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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我们都知道公司不能随意辞退三期女员工(怀孕期、生产期、哺乳期),而正常情况下公司要辞退员工,会提前一个月通知,毕竟还有工作要交接。那在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后,在工作交接期内,员工怀孕了,公司可以继续辞退这位女员工吗?上海法院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判例。
小万于2018年5月入职上海某贸易公司,合同签了2年,到2020年5月20日到期。担任行政助理一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9416.67元。
1.还算友好的开始
2020年2月19日,公司以网络电话的形式联系小万,突然提出要与她解除劳动关系。在和小万谈妥经济补偿等问题后,公司在第二天往小万家寄了两份《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小万当着快递员面签字后,快递员当场取回一份。
协议中双方不仅确定了经济补偿金额为56,301.02元,更是约定了离职时间在2020年3月20日,也就是说小万有一个月的工作交接期。
2.一场意外发生
在2月20日下午(签协议当天),小万向公司申请了10天婚假,时间从2月24日到3月4日。结婚本是一件开心的事,可在3月11日小万在医院被诊断出“已怀孕49天”。小万将这一结果告知公司,并提出顺延劳动关系至“三期”结束的要求。
3.双方对劳动关系是否延续产生歧义
因为双方就此事僵持不下,小万申请了劳动仲裁,申请恢复劳动关系。结果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小万不服该裁决,遂起诉到法院。
4.一审法院裁决(案号:(2020)沪0115民初51513号)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小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小万提出在劳动关系续存的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员工怀孕,劳动关系应顺延至三期结束,是针对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况而言的。小万的说法,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小万的情况,因归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驳回小万的请求。
5.二审法院裁决(案号:(2020)沪01民终13411号)
小万以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劳动合同法》有以下4种情况,公司可以和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1.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俗称劝退;
2.女员工在工作中有重大过错,比如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徇私舞弊,在外兼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等;
3.公司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
4.女员工自己提出辞职;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无视《劳动合同法》,违法辞退女员工,但是公司需支付2倍经济补偿,也就是俗称的2N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有以下4种情况,公司不可以和三期女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1.不能以女员工身体原因、工作能力不足,辞退该员工;
2.不能以裁员名义,辞退该员工;
3.不能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不与该员工续签劳动合同。
员工怀孕,劳动合同默认顺延至三期结束。
话说小万一次性拿到5.6万的经济补偿,不好吗?为什么又仲裁,又民事诉讼的,她就图恢复劳动关系,回公司上班吗?
我们先来算下,这笔经济补偿金。一般经济补偿为工作1年,补偿1个月工资。小万工作了差不多2年,应得补偿9416.67×2=18833.34元。假设当时公司没有合法理由辞退小万,小万要求公司按赔偿金额度来支付经济补偿,那就得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也就是9416.67×2×2=38466.68元。
但实际上,公司是按6个月,或者说3倍的经济补偿向小万支付的。这个赔偿法,不可谓不高了。我想这个赔偿方案,小万起先是能接受的,但是关键小万怀孕了。
怀孕意味着基本找不到工作,从3月20日起离职,当小万怀孕2个月,后面8个月孕期,还有生产后1年的哺乳期,一共20个月的收入可能就没有了,这相比6个月的工资补偿,小万其实亏大了。
我认为小万是一个好人,遇到这种事,有的人可能会趁肚子还没大起来,拿了经济补偿,赶紧找一份新工作,让新公司接盘这个烫手的山芋,但是小万没有这么做,为她点赞。
至于这家公司,看到员工要结婚了,就把人给辞退了,好像有些无情,但是毕竟给了3倍的补偿,应该算得上有义。按公司补偿的金额,其实就算是违法辞退员工,也超过赔偿金不少了。
在离职交接期,发现怀孕这种事,是双方都没意料到的。在这件事上,只能说公司一方是值得庆幸的,因为再晚点就全盘计划落空了。对于小万而言,虽然很吃亏,但是毕竟怀了一个小宝宝,也算是一件喜事吧。
关于在工作交接期内,员工怀孕了,公司可以继续辞退员工,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讨论。
案例编辑︱劳动法库小编
王翊君于2018年5月8日入职上海英德公司处担任行政助理,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5月21日至2020年5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416.67元。
2020年2月19日,公司与王翊君商谈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当日下午14:40时,公司将解除协议文本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于王翊君,并要求王翊君在下班前回复确认邮件以及告知快递地址。
王翊君于当日下午14:52时邮件回复“我接受公司的协议”。
次日上午,公司通过快递形式将已加盖公司印章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原件两份送到王翊君住所要求现场签署后再由快递取回其中一份,王翊君遂签署。协议内容如下:
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
甲方:公司
乙方:王翊君
1、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3月20日解除,甲方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6,301.02元,乙方承认且同意,除上述约定的经济补偿金外,甲方不存在其他应当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奖金、补贴、带薪假期、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和其他任何款项,也无义务支付上述任何款项。
2、如甲方被认为还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任何其他性质的款项,那么此协议所列经济补偿金金额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对这些款项(如有的话)的支付。
3、双方确认,双方之间因建立、履行及解除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未决或潜在的争议均已因本协议的签订而获得全部解决。在解除日之前或甲方要求的其他时间内,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所有离职交接手续。
4、乙方声明,乙方完全理解本人的法律地位及本协议每一条款的内容,并自愿签署本协议。
2020年2月20日下午,王翊君向公司申请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4日休婚假。
3月10日,王翊君以邮件形式告知公司已怀孕。3月11日,王翊君经医院诊断“目前已孕49天”。
2020年3月13日,公司邮件回复王翊君解除协议有效,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2020年3月23日,公司向王翊君寄送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王翊君拒收。
2020年4月14日,王翊君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自2020年3月21日起恢复劳动关系。仲裁委不予支持。
王翊君不服,遂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审理中,王翊君表示,协议签订后,约定的解除期限未到,王翊君怀孕时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双方劳动关系应顺延至“三期”结束,故公司应当与王翊君恢复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王翊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根据该协议的内容,双方就劳动合同解除日期、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工作交接等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了约定,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王翊君所称该协议系对劳动合同终止期限的变更,因缺乏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至于王翊君主张因协议约定的解除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现王翊君已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公司其怀孕的事实,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不应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而应顺延至王翊君“三期”结束。对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该条规定的是劳动合同正常到期时出现法定顺延事由,劳动合同应当顺延。本案中,系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并不适用该条之规定,故王翊君以此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三期”结束,于法无据,本院对该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合同因协商一致已于2020年3月20日解除,王翊君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难以支持。一审判决如下:驳回王翊君的诉讼请求。
员工上诉:我是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协议,应当撤销
王翊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疫情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我基于重大误解签署了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故应予以撤销,并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我误解了“解除日为“到期日”,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如果我知道“解除日”与“到期日”的区别,则不会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上签字。我系基于错误认识而签署《劳动合同解除协议》构成重大误解,应当予以撤销。该重大误解直接影响我所享受的权利义务,给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特别是不能享受到“怀孕”女职工所应享受的“三期”待遇,这也违背了法律对孕妇及女性职工特别保护的精神。我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怀孕,劳动合同应当延续到三期届满,故应恢复双方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签完协议后以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王翊君以其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后发现怀孕为由主张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已经充分阐述了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本院经审核,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0)沪01民终13411号(当事人系化名)
近日,天津市启动《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工作。此次修改,拟适当增加婚假、产假和陪产假。“对于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拟增加其婚假;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性,拟增加其生育假(产假)。”目前,按立法程序,修改工作正在进行中。
天津市此举引起网友热议,许多网友纷纷点赞。
在我国,只要是正式的国家公民,只要达到了国家法定的婚育年龄,不管其是什么身份,结婚、生育都是国家法律赋予、保护的一种基本权利。延长婚假、产假和陪产假体现了人性的关怀和对婚育权的尊重,必然会受到公民的普遍点赞。而这些年来,公民在休婚假产假问题上都十分纠结,有的女职工休产假就等于自动辞职,男性职工更是没有产期陪护假一说。而对于婚假,也就是紧张的三五天时间,连举办婚礼的时间都不够,就更谈不上与爱人度蜜月了。婚礼一结束就要投入紧张的工作,幸福的日子过于短暂,导致现代年轻夫妇生育上出现了很多问题。适当延长相关的假期,体现了政府对公民应享有合法婚育权的一种尊重。
当下里,大家都很忙。特别是大中城市,很多妈妈,上班的地方与其住处往往有一个多小里的车程,这就给婴儿的哺乳造成实际困难,这种情况下,国家没有理由不延长产假。尤其是生育二孩,育龄夫妇要照顾老又要照顾小,给予男方适当的陪护期,体现的是人道主义和人性化的做法。由此说明,道德与法律分不清楚,道德问题法律化,看似强化了法律,实际上矛盾重重,造成了一批道德上的懦弱者和怀疑者,这个措施,把法律和道德分开了,是社会的进步,也是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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