父亲钱某共同生活,母亲季某不承担抚养费。2018年2月,钱某以小洋的名义起诉季某,要求季某给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季某同意每月给付小洋生活费400元。可过了没多久,钱某在2019年1月又以小洋的名义起诉了季某,要求季某增加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洋的生活、学习情况较父母离婚时未发生重大改变,小洋父亲钱某的抚养条件在短期内也没有发生变化,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是轻易变更约定的抚养费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变更协议条款重新确定抚养费数额是有条件的。在判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时,应当充分考虑"必要时"的三个法定情形,一是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二是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对于短期内无重大变化反复诉讼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案例三:非婚生子女根据亲子关系的推定可以主张抚养费

吴某与钱某(已婚)经网络相识并相恋,2012年左右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吴某生下一女小安。小安出生后一直随母亲吴某共同生活,父亲钱某不定期会给付小安抚养费。2017年吴某与钱某发生矛盾,二人关系破裂,钱某便断绝了与吴某母女的联系。后吴某以女儿的名义将钱某告上法庭,要求钱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安的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是吴某、父亲是钱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钱某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根据证据推定小安系钱某的非婚生女,并根据小安的实际情况酌定由钱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法官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出生医学证明中载明小安的父亲是钱某,钱某对此虽然不认可,但没有其他证据予以推翻,且不同意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据此推定小安与钱某存在亲子关系。作为非婚生子女的小安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依法向父亲钱某主张抚养费。

【法官提醒】

见识了审判实践中形形色色的抚养费案件,法官在此给您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是树立成熟的婚姻观,从源头上降低纠纷发生的风险。未婚男女婚前应加深了解,审慎对待婚姻,避免"闪婚闪离"引发风险。

二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增强家庭责任感,努力为未成年子女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即使婚姻破裂,也要注重保护子女权益,要充分认识到婚姻关系的解除不等于对子女抚养义务的终结。

三是避免矛盾升级,保障子女利益最大化。父母应当转变视角及立场,尊重子女的主体地位,重视子女的正当权利需求,在为子女提供必要物质保障的同时,也要重视未成年子女的精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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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15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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